內蒙古自治區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向來是大家關注的焦點,那么內蒙古自治區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為多少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記者昨日從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自治區2015年最低工資標準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內蒙古自治區失業保險實施辦法》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我區要求各盟市適時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具體調整辦法為:第1~12個月,按照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第13~24個月,按照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從7月1日起執行。
據了解,除了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內蒙古此前還對失業保險費率進行了調整。具體為: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自3月1日起,我區失業保險費率暫由條例規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單位失業保險費率由2%降至1.5%;職工個人失業保險費率由1%降至0.5%。我區要求,各盟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自3月1日起按新費率核定用人單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已按原費率多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可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繳費。
延伸閱讀:內蒙古自治區2017失業保險費率階段性降至1%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地方稅務局于4月14日聯合印發的《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通知》明確,自2017年1月1日起,失業保險費率在2016年已經降低0.5個百分點的基礎上階段性降至1%:其中,用人單位失業保險費率由1%降至0.5%,職工個人失業保險費率維持0.5%不變,此次降低費率政策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
為了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就業穩定,我區于2015年和2016年分別兩次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費率由3%降低到1.5%,其中,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為1%,個人繳費費率為0.5%。經測算,共減少企業及個人繳費13.7億元。此次降費后,預計全年可為企業減少繳費7億元。
失業保險:
在我國,失業人員在滿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三個條件后,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待遇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按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即:支付給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4)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展職業培訓、介紹的機構或接受職業培訓、介紹的本人給予補償,幫助其再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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