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鎮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領取指南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進而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制度。而現實生活中不少失業者卻領不到失業金。下文是為大家精選的.杭州城鎮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領取指南,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申領對象
杭州市區城鎮失業人員或選擇在杭州市區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市區以外城鎮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申領失業保險金:
1、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在杭州市區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受理對象
1、市區戶籍人員到戶籍所在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
2、非市區戶籍人員到居住證發放所在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
申報資料
1、填寫《失業保險金申請表》
2、杭州市區城鎮失業人員提供戶口簿復印件、外城鎮失業人員提供居住證復印件;
3、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文件(原件);
4、杭州市失業登記(失業保險繳費)證明書;
5、涉及1999年1月1日前的失業繳費記錄的,還需提供勞動合同或招工錄用表復印件;涉及失業保險視作繳費年限的,還需提供《失業保險視作繳費年限認定表》;軍齡未享受的,還需提供退伍證原件或軍齡視作失業保險年限審批表。
工作流程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及時到失業保險征繳機構為職工辦理停保手續。停保后,可按以下流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1、申請。原用人單位應在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申報資料報送職工本人戶籍或居住證所在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2、受理、審核。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在收到申報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核定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
3、申領。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從核準失業保險金的次月起開始按月發放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應自核準的次月起由本人每月10、11日(節假日順延) 攜帶《就業創業證》、本人私章到戶籍或居住證所在社區(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確認失業狀態(連續2個月不辦理的,視同已重新就業)。經確認后,每月22日起失業人員可到經辦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超過60天不辦理失業登記的,視同已重新就業;無正當理由的, 連續2個月不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的,視同已重新就業,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未領完的失業保險金按規定予以保留。
辦理時限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在收到申報資料之日起 7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失業保險待遇的次月起可按月申領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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