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失業保險保障不僅是失業救濟金而是早日再就業
非戶籍人員
也參保失業保險
深圳市社保局綜合處副處長甘濤介紹了深圳失業保險的發展脈絡,他說:“深圳的失業保險政策制訂得較早,早在1997年就頒布實施了深圳特區的失業保險條例,而國家的失業保險條例直到1999年才出來,國家失業保險部分政策規定借鑒了深圳失業保險相關規定。1997年頒布實施的深圳失業保險條例,只限于深圳戶籍人口參保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2011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國家《社會保險法》明確了,失業保險的參保范圍不能僅限于戶籍人員,就是不能有這種參保壁壘,應該是一個開放式的,只要有勞動關系的人員都應該參保。于是,深圳于2013年也調整了深圳的失業保險政策,將存在勞動關系的非深圳戶籍的在深勞動者納入了參保范圍。”甘濤說。
深圳失業保險的參保人繳費多不多?甘濤說:“《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是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批準正式發布的,它主要還是按照廣東省失業保險的相關規定和原則制訂。不過,它也有地方特點,比如說參保的繳費基數,深圳是按照最低工資為基數進行繳費的。國家失業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均規定是按照單位員工繳費工資之和為基數,單位2%,個人1%進行繳費,深圳則按照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單位2%、個人1%進行繳費。這樣一來,按深圳失業保險政策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負擔比廣東省的失業保險政策要輕,這也是在為企業和員工減負。”
下調繳費費率
是為企業減負
從去年開始,為了應對經濟下行的壓力,國務院出臺了一系列幫助企業的措施,減輕企業經營負擔。因此,國務院和廣東省發布通知,要求從2015年12月1日起,廣東全省下調失業保險費率。根據規定,深圳失業保險單位繳費由2%下調到1%,個人由1%下調到0.5%,下調幅度達50%。經過測算,2016年為所有的參保企業減負30億元左右。
為什么失業保險會有這么多結余呢?深圳市知名律師龐琨說:“據我了解,要激活這個失業保險,需要雇工方確認其是非‘自愿失業’的,并且需要辦理失業登記,否則的話無法激活。然而,一些企業老板跑路了,那樣的話,可能參保人就無法激活了。”深圳市民彭康維則說:“我也失過業,可是我并沒有去領取過失業救濟金,因為我對此不太了解,不知道有這個,也不知道該怎么申領。估計像我這種情況的參保人,數量并不少。”
失業保險不單是
償付失業金
“失業保險結余這么多,是否可以繼續降低費率?”彭康維說。對此,甘濤回復說:“失業保險的保障范圍應是全方位的,而非僅僅是失業救濟金,也包括了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和再就業培訓、幫扶等相關政策輔助。下一步,市政府還將出臺相關的輔助政策,以進一步為企業和員工減負。”
龐琨補充說:“不止失業救助金,還有針對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培訓。”甘濤說:“對!培訓是一方面,主要是針對失業的參保人再就業培訓。另外,比如說參保人在失業狀態下,失業保險基金要給他交醫保,以保證他再就業期間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因此,實際上失業保險的補償不僅僅是拿失業救濟金,而是多方位多層次的,可以使參保人在失業期間得到更多的保障。”
失業保險的本意
是早日再就業
據了解,現在失業保險的待遇相對比較低,月發放標準為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深圳現行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是2030元,那80%就是只有1600 多元。而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繳費年限核定,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1年可領取1個月失業金;繳費年限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繳滿半年即可領取1個月失業金。但每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因此,彭康維問道:“現在參保人普遍反映失業保險領取到的待遇較低,可能有些人因為能領取到的待遇太低,所以就懶得去領了。現在既然結余這么多,能否提升參保人領取到的待遇呢?”龐琨也表示:“這確實是一個問題,深圳社會平均工資已經是五六千元一個月了。”
對此,甘濤回應說:“我覺得大家更重點關注的,一方面就是失業待遇,這個是立馬就可以看到的。另一方面,我們現在的失業保障還是多方面多層次的。其實,失業保險的本意并不是在于給失業的參保人賠付失業救濟金,其目的是幫助失業人員再次走上工作崗位。目的是通過再就業培訓和幫扶,促進再就業,即希望通過對失業人員再就業幫扶,使失業人員能夠盡快掌握相應的就業技能,再次走上工作崗位。這個才是社會保障設立的本意。如果單純給予物質保障,這不是社會保險的'目的,而是屬于社會救助層面。”
龐琨也表示:“其實現在國外失業保險有很多方式,有的是免稅,比如說你失業了,就對你的家庭進行免稅;有的是在教育支出方面降低,也就是在其他方面提供幫助,真正單純給錢比較少。至于單純給錢的,可能是一些流浪漢,其根本就沒有就業的可能,這就會給予類似于最低的生活保障,讓其不至于由于沒有吃的而餓死街頭。”對此,甘濤回應說:“每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均不相同,每項制度均帶有這個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特點。我國的失業保險政策起步較晚,早期叫待業保險,隨后逐步改名為失業保險,它的發展和完善離不開國家社會經濟制度的發展水平,是根據我國的經濟社會實際發展情況和發展水平建立、發展和完善的。隨著政府行政效能不斷提高,結合不斷發展的社會政治、經濟制度,并借鑒國外先進的失業保險制度優點,國家政策制定部門才能不斷完善現行的失業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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