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2015年企業退休和城鄉居民養老金標準
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月8日,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和要求,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人社部和財政部批準,省人力資源保障廳、財政廳聯合印發《關于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為全省2014年12月31日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
今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是自2005年以來的第11次連續調整,惠及我省260多萬企業退休人員,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方式,調整水平略高于按2014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10%的全國平均調整水平。在本次調整中,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比2014年提高15元。
掛鉤調整,與繳費年限掛鉤部分,檔次劃分與2014年一致,標準比2014年各檔均增加1元;按國家要求,為進一步體現鼓勵參保繳費的.激勵機制,掛鉤調整首次增加了與本人月基本養老金掛鉤調整辦法,調整標準是以退休人員本人2014年底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照1%的比例計算。傾斜調整部分,對高齡退休人員各檔次傾斜調整均比上年標準高10元;對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職工,繼續給予傾斜并適當提高傾斜標準,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不足99元的,按99元調整。
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今年提高至每人每月75元
2015年1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印發《關于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通知》,規定從2014年7月1日起,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上增加15元。
經省政府同意,2015年4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聯合印發了《關于提高吉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的通知》,規定從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在國家提高標準的基礎上再提高10元,分兩年實施(2015年、2016年各提高5元),即2015年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75元;2016年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80元。此次國家和我省增加的基礎養老金金額,不沖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礎養老金標準。
這次國家和我省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將使我省237萬城鄉老年居民直接收益,對保障和改善低收入的城鄉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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