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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關于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試點單位有關問題的規定
據悉,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15〕53號)的有關規定,經研究,就妥善處理我區原開展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試點單位養老保險,以下是詳細介紹!歡迎閱讀!
廣西關于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試點單位有關問題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15〕53號)的有關規定,經研究,就妥善處理我區原開展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試點單位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原開展試點單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則及要求
按照國家及自治區政策規定,原開展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試點的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嚴格依照《社會保險法》及國家、自治區現行有關規定參加相應的養老保險。其中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應按時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不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應及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對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
(一)在職參保人員
凡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單位和個人,應從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關規定參保繳費,2014年10月1日至按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執行正常繳費之月期間已按原試點規定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退還單位和個人,同時將2014年9月30日前個人繳費本息(個人繳費利息按其繳費年度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利率計算,下同)可一次性劃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也可由各地一次性清退給本人。2014年9月30日前按國家政策規定計算為工作年限的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
(二)已領取退休(退職)待遇的人員
1.對于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且于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領取了相關待遇的人員,由單位負責造冊填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統籌項目重新核定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準后,從2014年10月起實行社會化發放。
2.對于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且于2014年10月1日至按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執行正常繳費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領取了相關待遇的人員,單位和個人應從2014年10月1日起按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關規定參保繳費,2014年10月1日至按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執行正常繳費之月期間已按原試點規定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退還單位和個人,2014年9月30日前按國家政策規定計算為工作年限的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對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及以上的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重新核定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準,從其在原開展試點單位領取待遇之月起實行社會化發放;對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由單位和個人按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月核定的繳費基數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后,按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重新核定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從其在原開展試點單位領取待遇當月起實行社會化發放。
3.2014年10月1日至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執行正常繳費期間已領取的待遇與重新核定后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準的累計差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單位按規定進行清算,單位再與個人進行清算。
4.已退休人員在2014年9月30日前原開展試點單位期間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結算支付給本人。
三、對不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
(一)在職參保繳費人員
凡不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應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參保,單位和個人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將2014年9月30日前個人繳費本息并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進行管理,其2014年9月30日在原開展試點單位期間單位和個人已全額繳費的實際繳費年限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后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繳費年限。2014年10月1日至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執行正常繳費之月期間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清退給單位和個人。
(二)已領取退休(退職)待遇的人員
1.對于2014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并領取待遇的人員,將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參保,原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保持不變,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進行核定,屬于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非統籌項目的,由原所在單位自行確定。
2.對于2014年10月1日至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執行正常繳費之月期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領取待遇的人員,單位和個人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將2014年9月30日前個人繳費本息劃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進行管理。2014年10月1日至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執行正常繳費之月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清退給單位和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重新核定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從批準退休之下月起進行社會化發放;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單位和個人應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繼續繳費至滿15年再申請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從繳費年限滿15年之下月起實行社會化發放。
2014年10月1日至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執行正常繳費期間已在原開展試點單位領取的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單位、個人按規定進行清算。
四、對其他相關問題的處理
(一)對其他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
1.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規范,并經相關職能部門確認參保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2.對于已轉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及其參保人員,按照國家及自治區有關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政策規定辦理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已明確為經營性事業單位但已名存實亡的,其退休人員直接轉移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參保,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重新核定基本養老待遇標準后實行社會化發放。
(二)對統籌基金的處理
原開展試點單位地區要對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對參保單位和個人應繳未繳養老保險費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原參保單位負責歸集并按規定補繳到位;原開展試點單位地區的部門(單位)或管理機構擠占、挪用基金收入等形成的基金缺口,由責任單位負責彌補。
原開展試點單位養老保險工作妥善處理后,結余基金應并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占挪用,防止基金資產流失。
五、工作要求
妥善處理原開展試點單位養老保險工作政策性強、工作量大、涉及時間跨度長、情況復雜,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認真排查風險點,妥善制定應對預案,把工作做實做細,確保清理規范工作平穩有序。
(一)嚴格執行政策。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將各類型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內,嚴禁擅自突破政策,擅開政策口子,堅決杜絕違規納入,對部分地方存在的基金缺口應按規定彌補到位。本《通知》下發前已對原開展試點單位進行清理規范的地區,應按照本《通知》規定予以妥善處理。對擅自突破政策的違規行為要及時糾正,并堅決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原開展試點單位養老保險工作妥善處理后,結余基金應并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占挪用,防止基金資產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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