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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陽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細則

    時間:2020-11-22 10:00:06 醫療保險 我要投稿

    德陽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細則

      為確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本市順利實施,根據《德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制定本細則。

      德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本市順利實施,根據《德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同級財政、衛生、民政、教育、公安和機構編制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積極協助、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推進全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事業發展。

      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本市城鎮居民(包括在轄區內的中央、省、市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家屬、子女)全部按行政區劃在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德陽經濟技術開發區轄區內城鎮居民(包括轄區內中小學校、托幼機構的在校學生)的醫療保險業務由德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經辦管理。

      第四條 醫療保險機構經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時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基層勞動保障所(站)辦理參保登記手續,負責管理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基礎信息和基礎數據;

      二、組織征收、管理參保人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三、審核、報銷、支付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四、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支出賬戶,負責基金財務會計和統計工作;

      五、開展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和醫療保險業務咨詢服務;

      六、簽訂定點醫療服務協議,并實施考核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參保對象和實施范圍

      第五條 本市城鎮戶籍且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下列人員,可自愿參加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各類托幼機構的幼兒、兒童和各級中學、小學、中等專業技術學校(含技校、職高)的在校學生(以下統稱為在校學生);

      二、學齡前幼兒、兒童和18周歲以下非在校青少年,以及18周歲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含征地農轉非人員,以下統稱為其他城鎮居民);

      第六條 本市農村戶籍的下列人員,可在居住地的鄉鎮、街道社區或所在學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在城鎮有固定住房且已定居在城鎮的人員;

      二、因親屬在城鎮經商務工而隨親屬在城鎮生活的在校學生。

      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本市農村戶籍的在校學生和在城鎮規劃區內定居的農村戶籍居民可在居住地的鄉鎮或所在學校自愿選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但不能重復參保。

      第七條 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或有固定工作單位和固定職業的下列人員,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范圍,不屬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一、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各類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組織等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各類編外聘用人員、勞務工、農民工和人事代理人員等;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雇工;

      三、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

      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因家庭困難而無力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退休后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也可選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個體經營歇業人員或被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可在歇業或失業后選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繼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選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原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連續繳費年限予以保留,以后繼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時,原參保年限可連續計算。

      第三章 參保登記和繳費辦法

      第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原則是: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統一組織參保,以學生報到注冊登記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其他城鎮居民由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勞動保障所或街道社區勞動保障站組織家庭成員全員參保,憑戶口簿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家庭成員不能或不愿全員參保的,暫緩辦理參保登記。

      本條所指家庭成員全員參保,系指戶口簿上登記的應在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或社區登記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全部家庭成員,不包括應在學校登記參保的在校學生和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他家庭成員。

      第九條 辦理城鎮居民參保的登記機構是:在校學生為所在學校、托幼機構;其他城鎮居民和征地農轉非人員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勞動保障所或街道社區勞動保障站。

      第十條 城鎮居民(包括在校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的有效期限按自然年度計算,從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即醫療保險費按年一次性預先申報繳納,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規定給予報銷。

      城鎮居民辦理參保登記、次年復審和申報繳納下一年度醫療保險費的時間是:在校學生為每年的8月1日至9月30日止;其他城鎮居民為每年的9月1日起至12月25日止。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參保登記和申報繳費的',原則上只能在下年度辦理。

      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從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啟動實施,凡辦理了參保登記并申報繳納了2008年7至12月醫療保險費的城鎮居民,可從7月1日起享受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為減少申報繳費手續,參保人員2009年的醫療保險費也可以在繳納2008年醫療保險費的同時一并繳納。

      第十一條 辦理參保登記時,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填報《德陽市在校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礎資料登記表》,其他城鎮居民由本人填寫《德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表》,并同時提供以下資料和證件(初次參保的,登記機構需查驗相關證件的原件):

      一、1寸近期免冠彩照2張;

      二、戶口簿復印件1份(在校學生除外);

      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未辦理身份證的16周歲以下青少年兒童除外,但應提供準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

      四、享受城市低保的人員應提供《德陽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復印件;

      五、殘疾人員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復印件;

      六、無工作單位的優撫對象(僅限烈屬、公亡和病故軍人遺屬,下同)、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三無人員”(無生活來源、無供養親屬、無勞動能力,下同)應提供民政部門和政法委的有效證明;

      七、征地農轉非人員以戶籍登記為準,無登記記載的應提供土地征用部門的有效證明;

      八、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應按照民政部門的規定辦理認定手續后,提供相關認定材料。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辦理參保登記后,從次年起,應在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到所在登記機構進行一次年度復審。若登記情況和財政補貼條件無變化的,復審時只填報《德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表》,不再提供第十一條規定的證件資料;若登記內容發生以下變化的,應填報《德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變更登記和繳費申報表》,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一、家庭成員享受政府補助的條件發生變化;

      二、家庭某成員參保后從事個體經營或重新找到工作而就業;

      三、學生升學、轉學或畢業后考入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校讀書;

      四、家庭新增或新轉入成員;

      五、家庭某成員病故去世。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辦理參保登記和年度復審后,登記機構應在登記期的每月25日前,將參保人員的個人信息錄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業務管理系統,并按規定傳輸到同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操作程序是:

      一、查驗、審核登記資料和證件,確認身份和繳費補助標準;

      二、向參保人開具《德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通知書》;

      三、參保人員接繳費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在登記期內到指定銀行的營業網點繳納醫療保險費,繳費后將銀行開具的收款憑據返回一聯給登記機構;

      四、在登記業務管理系統錄入、審核登記信息并確認繳費;

      五、向同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整理、匯總并報送登記資料、繳費憑據及《德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基礎資料登記表》;

      六、向同級醫療保險機構申請制發新參保登記人員的《德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并組織發放;對年度復審人員加蓋年度復審印章或收回《德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

      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了參保登記并申報繳納了應由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或申報辦理了政府全額補助手續后,可從繳費的次年1月1日起至下年的12月31日止按本細則相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年度復審或年度繳費期滿后,參保人員未在規定的時限內續繳下一年度醫療保險費的,視為中斷參保繳費。中斷參保繳費后,下一年度內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后重新參保繳費的,從次年的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本細則頒布實施當年內應參保而未參保的城鎮居民,以及今后新出生、新轉入的城鎮居民未及時在規定的參保登記期內辦理參保登記和申報繳費的,視為中斷參保繳費,以后再參保繳費時,一律按第十五條的規定實行6個月免責期。

      第四章 基金籌集和繳費補助

      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籌集,主要來源如下:

      一、參保人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財政的補助資金;

      三、從其它渠道籌集的資金;

      四、基金利息收入。

      第十八條 按照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個人繳費為主、財政補助為輔的辦法引導參保;特殊困難人員以政府補助個人繳費的辦法扶持參保。

      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資標準,原則上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需求按年確定,每年6月公布。2008(7月至12月)的籌資標準是:

      一、在校學生、學齡前兒童和18周歲以下非在校青少年,每人45元;

      二、18周歲(含)以上城鎮居民,每人145元。

      第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基金籌資標準由參保居民個人繳納一部分,政府補助一部分。

      2008年度(7月至12月)參保居民個人繳費標準和財政補助標準如下(同時具備兩項以上政府補助的城鎮居民,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項補助):

      一、在校學生、學齡前兒童和18周歲以下非在校青少年,個人繳費7.5元,財政補助37.5元。其中:低保家庭學生、重度(一、二級)殘疾學生、無生活來源的18周歲以下孤兒個人不繳費,財政補助45元。

      二、18周歲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個人繳納100元,財政補貼45元。

      三、下列人員按以下標準繳費和補助:

      (一)一般殘疾人員個人繳納85元,財政補助60元;

      (二)城鎮低保家庭人員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個人繳費50元,財政補助95元;

      (三)無工作單位的優撫對象和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直系供養親屬個人繳納30元,財政補助115元;

      (四)“三無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個人不繳費,財政補助145元;

      (五)征地農轉非人員不繳費,除政府補助外,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土地征用部門在土地出讓收益中給予補助。

      第二十條 政府補助資金多渠道籌集,除中央、省財政專項補助外,其余的由地方政府承擔,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安排。

      第二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列賬,專款專用,分別核算,自求平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各級醫療保險機構經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不得從醫療保險基金中提取。基金收支出現支出風險時,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政府審定解決。

      第二十二條 旌陽區、羅江縣、德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調劑基金,條件成熟后實行全收全支的市級統籌模式。市級調劑金由相關縣(市、區)暫按參保人員籌資額的10%提取,上解市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管理。上解計劃由市醫療保險局制定,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審定后下達相關縣(區)。各縣(區)按計劃應上解的調劑金應于每年的4月前一次性上繳德陽市社會保障財政專戶。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調劑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標準和政府補助標準,根據全市社會經濟發展、醫療保障水平、收支積累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頒布執行。

      第五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保險有效期內,參保人員生病在定點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規定,扣除應由個人支付(包括自費和部分自費)的藥品費用、檢查診療費用和服務設施費用后,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按定點醫院等級相對應的報銷比例給予報銷支付:

      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65%;

      二、一級醫院60%;

      三、二級醫院55%;

      四、三級醫院50%;

      五、經批準轉市外醫院45%。

      本細則實施后,在規定時限內即時參保,并按規定連續繳費的,從第2年起,按連續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報銷支付比例0.5個百分點,但最高累計報銷比例不超過80%。中斷繳費1年以上重新參保,或發生了住院費用報銷的,報銷比例回到基礎比例重新累計計算。

      第二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建立門診醫療個人賬戶,但參保人員患下列疾病在特殊疾病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報銷范圍的,可按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住院費用報銷標準給予補助,每年負擔一次二級醫院的起付金額:

      一、患惡性腫瘤(含白血病)的門診放療、化療;

      二、慢性腎功能衰竭門診血液、腹膜透析;

      三、器官移植術后門診抗排異治療。

      參保人員患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癥、重度精神抑郁癥、帕金森氏病、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在特殊疾病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報銷范圍的給予補助50% ,每月最高補助金額100元。參保人員在住院期間不享受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補助。

      第二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服務設施,在國家和省政府沒有規定以前,暫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范圍和服務設施標準執行。其中:

      一、由國家確定的甲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全部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納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報銷支付范圍;

      二、由四川省確定的乙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部分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個人自付費用的比例暫確定為20%,以后可根據基金支付能力適時調整。

      三、使用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甲、乙類范圍的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屬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由個人全額自付費用。

      第二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住院醫療費用的起付金額和最高支付限額暫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起付標準根據定點醫療機構等級確定:

      (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00元;

      (二)一級醫院400元;

      (三)二級醫院600元;

      (四)三級醫院900元;

      (五)經批準轉外地醫院1400元。

      參保人員當年內多次住院的起付金額依次降低100元,但起付標準最低不能低于200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能低于100元。

      二、在一個保險年度內,醫療保險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40000元(包括門診特殊疾病補助報銷的費用)。

      第二十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是指取得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并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了收治參保病人住院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未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收治住院病人服務協議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能收治參保病人住院治療。設在醫院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收治參保病人住院,執行社區服務機構收費標準的,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起付標準和報銷比例執行。

      第二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住院費用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費用報銷比例,以及乙類藥品、部分支付費用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的自付比例,可根據醫療保障水平、基金支付能力和經濟發展情況,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適時調整。

      第六章 住院管理和醫療費結算報銷辦法

      第三十條 凡與本市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了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為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需要住院治病時,可持《德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手續和住院費用結算手續。

      第三十一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就醫進行管理,嚴格執行雙向轉診制度,條件成熟時,適時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社區醫療機構首診制度。

      醫療保險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按照定點服務協議采取醫療費用總額控制、單病種費用包干、病種費用最高限價、人均住院費用、人均住院天數等考核指標,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支出。

      第三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本市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除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應由本人到醫療保險機構結算報銷費用的病種外,其它一律實行定點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機構聯網直接結算辦法。參保人員入院時,應預先支付一定額度的住院醫療費用,出院時按規定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由個人向醫院支付結清;按規定應由基金報銷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費用結算辦法按月向醫療保險機構申報結算。

      醫療保險機構對定點醫院審核撥付醫療費,按照應撥付額的10%作為暫扣款,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按照協議全額支付、部分支付或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條 參保人員因病需要轉市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須經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二級以上綜合性醫院提出建議,并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危重急癥搶救除外),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先由本人墊付,出院后憑出院證、發票和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和復式處方,到醫療保險機構按規定標準審核報銷。

      第三十四條 參保人員在外地患危重急癥疾病,可就近在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醫療保險機構申報備案。發生的住院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出院后憑出院證、發票原件、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和復式處方,到醫療保險機構按照本市同等醫院、同類疾病住院費用標準審核報銷。

      第三十五條 下列情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和結算:

      一、未報經批準不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首診住院治療或未經批準轉市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以及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因打架斗毆、酗酒、自殺、自傷、自殘、吸毒、性傳播疾病和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及其他責任事故引發的醫療費用;

      三、掛床住院、不符合住院標準或住院治療后醫院認為應當出院而拒絕出院發生的費用;

      四、慢性疾病療養費用和康復理療費用;

      五、健康療養、美容、矯形發生的醫療費用;

      六、在港、澳、臺地區以及國外發生的醫療費用;

      七、使用未納入國家基本醫療服務范圍的臨床科研項目和新技術、新材料費用;

      八、未納入物價政策管理范圍的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費用;

      九、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后發生的醫療費用;

      十、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標準的醫療費用。

      第七章 門診特殊疾病醫療管理和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十六條 參保人員患特殊疾病在門診治療的,可以憑定點醫院的檢查化驗報告單,填報《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補助申請表》,通過所在鄉鎮勞動保障所或街道社區勞動保障站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補助申請。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查認定符合補助條件的,從批準的次月起享受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補助。

      參保人員提供認定特殊疾病的資料不確定或需要通過檢查確認的特殊疾病,由醫療保險機構在每年的4月、9月定期組織到指定醫院檢查,經專家確認后享受門診特殊病醫療補助。

      第三十七條 門診特殊疾病實行定點醫療、定點購藥。特殊疾病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符合條件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定點藥店中擇優確定后向社會公布。經批準享受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補助的參保人員,應在其中就近選擇1個醫院或1個藥店作為自己特殊疾病的門診醫院和購藥藥店,報同級醫療保險機構備案。選擇的定點醫院或藥店滿1年后,需要更換的可以重選。

      第三十八條 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費用補助報銷辦法。享受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補助的參保人員在選定的特殊疾病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醫療、定點藥店購藥發生的費用:凡不屬于治療本人特殊疾病的用藥和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費用,超過門診特殊疾病補助標準的費用,由個人自行與醫院、藥店支付結清;屬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按月向醫療保險機構申請審核結算。

      特殊疾病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向醫療保險機構結算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補助費用時,需提供有效發票、參保人員簽字的明細清單、復式處方和《德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補助費用結算申請表》。

      第三十九條 為解決特殊醫療需求,化解高額醫療風險,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啟動后,將逐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和社會醫療救助等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為鼓勵參保人員參加補充醫療保險,政府可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對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給予適當補助,以進一步化解可能出現的高額醫療費用風險。

      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發布執行。

      第八章  罰 則

      第四十條 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定點服務協議約定,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嚴格執行定點服務協議,嚴肅查處違反服務協議和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行為。對違反服務協議或不履行協議承諾的定點醫療機構,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隨時終止執行服務協議,直至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四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醫療保險政策規定,采取“掛床”和冒名頂替住院、濫用或串換診療項目和藥品、亂收費、出假病歷、開虛假發票和虛假證明等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和定點服務協議拒絕支付費用,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以1-5倍罰款、暫停或終止執行定點服務協議,直至取消定點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參保人員冒名頂替住院、掛床住院,或要求定點醫療機構采取串換藥品、診療項目等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追回其非法所得,并視情節輕重對當事醫療機構和參保人員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醫療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損害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或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站)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未按規定條件認定得特殊困難對象,損害參保人員合法權益,造成國家財政資金或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視情節輕重追究單位和經辦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各級中小學校、托幼機構和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所(站)擔負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入戶宣傳政策、組織居民參保、承辦登記繳費、確認補助身份、負責信息錄入、整理傳輸資料、協助就醫管理等基礎工作。

      為確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組織實施工作落到實處,各縣(市、區)應按照購買服務的原則,對組織承辦在校學生參保業務的,按每人每年1元的標準給予專項工作經費補助;對組織承辦城鎮居民參保業務的,新參保人員按每人每年8至10元、續保人員每人每年3至5元的標準給予專項工作經費補助。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與《暫行辦法》一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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