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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大病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成都市大病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為進一步提高參保人員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防止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從7月1日起,成都市互助補充保險對重特大疾病的保障水平,將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最高支付比例提高至90%。
一、參保人員類型及具體報銷比例如下:
(一)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0%為繳費基數、按1%的繳費費率參加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的參保人員,按以下比例支付:
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為77%;
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為80%;
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為85%;
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為90%。
(二)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0%為繳費基數、按0.5%的繳費費率參加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的參保人員,按以下比例支付:
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后(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為38.5%;
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為40%;
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為42.5%;
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為60%。
同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大病藥品目錄支付條件的,并且在醫療保險待遇有效期內的醫療費用,由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按70%的標準支付,一個治療年度內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累計支付大病藥品目錄內的藥品費用不超過15萬元。
二、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不予支付的情形。
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使用大病藥品目錄內藥品發生的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不予支付:
1、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結論與藥品法定使用說明書,或與大病藥品目錄的規定不一致的;
2、在非指定定點醫療機構和非指定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
3、未經責任醫師開具處方的;
4、以個體身份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參加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未滿12個月的。
繳費標準
繳費比例
職員醫療保險繳費比例:
1.城鎮職工:用人單位6.5%,個人2%;
2.原綜保本市戶籍勞動者:用人單位6.5%,個人2%;
3.非本市戶籍農民工:用人單位2.5%,個人無需繳納。
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比例:
1.大學生/中小學生和嬰幼兒:每人每年70元;
2.成年居民:每人每年80元或每人每年180元;
3.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高新區和有條件的區(市)縣成年居民按個人每人每年180元標準籌資;
4.居民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繳費標準:每人每年150元、300元兩個繳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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