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關于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天氣越來越炎熱了,對于在高溫條件下工作的勞動者來說,夏季高溫津貼的發放是一個慰藉!以下是《江蘇關于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歡迎閱覽!
關于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稅局、地稅局,蘇州工業園區國稅局、地稅局,常熟市國稅局、地稅局,張家港保稅區國稅局、地稅局,省國稅局直屬分局,省地稅局直屬稅務局:
為切實做好夏季高溫條件下防暑降溫工作,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86號)的規定,經研究,現就我省企業職工夏季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按此標準支付的高溫津貼,可按照規定稅前扣除。
二、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通過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明確本單位夏季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工種等,以及在非高溫場所作業職工的津貼標準。企業在發放高溫津貼的同時,還應當采取多種措施,做好夏季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工作。
三、企業應當在高溫季節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時間,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減少高溫時段作業,減輕勞動強度,保證安全生產,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高溫、高濕作業場所的'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休假時間、工資支付、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等情況,有針對性地指導督促企業制定和落實夏季防暑降溫各項措施,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7]18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政策解讀:高溫津貼發放的條件和標準
根據江蘇省《關于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1〕268號)規定,每年6月至9月期間,企業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付夏季高溫津貼,目前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通過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明確本單位夏季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工種等,以及在非高溫場所作業職工的津貼標準。
政策說得還是不夠清楚?那么我們來舉例說明
❶張先生在辦公室工作,工作場所有空調,單位是否需要支付高溫津貼?
解答:張先生是在辦公室工作,工作場所有空調,溫度可以降到33℃以下,依據《關于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1〕268號)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高溫津貼。
❷李先生平時在室外工作,單位只提供綠豆湯等冷飲,不支付高溫津貼。單位能以發放飲料等防暑降溫物品來代替高溫津貼嗎?
解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根據上述規定,單位不能以提供綠豆湯等冷飲代替高溫津貼。
❸單位將高溫津貼計入最低工資,是否符合規定?
解答: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第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各項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根據上述規定,單位將高溫津貼計入最低工資,是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
❹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發放“高溫津貼”,李先生該如何維權?
解答:用人單位如未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職工可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或通過撥打12333的勞動監察專席進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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