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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規定

    時間:2020-09-06 14:58:52 社保政策資訊 我要投稿

    杭州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規定

      為治理大氣污染,改善空氣環境質量,實現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緩解交通擁堵,杭州市制定了《杭州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規定》。

    杭州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規定

      杭州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規定

      為治理大氣污染,改善空氣環境質量,實現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緩解交通擁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浙江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關于市政府治理城市交通擁堵改善空氣環境質量實施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工作情況報告的決議》,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總則

      (一)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對小客車實行總量調控和指標管理。

      (二)單位和個人新增、更新小客車,應當申請小客車指標(以下簡稱指標)。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指標包括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

      增量指標是指通過搖號或競價方式獲得的指標。

      更新指標是指單位和個人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后,按規定直接取得的指標。

      其他指標是指單位和個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領的指標。

      (四)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的統籌管理,組織實施本規定。

      杭州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公室(設在市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市調控辦)具體負責受理指標申請、歸集資格審核結果、組織指標配置、出具指標證明文件等工作。杭州市小客車總量調控服務中心具體承擔相關保障服務工作。

      市發改、建設、公安、司法、財政(地稅)、國稅、人力社保、商務、環保、市場監管、質監、民政等部門和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監察機關負責對有關單位的履職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二、指標申請

      (五)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指標的,應當向市調控辦提出申請。

      (六)單位和個人申請增量指標或更新指標,可以通過指定網站辦理;不能上網辦理或按照規定應當現場確認的,到服務窗口辦理。單位和個人申請其他指標,應當到服務窗口辦理。

      (七)申請信息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登錄指定網站或到服務窗口進行變更。

      三、增量指標管理

      (八)增量指標以搖號和競價方式配置。增量指標以12個月為一個配置周期,每個周期的配置額度為8萬個,額度按月分配。

      增量指標按照比例配置。每個配置周期內,以搖號方式配置的指標占80%,以競價方式配置的指標占20%;個人指標占88%,單位指標占12%。

      增量指標的配置額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調整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改、建設、公安、環保等相關部門,根據小客車需求量、環境承載能力、道路交通狀況制訂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九)申請增量指標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提出申請,獲得申請編碼;

      2.資格審核通過后,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

      3.憑有效編碼,參加指標搖號或者競價。

      個人只能獲得一個申請編碼。單位的申請編碼數量,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確定。一個申請編碼每次只能對應一種指標配置方式。

      (十)登記地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1.企業具有有效的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納稅狀態正常,上一年度(注冊時間未滿一年的,自注冊之日起至申請前一個月)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1萬元以上。

      2.企業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計完成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或者當年新開工投資項目已簽訂投資合同、項目手續完備,總投資額2億元以上。

      3.社會組織、其他組織具有有效的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企業繳納稅款總額、投資額需要調整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十一)單位在一個配置周期內申請增量指標可以獲得的申請編碼數量,按照以下規則之一確定:

      1.上一年度(注冊時間未滿一年的,自注冊之日起至申請前一個月)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達到1萬元的,可以獲得1個申請編碼。

      以1萬元為基數,稅款總額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申請編碼數量累計達到8個后,稅款總額每增加200萬元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累計達到12個后,稅款總額每增加1000萬元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

      2.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計完成投資額5000萬元的,可以獲得1個申請編碼。以5000萬元為基數,累計完成投資額每增加5000萬元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

      當年新開工投資項目總投資額達到2億元的,可以獲得1個申請編碼。以2億元為基數,總投資額每增加2億元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

      3.社會組織、其他組織可以獲得1個申請編碼。社會組織。其他組織依法納稅的,申請編碼數量可以按照第1項的規定執行。

      同一個配置周期內,單位獲得指標后,市調控辦應當相應核減其申請編碼數量。

      (十二)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1.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戶籍人員;

      (2)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3)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且近兩年(含)連續在本市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4)駐杭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5)持有效身份證明并在本市連續居住兩年以上,且每年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港澳臺地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2.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3.名下沒有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或者名下所有小客車在本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登記為“達到報廢標準”“被盜搶”狀態。登記為“被盜搶”狀態的,被盜搶行為須在公安機關立案滿1年。

      4.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標且不具有更新指標申請資格。

      個體工商戶申請增量指標,按照個人申請增量指標的規定執行。

      (十三)市調控辦應當于每月9日之前公布當月增量指標的計劃配置數量。

      單位和個人申請增量指標,每月8日之前提出的,納入當月指標配置;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納入次月指標配置。申請人需要改變申請類型或者配置方式的,應當退出原申請后重新提出申請。

      申請人申請退出增量指標配置的,應當在指標配置當月20日之前提出。

      (十四)市調控辦歸集指標申請后,應當于每月8日24時之前將已獲得申請編碼的申請人信息分別發送至相關部門進行資格審核。

      (十五)市公安戶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的本市戶籍信息及居住證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港澳臺地區居民、華僑、外國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杭居住情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車輛信息及駕駛證信息;市國稅、地稅部門負責審核納稅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審核社會保險參保信息;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審核企業注冊登記信息;市質監部門負責審核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市發改部門負責審核企業投資額信息;其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各類注冊登記證(照)信息由發證部門負責審核。

      審核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信息后8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格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反饋給市調控辦。需要上級部門或者非市屬單位審核申請人信息的,審核時間不計入審核期限。

      (十六)市調控辦應當歸集審核部門反饋的資格審核結果。對通過審核的,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未通過審核的,應當說明原因。

      市調控辦應當于每月23日在指定網站向申請人公布資格審核結果。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提出復核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各審核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復核過程中,需要上級部門或者非市屬單位審核申請人信息的,審核時間不計入復核期限。經復議,異議成立的,應當將其納入下一次配置;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復核意見中說明理由。

      (十七)單位有效編碼有效期至當年12月31日,未獲得指標的,有效期內自動轉入次月配置。

      個人有效編碼有效期為3個月,有效期內未獲得指標的,自動轉入次月配置。需要延長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登錄指定網站或者到服務窗口申請延期。編碼有效期自資格審核再次通過起延長3個月。申請延期不限次數。未及時申請延期的,編碼自動失效。

      (十八)市調控辦應當于每月26日組織搖號,如當日為非工作日則相應順延。單位指標和個人指標分別搖號。

      搖號工作由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搖號時間或者地點因故發生變化的,市調控辦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十九)市調控辦應當在搖號結束后及時公布搖號結果,并向取得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申請人可以到指定網站或服務窗口查詢搖號結果。

      (二十)市調控辦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競價機構承擔競價的具體實施工作。

      (二十一)競價機構應當于每月18日之前發布競價公告。公告應當包括投放指標數量、競價時間、報價和繳款方式等內容。

      (二十二)申請參加競價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競買人),應當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的時間、方式和要求參與競價,并在提出申請后,以每個申請編碼2000元的標準繳付競價保證金。每個競價指標設保留價1萬元,最高限價為上一個月平均成交價的2倍。

      (二十三)競價機構應當于每月25日組織指標競價,如當日為非工作日則相應順延。單位和個人分別競價。

      (二十四)競價采取網上報價方式進行。當次競價指標投放數量內,按照競買人的最終有效報價金額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終有效報價金額相同的,按照報價時間先后順序依次成交。報價金額和報價時間以競價系統記錄為準。

      競價公告規定的競價時間截止后,競價機構應當及時向買受人公布競價成交結果。競價工作由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

      (二十五)競價成交后,買受人應當在競價公告規定的時間內繳清競價成交款項,競價成交款項不予退還。競價機構應當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的方式和時間向競買人全額退回競價保證金本息。

      買受人未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繳清競價成交款項的,競價保證金本息不予退還,全額繳入市本級財政專戶。

      (二十六)市調控辦應當于競價成交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公布競價配置結果,并向繳清競價成交款項取得指標的買受人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二十七)增量指標的搖號結果和競價配置結果一經市調控辦公布,即視為申請人已取得指標。

      (二十八)當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標,市調控辦應當按照原配置方式納入次月配置。

      (二十九)增量指標競價所得收入和不予退還的競價保證金本息全額繳入市本級財政專戶,專項用于大氣污染治理、城市擁堵治理、公共交通事業等支出,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接受審計和社會監督。

      (三十)單位不得使用財政資金參加指標競價。

      (三十一)除常規配置外,給予縣(市)一定數量的指標配額,由各縣(市)自行組織配置,具體辦法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縣(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更新指標管理

      (三十二)單位和個人需要更新小客車的,應當自完成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更新指標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更新指標申請資格。

      更新指標可以直接取得。但個人名下有兩輛以上小客車的,只有一輛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標,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車須通過競價方式取得指標。

      (三十三)小客車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中有“達到報廢標準”記錄的,不產生更新指標。

      黃標小客車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的,不產生更新指標。

      (三十四)單位和個人提出更新指標申請后,市調控辦根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車輛登記信息以及原車輛登記使用的指標類型等信息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五、其他指標管理

      (三十五)我國駐外外交人員回國返杭自帶小客車進口的,憑監管地海關出具的監管機動車進口憑證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三十六)單位需要辦理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車輛登記的,憑相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三十七)單位和個人需要辦理使用性質為“出租客運”“教練”“旅游客運”“公路客運”“租賃”小客車登記的,憑相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相關具體辦法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上述車輛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不產生更新指標。

      (三十八)單位和個人需要辦理新能源車登記的,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通過該類指標上牌的新能源車,不產生更新指標。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新能源車推廣應用情況,會同有關部門,適時調整新能源車直接申領其他指標的適用范圍。

      (三十九)個人因離婚、繼承辦理小客車轉移登記的,憑人民法院、民政部門、公證機構出具的有效文書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原車輛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標。

      (四十)單位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因資產重組、資產整體買賣或者改制、國有資產無償劃轉需要辦理轉移登記的,憑資產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單位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被上級單位調回或者調撥到其他下屬單位需要辦理轉移登記的,憑上級單位出具的調撥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根據上述兩款規定情形辦理車輛轉移登記的,不產生更新指標。

      (四十一)單位和個人名下有且僅有一輛在本市正常登記的小客車被盜搶,公安機關立案滿6個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登記為“被盜搶”狀態的,可在此后6個月內直接申領其他指標。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指標申請。

      被盜搶小客車追回后,單位和個人應當申請放棄已經取得的指標,或在已用指標新增小客車和被追回小客車中擇一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上述登記不產生更新指標。申請放棄指標或新增小客車辦理上述登記完結后,方可申請解除被追回小客車的“被盜搶”狀態;被追回小客車辦理上述登記完結前,新增小客車不產生更新指標。

      單位或者個人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被盜搶證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被盜搶車輛登記業務后,符合條件的,可攜帶有關材料到服務窗口申領其他指標。

      (四十二)單位和個人提出其他指標申請后,市調控辦應當自收齊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發放其他指標證明文件。

      (四十三)為保障二手車流通行業正常有序發展,市調控辦可為本市行政區域內二手車經營者配置用于二手車周轉的虛擬指標。具體辦法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商務等部門另行制定。

      六、指標使用管理

      (四十四)取得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自行下載打印指標證明文件,或者到服務窗口領取指標證明文件。

      (四十五)單位和個人購買小客車后,憑指標證明文件和其他有關材料繳納車輛購置稅,持購置稅完稅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單位和個人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以下小客車登記業務,應當提交指標證明文件和其他有關材料:

      1.轉移登記;

      2.共同所有人之間的變更登記;

      3.遷入本市的變更登記;

      4.遷出本市后的回遷登記(回遷后即改遷的情形除外);

      5.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出租車、教練車、旅游客運車、公路客運車、租賃車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

      (四十六)指標有效期為6個月。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標有效期內使用指標。逾期未使用的,視為放棄指標。

      以搖號方式取得的指標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屆滿次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增量指標。

      (四十七)指標不得轉讓。

      更新指標只能用于與原車輛使用性質相同的車輛登記。單位和個人取得其他指標后,只能將其用于與申請條件一致的.車輛登記。

      可以申請更新指標的個人,在提出申請前辦理放棄更新指標申請資格且符合增量指標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七、監督管理

      (四十八)承擔審核申請信息和查驗指標證明文件職責的相關部門以及競價機構,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本部門的審核標準、工作流程和操作辦法。相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審核、查驗等職責過程中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追究其責任。

      (四十九)指標證明文件僅限指標所有人使用。對提供虛假信息、材料申請指標,偽造、變造指標證明文件以及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出借指標的,由市調控辦取消其申請資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標,三年內不再受理其指標申請。盜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請指標的,由市調控辦收回指標,并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上述行為的處理情況應當納入單位和個人的社會信用記錄。

      (五十)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指標配置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市調控辦、各審核部門和監察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相關舉報。

      八、附則

      (五十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相關國有企業的公務用車管理,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的規定執行,必須取得財政部門核發的有效憑證,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五十二)夫妻一方將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變更至名下無車一方的,憑結婚證書等有效證件可以直接辦理變更登記,無需申請指標。

      (五十三)因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執行發生小客車所有權轉移的,申請人在本市辦理小客車轉移登記或者由外地轉入本市時,需提交指標證明文件。

      (五十四)因人民法院司法拍賣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發生所有權轉移的,競拍成功后,符合增量指標申請條件的買受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和市調控辦分別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轉移登記手續。原車輛所有人不能獲得更新指標。

      (五十五)單位和個人購買經市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確認的2014年3月26日零時之前的存量二手小客車,可以直接辦理轉移登記,無需申請指標。原車輛所有人不能獲得更新指標。

      (五十六)2014年3月26日零時之前購買小客車已取得本市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的,憑公證書的辦理車輛登記的時間截止至2015年3月31日。已在公證機構備案未取得公證書的,由市調控辦另行制定辦法處理。

      (五十七)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及相關解釋:

      1.小客車,是指符合公安部《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2014)中機動車規格術語分類表規定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實施調控的車型。

      2.新能源車,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所列的小客車及進口純電動車。

      3.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分別是指符合《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2014)中機動車使用性質細類表規定的,使用性質為“消防”“救護”“工程救險”的小客車。

      4.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具有小客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證;身份證明,是指《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24號)所列的身份證明。

      5.實際繳納稅款總額,是指企業向本市國稅、地稅部門實際繳納的全部稅收(不含費及車輛購置稅)合計金額。具體金額以稅務部門確認的為準。

      6.個人名下僅擁有使用性質為“出租客運”小客車的,視為名下無車。

      (五十八)本規定中的“以上”“之前”“之后”“之內”均包含本數。

      本規定自2017年1月6日起施行,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規定的通知》(杭政辦〔201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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