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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即將畢業的大學生將走出校園步入社會。在找工作的過程中,學校會給大學生下發就業協議書,等到學生落實工作后,有意愿錄用的公司會主動要求簽訂大學生就業協議,那么,這份就業協議書和勞動合同有什么異同呢?
大學生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相同點就是一經簽定,都具備法律效力,不論是畢業生還是用人單位,都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但兩者又有本質上的區別:
1.主體上:就業協議書是教育部統一印制的,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及畢業生所在高校三方主體共同簽定的就業協議書,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主體之間簽定的關于權利義務的法律文書。
2.簽訂時間不同:就業協議是在畢業生派遣之前簽訂的;而勞動合同是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后簽定的。
3.內容不同:在就業協議當中,畢業生的義務是向用人單位如實地介紹自己的情況,并按時到用人單位進行報到。用人單位的義務是如實向畢業生介紹自己的情況,負責辦理畢業生有關手續。學校的義務則是負責完成有關的派遣工作,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分配的具體體現。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4.法律依據不同: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無名合同,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國家有關畢業生就業分配的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政策規定,這個協議一經簽訂,各方應嚴格履行,任何一方要變動這個協議,需提前一個月取得另外兩方面的同意,否則按違約處理。勞動合同是有名合同,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規范。
5.適用人員不同:勞動合同可以適用于各類人員,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只要有勞動能力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經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一經錄用都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只適用與高校畢業生。
6.糾紛解決方式不同:畢業生因就業協議發生糾紛,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能提請勞動爭議仲裁。若因勞動合同發生糾紛,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如當事人就勞動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就業協議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1、主體的區別
大學生就業協議主要是用于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就業協議對用人單位的性質是沒有規定的,對任何單位都適用,就業協議的鑒證方是學校。
勞動合同則適用于勞動者(包含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不含公務員單位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軍隊系統)之間,與學校完全是無關的。
2、內容的區別
就業協議的主要內容是畢業生介紹自身的情況,表示愿意去用人單位去就業,用人單位也愿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則同意推薦畢業生,并且列入派遣計劃當中。這一份協議是不涉及任何權利和義務問題的。
勞動合同的內容則涉及了很多權利,如:勞動的報酬、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工作內容等各方面的內容。
3、簽訂時間的區別
一般而言就業協議都是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簽訂的。畢業生正式到用人單位報到的時候才會簽訂勞動合同。而就業協議則在就業之前就可以簽訂。
二、簽訂就業協議的目的何在?
簽訂就業協議是為了讓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就業意向上初步約定好,雙方在這個環節可以商討一些基本的條件,對于即將要簽訂的合同的內容也能達成一致。這份協議是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蓋章承諾履行協議,高校并不能作為第三方。
1、保障畢業生在尋找工作階段的權利與義務,約束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勞動合同的內容等。當發現所要簽訂的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不一致,特別是出現對維護畢業生權益不利的情況時,畢業生應該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已經簽訂生效的就業協議,制定新的勞動合同,使其內容符合就業協議。
2、保障用人單位能方便地直接從學校方面調出該畢業生真實的檔案、資料。次乃令用人單位能夠方便,清楚了解畢業生真實情況。
綜上所述,不少高校畢業生在實習階段,會和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這個雖然也是表示一定工作,但是和勞動合同有本質區別。兩者從內容到簽訂主體和適用法律上都不同,就業協議是三方簽訂的,而勞動合同僅僅是畢業生和單位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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