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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比賽應急預案
在學校抑或是社會中,有時會突發一些難以預料的事件,為了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時常需要預先制定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該怎么編制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體育比賽應急預案,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1.1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處置本區人群密集公共場所突發事故,提高人群密集公共場所突發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編制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市處置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應急預案》和《市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事故分級
1.3.1根據《市處置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應急預案》,按照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的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將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Ⅰ級(特別重大)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
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Ⅰ級(特別重大)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
①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
②死亡、重傷20人以上;
③重傷20人以上;
④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2)Ⅱ級(重大)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
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Ⅱ級(重大)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
①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②死亡、重傷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③重傷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④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3)Ⅲ級(較大)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
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Ⅲ級(較大)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
①死亡1-2人;
②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
③直接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4)Ⅳ級(一般)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
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Ⅳ級(一般)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
①重傷1-2人;
②輕傷10人以下;
③直接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下。
1.3.2根據《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對涉外、敏感、可能惡化的事件,應加強情況報告并提高響應等級。
1.4適用范圍
1.4.1本預案適用于在本區體育場(館)、公園、會場、商場、展覽館廣場、公共道路等公共場所舉辦人數超過1000人(含)的下列活動(影劇院、音樂廳內日常演出及專業展覽館正常展覽活動除外),發生擁擠、踩踏等突發事故的應急處置:
(1)、民間競技等群眾性體育活動;
(2)演唱會、音樂會、大型文藝演出等文藝活動;
(3)產品展覽、商品展銷等商貿活動;
(4)游園、燈會、廟會、花會等民間傳統活動;
(5)慶祝、慶典以及商業宣傳、促銷活動;
(6)大型商場開業、歌星、名人與觀眾見面、簽名售書等活動;
(7)其他大型群眾性活動。
1.4.2本區上述場所舉辦人數在1000人以下的活動,發生擁擠、踩踏等突發事故時,參照本預案有關響應措施處置。
1.5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健全機制,統一領導、分級處置,快速反應、分工協作,平戰結合、常備不懈。
2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市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明確,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由區委、區政府統一領導;區政府是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區應急委決定和部署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務由區應急辦負責。
2.2應急聯動機構
區應急聯動中心設在市公安局分局(以下簡稱“區公安分局”),作為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的職能機構和指揮平臺,履行應急聯動處置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組織聯動單位對特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先期處置等職責。各聯動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工作。
2.3應急指揮機構
2.3.1區應急處置指揮部
一旦發生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區政府根據區公安分局的建議和應急處置需要,視情成立區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應急處置指揮部”),對本區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應急處置實施統一指揮。區應急處置指揮部指揮長由區領導確定,其成員由相關單位分管領導組成,開設位置根據應急處置需要確定。應急行動結束,在報請區政府批準后,區應急處置指揮部解散,轉入常態管理。
2.3.2相關成員單位及職責
(略)
2.3.3現場指揮部
根據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的發展態勢和處置需要,區政府負責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在區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具體組織實施現場應急處置。
2.4專家機構
區公安分局負責組建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專家組,并與其他專家機構建立聯絡機制。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發生后,從專家組中確定相關專家,負責提供應對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的決策咨詢建議和技術支持。
3預警預防機制
3.1活動管理
3.1.1大型活動的主辦、承辦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申報,并周密制定活動應急預案或安全管理方案,報批準舉辦活動的政府部門審定。同時,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防止發生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
3.1.2市公安局、區公安分局負責大型活動安全保衛方案的審批,監督、指導活動主辦、承辦單位落實各項安全保衛措施。
3.2現場監控
區公安分局、區旅游局、區文化局、區體育局和各街道、鎮及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轄區或職責范圍內大型活動現場的監控,及時發現和消除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隱患。
3.3信息監測
3.3.1完善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信息共享機制,加強信息監測。搞好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信息的收集、綜合分析和評估,提高信息的準確性和時效性。
3.3.2根據人群密集公共場所突發事故的特征、預防和處置要求,建立預警預防制度。區應急聯動中心及有關部門要加強相關信息的匯總、收集和研判,及時做出預警。
3.4預警級別與
3.4.1按照市公安局規定,根據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的發生性質、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響范圍,本區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預警級別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3.4.2預警信息
區公安分局根據本預案,明確預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門,落實預警的監督管理措施,并按權限適時預警信息。信息的、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區新聞媒體、信息網絡、宣傳車或其他方式進行。
3.4.3預警級別調整
預警信息部門可根據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的發展態勢和處置進展情況,視情對預警級別作出調整。
3.5預防措施
進入預警期后,區應急聯動中心、有關街道、鎮和單位可視情采取以下預防性措施:
(1)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做好處置準備,視情調集救援設備和物資;
(2)轉移、疏散或撤離受事故威脅的人員和重要財產,并妥善安置;
(3)加強現場警戒,確保通信、交通、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設施的安全運行;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措施。
4應急處置
4.1信息報告
4.1.1大型活動現場一旦發生擁擠和踩踏,并可能引發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時,活動主辦、承辦單位及相關部門要立即通過“110”報警電話向市、區應急聯動中心報告,或以其他報警方式報告事發地街道(鎮)及有關上級部門。
4.1.2區應急聯動中心、事發地街道、鎮、活動主辦或承辦單位及有關部門在接到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報警后,要在立即組織應急處置的同時,及時掌握和匯總相關信息。一旦發生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區應急聯動中心及有關單位必須在接報后1小時內分別向區委、區政府值班室口頭報告和書面報告。特別重大事故或特殊情況,必須立即報告。
4.2先期處置
4.2.1對本區各類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活動主辦、承辦單位負有即時處置的責任,要及時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4.2.2區應急聯動中心統一受理本區各類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報警,對報警信息實施統一指揮、分級處置。
4.2.3區應急聯動中心接警后,要立即予以核實,啟動應急聯動處置程序,向有關聯動單位指揮(值班)機構下達指令,組織、指揮、調度相關應急力量實施先期處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險狀態。處置過程中,區應急聯動中心負責收集、匯總事故有關信息,根據現場實際或征詢有關部門意見進行研判,確定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的等級,掌握現場動態并及時上報。
4.2.4相關聯動單位要根據區應急聯動中心指令,按照職責分工和預案要求,迅速指揮、調度本單位應急處置隊伍、專家隊伍和相關資源,密切配合,協同應對,迅速高效地處置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
4.3應急響應
4.3.1分級響應
本區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響應等級分為四級: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應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
(1)Ⅰ、Ⅱ級應急響應
(略)
(2)Ⅲ、Ⅳ級應急響應
(略)
4.3.2響應等級調整
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的實際級別與響應等級密切相關,但可能有所不同,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響應等級一般由低向高遞升,出現緊急情況和嚴重態勢時,可直接提高響應等級。當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發生在重要地段、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其應急響應等級可視情相應提高。
4.4現場指揮
4.4.1發生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根據處置需要可開設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可在事發現場周邊適當位置開設,也可在具有圖像、語音、數據信息傳輸功能的指揮通信車輛上開設,以確保現場指揮有力、通信順暢。在現場指揮部周邊應部署相應警力,建立專門工作標識,保證現場指揮部正常工作秩序,禁止非指揮部人員進入指揮搶險區域。
4.4.2現場指揮部由區政府、事發地街道、鎮、責任單位、有關應急部門分管領導組成。現場指揮長一般由事發地街道、鎮或區公安分局領導擔任,必要時,由區領導或區應急處置指揮部確定。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和任務:(略)
4.4.3參與現場處置的應急聯動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其他應急力量,必須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根據相關預案和處置規程,密切配合,協同作戰,共同實施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開設前,各應急救援隊伍按照應急聯動機制與部署,迅速實施搶險救援,全力控制現場態勢。
4.4.4發生涉外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時,區政府外辦、區外經委等部門要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參與區應急處置指揮部或現場指揮部工作,并負責承辦相關事項。
4.5新聞報道
(略)
4.6應急結束
4.6.1應急處置結束,或現場危險狀態消除并得到控制,視情由負責決定、或執行機構宣布解除應急狀態,轉入常態管理。
4.6.2應急處置結束后,有關責任單位、主管部門要及時將相關信息報區應急聯動中心,由區應急聯動中心匯總并按照規定報市應急聯動中心、區政府及有關部門。
5后期處置
5.1現場清理
5.1.1區公安分局在事故現場處置完畢,負責事故區域的勘察及相關工作。
5.1.2調查結束后,事故單位負責現場清理;對因事故導致建筑物倒塌、氣體泄漏、水管爆裂、斷電漏電、環境污染等,應立即通知供水、供電、供氣和環保等部門進場處置。
5.2善后工作
5.2.1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應急處置完畢后,事發地街道、鎮和區民政局等部門要迅速采取措施,組織實施救濟救助。
5.2.2公安、事發地街道、鎮等有關部門要及時調查統計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的影響范圍和受損程度,評估、核實所造成的損失情況以及開展應急處置的綜合情況,報上級部門,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5.2.3區民政局和事發地街道、鎮要迅速做好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安撫;衛生部門要做好現場消毒和受傷人員搶救;環衛部門要組織實施泄漏污染物收集和現場清理。
5.2.4事發地街道、鎮和相關部門要搞好物資和勞務的征用補償。根據有關賠償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等級標準,按法定程序進行賠償。對因參與處置而傷亡的人員應給予相應的撫恤。
5.3調查與總結
5.3.1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發生后,由區公安分局、區安監局、區質監局等部門單獨或聯合組成事故調查組,迅速開展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的調查、取證和原因分析。
5.3.2對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要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明原因,確定責任,提出整改與防范措施,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6應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1.1建立本區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信息和應急救援力量信息數據庫,健全事故預警分析指數和等級標準,規范道路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信息獲取、分析、、報送格式和程序。
6.1.2區公安分局負責加強對本區大型活動舉辦場所、活動項目、道路情況等信息數據的采集、分析和維護。
6.1.3事發地街道、鎮負責本區域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處理,并按照有關規定上報。
6.2通信保障
6.2.1經請示市應急聯動中心,由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對本區處置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提供應急通信保障,加強通信保障隊伍建設,根據通信保障與恢復工作的需要,制定相應保障方案。
6.2.2在緊急情況下,可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短信等手段預警和引導信息,及時疏導現場人員。
6.3應急隊伍保障
6.3.1強化公安、消防搶險、醫療救護等專業應急隊伍應對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的協調配合,提高先期處置隊伍、后續增援隊伍的組織保障和應急處置能力。
6.3.2進一步優化和加強公安、消防、醫療、民防、市政等專業應急處置隊伍的建設。合理配置先進的裝備、器材、通信和交通工具,積極開展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應急演練。區應急聯動中心要加強指導和組織,一旦發生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保證應急聯動機制能有效運行。
6.3.3充分發揮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在處置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中的作用。
6.4交通運輸保障
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發生后,公安部門要及時對現場實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組織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確保區應急處置指揮部和衛生、消防、電力等搶險救護車輛快速通行。
6.5醫療衛生保障
人群密集公共場所發生事故后,衛生部門要迅速組織醫救人員對傷員進行應急救治,并根據傷勢情況,盡快轉送傷員至相關醫院開展專業救治。
6.6裝備物資保障
區經委、區發改委、各街道、鎮和有關單位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和應急預案明確的職責,組織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生產和供應,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6.7經費保障
人群密集公共場所事故日常管理所需的經費,列入區年度預算。應急處置所需的經費,由區財政按照有關預案和規定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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