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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深圳婚假國家規定
引導語:婚假是當地實際情況來制定具體的婚假規定。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的2017年深圳婚假國家規定,歡迎閱讀!
2017年深圳婚假國家規定
廣東省新規定即修訂后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5修正)》,刪除了晚婚及晚婚假10天的規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故2016年1月1日及此后登記結婚的,應適用修訂后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5修正)》規定,婚假一律為3天。 鑒于深圳特區《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5修正)》并沒有關于婚假的規定,因而目前看來,廣東省新規定出臺后深圳職工結婚也僅享受3天的婚假。后面,如果深圳新修訂的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也不涉及婚假的相關規定,則即使深圳新修訂的法規通過,深圳職工結婚也僅能享受3天婚假。但如果后面深圳新修訂的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有涉及結婚的假期規定,則深圳職工結婚也需要根據新修訂的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給予深圳經濟特區職工規定的婚假天數。
問:2016年1月1日前已登記結婚的廣東晚婚職工,但未休婚假,婚假天數如何確定?
答: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2016年1月1日前登記結婚的廣東晚婚職工,仍適用《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4修正)》的規定,即"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故2016年1月1日前登記結婚的晚婚職工,可享受3天的結婚假和10天的`晚婚假,共計13天。
深圳特區2016年1月1日前,并沒有關于晚婚的特殊規定,故晚婚待遇應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4修正)》確定,待遇同上,即享受3天的結婚假和10天的晚婚假,共計13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明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該規定中涉及的女性產假基于女職工生理和心理的特殊需要而設定,是每個女職工發生生育事實即可享受的產假。
除此之外,國家基于人口控制的需要,另通過《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對女職工合法生育行為進行鼓勵,具體到地方,即表現為通過制定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給予地方合法生育女職工產假的獎勵和給予合法生育女職工配偶陪產假的獎勵。就廣東省和深圳經濟特區而言,目前相關的生育獎勵規定為: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4修正)》(表格中簡稱"廣東2014修正")規定"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單獨二孩背景提倡晚婚晚育)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5修正)》(表格中簡稱"廣東2015修正")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全面二孩背景取消晚婚晚育待遇)
《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5修正)》(表格中簡稱"深圳2015修正")規定"職工實行晚育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單獨二孩背景提倡晚婚晚育)
《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征求意見稿)》(表格中簡稱"深圳2016意見稿")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全面二孩背景取消晚婚晚育待遇)
基于如上關于產假的規定,廣東省與深圳經濟特區的產假天數區分《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征求意見稿)》是否通過實施,可總結為如下2表:
表1:《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征求意見稿)》未通過施行時,廣東省與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的產假、陪產假天數基于條例分析應為:
通過比對可以發現,修訂后的《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5修正)》仍保留了晚育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享有增加15天產假的規定,該規定與修改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15修正)》的規定并不相符,立法目的甚至出現沖突。筆者就該問題向相關部門咨詢,深圳人計委答復其系統顯示適用的是《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深圳中院答復修訂后的《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已經官方公布,已產生法律效力,應當適用。由此可見,深圳行政和司法之間并未就該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這也實際上增加了用人單位選擇適用條例的困難。
表2:《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征求意見稿)》通過并施行時,廣東省與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的產假、陪產假天數基于條例分析應為:
一般而言,修訂征求意見稿是法律法規修訂的風向標,未來,如果《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征求意見稿)》得到完整通過,則深圳職工可享受的合法生育待遇即為如上圖2"深圳"所示;如果該修訂征求意見稿是在意見征詢后對生育待遇重新調整的情形下審議通過,則深圳經濟特區職工合法生育后的產假和陪產假天數應以調整后的具體天數為參考。
問:休產假期間跨越新規定施行時間,產假天數如何確定?
答:對于適用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地方而言,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廣東省新規定即《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5修正)》出臺前已發生生育事實的女職工,產假天數應按之前的老規定執行,即應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14修正)》確定具體的產假天數,符合晚育情況的應享受晚育待遇。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深圳特區未頒布關于全面二孩的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情況下,即《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征求意見稿)》未審議通過的情況下,深圳特區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全面二孩的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日前存在一個條例適用的爭議期,這期間具體可能存在以下三種產假天數可能:1、同時適用《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5修正)》和《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5修正)》,此時爭議期深圳地區職工產假天數可參照上圖1中的"深圳"確定;2、僅適用《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5修正)》,此時爭議期深圳地區職工產假天數可參照上圖1/2中的"廣東"確定;3、在《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征求意見稿)》通過且明確該全面二孩的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溯及既往的情況下,爭議期深圳地區職工產假天數根據深圳全面二孩的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確定,在《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征求意見稿)》獲得完整通過的情況下,爭議期深圳地區職工產假天數可參照上圖2中的"深圳"確定。
以上即為廣東省和深圳經濟特區婚假產假相關問題的情況分析,在適用法律尚不明確的情形下,深圳特區的婚假產假待遇確定還有待地方給出更明確的意見或者新條例給出更明確的適用規定。在此之前,為穩妥起見,避免風險,建議深圳地區的用人單位通過和職工協商約定、就高給予待遇等更穩妥的方式處理職工的產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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