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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籍管理制度

    時間:2025-01-21 15:40:25 曉映 制度 我要投稿

    學籍管理制度(精選25篇)

      在生活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鄲腊桑韵率切【帪榇蠹沂占膶W籍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學籍管理制度(精選25篇)

      學籍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校學籍管理,根據上級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特制訂《學籍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學生入學、學籍注冊、轉學、休學、復學、升級、跳級、退學、獎勵、處分、畢業等事項的處理。

      第二章 入學、學籍

      第三條 新生入學,按教育行政部門當年的招生規定辦理。

      第四條 凡貼合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憑錄取通知書,按規定的日期到學校辦理注冊手續,取得中學學籍。新生無故延期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如若發現系采取舞弊、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學學籍的,取消其學籍。

      第六條 新學期開學后一月內,由學校負責將新生名單造冊,并按統一要求編寫學籍號,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建立學籍檔案。

      第七條 凡因轉學、休學、復學、退學或其他原因發生學籍變更的,均需辦理學籍變更手續。原學籍號注銷,不再啟用。

      第三章 成績考核

      第八條 學生的成績考核包括學科和操行兩個方面。學科方面按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操行方面按《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等規定的教育目標資料和要求,對學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等方面進行考核。

      第九條 學科成績的考核分考試、考查兩種。根據考試、考查的成績和平時的成績綜合評定學生的學年成績,作為升級的依據。

      第十條 考試科目不及格的學生,須按規定復習補救。

      第四章 升級、跳級

      第十一條 學生學年考核,操行評定、學業成績均貼合要求者,準予升級。

      第十二條 經學年操行、學業成績考核,若有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學業成績個性優異并已到達上一年級的學業水平,可由本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己伺鷾,予以跳級。

      第五章 休學、復學

      第十三條 凡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長期(三個月以上)休學者,應由本人或家長提出申請,出具縣級以上醫療單位或有關部門(單位)證明,經班主任同意,學校批準,方可辦理休學手續,發給休學證書,保留學籍。

      第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休學期滿后,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和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書或有關部門(單位)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經學校同意并辦理學籍認可手續后,方可復學,編入適當班級。

      第十五條 學生在畢業學年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狀況,確有正當理由務必休學者,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嚴禁以休學為名,搞變相留級或插班重讀。

      第六章 轉學

      第十六條 無特殊狀況在本區內學生不準轉學;畢業班學生一般不準轉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第十七條 學生因父母或監護人的戶口變更而隨家搬遷到外地,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校同意,由轉出、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八條 外省、市轉入我校的學生,貼合條件可辦理接收轉入手續。

      第十九條 學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明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明存根,每學期應整理成冊,并列入學生檔案保存。

      第七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八條 獎勵和處分是教育學生的一種方法,要以獎勵為主。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思想品德好、學習成績優秀,到達國家頒布的體育合格標準,并在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可評為“三好學生”;是學生干部的可評為“優秀學生干部”。

      第三十條 對于極少數有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破壞學校和社會秩序,破壞公共財物,道德品質敗壞等違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對學生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由學校大隊輔導員審核,校長批準公布,處分報主管學籍部門備案。

      學籍管理制度 2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范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制度化,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廣州市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 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教導處兼管,建立學籍的學期會審制度,并設有學籍管理員負責學籍管理與控輟工作,及時糾正或解決學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了解學籍的變化狀況和控輟工作成效,每學期向區教育局基教科報送會審結果和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二條 各班的學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負責,班主任是本班學籍管理的第一職責人,負責完成(或協調班教組完成)本班學生的學籍錄入、核對、變動狀況的.跟進等上級要求的工作,并且按照指定的時光完成。

      第三條 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由班主任負責聯系、提醒、糾正,引起的后果由學生或監護人負責。

      第四條 嚴格控制班額。貼合條件中途要求插班的,由校長審批,教導處負責安排到相應的班級就讀,班主任應及時辦理接收學生的相關事宜(不得拒收)。小學每班不超過45人,初中不超過50人。

      二、管理要求

     。ㄒ唬┬律雽W

      第五條 學校管理員依據學生報到名冊辦理新生學籍并建立電子檔案,編制統一格式的學籍號。

      1、班主任負責學籍的錄入:一年級新生在市系統中需一個個錄入(若年齡不夠的學生需家長到校填寫承諾書);七年級新生錄入,班主任需按照本班實際人數進行核對相關資料。

      2、學籍核對:每個學期開學后進行,檢查本班實際人數與市系統人數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須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并做好相關工作。

      (二)轉學

      第六條 轉學操作辦法

      1、中途轉入的學生,如屬市內轉入,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統進行接收操作,接收成功后需核對學生資料;如屬市外轉入,則要在市系統“異動管理”中提出申請,并錄入該生的學籍信息,同時需要家長帶給一式四份轉學表(需蓋有轉出學校、轉出學校所在的教育局、接收學校、接收學校所在的教育局的四個章),并帶給全國學籍號(L開頭),由班主任交給學校學籍管理員。

      2、中途轉出的學生,如屬市內轉出,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統進行接收操作;如轉出市外,則要在市系統“異動管理”中提出申請,同時需要家長帶給一式四份轉學表(需蓋齊上述的四個章),由班主任交兩份給學校學籍管理員。班主任還需跟蹤全國學籍系統,聯系家長,要求對方學校提出接收申請,以確保全國學籍異動的操作。

      說明:凡是因為轉學而變動學籍的務必經區教育局教育科審核確認,所以要有轉學表作憑證。

     。ㄈ┬輰W和復學

      第七條 學生因傷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1、市(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2、住院病歷(原件)、復印件;

      3、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復印件。

      流程二:學校初審后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狀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說明:

      1、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準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2、休學期滿,學生或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須回原級就讀。

      3、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三、其他

      第八條 學生違反中小學生守則、日常行為規范或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情節較重的可給予適當處分。義務教育段學生以批評教育為主,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學籍。

      第九條 班主任不按照指定時光完成相應的學籍工作的,則按學校績效考核辦法,扣發當月相關的班主任管理效益獎。

      第十條 班主任在平時工作中要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保證其理解義務教育,杜絕輟學現象。學生轉學而不辦理轉學手續的,亦作輟學處理。(如果本班出現輟學現象的,班主任取消本年評優評先資格,包括校級的優秀班主任。)

      學籍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國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五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資料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狀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狀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 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蛏雽W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 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 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 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 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能夠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 。▍^、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狀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氐骄硟群笕岳斫饣A教育的,應接續原先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狀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帶給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持續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帶給,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二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職責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職責: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狀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或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學籍管理制度 4

      為加強我校學生學籍管理,建立學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學質量,根據教育局的有關規定和我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一、轉學制度

      1、因家庭遷移,家長工作調動、部隊轉業復員,學生要求轉入我校就讀的,應先與我校教務處聯系,開出接收證明后,再到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證,持家長調令、本人的市區居民戶口證明,學籍檔案到普教股辦理轉入手續。

      2、學生因家庭遷移,父母工作調動等原因,要求轉出我校,應先向我校出具報告,交存接收學校開出的接收證,經班主任簽字,教務處負責人同意后,開出轉學證,再到普教股辦理轉出手續。

      3、轉入的學生,按有關規定在該年級學生學籍號末尾依次編定學籍號,并在備注欄注明轉人時間和轉出學校;轉出的學生,應及時注銷學籍,并在備注欄注明轉出時間和轉入學校。學生轉出,初中生學籍卡片與學生隨轉。

      4、學生的轉人必須先辦手續后進校。

      二、休學、復學制度

      1、學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須持縣級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書,由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班主任簽具意見,教務主任審核同意后,報校長批準,取得休學證明后,方可休學。

      2、學生患有嚴重傳染病,學校應令其休學;請假時間累計超過全學期三分之一以上者,應勸其休學。

      3、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可再辦一次休學手續,但連續休學只限兩次,如仍不能復學者,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休學時間。”

      4、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者,應在開學前向學校提出申請,辦理復學手續后方可復學。病休復學者,‘學校應審查住院結帳單和病愈證明。不按規定辦理休學復學手續者,不能辦理學籍轉移手續。

      5、學生休學,其學籍應予注銷。待學生復學時在下一年級末尾重新依次建立新的學籍,并在備注欄注明休學、復學時間和原在班級。并交存休學、復學的`有關資料。

      三、退學

      根據教育法規定,初中學生,未學滿規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學。

      四、升級、留級、跳級制度

      1、每學年經過考核評定,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合格者,準予升級。

      2、初中學生原則上不能留級。

      五、學生獎勵、處分制度

      1、各班班主任要以《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為準則,每學期對學生進行一次鑒定,畢業時進行全面鑒定。鑒定要客觀、中肯,要有利于學生進步。學生鑒定要上學籍大表,每期期終交教務處存查。

      2、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表現突出者奮給予獎勵。

     、、對學生的獎勵分單項獎’(優秀獎、二優勝獎、各種積極分子)、三好學生獎、優秀學生干部獎、學習標兵獎等。

      ②、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表現突出者,可分別評為學校、縣級及縣級以上“三好學生”。

      ③、學生干部德智體全面發展,工作成績突出者,可評為學校、縣級及縣級以上“優秀學生干部”。

      ④、學生在思想、學習、工作、文體或勞動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者,可評單項獎。

     、、校級以上(含校級)獎勵均應記人學生學籍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

      3、對有錯誤的學生,要堅持耐心教育,做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必要時給予適當的批評、處分。

     、、對極少數有錯誤的學生,視其錯誤的性質、程度和認識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時間一般為半年)等處分。

      ②、警告處分由德育處主任審批;記過和記大過處分由校長審批;留校察看須經校行政會議研究決定。

     、、受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進步的應撤消處分。

     、、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應存人學生學籍檔案;撤消處分后,應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從學籍檔案中退出,連同撤消處分的決定一起存人學校文書檔案。

      ⑤、學生不能給予開除處分。

      六、在籍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1、新生入學后,以班為單位造好“新生基本情況”登記表,打印“初中新生花名冊”,及時報普教股。初中學生原則上在初中三年不得轉班。

      2、按普教股給定的學籍號;每位新生依次編號,印制學、中學生學籍表和《初中生綜合素質評價手冊》。

      3、對每位在校學生的學籍資料嚴格保密,除上級主管部門確因工作需要外,學籍管理員不得擅自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學生的有關資料。

      七、畢業結業

      畢業:學生在校學習達到以下要求者,準手畢業:

     、、思想品德合格;

     、、初中畢業會考各科成績平均及格;

     、、達到國家體育鍛煉合格標準;

      ④、按規定參加了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

      畢業證書發放:初中畢業證書由教育局統一印制、驗印,學校頒發。

      結業: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其中由于文化成績不合格(含通過補考仍不合格者)而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學生,可向學校提出申請,參加下一年的畢業考試,成績合格者,可用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學籍應及時注銷,并在備注欄注明時間。

      八、學籍管理員交接制度

      1、學籍管理員應相對固定,確因學校工作需要,需要調整的,需在年初決定安排,并優先安排原則性強、工作認真、懂計算機的同志擔任學籍管理員。

      2、學籍管理員異動,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交接內容主要有:各年級學生花名冊、學籍表、兩考成績冊、異動學生名冊、轉入(轉出)學生清況、教師業務檔案等,并按圖書檔案管理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3、學籍管理員辦理異動交接手續時,在教務處主任指導下進行,并由教務主任簽字驗收。

      九、新生編班制度

      1、新生入學,應在開學前編班。

      2、新生編班應隨機,不分快慢班、重點班。

      3、新生編班由主管教學的副校長牽頭,教務處執行,并報校長審查。

      4、學生班級編定后,不得隨意變動。

      5、學生班級編定后,應按由小到大的順序編定學生學號,學生學號在該學段不變。

      6、學生人學后,不得隨意更改姓名,必要時需經戶籍主管部門和學校同意并報普教股存檔方可更改。

      十、學籍管理評價制度

      1、學籍管理一年一評,評價時間在每年年底。

      2、學籍管理評價內容包括:學生花名冊、學籍表、兩考成績冊、異動學生冊、轉人(出)學生情況。

      3、學籍管理員要堅持原則,嚴格學籍、學歷、成績證明的發放手續,嚴格學生轉人(出)手續,對不按原則辦理的實行一票否決制。

      4、學籍管理員應認真、及時填報有關表冊,工作異動時要向承接人員辦好交接手續,并由教務主任驗收。

      5、學校每學期不定期檢查學籍管理情況兩次以上,并納入學籍管理員月工作評價,對年終評價不合格的,第二年進行撤換。

      學籍管理制度 5

      一、總則: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保障教育法的實施,規范學校的學籍管理,特制定本校學籍管理制度。

      二、新生入學:

      (一)我校實行秋季招生,小學教育階段為六年。

     。ǘ┮荒昙壭律娜雽W年齡為六周歲。本著就近原則,凡是轄區內適齡兒童,一律免試入學。

     。ㄈ﹫竺麜r需帶戶口本、房證、免疫證。

     。ㄋ模┬律鷪竺螅瑢W校將新生登記表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后發入學通知。

     。ㄎ澹┪倚U惺招律臅r間以教育局統一要求為準。

     。┬律雽W后,學校要編制學生名冊,填寫《學生登記表》。《學生登記表》在學生轉學時,隨學生轉出,學校留存復印件;學生轉入時隨學生轉入;學生畢業時,學校留存。

      (七)學生從入學到畢業使用同一姓名,按省教育局規定不得更改。

     。ò耍┬W生入學后,由學校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前8位為區代號;第9-11位為學校代號;第12-15位為年號(入學年級);第16、17位為班級編號,第18、19位為學生編號。從20xx年9月起,一年級新生入學,學籍一律使用學生18位身份證號。沒有身份證號的,由學校統一按本區編號要求編排。

      三、轉學:

      1、轉入:

      (九)⑴、先考試,測驗合格后,我校開出"同意接收"證明,并到我區文教體局教育科蓋章。(地址:建國西路與西安路交叉處:原燕子樓小學。電話:xx)

     、、將此證明交原就讀學校,同時從原就讀學校開出"轉學證明"(上有其校印,更要到其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蓋章,也就是要兩章齊全),并從原校取回"學生登記表"。

     、恰⒊衷瓕W校開出的"轉學證明"與"學生登記表"到我區文教體局注冊登記。

     、、將(3)中的`兩表交到我校存檔。

      注:我區文教體局辦理轉學時間是:放假(寒假或暑假)前一周至放假后一周。開學前一周至開學后一周。

      2、轉出:

     。ㄊ拧⒊纸邮諏W校接收證明(有該校校印與上級主管部門印章)到我校辦理轉出手續。

     、啤⑽倚i_出轉出證明,并交還學生登記表(留復印件)。

      四、休學復學:

      (十一)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1個半月仍不能上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審核后統一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休學期滿,學生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復學時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就讀也可到下一級就讀。不能按時復學寫出書面申請,經上級教育部門審查后續辦休學手續。

      五、成績考核:

     。ㄊ⿲W校每學期進行期中和期末二次檢測,用等級記分制記分。等級為: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ㄊ┬W生操行按《江蘇省中小學關于實施〈小學德育綱要〉的實施意見》評定。

     。ㄊ模⿲W生體育成績按照國家頒發的體育合格標準評定,未達標準的為不合格。學校按規定建立學生健康卡。

      (十五)學校根據學生的檢測、考查情況填寫《學生素質發展報告書》(學生成績報告單),向監護人報告。

     。ㄊ┬W生畢業考試由上級主管部門命題,或學校自行命題、上級主管部門審查。

     。ㄊ撸⿲W校實行不留級制度。

      六、跳級、畢業、升學:

     。ㄊ耍⿲W習成績優秀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區教育局測試后可以跳級。

     。ㄊ牛┬W畢業班學生,一律升入初中繼續學習。

      (二十)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升入公辦初中,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非戶籍所在地的民辦學校初中就讀。

      七、獎勵和處分:

     。ǘ唬⿲Φ、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登記表。

     。ǘ⿲τ谶`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范的學校應進行耐心教育、正面引導,一般不給處分。特別難教育者也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須記入學生登記表。

      八、管理權限:

     。ǘ⿲W校有一名領導分管學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學生檔案并妥善保存。

     。ǘ模⿲W期中間不辦理轉學手續,一律按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在學期初的前兩周至后兩周辦理。

      學籍管理制度 6

      現將《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貫徹落實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統一規范的學籍信息管理制度。出臺《辦法》是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提高科學管理水平、深入實施素質教育的客觀要求,是轉變管理方式、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內容。要按照《辦法》要求加快建設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全國統一、規范的學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學籍管理服務工作水平。學生學籍號是學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從幼兒園入園或小學入學初次采集學籍信息后開始使用,基礎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有機銜接,終身不變。

      二、抓緊制訂或完善《辦法》實施細則!掇k法》確定了省級統籌、屬地管理的基本原則。已出臺省級學籍管理辦法的省份要按照《辦法》的規定進行完善和調整,尚未出臺省級學籍管理辦法的省份要根據《辦法》要求抓緊研究出臺實施細則,明確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操作辦法。

      三、有效開展《辦法》教育培訓。要按照職責劃分組織對學籍管理人員和學籍系統技術支持人員進行培訓。主要內容是,加強學籍管理的`重要意義、《辦法》的基本內容、學籍系統的基本功能、學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學籍變動操作辦法等。對省級培訓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實施。

      四、建立加強學籍管理的長效機制。要加快制訂實施工作方案,明確責任人、工作任務和時間表。要建立學籍核準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嚴肅追究違反規定人員的責任。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對《辦法》實施情況進行專項督導。我部安排教育管理信息化經費和其他經費時將與《辦法》實施情況和成效掛鉤。

      五、營造實施《辦法》的良好輿論環境。要利用報紙、電視、互聯網、家長通知書等多種方式進行政策解讀和宣傳,重點介紹必要性、重要性和預期成果。要取得家長理解和支持,使《辦法》家喻戶曉。要讓教育部門認識到《辦法》對于科學決策的價值,讓學校感受到對于提高整體管理水平的作用,讓家長和社會體會到教育部門促進教育公平、提升服務水平的堅定決心。

      學籍管理制度 7

      一、明確管理責任

      1、幼兒園的管理由園長主管、業務園長為幼兒園管理員具體負責。

      2、各班級每一學期要負責好幼兒基本信息的登記,每一學期要做好幼兒花名冊記載等。

      3、幼兒園管理員、檔案管理員要認真做好幼兒資料的收集與歸檔工作,要求文字資料與電子資料同時歸檔,資料收集要做到及時、準確,無遺漏、無差錯。

      二、做好招生工作

      1、加大宣傳力度,幼兒園負責在網站和各相關公告和張貼“招生簡章”,積極動員適齡兒童接受教育,切實做好每學年的新生招生工作。

      2、幼兒園每學年嚴格按照區教育局的招生要求招收新生。

      3、幼兒園每學年采取計劃招生,按照有關文件精神嚴格控制班額數(或根據教育局的相關規定)。

      4、幼兒入園前須進行體格檢查,由方松街道出具健康證明,方可入園。

      5、新生入園須按相關要求填寫好幼兒情況登記表(幼兒姓名、性別、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等)。

      三、做好畢業學生統計工作

      1、做好畢業班學生的登記和上報工作。

      2、根據區教考中心分配的`小學,做好發放告家長書。并將資料交檔案室。

      3、對畢業的幼兒發放離園證等。

      四、落實管理

      1、關于幼兒轉學:

      1)幼兒因家庭居住地的變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須轉學者,必須由家長提出申請,經托幼辦同意,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為嚴格管理制度,維持正常的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各班要在每學期末認真填寫幼兒變動情況登記表,并上報園長室。

      2、關于幼兒休學:

      1)因患病等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來園的幼兒,須由家長向班主任提出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經幼兒園審批同意后,方能辦理休學手續。

      2)連續休息超過一個月,重新入園時,須到方松街道重新體檢,并出具相關健康證明,方可入園。

      3)對因患病等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來園的幼兒,超過三個月,取消其在園,重新入園時須重新報名。

      學籍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凡按國家招生規定被學校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2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和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轉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條 新生體檢復查發現患有疾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本科生院培養管理辦公室(簡稱培養辦,下同)提交入學申請,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入學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原則上與下一年級新生同時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因傷、病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當離校治療,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向所在學院履行暫緩注冊手續。開學第一周,學院應當將暫緩注冊情況報培養辦和學生工作處。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五條 學生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不注冊的,視為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

      第二章 學制與修業年限

      第六條 本科標準學制按大類(專業)不同為四年、五年、七年或八年,修業年限相應為3-6年、4-7年、6-9年或7-10年。學校實行彈性學制,學生在導師指導下自主安排學習進程,在修業年限內,允許提前畢業或推遲畢業。

      申請提前畢業或延長學習年限者,應在正常畢業年份的三月底前提交書面申請,由學院審查后報培養辦批準 ,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課程與學分

      第七條 學校設定的各類課程(含實踐教學環節和課外研學活動,下同)在本科人才培養方案(簡稱培養方案,下同)中均規定一定的學分。

      第八條 學分是學生學習量的計算單位。理論教學原則上按16學時折算1學分;實踐教學原則上按1周折算1學分。每門課程的具體學分詳見培養方案,課程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學分。課外研學活動學分認定以相關規定為準。

      第九條 在校期間修讀的課程分為必修課與選修課兩類,學生應當按培養方案修讀。各大類(專業)所需修滿的各類學分要求詳見培養方案。

      第四章 課程的選修、免修與免聽

      第十條 選修原則

      1、學生應當按培養方案要求和選修程序進行選課。允許跨學院、跨大類(專業)、跨年級選課。

      2、學生選課應當根據各類課程的系統性和連貫性,先修先行課程,再修后續課程。

      3、學生可根據自己的專業特點,自主選擇修讀課程、上課時間和主講教師。允許選修高于本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同一門課程,但不允許選修低于本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同一門課程。

      4、學生應當按所選課程參加所在教學班的學習和考核,不能參加未選課程的學習和考核。

      5、學生選課的學習量,一般以每學期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為宜。

      6、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修讀輔修專業。

      7、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選課和修讀輔修專業的有關規定,進行跨校選課、跨校修讀輔修專業。

      第十一條 選修程序

      具體選課程序按學校有關選課規定和選課通知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課程免修

      1、學生通過自學等途徑確已掌握某門課程內容,可以向學院申請免修,經學院主管領導批準,參加指定的考核,考核成績合格者,可予免修。其考核成績作為該課程成績記入學生成績檔案。

      2、下列課程不得申請免修:思想政治理論課、實踐教學環節(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等)。

      3、申請免修的時間和手續:學生申請課程免修,應當在該課程開課的前一學期放假前三周向所在學院提出免修申請,并提交已經掌握該課程內容的有關證明材料,經開課學院審查,培養辦批準后,方可參加免修考試。

      免修考試一般安排在開課學期開學前進行。未經批準者,不得參加免修考試。

      第十三條 課程免聽

      1、學生通過自學等途徑已基本掌握某門課程內容,可以申請免聽,免聽內容限理論教學部分,必須按時完成任課教師規定的作業,并參加原班課程考核。

      2、學生申請免聽某門課程,應在開學1周內提出免聽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任課教師同意,報開課學院主管領導批準,方可免聽。

      3、上課時間沖突時,學生可以向任課教師申請部分免聽,免聽學時不得超過課堂教學的二分之一,經任課教師同意后,方可部分免聽。

      第五章 課程考核、成績與績點

      第十四條 學生選課后必須參加該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按百分制或等級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評定,記入學生成績檔案,成績合格獲相應的學分和績點。

      第十五條 課程考核成績以學期考試成績為主,參考平時成績,平時成績原則上不超過30%。任課教師應當在開課初向學生公布本課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績評定方法。

      第十六條 學生不得參加未選課程的考核,對不具有考試資格而擅自參加考試的學生,不得記載其期末考試成績。

      第十七條 績點算法:

      g=3x(x-min)/(max-min)+1,精確到小數點后一位;

      其中:g—成績績點;

      x—該課程學生的得分;

      Max—參加該課程考核學生的最高分;

      Min—參加該課程考核合格學生的最低分(≥60);

      當該課程成績不及格時,g=0;

      等級記分制的算法

      如遇min=max,或教師對學生打同一等級,不再按上述公式換算,則取g=2.5。

      加權績點=學分x績點

      平均加權績點=Σ(學分x績點)/Σ學分

      補考、重修課程成績合格,績點為1。

      緩考和享受學校政策加分的課程,其績點按原上課班級同等(相鄰)分數的績點計。

      免修課程參加該課程正常的績點計算。

      第十八條 考核不及格的課程,學校在下一學期開學前組織一次補考(實踐環節不安排補考,須重修)。

      第十九條 補考后,仍不及格的課程應當重修,在修業年限內,重修不限次數。全校性選修課不安排補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以選修其它相應課程。

      第二十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某門課程考核時,可申請緩考,緩考者應在考前持有關證明經學生所在學院主管教學院長簽署意見,報培養辦審批。緩考者應參加最臨近同一課程的考核。

      第二十一條 學生由于身體原因不能參加正常體育測試時,經校醫院證明,學院審核,報培養辦批準,可以轉修保健體育課。

      第二十二條 學生所缺實驗、實習、設計、作業等超過應當完成量的三分之一,或缺課達三分之一或課內實驗考核不合格,不得參加該課程的學期考核,成績記不及格。

      第二十三條 采用撰寫論文、報告考核方式的課程,學生應嚴格遵守學術道德規范,不得抄襲、剽竊他人成果。一經查出,該課程按“0”分記。

      第二十四條 參加考試的學生應嚴格遵守《中南大學學生考試規則》。凡有違紀作弊行為、曠考或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同時取消其該課程補考資格,課程成績均按不及格記。

      第二十五條 學生對評分有疑義,應在考后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查分申請,經學院簽署意見并報培養辦審批、轉開課學院,開課教研室組織查卷。查卷的范圍限于試題漏評、錯評、登分、合分等差錯,主觀題評分尺度掌握的松緊程度不屬復查范圍。

      第二十六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向所在學院請假。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特別嚴重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六章 轉大類(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應當按招生錄取大類(專業)就讀。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生可以申請轉大類(專業):

      1、學習成績優秀;

      2、學生確在某學科有突出特長,轉大類(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

      3、學生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大類(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大類(專業)學習;

      4、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大類(專業)無法繼續學習;

      5、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大類(專業)。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大類(專業):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定向培養單位不同意轉大類(專業)的;

      3、正在休學、保留學籍或應作退學處理的;

      4、在受留校察看處分期間的;

      5、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條 學生轉大類(專業)要求及程序按《中南大學本科生確認專業與轉換大類(專業)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轉入學院對轉大類(專業)學生原所修課程按轉入大類(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進行認定。

      第三十二條 如患疾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層次學歷轉為高層次學歷的;

      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4、應予退學的;

      5、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四條 學生轉學程序:

      1、學生轉學,應當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學院簽署意見,經培養辦審查同意,報省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學生轉學手續應當在申請轉學的學期末辦理完畢。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傷、病經指定醫院確診,應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

      2、一學期請假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

      第三十六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八條 學生休學應當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經學院主管領導審核,報培養辦批準,辦理休學手續后,方可休學。

      第三十九條 在校學生出國就讀,應當辦理退學或保留學籍手續,保留學籍期限為一年,逾期作退學處理。

      第四十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休學一經批準,休學學生應當于批準休學之日起兩周之內辦完休學手續并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2、因傷、病休學的學生,應當離校治療休養,病休期間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復學學生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期滿,應當在期滿兩周內向學院書面申請復學,經學院審查同意后,報培養辦批準。

      2、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應當向學校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已恢復健康的診斷證明,并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后,由培養辦批準,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3、復學的學生,原則上隨原大類(專業)下一年級學習,若該大類(專業)下一年級未招生,可由學校安排在相近大類(專業)學習。

      第八章 學業警示與退學

      第四十二條 每學年第一學期第2周開始進行學籍處理,經補考后不及格課程(不含全校性選修課)的學分累計達到或超過16學分,但未達到25學分者,給予學業警示。

      第四十三條 經補考后不及格課程(不含全校性選修課)的學分累計達到或超過25學分者,給予退學警示,學籍編入下一年級。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1、第二次達到退學警示的;

      2、休學、保留學籍期滿2周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3、超過2周未注冊又無正當事由的;

      4、在籍時間超過其標準學制2年的;

      5、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6、未履行請假手續,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7、本人自愿申請退學的。

      第四十五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務會議研究決定。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無法送達的在校園網上公告十日即視為送達,并按規定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學生退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學生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校作出退學決定書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退學手續并離校,學校有權將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2、經確定為精神病、癲癇病、麻風病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包括意外傷殘)的學生,由該學生的家長、監護人或原工作單位及時負責帶離學校。

      第四十七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退學決定書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無法送達的在校園網上公告十日即視為送達。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四十九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九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五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取得了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二條 學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中南大學學士學位授予規定》,授予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

      第五十三條 在修業年限內,已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也不符合退學規定,要求離校者,作結業處理,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五十四條 凡作結業處理的學生,在修業年限內可以向學校申請未通過課程的重修考試,經批準后,參加在校學生相應課程的正?己耍êa考),成績合格,在修業年限內申請換發畢業證,畢業時間按換發證日期填寫。

      第五十五條 在修業年限內未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或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 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只發一次,如有遺失不予補發。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及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條 對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高職(專科)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由本科生院負責解釋。

      學籍管理制度 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施義務教育的實際辦法,特制定如下學籍管理辦法。

      一、入學

      1.新生入學,采取開學通知書形式,并將開學通告張貼到各村,使新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接到入學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攜帶戶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學校教導處編列正式學籍號。學生學籍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學籍號。

      3.學生的.學籍卡的內容由班主任負責填寫,所有欄目要填齊。學籍卡中的學生成績和綜合性評價要實事求是,要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學籍卡由縣教育局蓋章,學校教導處保管,學生畢業后,學校應把學籍卡歸檔備查。

      二、轉學與借讀

      1.學生因家庭搬遷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申請,教導處審查后填寫轉學申請審批表,辦理轉學手續同時報縣局審批備案。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情況要求借讀的,在學校班額人數許可的前提下,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過教導處考核通過,憑原所在學校的借讀證明、學籍卡方可辦理借讀手續,由教導處統一安排借入到指定班級。本校外出借讀的要經教導處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3.各完小要按月上報學籍控輟月報表和學籍變動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留在教導處存檔、一份上交教育局初教科。

      三、休學、復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十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病歷和醫藥費收據,缺一不可),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縣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教導處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

      四、畢業

      對接受完國家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經考察達到小學畢業程度的,由學校發給小學畢業證書。

      學籍管理制度 10

      一、入學

      1、新生入學,采取入學通知書制,并將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手里,接到入學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時間內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號。學生學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學籍號。

      3、新生入學后,學校要填寫新生花名冊,上報區教育局教育科審理。

      二、轉學與借讀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按規定辦理有關轉學手續。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情況要求借讀的,須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借讀學校申請,取得同意后,經區教育行政監管部門審核,條例條件并辦理有關手續,方準予借讀。學校建立學籍時,必須注明是借讀,并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和戶口所在地。

      3、借讀生中途借讀的,借讀生的學籍由原校保留,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按照有關管理規定考核評定;借讀生離校時,借讀學校須出具借度證明將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度年限等情況轉給原學校登記入冊;畢業時由原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屬從始起年級開始借讀的,學籍和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管理與考核,畢業時由借讀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4、畢業年級原則上不辦理轉學、借讀手續;小學借讀生畢業后,須回戶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學、復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六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縣或縣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愿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四、流失

      凡未經批準中途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學校復學達15天者,視為流失,各校應嚴格執行我區的《關于嚴格控制中小學學生流失的十項規定》應建立健全防輟控流機制,和控流制度堅持月報制度,設立學籍跟蹤調查表,準確記錄每個學生的學籍變動情況,杜絕中間環節學生流失。

      如有學生流失,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并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應立即向上級教育部門報告。針對學生輟學的原因,區學校聯合當地政府依法負責對其父母或監護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強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復學。

      五、留級與跳級

      1、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2、個別學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績優秀,確有條件跳級學習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班主任、任課教師研究提出,經學校同意,報區教育局審批,允許跳級。跳級生一般在學年度開始時到新的班級學習。

      六、畢業

      對受完國家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經考察達到小學畢業程度的,由學校發給經區統一印制的義務教育證書,并由學校加蓋“畢業”字樣章,對符合初中畢業標準條件的,由學校發給經成都市教育局驗印的統一印制的義務教育完成證收,并加蓋“市會考合格”章和“成都市新都區教育局初等學籍專用”字樣鋼印。

      1、各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的課程標準、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文化課考試一般在期中、期末進行,由學校同意組織,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研部門不得組織一命題的期中和期末考試。

      2、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的貢獻,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優異成績,學?砂床煌闆r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3、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者有關教師提出,屬于發給獎狀的由教導主任審核、批準;屬于“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號的,需經校務會議或全體教師會議審查通過,由校長予以公布。

      七、處分

      1、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2、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學習紀律、毆打同學、聚眾半歐、嚴重損失公物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了解情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

      學籍管理制度 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上海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施義務教育的實際辦法,特制定下列學籍管理辦法。

      一、入學

      1、新生入學,學校張貼招生通告,徐匯區招生考試中心審核入學條件,學校根據招生辦下達的名單發放“新生錄取通知書”。使新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接到錄取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到手續。

      2、新生入學后,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籍號。學生學籍號長期不變。

      3、新生入學后,學校要填寫好新生基本情況表和學生分班花名冊,上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

      4、學校必須給每個學生建立一份《上海市小學學生學籍卡》,并由學校負責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許出現學生學籍不清或分離的現象。

      5、學生的學籍卡的內容由班主任負責填寫,所有欄目要填齊。學籍卡中的學生成績和綜合性評價要實事求是,要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學籍卡由教務處保管,學生畢業后,學校應把學籍卡歸檔備查。

      6、班主任根據要求填寫好學生電子檔案網上信息(上海市基礎教育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并根據實際情況隨時更新。

      二、轉學

      1、徐匯區招生考試中心全權負責我校的轉學工作。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由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經徐匯區招生考試中心審查后發給轉學通知單,學校憑轉學通知單,接收辦理轉入手續。學生轉出由學校負責辦理相關手續,并報區教育部門備案。

      2、每個學年度開學后要做好學籍變動表、學籍變動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留在學校存檔、一份上交上級教育行政部門。

      三、休學、復學、輟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學生出境、出國;

     。3)其他一些特殊原因。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三級甲等醫療單位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愿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5、在學校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校復學達15天者,視為輟學。如有學生輟學,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并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學校應立即向上級部門匯報情況。

      四、重讀與跳級

      1、義務教育不實行留級制度,學生因身體原因,病假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由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經校務會討論批準方可重讀。

      2、個別學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績優秀,確有條件跳級學習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班主任、任課教師研究提出,經學校同意,報區教育局審批,允許跳級。跳級生一般在學年度開始時到新的班級學習。

      五、畢業

      學校學制為五年,具有學籍的學生,學習期滿后,規定課程成績合格并且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綜合評價合格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學籍管理制度 12

      一、學籍

     。ㄒ唬┯蓪W校教務處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嚴格執行學籍管理制度。

      (二)凡因自動退學者,需填寫《學生退學申請表》,交教務員備案。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取消該生學籍,上報市教委。

     。ㄈ┮虺鰢暾埻藢W者,除遵循第二條款外,在退學前因辦理出國事宜而請假的,正常在文明班評比中予以扣分,至該生退學止,一并取消其扣分。

     。ㄋ模┐_因故需轉學者,需填寫《轉學申請表》交教務處備案,經學校批準后,開出《轉學證明書》,轉出其學籍,上報市教委。

     。ㄎ澹┯新圆〔荒軋猿謱W習、生活的,憑醫院證明可以申請休學一年,休學期滿后應回校辦理復學手續,經醫院證明病未愈不宜復學者,可以繼續休學一年。請事假、病假超過一個學期上課總課時數的三分之一者,應予以休學。

     。o故曠課,一學期累計60節者給予警告處分;曠課累計100節者給予記過處分;曠課累計150節者,作自動退學處理,并正式通知學生家長,自動退學的學生,從處分之日起,取消其學籍。

      二、考勤

     。ㄒ唬⿲W生必須遵守學校的作息制度,按時到校上課,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課者,應請假或補假,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不上課者作曠課處理;在上課后才進教室(或現場)者作遲到處理;在下課前擅自離開教室(或現場)者作早退處理。

     。ǘ┟堪嘣O立點名冊,每節課(包括上課和課程表安排的自習、勞動等)均應由任課老師(或值周生)點名登記,學生考勤情況每周由班公布一次,每月由學校公布一次,學期結束時,須將學生出勤情況計入學生手冊,學籍表和學生檔案。

     。ㄈ⿲W生請假:事假須有家長或醫生證明,請假三天以內的由班主任審批,請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導處提出意見,校長審批,請假經批準后,應將請假單交教導處備案。學生因急事或因病來不及請假者,應回校后當天內持證明補假。凡無假條、無書面材料、未辦手續而未到校者,均按缺課處理。

     。ㄋ模┛记诜秶荷险n、自習、晚修、兩操、勞動、校會、班會。

      (五)考勤人員:上課、自習、晚修、午讀,由任課或落班老師考勤;勞動、校會、班會由班主任考勤;兩操由學生會干部考勤。

     。┛记谵k法:

      1、考勤結果由考勤人員在教室日志上記錄,體育課也不例外。

      2、每周由值班行政為單位將考勤情況綜合、登記。

      三、成績考核

     。ㄒ唬┑掠己

      1、德育考核是對學生的思想政治覺悟、道德品質、行為表現等方面的綜合考核。考核等級分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

      2、德育考核每學期初評,每學年總評。

      3、德育考核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要根據評定內容的基本要求,從學生實際出發,用全面、發展的觀點看待學生,實事求是地分析學生的優缺點,防止片面性。

      4、德育考核的程序

      (1)學生個人自評,并寫出自我鑒定存檔。

     。2)小組互評

     。3)班評

     。4)班主任在參考學生意見、征詢科任意見的基礎上評定學生考核等級。

      5、德育考核結果應通知家長,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ǘ┲怯己

      1、成績考核應以各科教學大綱的基本要求為依據,尚未有教學大綱的學科,以教科書為依據,著重考核學生對基礎知識的`理解、記憶、運用和基本能力。

      2、成績考核分學期考試,學年考試,畢業會考。當年尚未進行會考的科目由學校組織進行學期,學年考試。學期考試只考本學期所教的內容。學年考試考一學年所教主要內容,重點放在第二學期所教內容。畢業會考采取考試和考查兩種方式?荚嚳颇繛檎Z文,數學,英語,政治,物理,化學,生物,歷史,地理,考查科目為勞動技術課和音樂課,體育課由各學校依據教學大綱規定的內容,按照廣東省中學生體育課成績考核暫行辦法進行考試?荚嚭涂疾橐宦稍诒緦W期結束后進行,學完一門考一門。高二會考地理、物理、化學、生物、歷史、政治,高三會考語文、數學、外語。會考的考試科目由省統一命題或由省委托市、校命題,統一制卷,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評卷,統一公布成績?疾轫椖坑蓪W校統一命題,組織實施。

      3、因病不能參加學期、學年考試的學生,可具醫院證明提出申請,經班主任,教導處批準,分情況予以免試一部分或全部學科,或準予參加下一學期的補考。免試學科的學年成績,可根據學生和平時成績評定。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會考者,經批準,可參加下一年度的會考。

      4、學期、學年考試成績計入學籍表和學生檔案,不合格學科均應由學校進行補考,補考后隨一升級。

      5、畢業會考成績不合格者,均應補考。補考由省市統一實施?疾轫椖康难a考,由學校組織,當年進行。

      6、畢業會考各科成績合格,思想品德表現,體育合格的學生,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會考成績經補考后仍不合格或畢業補考缺考者不能依時畢業,只發肄業證書。領取肄業證書者,兩年內可回原校申請會考補考,補考合格者可換發畢業證書。

      7、選修課結束后,學校對學生進行考核,成績計入學籍表、學生檔案。

      學籍管理制度 13

      一、總則

      學校嚴格執行國家學籍管理相關規定,設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工作,使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做好學籍管理,及時增減或更新信息,嚴格落實學生“人籍一致,籍隨人走”要求,嚴禁出現人籍分離、空掛學籍、學籍造假和小學畢業生未被錄取等現象,嚴禁為違規跨區域招收的學生和違規轉學學生辦理學籍轉接。

      二、學籍建立

      我校實行秋季招生、入學。學生辦理入學手續后,學校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三、學籍變動

      1.轉學

      有以下原因之一的,經監護人申請可以辦理轉入手續:

     、侔仓霉ぷ鞯膹蛦T、轉業軍人的子女(憑家長軍轉手續);

     、谡{入工作的干部職工的子女(以工作調動文件為準);

      ③因家庭住址搬遷(以房產證等購房手續原件為準);

     、苓M城務工農民工子女;

      ⑤其他特殊原因必須就近入學的學生。申請轉學的學生,由轉入學校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提交申請并上傳轉入材料(需上傳身份證或者戶口本、轉入原因證明材料),并由我校和縣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完成網上核辦。

      2.休學

      有以下原因之一的,經監護人申請可以辦理休學手續:

     、僖虿〗浽\斷,需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趯W生在一學期內連續請假(包括病、事假)時間超過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的';

      ③因其他特殊原因,確需休學的。申請休學的學生,由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經審核符合休學條件的,開據《義務教育休學申請表》(一份),加蓋學校學籍管理章,(因病休學還須攜帶相關治療手續到學校上一級教育衛生保健部門審核備案),然后由學校上一級主管部門核辦,同意后由學校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同時提交申請,并由縣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完成網上休學流程。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如需繼續休學可復學后再次辦理休學。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3.復學

      休學一年期滿后,監護人提出復學申請,由學校為學生開具《義務教育復學申請表》,加蓋學籍章后,到縣教育局基礎教育科核辦,并加蓋學籍章。學校及縣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完成網上復學流程。

      4. 退學、輟學

      我校不會責令學生停學、退學,不會開除學生;學校發現學生輟學將及時采取措施,努力使其復學。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我校教務處將于每學期末將學生電子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5.留級、跳級

      我校不允許學生留級,一般情況下也不允許跳級。德、智、體、美等方面特別優秀、且具備超前學習能力確實需要跳級的學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提出跳級書面申請,學校同意并簽章,上傳學校簽章后的跳級申請電子影像件,經縣教育局基礎教育科核準后,可以跳級。

      6.學生死亡,學校應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縣教育局基礎教育科注銷其學籍。失蹤或被刑事拘留等原因離校的學生,學校要及時向縣教育局基礎教育科上報,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

      四、考勤

      1.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的作息制度,按時到校上課。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課者,應請假或補假;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不能上課者按曠課處理。

      2.學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課時,需家長證明(或電話)或醫院診斷書辦理請假事宜。

      五、獎勵、處分

      1.對德、智、體等方面均表現突出或某一方面成績顯著的學生,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予以表彰和獎勵。

      2.優秀學生每學年評定一次,學年結束時,由學校授予稱號,并發給獎狀。

      3.對違紀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學校將根據中小學生處分規定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學籍管理制度 14

      一、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各市(區)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含民辦)學籍由市(區)教育局(泰州經濟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管理。市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與控輟工作,建立學籍的學期會審制度,及時糾正或解決學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了解學籍的變化情況和控輟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處報送會審結果和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三條任何學校(含民辦)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圍,新生入學后,學校應按本規定辦理入籍手續。

      第四條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的有關手續,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糾正,引起的后果由學生或監護人負責。

      二、新生入學

      第五條市、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學生報到名冊辦理新生學籍并建立電子檔案,編制省統一格式的學籍號。小學新生入學年齡為年滿6周歲(當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條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報到入學后必須及時辦理入籍手續。無故不按時報到的,學校和當地鄉鎮、村要跟蹤調查,依法確保適齡兒童少年到學校就讀為止。

      第七條凡沒有納入當地就近入學范圍的民辦(含按民辦機制運作的學校)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須與公辦學校劃片招生同時進行。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規定條件的轉學學生。

      第八條新生入學的辦理

      1、農村公辦小學新生入學。由鄉(鎮)中心小學,根據當地適齡兒童名單,在7月底前,向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發<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帶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報到。

      2、城市公辦小學新生入學。適齡兒童監護人根據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施教范圍,在學校公布的報名時間內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齡子女在本施教區的戶籍、居住情況(房產證)等有關證明。

      3、農村鄉(鎮)公辦初中新生入學。農村鄉(鎮)中心小學每年七月,將全鄉(鎮)小學畢業年級學生名冊、畢業生的電子檔案交鄉(鎮)中心初中,并填寫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學、中心初中、鄉(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據接收的學生名冊在七月底前給所有新生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4、城市公辦初中新生入學。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據戶籍和住房分布情況將本轄區范圍內小學畢業生,按施教區分配給各初中學校,各初中學校根據接收的新生名冊,經核查后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5、民辦學校招收小學、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門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地域范圍招生,新生名單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向新生發放入學通知書。

      6、小學、初中新生入學后,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軟件建立學生檔案。城市小學向初中提供畢業生電子檔案的具體方式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7、小學、初中新生無故不按時報到的,應做好跟蹤調查和詳細記錄,報告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確保不讓一個孩子輟學。

      8、小學、初中新生入學后須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縣編碼,第7位表示學校類型,第8位表示學校性質,第9-11位表示學校編碼,第12-15位表示學生入學年份,第16-19位為學生在學校中的編碼。

      9、適齡兒童、少年,因故未及時上學或在外地上學的,戶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確屬應在本地入學的,應安排學校就讀或準予參加畢業和升學考試。

      10、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按規定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家長向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憑相關手續(暫住證、務工證、住房協議)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校就讀,享受當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級的可以建立學籍,非起始年級的按轉學處理。

      11、民辦學校跨市(區)錄取小學、初中新生的,由學校在新學年9月15日前向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發出來源于該地的學生名單。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收到名單即予備案。

      12、學生在小學、初中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須向學校交驗更改后的戶口簿及復印件,學校更改備案后在規定時間(小學、初中在升學報名前)持復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更改手續。

      13、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梢缘狡胀▽W校隨班就讀,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

      14、學校招收的小學一年級學生必須入籍,不能作為借讀生處理。

      三、轉學

      第九條學生家庭戶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區)、鄉(鎮)遷移的,準予轉學。學生單人戶口遷移不視作轉學理由。初中學生在本市(區)、本鄉(鎮)內不轉學。

      第十條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轉學一律不得進行入學考試。

      第十一條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后,轉入學校方可準予復學。

      第十二條轉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學生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同時提交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等原件。

      流程二:轉入地學校審核同意接收后,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并由學籍管理員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

      流程三:學生或監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審核后開出轉學證明。

      流程四:學生或監護人持轉學證明到教育行政部門蓋章后連同學 生登記表交到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為其辦理轉入手續。

      說明:

      1、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中途轉入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統籌安排,并由學校提供同意轉入證明。

      2、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缡∞D學的須經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學校要及時將轉入學生信息輸入計算機。

      四、借讀

      第十三條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條起始年級學生必須在錄取學校取得學籍后方可外出借讀,任何學校不得接受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五條借讀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書面申請。

      流程二: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接受借讀證明。

      流程三:本人或監護人持同意接受借讀證明交到原就讀學校,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借讀證明。

      流程四:本人或監護人將同意借讀證明交到借讀學校,學校憑同意借讀證明安排借讀。

      說明:

      1、同一地區小學、初中原則上不辦理借讀手續。

      2、借讀生的數額不得多于在籍生數的5%,不得影響正常在籍生的學習。

      3、學生監護人因公出國工作一年以上、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長期支援邊疆、現役軍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親屬可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

      4、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的,須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同意。

      5、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籍所在地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借讀學校;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學校時,借讀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原校。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留存學生電子檔案。

      6、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借入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打印紙質<學生登記表>封好后讓其自帶回學籍所在學校,電子檔案留存。

      五、休學和復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或不可抗拒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以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畢業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推遲復學或連續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休學期滿,經批準復學后,應回原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條休學和復學操作流程

      學生因傷病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1、市(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2、住院病歷(原件)

      3、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

      流程二:學校初審后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情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公安、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

      流程二:學校初審后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說明:

      1、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2、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準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3、休學期滿,學生或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須回原級就讀。

      4、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六、留級和跳級

      第二十一條根據省學籍管理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二十二條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可以跳級。小學、初中跳級學生畢業時視為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七、畢業和修業

      第二十三條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和有關考查考核成績合格,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畢業證書,小學畢業證書由學生六年級就讀學校免費發放。初中畢業證書由學籍所在學校免費發放。未畢業者由學校免費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修業證書。學生畢業成績有不及格者,準予補考。補考后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畢業,只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小學修業證書或初中的義務教育證書:

      語文、數學、外語有一門不及格者;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體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條畢業證書、修業證書加蓋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章并經電子認證后生效。

      八、升學

      第二十五條小學畢業學生免試升入初中學習。

      1、跨市(區)借讀的小學、初中畢業生,一般都應回學籍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領取文憑、安排升學。

      2、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可以升入戶籍所在地學區公辦初中,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非戶籍所在地的民辦學校初中就讀,不能升入非戶籍所在地學區的公辦初中。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要升入公辦初中的,需向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進入初中。跨區縣就讀民辦學校的小學畢業生,要先將學籍轉移到戶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

      九、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六條學校依照規定對學生實施獎勵和處分。

      1、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學校應根據規定,民主、公開、公正地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干部。

      2、學生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范、學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關規定的,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勞動教養的學生,服刑、教養期滿超過十六周歲的,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以取消學籍。

      3、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進步顯著,確實改正了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準,可以撤銷處分。處分一旦撤銷應在學生電子檔案上加撤銷記錄。

      4、學生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內仍無改正表現的初中學生,經監護人同意可送工讀學校托管。

      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學生,可按規定送工讀學校。

      到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學籍留在原校,參照借讀辦理有關手續。

      5、累計已經學滿九年義務教育年限并年滿十六周歲的,其本人及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不再繼續上學的,學校審核,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取消學籍。

      6、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下者,可持批準處理單位有關證明,向原校提出書面申請回原級就讀,原校應予接收。

      十、其他

      第二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準后注銷其學籍。

      學籍管理制度 15

      1.建立學籍管理系統:采用數字化手段,統一管理學籍信息,便于查詢和更新。

      2.定期培訓:對教職員工進行學籍管理培訓,提升操作能力和責任意識。

      3.明確職責:劃分各部門在學籍管理中的職責,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4.制定應急預案:針對可能出現的問題,如信息丟失、錯誤等,制定應對策略。

      5.定期審計:定期檢查學籍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并糾正問題。

      6.家校溝通:向家長公開學籍管理制度,增強透明度,鼓勵家長參與監督。

      小學學籍管理制度細則的實施需要全校教職工的共同配合,通過嚴謹的'管理和細致的工作,確保每一個環節都能按照規定執行,從而實現對學生全面、公正、有效的管理。

      學籍管理制度 16

      1.完善入學制度:細化選拔標準,公開透明,確保選拔過程公正。

      2.加強成績管理:推行電子化成績系統,提高成績記錄的準確性和效率。

      3.明確學籍變動流程:制定詳細的申請表格和指南,簡化手續,減少誤解。

      4.優化獎懲機制:定期評估和調整,確保其激勵作用,同時強化紀律約束。

      5.嚴格畢業審查:設立專門的畢業審核委員會,確保畢業條件的嚴格執行。

      學籍管理制度的建設是一項持續的.工作,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不斷調整和完善,以適應教育發展的需求,更好地服務于學生和教育事業。

      學籍管理制度 17

      1、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學區適齡兒童持戶口本報名,必須入學。

      2、根據幼兒的學前教育情況、身體情況、家庭狀況等均衡分班,并注意保持班集體的穩定。所教年級的班主任全員參與分班,采用抽簽定班的辦法,保持分班的公平性。班及順序抽簽而定。班級幼兒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班主任自流,一份上交教務處。

      3、班主任的運用一般采用跟班制,大循環的辦法。

      4、轉入的.幼兒先到教務處辦理轉入手續,然后拿轉入通知單到教導處編班,幼兒拿編班通知單入班,班主任根據入班通知單接收幼兒,及時填寫出點名冊、出席板,并把編班通知單上交教務處,教務處作完整的轉入登記。各個班級每天要及時填寫出席板,班級人數一定要與出席板相符。

      5、轉出的幼兒先到教務處辦理轉出手續,沒有轉入學校證明的不能辦理轉出手續。轉出手續辦好后,教務處通知教導處記錄,教導處通知班主任允許幼兒轉出,發給幼兒學籍。班主任沒接到教導處的通知,不能讓幼兒帶走學籍。轉出手續不健全或沒有轉出手續而“轉走”的,按流失生處理。

      學籍管理制度 18

      1、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后,既取得學歷,由教導處負責登記造冊和統一編號并按規定建立學生檔案。

      2、各班主任要認真填寫學生的學籍卡片,交教導處保存。

      3、學生因家庭住址遷移確須轉學的,須家長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得到批準后,方可轉出。

      4、學生請假必須履行正式手續,否則做曠課論處。請假三天以內者,由班主任審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內由教導處審批,一周以上者由校長審批。

      5、學生因病休學必須呈交請求休學報告及醫院證明,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學生休學時間超過三個月,復學時學?筛鶕鋵嶋H學歷程度并征求本人同意后編入相應的班級。

      6、因故在非戶口所在地申請就學的學生,經有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可準其借讀,并可按有關規定收取借讀費。

      7、小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一律不準退學。

      8、學生違反《小學生守則》、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學校要與家長配合教育并根據情節輕重、態度好壞,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對極少數錯誤較嚴重的學生可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

      9、小學應從德、智、體等方面評價學生。要做好學習困難學生的輔導工作,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

      10、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處分。

     。1) 新生無正當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學,或入學后一月內因病停學。

     。2) 在籍學生一學期內,曠課三十六節。(三次遲到或早退算一節曠課)。

      (3) 一學期內請事假累記達一個半月。

     。4) 在籍學生開學時逾期三天不到。

     。5) 休學期滿,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

      學籍管理制度 19

      根據省教育廳和市教育局有關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為規范我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關于入學

      1、錄取在本校的新生,在開學時準許辦理人學手續。

      2、新生報到時須交驗準考證、錄取通知書、戶口簿。

      3、新生按學校在公告欄中公布的標準交納有關費用。

      4、按學校公布的分班情況到班主任處報到。

      5、新生無任何手續和原因,在開學后一周內不到校報到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6、新生人學后,學校應建立學生檔案資料。

      二、關于休學

      學生因病暫時不能繼續學習者須辦理休學手續。

      1、學生及學生家長提出書面申請,詳說明理由。

      2、交驗區級以上醫院有關病情證明。

      3、由班主任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分管校長審批。

      4、報區教育局普教科批準。

      5、任何班主任及任課教師不得主動向家長建議休學,不得為學生休學弄虛作假。

      三、關于復學

      1、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期滿仍不能恢復學習者,應繼續申請休學(不得超過兩年)。

      2、休學期滿的可在學期前向教導處提出復學申請,并交復學申請、.醫院證明和休學證書等相應證明。

      3、教務處審核后交分管副校長審批后,編入相應班級。

      4、休學學生原則上不可以提前復學。

      5、班主任須憑教務處通知方能接受復讀學生,任何老師不得違規私自接受、安排復讀生。

      四、關于學生檔案資料管理

      1、學生檔案資料包括花名冊、招生表、學籍卡、學生借讀、轉學、休學、復學的'有關資料,學習成績記分冊、學分認定記錄表、《青春的證明》、健康卡等。

      2、學生檔案資料由學校指定教務員和校醫專職負責。

      3、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學生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裝訂、保管工作。

      4、新學年開始后的一周內,完成下列工作:新生學籍卡的核對整理,編排新生花名冊、印發記分冊,填好健康卡的有關欄目。

      5、確有正當理由需借讀的學生,按省學籍管理規定辦理借讀手續。

      6、學生各種檔案資料都要存放在有序,排列整齊,編碼規范,做到查閱方便。

      7、凡借閱檔案者要履行借還手續,不得擅自取檔查閱,歸還檔案必須查驗無缺損后方可重新歸檔。

      學籍管理制度 20

      為實施有效的學籍管理制度,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統: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構建學籍管理系統,實現學籍信息的電子化管理,提高數據處理效率。

      2.加強人員培訓:定期對教職員工進行學籍管理知識和技能培訓,確保他們熟悉并能正確執行相關規定。

      3.定期審查與修訂:根據教育政策變化和社會需求,定期評估并修訂學籍管理制度,保持其適應性和有效性。

      4.強化監督與反饋: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對學籍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確保制度的執行。

      5.家校合作:加強與家長的溝通,讓他們了解學籍管理的重要性,共同參與和監督學籍管理工作。

      通過上述方案的實施,小學學籍管理制度將更好地服務于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保障每一個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學籍管理制度 21

      學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最基本的常規管理,對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貫徹執行中必須保持它的嚴肅性。為了加強學生學籍管理,適應高一級學校招生考試和高中畢業考試以及學生畢業后的需要,進一步提高學校學籍的管理水平,早日實現學生學籍的信息化管理,根據省、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文件精神,對我校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如下:

      一、學籍的'取得

      初一和高一年級新生,憑新生錄取通知書,按規定時間到校辦理繳費注冊和辦理其它手續,舊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交清學、雜費和其它各種費用。家庭經濟確有困難,可以申請緩交或遲交或免書雜費,由班主任了解情況,提出意見,報校長審批。

      開學初班主任收齊學生交費憑證,制好表格交總務處在相應欄目內填上“已注冊”字樣,該學生才取得相應學號,并取得學籍。

      二、學籍的管理

      1、學生學籍設立專柜,信息化管理

      學生學籍、各種表冊,入學后及時辦理齊備,學生檔案裝訂成冊,擺放整齊,設立專柜且把有關內容輸入電腦,專人負責,統一管理。

      2、學生檔案的填寫

      新生入學后,學校根據注冊人數及時建立學籍,按市教育局的規定編寫學籍號,規范填寫,蓋全公章。舊生應根據注冊等情況進行期審。學生檔案中每學期末評語、成績等有關內容由班主任如實填寫,評語要工整,寫好等級操行評語,且在規定的地方簽上班主任姓名以示負責。

      3、休學、復學、退學、轉學的辦理

      學生的休學:在校學生因病或其它正當理由不能堅持學習者,可以休學。由學生本人申請,經班主任、校長同意簽字后,教導處發給休學證,即可休學。因病休學必須持有醫院證明,其它原因休學必須有家長的申請或有關證明。每次休學期限為一年,期滿不能復學者,經學校核實同意后可以再次辦理休學手續,第二年仍不能復學者取消其學籍。

      學生的退學:學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繼續學習或不愿繼續學習者,可以退學。由學生本人申請,經班主任提出意見,報教導處、校長批準后辦理離校手續,即行退學。受飭令退學處分者,也必須辦理離校手續方可離校。

      學生的轉學:學生因家長調動或其它正當的理由,可以轉學,由學生或家長提出申請,經班主任了解情況并同意,校長審核加意見后辦理離校手續,教導處發給轉學證。

      要求轉入的學生,經本人或家長提出申請,學校了解情況,校長審批同意,轉出學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方可轉入。

      4、嚴格執行月報表制度

      每月對學生人數和變動情況做好及時的統計和整理,班主任按教導處報表項目嚴肅認真填寫后交檔案室。

      三、學籍的取消

      1、自然取消

      學生畢業后原取得的學籍自然取消。

      2、非自然取消

      舊生沒有在規定時間內交清學、雜費和其它各種費用(困難生除外),作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學籍;學生因正當理由轉出學校的或被飭令退學處分者也被取消學籍。

      學籍管理制度 22

      一、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范學校管理,全面提高辦學質量,根據《小學管理規程》、《福建省全日制小學學籍管理辦法(試行)》和《泉州市全日制小學學籍管理實施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學生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小學學籍由學校審核、編制、管理,并對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籍管理工作由學校教導處指定專人負責,與班科任建立責任制,設立學籍檔案,嚴格管理,妥善保存。

      二、入學

      第三條嚴格按照市《小學學籍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招收適齡兒童入學,一般情況下,學校不招收不及齡兒童入學。殘疾適齡兒童為正常招生對象,同步實施義務教育,完成規定的年限教育。

      第四條新生注冊后便取得學籍,編列學號。學生學號由九位數字編制組成。按從左到右的順序:前兩個數字代表入學年度,第三、四兩個數字代表鄉鎮,第五、六個數字代表學校,最后三個數字代表學生號碼。學生學號長期不變。留級生和復讀生一律使用原編學號。

      第五條非服務區域的適齡兒童,應辦理借讀手續后方準就讀,按有關規定收取借讀費,并建立正式的學籍。

      第六條新生入學后,學校要填寫好新生花名冊,并由中心匯總上報教育局初教科。

      第七條學校必須為每個學生建立接受義務教育情況登記卡和學籍卡片,不得出現生、籍分離或不符的現象。接受義務教育情況登記卡和學籍卡由班主任負責填寫完整,填寫應實事求是,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每學期末由班主任交教導處保管。

      三、轉學

      第八條學生因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負責審查。鄉鎮內轉學的,由中心審批;跨鎮或跨縣級以上轉學的,需經教育局初教科審批備案后,由所在學校發給轉學證明書,并同接受務義教育情況登記卡和學籍卡一起轉出。

      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開學十五天內辦理。

      第九條接收學校根據轉出學校的轉學證明、學籍卡和接受義務教育情況登記卡,經審核完整,即可編入相銜接的。班級學習,并在學籍卡中注明。

      四、休學

      第十條學生因。ㄦ偧壔蜴偧壱陨厢t療單位證明)無法繼續學習的,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查證屬實后,報中心批準,并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小學畢業班的學生一般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一條小學休學原則上以一學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經申請可延長休學時間。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不得到其他學校就讀。

      五、復學

      第十二條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申請復學,復學時應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學習,并在接受義務教育情況登記卡和學籍卡中注明復學時間。

      第十三條學校應防止未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輟學,如有學生輟學,班主任應及時動員復學并向校長報告,由學校配合當地政府依法促其復學,并堅持學滿規定年限。

      六、留級

      第十四條中心小學原則上實行不留級制度,或留級比例控制在1%以內,其他小學留級比例控制在3%以內。

      第十五條小學階段只允許留級一次。小學畢業年級一般不留級。不得利用轉學和借讀機會,隨意將學生留級。

      七、畢業

      第十六條對修完規定課程且成績合格者,經教導主任審核、校長批準,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不合格者需經過一次補考及格后方發給畢業證書;對雖未修完小學課程,但完成小學四年級且修業年限已滿九年義務教育年限者,發給接受義務教育年限證書。

      八、獎勵

      第十七條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優異成績并獲得一定榮譽的,可按不同情況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對德、智、體、美、勞等方面都得到較好發展且成績突出的學生,應發給獎狀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連續六年被評為“三好學生”,在畢業時,學校應發給“優秀學生”獎狀或證書。

      第十八條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者有關教師提出,屬于發給獎狀的由教導主任審核、批準;授予學生“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號的,需經校務會議或全體教師會議審查通過,由校長批準公布。

      九、處分

      第十九條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侮辱教職員工,毆打同學,聚眾打架,嚴重損壞公物,賭博或有偷竊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了解情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極少數屢教不改的,由學校教導主任調查核實,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

      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第二十條對受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的學生要熱情幫助,不要歧視。經過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有悔改表現和顯著進步的,在被處分后的半年至一年內,可由學生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銷處分要求,經教導主任審查,校長批準,公布撤銷處分,并在學籍卡和學生檔案內濟有。

      學籍管理制度 23

      一、建立學籍檔案

      (一)學籍檔案建立。所有學籍,實名管理。初中一年級對新生學籍數據(含相片)進行全面更新。打印學籍表由家長簽名確認。從區外轉入的學生必須進行信息采集,家長或學生填寫《順德教育系統在校生數據采集表》,學校根據《采集表》內容輸入學籍管理系統。

     。ǘ⿲W籍信息更改、更新程序。在校期間,學生學籍信息有變更時,家長提供有效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學籍信息更改時,學籍管理員在電子學籍管理系統中進行修改。學生學籍信息更改須由校長授權,學校學籍管理員操作完成。

      二、學籍異動管理

     。ㄒ唬﹪栏駡绦芯徒雽W。對適齡少年實行免試就近入學,不得以學生戶籍和居住地變動、學習成績及思想品德等為由脅迫或者誘導學生轉學、退學。

     。ǘ﹪栏窨刂瓢囝~。在招生計劃范圍內校長有權接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如超出招生上限(區教育局統一設置),學籍管理系統將自動拒絕辦理轉學申請,轉由街道教育局統籌安排。

     。ㄈ┮幏掇k理時限。

      初一初二轉學應在學期結束前兩周至新學期開始后兩周內辦理,學期中段及學生在休學和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初三申請轉學必須在上學期完成,下學期不接受轉學申請。

     。ㄋ模┺D學辦理程序。轉學必須有正當理由,在班額未滿的前提下,對戶籍遷入我校招生轄區及在我校招生轄區內符合政策性照顧借讀生條件的學生,優先辦理轉學。不接收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

      1、區內轉學。(1)家長到學生現讀學校提出轉學申請。(2)現就讀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向轉入學校發出申請。(3)轉入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審核通過。

      2、區外轉入。(1)家長憑相關證明材料按就近入學原則向學校教務處提出轉學申請。(2)學校對具有順德戶籍及符合政策性照顧借讀條件的,在招生計劃范圍內應無條件接收。招生計劃已滿,由街道教育局統籌安排。(3)家長來學校教務處領取填寫《順德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申請表》,教務處審核蓋章并通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完成審核程序。(4)家長憑《申請表》回原學校及原學校所屬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蓋章,辦理轉出學籍手續。(5)如有需要到街道教育局完成程序性蓋章。

      3、向區外轉學。(1)家長到教務處領取填寫《順德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申請表》,由學校審核蓋章。(2)家長攜帶表格向區外接收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依照當地要求辦理相關手續。(3)最后憑當地接收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簽章的《申請表》回我校辦理學籍轉出手續,我校通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完成審核程序。

     。ㄎ澹┬輰W辦理程序。學生在學期間,因重大疾病或特殊情況,必須離校一段時期的,由家長憑縣(區)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相關材料,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備案相關材料,在電子學籍管理系統更改學生信息。同時,學校發給學生休學證明。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到期不能復學的',應申請延期,辦理續休手續。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不保留助學金及其它待遇。

     。⿵蛯W及退學辦理程序。學生休學期滿,應于新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復學,復學時學校依據其實際學力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其家長意見后,編入適當年級就學(不能低于休學時的年級)。休學期滿,不按時到校復學((七)自動放棄學籍情況。不明去向或已轉學離校一周的學生,學校在學籍管理系統予以注銷。

      三、畢業證書驗發

      區實行學籍管理實名制驗發初中畢業證書工作。學校審核初三學生畢業資格,將畢業學生名冊上報區教育局,經審核后,驗發廣東省義務教育證書。區教育局審核時,將嚴格按照區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實名核實畢業學生名冊。未按正常程序建立電子學籍檔案的畢業生將不予畢業審批。

      學籍管理制度 24

      為嚴格普通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中)學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學秩序,促進學校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使學生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

      一、入學

      第一條按照省有關高中招生規定,凡符合錄取條件,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由學校發給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憑通知書報到入學。

      報考高中,須按學生志愿和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實施的初中升學考試成績擇優錄取。

      任何高中一律不準私自招收未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錄取的新生,不準接收已被其他中學(含普通中學和職業中學)已錄取的新生。

      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及時報到入學,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入學者,必須在規定報到時間內申述理由,并持因病因事證明,向學校請假(請假時間一般在二周以內),無故逾期一周不報到入學者,即取消入學資格,對被取消入學資格的高中新生,各中學應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除名。

      第二條各中學須在新學年開學后一個月內,將新生注冊名單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由市教育主管部門發給學籍卡和統一編列學號,方為取得正式學籍。學生休學、復學、留級后學籍和學號保持不變,直至畢業。各中學根據學籍和統編學號建立學生學籍檔案。

      第三條新生入學后,學校應在開學后一個月內,按招生規定進行復核,發現德、智、體幾方面不符合條件以及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的,應報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未報到入學的新生,因病確須休學治療者,按休學規定辦理。高中新生因病休學后,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因家長工作異地調動或因居住遷移,經學生家長所在單位證明,家長或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可由轉出地縣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學校將該生錄取通知和有關材料,發往轉入地的市或縣教育主管部門,由轉入地安排入學。

      第五條初中畢業生一般不得免試直接升入高中。但省級表彰的初中優秀學生,可免試升入省、市示范高中。

      第六條普通高中班級學額應不超過56人(包括留級、轉學和復學生)。

      二、考試

      第七條學校要按普通高中課程計劃要求全面考核學生德、智、體等方面的發展情況?己朔挚荚嚺c考查兩種。

      第八條考核以平時為主。德育考查主要看學生本人的政治思想、品德行為,要嚴肅認真地對學生本人的政治態度、思想覺悟、道德品質、行為習慣和社會實踐活動的表現以及遵守中學生行為規范、中學生守則的情況等作出全面的鑒定;文化考試要以課程標準(教學大綱)為依據進行,同時重視對學生相關學科實驗操作能力的考查;體育考查著重考查學生的身體素質、身心健康狀況、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的質量;勞動技術課考查主要看學生的勞動態度、勞動紀律及掌握勞動知識和技能的情況。

      第九條改進考試方法,減少考試次數。每學期只舉行期末考試。高中畢業會考,由省統一組織進行。符合條件的學校經省教育廳審批其學生的畢業會考可由學校自行組織。每學年要進行一次學生體格檢查。

      第十條文化課考試成績一般實行百分制,考查成績采用等級制,分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個等級。每學期的各科成績按平時考查和期末考試平均計算。學期成績不及格的,于下學期開學前進行補考。學年成績,會考學科以會考成績為準,非會考學科按上、下兩學期成績平均計算。實施新課程改革后,考試評價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每學期都應寫學生操行評語,評語應由班主任負責,以《中學德育大綱》、《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為依據,視學生一學期德、智、體等方面的發展情況,以激勵為主,實事求是地肯定學生的優點和進步,同時指導出努力方向。班主任所寫的'評語要征求任課教師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可以對學生操行評定等級。操行等級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學生操行評為優秀、不合格者需經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長審定。

      操行評定結果(包括操行評語和操行等級)應通知學生及其家長,并記入學籍檔案。

      三、升級、留級、畢業、結業

      第十二條學生凡學年成績不及格的學科均應補考。學生補考后,考試有兩科不及格,或考查有三科不及格,或考試有一科不及格、考查有兩科不及格,應予留級。高中階段留級不得超過兩次,畢業年級學生不得留級。

      第十三條學生修業期滿,德、智、體考核合格,應準予按時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由省統一管理;畢業證書均須蓋校長簽字章,騎縫加蓋學校公章;畢業證書由市教育主管部門審查、驗印(在照片右下角加蓋安徽省教育廳普通高中畢業證書專用章);畢業證書存根加蓋校長簽字章,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學生畢業要從嚴掌握。高中畢業班學生須是畢業會考考試及考查(含補考)各科成績均合格,思想品德考查合格,體育達到合格標準的學生,方可畢業。對修業期滿不予畢業的學生,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明書,不得留級重讀。

      第十五條學生學業成績特別優秀,經考試確能達到高一年級水平者,由本人申請,學校批準,準予跳級,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提前報考高一級學校并被錄取的學生,或參加全國性學科競賽成績優異而被高一級學校錄取的學生,準予提前畢業,由學校提出報告,可以在校最后學年成績發給畢業證書。

      四、獎勵、處分

      第十七條學校每學年評選一次"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和先進集體,發給獎狀、以資鼓勵。對某一方面表現突出,或進步很大的學生,也應予以表揚。

      第十八條對犯錯誤的學生,要堅持以正面教育為主,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對違反校紀校規和學生守則,甚至擾亂社會治安的學生須視情節輕重和本人對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以一年為限),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對違法犯罪的學生,由司法機關處理。

      對學生的處分,由班主任會同任課教師提出,經教導處或政教處審查屬實后,報經校務會議討論決定,屬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校長批準公布;屬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應報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由校長公布。

      受處分的學生經過教育改正了錯誤或有顯著進步者,應由班主任提出,經班級評議、學校批準,及時或提前撤銷處分。對受處分學生的改過表現,應予鼓勵。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一般不予撤銷。

      第十九條學生受到獎勵、處分和撤銷處分,都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和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五、休學、復學、退學、轉學、借讀

      第二十條學生因病和其他特殊情況確需休學的,須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學校申請,由班主任核實后提出意見,經教導處審查,校長批準,發給休學證書,并報市、縣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休學時間一般為一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繼續休學一學年。在同一學段,申請休學不得超過兩次。畢業班學生休學的審批要從嚴掌握。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得報考高一級學校或轉入他校。

      第二十一條休學期滿后,須及時申請復學。因病休學期滿復學,須持縣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復學后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到期不辦理復學手續,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二條學生在一學期內,因病或特殊情況請假缺課時間連續超過兩個月,跟班學習有困難,可根據學生意愿給予休學、留級或退學。

      第二十三條學生須退學的應由學生本人持有關證明提出申請,報市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學生在一個學期內,曠課累計達一月以上者可視為自動退學。

      第二十四條轉學須在新學期開學前進行,學期中一般不予辦理。轉學須由學生家長或其監護人向所在學校書面申請,經轉學學校同意后,在省轄市范圍內跨縣(市、區)轉學的,須經轉出、轉入地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跨市或省轉學的,須報市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根據學生情況和學校接收可能,將學生安排到相應學校,編入相銜接的年級學習。

      轉入省和市示范高中的要嚴格控制。按同級示范學校方可互轉的原則,如轉出的學校是省或市示范高中,轉入地的同級示范高中班級有空額方可接收。如要求轉入的示范高中班級學額已滿,應轉到一般中學。

      第二十五條休學、復學、退學、轉學(包括轉出和轉入)學生,學校應于每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匯總上報市、縣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六條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包括技工學校、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民辦普通高中有正式學籍的學生轉學與公辦普通高中學生同等對待。

      第二十七條學生因家庭居住等原因,在學籍所在學校就讀有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借讀,借讀需由學籍所在學校和接收學校同意。借讀學生學籍由原學校管理。

      六、健全學籍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中學應及時、認真地填寫學生學籍登記表、學籍卡片、體質測試表、健康檢查表、體育合格登記卡、畢業生登記表等,作為學籍檔案,由教導處永久保存。有條件的市、縣可以建立高中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二十九條學生轉學后,轉出學校應及時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或密封由學生自帶轉入學校。

      第三十條凡弄虛作假,亂開轉學證書、假畢業(結業)證書,假"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證明、涂改學籍檔案的,對直接責任人應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一條各市教育主管部門要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并定期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七、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解釋權屬于省教育廳。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xx年9月1日起執行。xx年2月頒發的《安徽省全日制普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學籍管理制度 25

      幼兒學籍管理是幼兒園常規管理內容。為了規范泗涇幼兒園的學籍管理,保證教育教學工作的有序性,我園根據上級部門有關規定,特制定泗涇鎮中心幼兒園幼兒學籍管理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1、泗涇幼兒園學籍管理由園長主管,業務園長分管,招生工作負責人為學籍管理員,班級學籍管理由班主任具體負責,實行班級學籍管理制。

      2、幼兒園學籍管理員、檔案管理員要認真負責做好學籍信息的收集、歸檔等工作,要求文字資料與電子資料同時歸檔,確保信息準確、無遺漏、無差錯。

      3、新生入學前必須按規定做好體檢,并將體檢卡、預防接種卡交保健老師處存放和登記。

      4、新生入園須按相關要求填寫好幼兒情況登記表,各班班主任根據新生填寫的幼兒情況登記表,編制幼兒花名冊。

      5、每學期初,各班教師對班級幼兒花名冊進行核對,根據情況及時調整。(幼兒姓名、性別、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等)

      6、各班班主任做好幼兒出缺席統計,對不來園的幼兒,教師及時用多種形式與家庭取得聯系,掌握缺席緣由,并按時上報保健室,準確做好網絡直報工作。

      7、對中途轉學、退學的幼兒需有園長的`證明并登記備案,班級老師根據證明負責陪同家長一起做好各種轉學、退學手續。(幼兒物品的發放、結賬等)

      8、幼兒園檔案管理人員對幼兒獲獎證書進行復印留存。

      9、其他說明:

     。1)如以上制度與上級管理部門要求沖突,則以上級管理部門要求為準。

      (2) 該學籍管理制度解釋權歸泗涇鎮中心幼兒園園長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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