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道路運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簡稱《道條》),以及交通部相關道路運輸管理規章,規范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以下簡稱"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核)定、車輛維護、車輛綜合性能檢測、車輛檔案管理、車輛技術審驗等。
第三條 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我省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制定全省車輛技術管理規章制度;評定公布我省轄區內客車生產廠家出廠的中級客車車型;監督指導全省車輛技術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貫徹執行上級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的法規和標準,制定轄區內車輛技術管理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對轄區內屬于省、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權限的車輛實施技術管理;監督指導全市車輛技術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貫徹執行上級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的法規和標準;按照本級許可權限對轄區內車輛實施技術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明確專門部門、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人員負責車輛技術管理工作。
第三章 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
第八條 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第九條 營運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道路運輸經營者(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到具備條件的A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對車輛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以下簡稱"檢測站")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以下簡稱"國標GB18565")、《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以下簡稱"國標GB1589")的規定對車輛進行檢測,出具全省統一式樣的車輛檢測報告。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車輛檢測報告,按照《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出具"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 (見附件1)作為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欄內注明。
第十條 營運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前,以及年度車輛技術審驗時應進行技術等級評定。
第四章 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
第十一條 營運客車按車長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種;特大型和大型客車分為高三級、高二級、高一級、中級、普通五級,中型和小型客車分為高二級、高一級、中級、普通四級。
第十二條 客車生產廠家出廠新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出廠新型客車評定為高級客車的,按客車生產廠家報經交通部評定并公布的文件執行
我省轄區內客車生產廠家的出廠新型客車擬評定中級客車的,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申報并根據《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以下簡稱"行業標準JT/T325")和《山東省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暫行規則》(以下簡稱"等級評定暫行規則")的規定進行相應評定,符合要求的,以文件和網站形式向社會公布;出廠新型客車為普通客車的,客車生產廠家不需報請評定。
第十三條 營運客車類型及等級核定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市、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行業標準JT/T325"、"等級評定暫行規則"、交通部公布的高級客車技術參數、我省及其他省(市、自治區)公布的中級客車技術參數等相關文件資料,以實車查驗方式進行類型和等級核定。
查驗核定符合要求的,出具"客車等級評定表"(見附件2)作為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因車輛出廠前客車生產廠家不按公布參數生產,或者長期使用機件磨損老化、使用中變更底盤(車身)等配置或改變座椅安裝、行李箱等結構尺寸,導致不符合車型原等級要求的,應降低至相應等級并出具新的"客車等級評定表",按有關規定調整其經營范圍。營運客車類型及等級應在《道路運輸證》車輛類型欄內注明。
第十四條 營運客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前,以及年度車輛技術審驗時應進行客車等級核定。營運客車過戶時,應重新進行客車等級核定。
第五章 車輛維護
第十五條 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
第十六條 日常維護是以清潔、補給和安全檢視為作業中心內容,由駕駛員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
一級維護是除日常維護作業外,以清潔、潤滑、緊固為主,并檢查有關制動、操縱等安全部件,由機動車維修企業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
二級維護是除進行一級維護作業外,以檢查調整轉向節、轉向搖臂、制動蹄片、懸架等經過一定時間使用容易磨損或變形的安全部件為主,并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檢查調整發動機工作狀況和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等,由機動車整車維修企業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
道路運輸車輛二級維護應按期執行。維護作業項目應符合《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或原廠說明書的規定,不得漏項或減項作業,不得降低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加強對道路運輸車輛的.維護,確保車輛裝備齊全有效和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車輛維護應選擇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具有整車維修能力的機動車維修企業進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護應選擇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查認定,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一類機動車維修企業進行。
第十八條 車輛維護按車輛行駛間隔里程進行:日常維護是在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進行。一級維護是車輛每運行2-3千千米進行一次。二級維護是車輛每運行1.4-1.7萬千米進行一次。
對不便于按行駛間隔里程進行二級維護的車輛,可按下列間隔時間進行二級維護:客車和道路貨物專用運輸車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不超過4個月;道路普通貨運車輛等其他道路運輸車輛不超過5個月。進口及特種車輛按出廠說明書的規定執行,無出廠說明書的,按上述行駛間隔里程或時間進行。道路運輸車輛經封存后啟封使用時,應進行必要的維護。已封存3個月以上的應進行二級維護。
第十九條 車輛維護實行合同制,承、托修雙方應簽訂維修合同,實行二級維護竣工檢測、出廠合格證和質量保證期制度。
第二十條 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路檢路查項目。
第六章 車輛綜合性能檢測
第二十一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按規定對車輛進行綜合性能檢測,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由符合條件的檢測站進行。
第二十二條 檢測站分為A、B級。A級檢測站可以進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維修質量、技術狀況等各項檢測診斷經營。B級檢測站可以進行車輛維修質量、技術狀況等各項檢測診斷經營。 檢測站應滿足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標準《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通用技術條件》(GB/T17993,以下簡稱"國標GB/T17993")、交通行業標準《汽車檢測站計算機控制系統技術規范》(JT/T478,以下簡稱"行業標準JT/T478")等有關標準要求。
第二十三條 開辦車輛綜合性能檢測診斷經營業務,應按照"國標GB/T17993"、"行業標準JT/T478"等對檢測站進行建設、改造,報經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專家根據國家和我省的有關標準、規定進行評估,并出具報告。專家評估達到規定條件的,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函告有關當事人并在網站公告。
檢測站的設備器具、管理制度、人員素質、檔案管理、技術資料、微機控制系統等應定期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 檢測站應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要求,申請辦理計量認證;對使用的計量檢測診斷儀具,進行周期檢定;按照國家有關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車輛進行檢測診斷,保證檢測診斷結果準確可靠,由檢測站技術負責人簽發車輛檢測報告;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檔案。
車輛檢測報告全省統一式樣,一式兩份,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檢測站各存一份。車輛檢測報告應保存2年以上。
第七章 車輛檔案
第二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建立車輛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評定記錄(附車輛檢測報告)、營運客車等級核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見附件3)由市、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印制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出廠新車投入使用前,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對車輛進行一次全面的技術檢查和調整,查驗附屬裝備配備情況,組織車輛駕駛從業人員進行適應性培訓,嚴格執行車輛走合期的各項管理規定,建立車輛技術檔案。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應包括: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營運客車等級核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技術檔案由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推薦式樣,道路運輸經營者自行印制。
第二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加強對車輛管理檔案、車輛技術檔案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健全管理和考核制度,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道路運輸車輛辦理過戶等變更手續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將車輛管理(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給車輛落戶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道路運輸經營者。
第二十八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建立健全車輛技術檔案管理和定期向市、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制度。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總成修理、整車修理情況應三個月報告一次,車輛事故情況應每月報告一次。個體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車輛技術檔案管理和定期報告由委托實施車輛技術管理工作或二級維護的單位負責進行。市、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及時將報告有關信息錄入車輛管理檔案。
第八章 車輛技術審驗
第二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每年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審驗時,應當包括以下技術項目:
(一)評定車輛技術等級;
(二)核定營運客車等級;
(三)車輛技術檔案管理情況;
(四)車輛結構、尺寸變動情況;
(五)車輛強制二級維護執行情況;
(六)國家和我省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車輛以上技術項目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過車輛審驗。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道路運輸車輛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一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或擅自改裝營運車輛的,依據《道條》第七十一條規定處理。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不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按照《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理。
對其他違反本規定的道路運輸車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部有關規章及我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我省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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