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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廠區車輛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生產廠區車輛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14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生產廠區車輛安全的管理制度 1
井下接送人是礦山往井下運送人員的主要通勤工具,為確保人員安全和車輛行駛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1、所有井下接送人車輛司機,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并取得“機動車輛駕駛證”。
2、嚴格按照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運輸作業。
3、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車、違規駕車。
4、嚴禁車輛“帶病”運輸。發現車輛存在問題要及時進行檢查、維修,保證車輛車況安全良好。
5、所有井下車輛都必須安裝和使用尾氣凈化裝置,減少尾氣對井下空氣的污染。
6、駕駛室內按規定額定乘座人數乘座,嚴禁超員。
7、接送人員車輛在檢身房外依次等待入井人員乘車,每趟車,出入井時,必須由跟班經理臨時確定一名負責人,負責入井人員有序上車,人員上車完畢后負責關好車后門,方可通知駕駛員行駛,嚴禁超員。
7、因井下環境受限,車輛行駛速度最高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在通過交叉路口、拐彎、路況較差、照明較暗等地段時必須減速慢行,鳴號提醒。
8、井下行駛中遇見行人時,應在相距10米處停車避讓,必須堅持“先過人,后行車”的`原則;當車輛上下走道行駛中遇行人,應提前鳴號提醒行人靠邊躲避。
9、下坡時要緩慢行駛,嚴禁空檔滑行;在上、下坡時,要根據車載情況和坡度大小,選擇合適的檔位,嚴禁車輛在陡坡行駛中換檔。
10、在車輛行駛中,兩車之間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以防發生碰撞。
11、井下接送人車輛,除加油、維修可以離開,其它時間一律不準離開指定停車區域;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由主管副經理或主管車間主任批準同意。
12、所有車輛必須配備1個3公斤的干粉滅火器。
二、車輛檢查制度
1、檢查內容:制動、方向、發動機、輪胎、燈光、儀表、電氣線路等部件情況。
2、檢查規定:
(1)駕駛員應在開車前,對車輛安全性能例行檢查,確定車輛安全可靠后,方可行駛。
(2)車輛駕駛員每旬對本車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修、保養,保證車況良好,并做好記錄
(3)分公司主管設備副經理、主管車間主任每月應對所管轄范圍的接送人員車輛不少于兩次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應及時處理,并做好檢查記錄。
(4)分公司安全科不定時對本單位的接送人員車輛進行安全運行情況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5)對檢查出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應及時進行處理和整改,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責令停止運行。
(6)對違反運輸規定和存在隱患問題不進行整改的,要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7)分公司安全科必須建立井下接送人車輛安全檢查記錄檔案,每月將主管設備副經理、主管車間主任、安全科、駕駛員檢查記錄存檔。
三、責任追究
1、發現車輛行駛超速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并罰款200元;情節嚴重者,分公司要立即更換駕駛員。
2、發現車輛超載對跟班經理處罰300元,對跟車負責人處罰100元。
3、發現駕駛員酒后駕駛、車輛嚴重帶病行駛,要立即責令停止行駛,并更換駕駛員;若造成事故,對駕駛員及相關責任人進行事故責任追究。
4、根據安全檢查規定要求,若發現存在監管不到位、檢查不到位、無檢查記錄等情況,對相關負責人處罰500元。
生產廠區車輛安全的管理制度 2
一、汽車司機
1、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管理規則。
2、駕駛員必須攜帶駕駛證,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在駕駛時不準吸煙、飲食、談笑和其他妨礙安全的任何動作,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3、行駛前必須檢查車輛剎車、方向機、喇叭、照明信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嚴禁帶病出車。
4、行駛前,應檢查周圍有無障礙物,鳴號起步。
5、在上下乘員時,必須做到停穩開門,關門起步。
6、在行駛中,應隨時注意來往行人及車輛動態,減速慢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拐彎5公里;車間、庫房3公里;叉路口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并鳴號示意。
7、停車時要選擇適當地點,不準亂停亂放,應按指定地點依次停放。停車后應將鑰匙取下,拉緊手剎。
8、在吊車下面裝卸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不準在這時檢查、修理車輛。
二、車輛修理安全規程
1、工作前檢查起重設備及工具性能是否良好。
2、修理車輛底盤特別是拆裝輪胎時,必須頂穩千斤頂,并墊穩木枕或鐵凳。
3、修理鏟車等時,必須墊好枕木撐好撐架。
4、試車啟動前,應先檢查周圍環境情況。在運轉時檢查故障,須隨時注意旋轉部位,以防打傷頭、手。
5、凡需進行試車,必須由持證人員駕駛,試剎車時,必須思想集中,注意車前行人、堆物,并看清車后有無車輛。無駕駛證的修理人員,不準開動各種車輛。只準原地發動。
6、試高壓火花時不準在加注機油入口處,以防失火。
7、油路系統發生故障時,汽油不準以直流方式使用或用軟管直接注入化油器發動引擎。
8、車輛進行試車時嚴禁帶人,駕駛室兩旁不準站人,車輛未停妥,嚴禁上下。
9、凡在夜晚途中修理拋錨車輛時,不準用明火照明。
10、車輛須氣割、燒焊動明火時,事先要采取防火措施。
三、牽引車、叉車、拖拉機、鏟車安全操作規程
1、司機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加強安全行車責任感,嚴格遵守本規程。
2、司機必須持有駕駛證,嚴禁無證駕駛,實習司機除持有實習證外,必須有正式司機隨車帶教。
3、各種生產用車,必須有保證安全音響器、大小燈、方向燈、轉向器、制動器等必須靈敏可靠。
4、在行駛前,應查看周圍行人或障礙物,鳴號起步。
5、行駛時應注意來往車輛行人的動態,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拐彎時速5公里;車間、庫房3公里;叉路口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6、同方向行駛的車輛,前后兩車的距離至少在10米以上,不得后車超前車。
7、車輛調頭、倒車必須密切注意來往車輛、行人和周圍情況,慢速進行。
8、隨車乘員駕駛室設有坐位的.只準坐二人(包括司機),其他部位一律不準乘坐,掛車一律禁止乘人。
9、車輛在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任何人上、下和扒車、跳車。
10、夜間臨時停車在車間門口和交叉路口,應開放小燈,司機不得遠離。
11、車輛在吊車下面裝卸物件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以防落物傷人。
12、叉車作業時鏟件升起高度不得超過全車高度的2/3,行駛時鏟件離地高度不得高于0.5米。
13、行駛時,禁止吸煙、飲食、談笑或其他妨礙安全動作。
14、司機離開車輛必須將開關鑰匙隨身帶走。工作完畢后,必須將車輛剎穩,并摘檔熄滅,叉車鏟腳應放落地面。
15、機動車如發生重大事故,要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經有關部門現場觀察分析后才可變動現場。
生產廠區車輛安全的管理制度 3
為保證魯泰一廠原礦車輛運輸安全、高效,規范在此范圍內所有運輸車輛的運行,結合礦山現行相關管理制度,針對礦區運輸路線的實際特點,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僅對礦山運輸車輛和廠區相關運輸車輛相關說明。
一、駕駛員要求:
1、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專業的技能培訓并取得相關車輛駕駛證和此從業資格證。
2、對所有新加入運輸車輛的.駕駛員要進行現場路線的駕駛培訓(原則上不少于3到5天),通過運輸車輛管理人員的考核,方可上崗就業。
3、所有運輸車輛使用前,駕駛員都必須進行啟動前的檢查,以確保車輛處于安全狀態。如車輛有故障,未修理好之前不能進行運輸任務。
4、駕駛員必須熟悉各路段路況,對特殊路段要有專人指揮。
5、對上下坡路段必須保持有效的安全距離,礦區路段遇車、戳車兩車保持安全間距,駕駛員并熟悉各路段警示標志、標牌。
6、遇交叉路口注意鳴笛、減速和突發情況的準備。
7、嚴禁駕駛員開疲勞車、帶病車和酗酒開車,問題車、安全隱患車。
8、定期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訓。
二、車輛管理要求:
1、車輛必須相關證件有效齊全,以備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查驗。
2、車輛必須經公安、交通部門審查合格,達到車況良好,設備齊全。
3、車輛必須配備車載滅火器材,需要的情況下配備無線通訊系統。
4、車輛運行時嚴格控制好車速,嚴禁在礦區路段內超車。
5、車輛停放、維修必須集中統一管理。
6、車輛要做好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和維護,確保安全高效完成廠區原礦運輸任務。
三、車輛運輸考核內容:
車輛運輸考核由西鄉縣魯泰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一分廠,定時和隨機抽查考核。
1、工作日車輛出勤率。查看車輛工作日是否按要求出勤是否達到出勤標準。
2、是否按規要求駕駛。對駕駛員進行隨機抽查是否達到規定、文明和安全駕駛。
3、車輛抽查。是否存在問題車隱患車輛。
4、是否有違規現象。礦區路段超車、超載,交叉路口不減速鳴笛下坡時空擋滑行不按規定駕駛的。
生產廠區車輛安全的管理制度 4
目的
為加強選廠交通安全管理,保持廠區交通安全和道路暢通,防止廠區內生產設備設施、安全設施、標志牌、道路交通設施、綠化帶等不受機械車輛損壞;保障全體員工的生命安全和企業財產不受損失,確保廠區道路干凈、整潔,制定本規定。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廠區內所有機動車輛。
管理部門及職責
1、生產科為全廠所有機動車輛主管部門,負責對機動車輛和駕駛人的日常管理及所屬車輛的維護、保養、檢查。
2、安全環保科負責現場安全監管,安全檢查。
定義
廠內機動車輛是指在廠區(含生產作業區域)行駛的各種車輛,即:汽車、裝載機、挖機、摩托車、叉車、外單運送材料的載重卡車。
管理內容
第一條凡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持有效的行駛證并有完整的車牌號,駕駛員必須隨身攜帶駕駛證及車輛行駛相關證件,經生產科登記備案,在安全環保科簽訂安全協議并進行安全交底后方可準許在進入廠區作業(外來運送材料車輛除外),否則不準在廠區從事營運。
第二條進入廠大門及轉彎、過磅時機動車輛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公里/時;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在廠內道路行駛時不得超過15公里/時,禁止超速行駛。
第三條消防、救護車等特種車輛只有在執行任務時方允許使用警報器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超速行駛,其它車輛及行人應迅速避讓。
第四條運礦車輛運輸時嚴禁超速行駛,并有可靠的防泄漏/拋灑的措施。
第五條機動車在行駛中,前后車之間應根據車輛行駛速度和氣候情況,保持隨時可以制動安全的距離。
第六條廠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調頭轉彎、通過交叉路口及大門口時應減速慢行,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挖機、裝載機等機械車輛帶物行駛或調頭轉彎時,必須將物品放至較低位置行駛,以防止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發生晃動及物品墜落所造成的損壞。
第七條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的貯存倉庫區域限制車輛進出,摩托車禁止進入危險品倉庫;機動車輛運送貨物要捆扎牢固。
第八條機動車輛必須停放在車庫或指定的停車處,禁止在轉彎處、交叉路口、消防設備和消火栓旁停放各種機動車輛,不準停放在坡度大于5%的路面上。
第九條在廠區內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駕駛員應嚴格遵守廠區交通安全規定,嚴格執行車輛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條廠區內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駕駛員都必須有駕駛證才能駕駛車輛,無駕駛證者不得駕駛車輛,否則按違章處罰;若造成事故的,應從重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各種機動車輛在廠內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立即停車并先設法搶救傷員,保護事故現場,及時主向管部門和安全環保科報告,聽候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先做好現場調查記錄,查找事故原因,嚴格區分事故責任,在事故處理的同時應研究制訂出有關防范措施,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對責任人、責任單位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外來車輛的安全管理由對口聯系部門負責,發生交通事故或出現其它異常情況時由對口部門負責處理,安全環保科將視其嚴重程度對管理及責任單位進行考核。
事故處理
第十四條廠區所有機動車輛必須進行定期檢查與日常維護保養并建立臺帳(維護保養、車輛運行、定期檢驗),檢查發現一次考核100元,第二次考核2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五條廠區機動車輛應按交通部門規定每年必須進行一次驗車審核,驗車審核單據交生產科備案,未做到一次性考核100元,逾期未經檢驗的車輛不得行駛。
第十六條機動車輛在出車前及停車后都必須進行認真檢查,檢查項目按保養規程進行;在行駛途中,應隨時觀察車輛零部件和車輛運輸的工作狀況是否處理正常狀態,如發現異常應及時停車處理,如發現車輛故障應及時排除,嚴禁帶病行駛,未做到一次性考核100元。
第十七條對不遵守選廠有關規章制度、不聽從現場指揮人員、管理的',調度應提出口頭批評;屢教不改的給予200元及以上的處罰;
第十八條對不遵守公司有關規章制度且造成損失的,除照價賠償外,按情節輕重處罰200—500元。
第十九條不服從指揮,不按規定路線行駛,亂停亂放而造成廠區道路堵塞,交通混亂,影響進出其它車輛正常作業,除批評教育外,并給予當事人100—200處罰元。
第二十條任何車輛撞(壓)掛壞生產設備設施、安全設施、消防設施等,除照價賠償外每次考核100—300元。
第二十一條廠區內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在運輸作業行駛途中,一律不準載人;若違反規定,首先要追究駕駛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在廠區道路上維修車輛,污染地面及亂扔飯盒等垃圾雜物的,除責成當事人清除污染物外,另罰款50—200元。
第二十三條損壞綠化(樹木、花草等)視情節輕重罰款100—500元。
第二十四條全廠員工如及時向生產科、安全環保科舉報上述情況,并經查實的將相關管理規定給予獎勵。
生產廠區車輛安全的管理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內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產區、生活區交通安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司員工、外來施工人員與外包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財產安全和其它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工業企業場內運輸安全規程》及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工廠區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辦保衛組負責,有權檢查車輛牌證、速度、駕駛人員證件,對違反廠區交通安全規定的人員、車輛進行查處,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處理廠區交通事故。
第四條交通委員會負責公司內部車輛的管理,建立車輛管理檔案,按照技術規范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檢測。
第五條生產經營綜合管理部負責內部運輸車輛駕駛人員的培訓,建立內部運輸車輛駕駛人員資格檔案。
第六條各分廠、部門負責各自公用車輛及外來車輛的廠內運輸安全管理,并加強對本單位的私用車輛駕駛員在公司區的交通安全教育,預防發生交通事故。
第七條公司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毀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第八條駕駛機動車輛必須證照齊全,禁止無證駕駛、酒后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第九條公司區域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向公司辦保衛報告,公司辦保衛負責交通事故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上報公安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第十條公司各分廠、部門外出辦事用車,由公司辦公室統一派遣,須到本縣以外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第二章生產區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凡須在公司生產區域內經常出入的機動車輛,除特種車輛外,必須到公司辦保衛組辦理相關出入手續,并取得通行證后,方可出入生產區
第十二條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必須自覺接受門衛登記,并經值班人員交代注意事項后方可進入,出門時應自覺接受門衛值班人員的檢查。
第十三條廠區內行駛機動車輛,必須按照管理部門指定的線路和速度(出入廠門5公里/小時,主支干線20公里/小時,彎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時、倉庫線20公里/小時,裝有硫酸、苯、煤焦油、燃料油、甲醇及其它危險品的槽車5~10公里/小時)進行安全行駛,嚴禁違章行駛;消防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第十四條機動車輛進出門、經過廠區高溫高壓路段或過磅,須按先后順序行駛,禁止強行超車或插隊,以免影響正常的交通秩序。
等候過磅車輛必須按順序排隊,禁止插隊擾亂排隊秩序。
第十五條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2.5米;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第十六條特殊情況下載物超寬、超高、超長必須有明顯標志,過狹窄地帶、棧橋、框架、高空管架下時,應與進入該公司生產管理部門聯系專人指揮,檢查仔細、緩行、嚴禁強行通過。
第十七條嚴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資,特殊情況應經主管部門同意并設立明顯標志;履帶車在水泥道上行駛,必須鋪設軟墊;通過電纜溝、排水溝、管架下的道口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駛。
第十八條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警示標志。
第十九條裝載散裝、粉狀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必須封蓋嚴密,否則禁止上路行駛。
第二十條出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因特殊情況需要通過禁止通行的路段時,必須經公司辦批準同意,方可通行;廠區內施工安裝單位因施工安裝設備需要改變道路交通線路或封閉道路的,必須事先到公司辦辦理有關手續,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設置警告牌、紅色信號燈、圍欄等),方可進行施工和設備安裝。
第二十一條進入公司內的機動車輛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亂停亂放,防止影響消防通道。
第二十二條外來聯系業務的機動車輛,須在門衛進行登記,得到同意后方可進入,并按指定路線行駛,從原路返回出廠。
第二十三條與生產和工作無關的機動車輛,禁止駛入生產區。
第二十四條禁止出租車、電三輪、人畜車進行生產區,因工作臨時需要進入的,須經公司辦同意,方可進入。
第二十五條生產區內夜間禁止停放機動車輛,需停放的,必須以公司辦同意,并按指定地點停放。
第二十六條廠區內拉運原材料、產品、物資出廠,必須憑有效出門條方能出廠,廢舊物資出門須持生產部門出具的出門條可放行。
第二十七條拉運貨物的機動車輛從物流門出入,禁止從人流門出入;因情況特殊需從人流門進出的,須經公司辦同意方可通行,貨車嚴禁人貨混載。
第二十八條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禁止偷運、托運物資出廠。
第二十九條兩輪摩托車車況必須良好,證照齊全,禁止超速行駛,按規定統一停放;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統一乘載,不得超載(限乘1人),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三十條自行車和助力車(電動自行車)必須附件齊全,車況良好,禁止騎飛車、騎車載人及違章行駛。
第三十一條無阻火器的機動車輛禁止進入禁火區。
第三十二條行人必須遵守交通安全規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邊右側行走,禁止橫排行走、穿越綠化帶。
行人或機動車輛通過交叉路口,必須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第三章宿舍區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進入生活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按照規定的速度(限速20公里/小時)行駛和地點停放。
禁止機動車輛在生活區占道停放,影響消防通道:
1、凡住宿區職工擁有的私家車、公用車、走親訪友的車輛公司停車場未建之前,所有車輛應靠邊依次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所有進入宿舍區的車輛,必須嚴格遵守限速規定。
3、嚴禁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行宿舍區。
4、禁止三輪摩托車、貨車、農用三輪貨車駛入宿舍區。
如有特殊情況者,包括施工方臨時性使用車輛須公司安全保衛部同意方可進入。
第三十四條在公司辦公大樓停放機動車輛,須聽從管理人員和有關部門指揮,按規定停放,禁止機動車輛從綠化帶間的人行道路通行。
第三十五條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辯論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公司宿舍區道路上通行,必須由其監護人對其進行帶領。
第四章考核
第三十六條違反交通管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50元~200元處罰:
1、在公司區域內無證駕駛、酒后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情節輕微的;
2、未按指定線路在生產區行駛的;
3、在公司區域內駕駛機動車輛超速超載行駛的;
4、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點停放車輛或車輛亂停亂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5、不服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和管理的;
6、出入生產區機動車輛,按規定須辦理通行證、準字牌而不通行證、準字牌的;
7、不接受門衛值班人員檢查的;
8、違反以上辦法規定中的禁止性條款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以下規定的,除對個人給予從重處罰外,對施工單位人員違反的單位或私營業主給予考核,從治安保證金中扣除部門或全部金額;對公司員工違反該規定,考核該員工所在單位每項200元,單位正職100元、副職80元:
1、駕駛機動車輛偷運公司物資出廠的;
2、不聽從指揮和管理,駕駛機動車輛故意沖撞門衛值班人員或闖崗的;
3、機動車輛不接受檢查,故意刁難、辱罵或出手毆打值班人員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制度行為的個人和單位的處罰或考核,由公司辦公室執行。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生產廠區車輛安全的管理制度 6
為進一步加強廠內運輸車輛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杜絕各類交通事故的發生,根據公司會議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一、廠內所有運輸車輛剎車、燈光、鳴笛、警示系統,必須保證正常使用,每檢查發現上述項不能正常使用的.,對車輛所屬承包人罰款伍拾元,同時連帶處罰車輛使用單位安全員貳拾元,單位負責人貳拾元。
二、車輛進出庫房、路口、垛口及轉彎處,必須減速、鳴笛、打轉向燈,每檢查違反上述要求的對車輛所屬承包人罰款叁佰元,同時連帶處罰車輛使用單位安全員伍拾元,單位負責人伍拾元。
三、原料、成品車輛每車限載2.5噸,如檢查發現超載運行,每次對車輛所屬承包人罰款貳佰元,同時連帶處罰車輛使用單位安全員伍拾元,單位負責人伍拾元。
四、廠內車輛在廠區行駛限速每小時5公里,嚴禁超速行駛,每檢查發現一次超速行駛對車輛承包人罰款叁佰元,同時連帶處罰車輛使用單位安全員伍拾元,單位負責人伍拾元。
五、原料、成品倒運車輛除駕駛員可乘坐的人員外,其它部位(駕駛室頂、腳踏板等)不準載人,嚴禁人貨混載,每檢查發現違反上述情況,對車輛所屬承包人罰款壹佰元,同時連帶處罰車輛使用單位安全員伍拾元,單位負責人伍拾元。
生產廠區車輛安全的管理制度 7
一、車輛出入管理
1、本公司生產用車輛一律憑粘貼或懸掛機運公司標識牌進出廠區。車輛標識牌應妥善保管,不得轉借,如有損壞及時更換。私家車出入廠區時須將“通行證”放在明顯位置,以便查驗。
2、車輛進入廠區減速慢行(車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按交通標志的指示行駛。遵守廠區內各項交通警示,禮讓三先,不搶道占道,不鳴喇叭,不隨意停車下客、等客。
3、外協、外雇車輛需進入廠區,請提前與保衛處聯系,以便掌握情況及時放行。
4、運送貨物、備品備件進出廠區必須符合管理規定,并經保衛處同意,開具物資進出通知單,方可放行。
5、持證車輛不得將與工作無關的人員、上訪人員、推銷人員帶入廠區,嚴禁車輛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二、車輛停放管理
1、廠區內所有路段嚴禁停放各種車輛,各種車輛應按指定的位置停放。自覺接受保安人員的指揮,在規定區域或指定車位居中有序停放,保持車頭朝向一致。
2、廠區內通行的車輛一律按廠區內交通標志行駛,嚴禁逆向行駛。人員上、下車后立即駛離,不得在通道上滯留。
3、公司大院內樓前位置為轎車專用停車位原則上只供科室職工私家車停放車輛,具體的車位由綜合科掌握和協調,其它部門和人員的車輛不得占位停放,需要停車的.可到公司后院所畫停車區域進行有序停放。
4、外單位工作人員公務來公司大院辦公的一律到東區停車場,停放時不得阻塞通道,按線有序停放,嚴禁跨線停車,線外停車。
5、加強安全防范意識,車內不存放貴重物品,停車后及時關鎖門窗。停車時避免與其它車輛發生碰擦,如有碰擦,應主動與車主或門衛人員聯系,妥善處理。
三、違章處理
所有車輛(包括私家車、外協外雇車輛)進入廠區后,駕駛人員應自覺遵守廠區管理規定,文明行駛,文明停車。對不遵守停車、行駛管理規定、不配合工作、不服從指揮的,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1、廠區內車輛不按規定停放和行駛的,被公司生產、安全管理部門查處的或被公司武保處查處的公司將進行通報批評并根據情況給與50—200元罰款;個人車輛如違規三次以上將通知車主予以警告;并在下一輪更換通行證時將不予核發單位廠區汽車通行證。
2、對使用別人車輛通行證進入廠區的車輛,一律沒收廠區汽車通行證,并在下一輪更換通行證時將不予核發單位廠區汽車通行證。
四、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生產廠區車輛安全的管理制度 8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車輛出入和停放管理,維護暢通有序的良好秩序,規范、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2.員工車輛
2.1員工的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要放入指定車棚,應自行管理好、鎖好、排放好。
2.2員工的汽車一律不準進廠,按秩序停在公司大門外的車位上,自行管理好、鎖好、排放好。
3.公司的貨車、班車、公務車輛
3.1進入公司時,應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隨意停靠。
3.2公務車輛出廠,需憑《派車單》放行,由公司綜合辦安排。
4.外來車輛
4.1任何外單位車輛未經允許一律禁止進入廠區,停靠在公司大門外的車位上。
4.2送貨、拉貨、廢舊物資車輛,嚴格登記,憑主管經理簽字的`出門證出廠。
4.3外來檢查、參觀車輛登記后可以進入廠區,停放在指定位置。
4.4拉垃圾的車輛可以進入廠區。
生產廠區車輛安全的管理制度 9
為維護企業安全,保證車輛、物品出入廠的管理有所遵循,特制定本規定:
一、管理責任:
車輛出入廠大門應遵循本規定,由保安人員負責管理。
二、免檢車輛:
公司總經理、助理及以上級別人員的車輛、公司辦公車輛為免檢車輛,隨時放行。
三、廠商車輛:
1、供應商送貨車輛經門衛查對貨物后允許放行入廠,車輛出門時經門衛檢查后空車放行。如果有其它物品裝載于同一車內者,須由貨物驗收部門負責人在入庫單簽字證明,安保部審核簽發出門證,經門衛查對登記后放行。
2、裝運本公司各種貨物的車輛及公司內部各車間物資出廠,憑主管部門核發的證明文件,安保部審核簽發出門證,經門衛查對登記后放行。
3、運輸本公司產品出廠的車輛憑出門證經門衛核對后放行。
4、進廠施工單位自帶備用工具或物品(含施工單位、樣品及其進廠裝運成品的設備容器等)入廠,應由施工單位填寫工具、物品進廠申請單,一式兩聯,入廠時安保部保存,出廠時由安保部審核,經門衛查對放行。
5、外出修繕、修造、加工物品,需要攜帶返回廠的樣品(含采購、修造樣品)送外校正儀器,自備裝運物品的容器或其它應用攜返的物品,應由主管部門填具“工具物品進廠清單”,一式兩聯(入廠時間抽存第一聯、第二聯由經辦人自存為返廠的憑證)。安保部審核簽發出門證,經門衛查對登記放行。
四、參觀車輛:
1、公司總經理助理及以上級別人員陪訪的參觀車輛免檢放行。
2、其它車輛由總經辦通知安保部,經門衛查對登記后放行。
3、到銷售部、供應部的客戶車輛登記放行。
五、其它規定:
1、公司員工私家車輛及客商來公司的非運輸車輛禁止進入廠區。
2、車輛進入廠區必須減速慢性,廠內車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
3、車輛進入廠區必須遵循服從有關部門的安排,禁止亂停亂放。
4、門衛對存在問題的車輛禁止放行,依照本規定索取相關證件,并報告安保部。
5、車輛出入廠區的各類證明文件除繳有關部門外,由安保部專人管理,存檔備查。
六、私家車、自行車、摩托車:
1、禁止自行車、摩托車攜帶任何私用物品進入廠區。
2、自行車、摩托車按順序停放在車棚內。
3、自行車、摩托車進出門崗要下來推行。
4、私家車輛停放在辦公樓院內。
七、違規責任:
1、公司員工車輛違反本規定視情況由其個人及主管部門承擔相應責任。
2、供應商、外協單位車輛違反本規定,視情況由車輛駕駛員、供應商、外協單位、業務部門承擔相應的責任。
3、車輛運輸本公司物品出廠的.,按價值10倍以上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送交司法機關。
4、車輛在廠區內造成的破壞,視情況由駕駛員或主管業務部門承擔全部經濟賠償。
5、禁入廠區車輛進入廠區的,視情況給予50——1000元的罰款。
6、門衛違反本規定隨意放行車輛出入的,每人每次罰款100元。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由門衛承擔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送交公安、司法部門。
本規定由安保部負責落實執行,及有關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生產廠區車輛安全的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止發生火災爆炸事故,保障員工生命安全及企業財產不受損失,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全體員工均有對本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全體員工均有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屬地責任單位對屬地區域內本制度的執行情況負有直接管理的責任和權力,其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屬地區域實際情況制訂內部管理細則,對進入屬地區域的內外部人員、車輛進行管理和獎懲,但必須以明確履行告知和宣傳義務為前提。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五條本制度所指廠區是指包括公司所有生產裝置區和儲存罐區的獨立封閉區域。
第六條允許進出廠區的機動車輛的范圍:
1、物資原料采購送貨車輛。
2、產品物資銷售提貨車輛。
3、外來施工檢修車輛。
4、垃圾清運車輛。
5、消防、救護車輛。
6、其他經安全環保部批準可以進入廠區的車輛。
第七條除施工和緊急情況外,機動車輛只能從公司門衛進出廠區。
第八條轎車、客車、摩托車等機動車輛任何情況下均不允許進入廠區。
第九條消防、救護車輛可以視其工作特點優先進入,緊急情況下不用登記可以直接進入廠區。
第三章職責
第十條安全環保部保衛科職責
1、負責對進出廠區的機動車輛進行登記。
2、負責對進出廠區的機動車輛進行防火措施檢查。
3、負責對進出廠區的機動車輛進行證照相符檢查。
4、負責對駛出廠區的機動車輛進行證物相符(出門證與所載物資的數量、品種、規格等級相符),并檢查其是否夾帶物資。
5、負責對進出廠區的機動車輛的司乘人員進行檢查登記和安全提示。
6、負責根據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的進廠目的,規定其行駛路線和停靠地點。
第十一條其他單位職責
1、負責引領本單位職責內相關機動車輛進廠,并履行相關檢查登記手續。
2、負責對引領進廠后的機動車輛的安全、治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章車輛檢查
第十二條需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的檢查內容
1、有行駛證、車牌照,且證照相符。
2、車況良好。
3、正確配戴、牢固安裝標準防火帽。
4、有相關單位員工引領。
5、油品運輸車輛有正確配備標準接地線且連接處與車架用螺栓固定,接地線與地面相接觸。
6、登記領取相應《機動車輛入廠證》,并放置于駕駛室擋風玻璃右側位置。
7、凡需進入公司廠區的外來車輛,保安必須對車輛駕駛人員、駕駛室及車箱內物品進行仔細檢查,監督運輸車輛將自行焊接的水箱內所盛裝水全部放掉或加滿后對車輛進行過磅計量,司磅員要對過磅車輛車輛牌照號及過磅重量作好記錄。外來車輛出廠時由保安首先對車輛駕駛人員、駕駛室及車箱內物品與進廠時進行核實,司磅員再次對出廠車輛進行過磅稱重,當出廠車輛過磅重量與進廠車輛過磅重量相符時,準予放行;當出廠車輛過磅重量與進廠車輛過磅重量有差別時,由保安人員負責查明原因憑相關手續(如裝貨車輛憑《銷售產品相關手續》;送貨車輛憑相關部門開據的《入庫單》;其他車輛憑安環部開據的《出門證》)出廠。
第五章程序
第十三條需進入廠區的送貨、提貨車輛進出廠區控制程序
1、提貨、送貨車輛到達公司門衛后由相關單位引領并與車輛司乘人員共同進行登記,并將行駛證、駕駛證留于公司門衛處。
2、公司保安人員對車輛進行檢查,檢查無誤后,在相應單據上加蓋“入門審驗專用章”。
3、公司門衛人員發放有明確規定的行駛路線和停靠區域的《機動車輛入廠通行證》及《司乘人員入廠證》。
4、車輛進入公司大院辦理稱重過磅等相應手續。
5、車輛在廠區完成物資裝貨任務并由相關單位負責人與其辦理好相關手續后,提貨車輛執行《銷售產品相關出廠手續》。車輛在廠區內完成卸貨任務后由相關貨物接收單位及物資采購單位共同辦理相關車輛出廠手續。
6、除提貨車輛、卸貨車輛外的其他車輛在辦理完畢以上相應手續后,憑相關單位簽署的相關手續到公司安全環保部辦理《出門證》,離廠時憑相關單位與安全環保部共同辦理的《出門證》到公司門衛辦理出門檢查登記手續。
7、保衛科人員根據《出門證》及登記情況對車輛進行檢查。
8、檢查無誤后放車輛出公司大門。
第十四條外來施工檢修車輛進出廠區控制程序
1、施工檢修車輛到達公司門衛。
2、調度部安排人員引領并與車輛司乘押運人員共同進行登記,將行駛證留于公司大門門衛。
3、公司保衛科人員、保管中心及施工單位對車輛共同進行檢查,需帶入廠區的工具、設備材料等分類作好登記,并簽發《臨時物資入廠檢驗證》。后發放《機動車輛入廠通行證》及《司乘人員入廠證》。
4、施工檢修車輛憑據《機動車輛入廠通行證》及《司乘人員入廠證》進入廠區到達相關施工地點進行施工。
5、施工檢修車輛在廠區內完成檢修任務后由施工屬地單位與其到安全環保部憑《臨時物資入廠檢驗證》與其車輛隨車物資進行逐一核實無誤后由安全環保部、屬地單位及施工單位三方共同簽署《出門證》,憑三方單位簽發的《出門證》放行出廠。
6、公司保安根據《出門證》及登記情況對車輛進行檢查。
7、檢查無誤后放車輛出廠。
第十五條垃圾清運車輛進出廠控制程序
1、垃圾清運車輛到達廠區大門。
2、調度部安排人員引領并與車輛駕駛人員共同進行登記,將行駛證留于公司門衛。
3、公司保衛科人員對車輛進行檢查,需帶入廠區的工具分類作好登記,后發放《機動車輛入廠通行證》及《司乘人員入廠證》。
4、調度部安排的人員隨車到垃圾池監督裝車。
5、車輛裝完垃圾后,經相關人員查驗無誤后,與其到安全環保部辦理《出門證》相關簽署手續,憑調度部與安環部方共同簽發的《出門證》放行出廠。
6、公司保安根據《出門證》及登記情況對車輛進行檢查。
7、檢查無誤后放車輛出廠。
第六章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除施工需要和緊急情況之外,機動車輛只能從廠區大門進出廠區。
第十七條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只能按照相應《機動車輛入廠通行證》規定的路線行駛,規定的區域地點停靠。
第十八條任何機動車輛不得隨意占用消防通道。
第十九條任何機動車輛不得在廠區大門門衛附近長時間停靠。
第二十條機動車輛在廠區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冰雪、積水的道路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區門、倉庫、裝卸油臺、電子衡、生產裝置區不得超過5公里。
第二十一條油品運輸車輛進廠數量應以保證廠區道路通暢,保證裝、卸油區運行通暢為原則,由儲運車間、門衛負責管控調度,經營分公司等相關單位輔助疏導管理,司乘人員可在廠內排隊登記,按車輛登記先后順序依次進廠,油品運輸車輛一次可同時進入兩輛車,其他運輸車輛將車停放在廠外。
第二十二條集團公司和公司內外部車輛進出廠區都必須遵守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并履行檢查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除經批準的特殊情況外,垃圾清運車輛只能在公司指定垃圾池清運垃圾。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對車輛進出廠區查驗管理不認真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次;因對車輛查驗不認真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其損失情況對責任人罰款200—20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除名處理。
第二十五條在廠區內不按規定地點違章停車,擅自占用消防通道的,對其罰款200元/次。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輛在廠區內不按限速規定行駛的對其罰款100元。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輛在廠區不按指定的行駛路線行駛的,對其罰款500元/次。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輛在廠區非指定區域長時間停靠的,給予機動車所屬單位或個人罰款100元/次。
第二十九條非特殊情況,任何油品運輸車輛不得在廠區內脫水,否則給予車主罰款1000—5000元,情節嚴重的追究司法責任。特殊情況需要脫水時,由公司領導批準,生產調度部、相關供銷部門、儲運車間共同監督執行。
第三十條油品運輸車輛未按登記排號順序私自進廠的,對其罰款200元/次。
第三十一條因疏導不利導致廠區內交通混亂、交通堵塞的,給予儲運車間罰款100元/次。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之前與本制度不一致的規定按本制度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生產廠區車輛安全的管理制度 11
井下接送人是礦山往井下運送人員的主要通勤工具,為確保人員安全和車輛行駛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1、所有井下接送人車輛司機,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并取得“機動車輛駕駛證”。
2、嚴格按照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運輸作業。
3、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車、違規駕車。
4、嚴禁車輛“帶病”運輸。發現車輛存在問題要及時進行檢查、維修,保證車輛車況安全良好。
5、所有井下車輛都必須安裝和使用尾氣凈化裝置,減少尾氣對井下空氣的污染。
6、駕駛室內按規定額定乘座人數乘座,嚴禁超員。
7、接送人員車輛在檢身房外依次等待入井人員乘車,每趟車,出入井時,必須由跟班經理臨時確定一名負責人,負責入井人員有序上車,人員上車完畢后負責關好車后門,方可通知駕駛員行駛,嚴禁超員。
7、因井下環境受限,車輛行駛速度最高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在經過交叉路口、拐彎、路況較差、照明較暗等地段時必須減速慢行,鳴號提醒。
8、井下行駛中遇見行人時,應在相距10米處停車避讓,必須堅持“先過人,后行車”的原則;當車輛上下走道行駛中遇行人,應提前鳴號提醒行人靠邊躲避。
9、下坡時要緩慢行駛,嚴禁空檔滑行;在上、下坡時,要根據車載情景和坡度大小,選擇適宜的檔位,嚴禁車輛在陡坡行駛中換檔。
10、在車輛行駛中,兩車之間應堅持必須的安全距離,以防發生碰撞。
11、井下接送人車輛,除加油、維修能夠離開,其它時間一律不準離開指定停車區域;如有特殊情景,必須由主管副經理或主管車間主任批準同意。
12、所有車輛必須配備1個3公斤的干粉滅火器。
二、車輛檢查制度
1、檢查資料:制動、方向、發動機、輪胎、燈光、儀表、電氣線路等部件情景。
2、檢查規定:
(1)駕駛員應在開車前,對車輛安全性能例行檢查,確定車輛安全可靠后,方可行駛。
(2)車輛駕駛員每旬對本車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修、保養,保證車況良好,并做好記錄
(3)分公司主管設備副經理、主管車間主任每月應對所管轄范圍的.接送人員車輛不少于兩次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應及時處理,并做好檢查記錄。
(4)分公司安全科不定時對本單位的接送人員車輛進行安全運行情景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5)對檢查出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應及時進行處理和整改,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責令停止運行。
(6)對違反運輸規定和存在隱患問題不進行整改的,要按有關規定對職責人進行處罰。
(7)分公司安全科必須建立井下接送人車輛安全檢查記錄檔案,每月將主管設備副經理、主管車間主任、安全科、駕駛員檢查記錄存檔。
三、職責追究
1、發現車輛行駛超速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并罰款200元;情節嚴重者,分公司要立即更換駕駛員。
2、發現車輛超載對跟班經理處罰300元,對跟車負責人處罰100元。
3、發現駕駛員酒后駕駛、車輛嚴重帶病行駛,要立即責令停止行駛,并更換駕駛員;若造成事故,對駕駛員及相關職責人進行事故職責追究。
4、根據安全檢查規定要求,若發現存在監管不到位、檢查不到位、無檢查記錄等情景,對相關負責人處罰500元。
生產廠區車輛安全的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所屬單位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司機安全行車意識,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及場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發生,本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車輛安全管理
第二條 公司車輛管理員是具體負責所有車輛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根據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配合公司生產計劃部對所有車輛進行安全檢查,負責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及培訓考核,監督和指導所屬單位各種車輛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車輛安全檢查
第三條 開展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工作其目的是及時發現車輛安全隱患、預防事故的發生,保證行車安全。
第四條 結合車輛保養、維修工作,采用日常定期與不定期方式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根據季節和氣溫變化情況對車輛進行換季維護檢查。
第四章 車輛安全檢查項目
1、檢查車輛整體外觀情況,日常清理衛生,車輛安全設施等情況。
2、檢查車輛發動機系統工作情況,查看是否有漏油、水、電、氣等現象。
3、檢查底盤系統、剎車系統、燈光照明系統工作情況是否有效、齊全。
4、廠內專用車輛各系統工作情況、專業車輛安全操作項目等。
第五條 除定期檢查外,日常檢查項目。
(1)出車前檢查油水電系統是否暢通,安全設施是否齊全,制動是否靈敏。
(2)行駛中當車輛行駛100公里應停車檢查發動機各系統的工作情況。
(3)返回后,主要檢查車輛的完好狀況,以便及時進行保養或維修。
第六條 根據其檢查的結果進行公布表揚,對不合格的車輛,不準上路行駛,并限期整改。
第五章 安全行車規范
第七條 要樹立對公司財產和他人生命高度負責的精神,時刻把安全行車工作放在第一位。
第八條 要保持車輛完好狀態,發現有不安全隱患要及時處理,做到各部機件牢固、靈敏,尤其是制動部分必須可靠有效。
第九條 不斷提高駕車技術,能在各種復雜的路面及惡劣氣候條件下安全駕駛,并且有應付各種緊急情況的駕駛技能。
第六章 安全教育及安全技術考核
第十條 定期開展對司機進行事故預防教育,運用正反兩面事例,講明事故的危害性和預防事故的重要性。
第十一條 定期對司機進行交通法規宣傳教育,使其自覺遵守交通法,不違章、不酒后駕駛等危害安全行車的行為。
第十二條 定期開展對司機安全維護常識的考核工作,其結果納入公司年度考核目標中。
第十三條 考核采取年終與平時相結合結合的辦法,內容包括:工作表現、敬業精神、安全行車方面的考核。
第七章 車輛違章一事故報告
第十四條 司機在行車途中要嚴格按照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行車速度安全行車。
第十五條 對違反道路限速規定、亂停車、闖紅燈、壓線、超員、證件不全等被違章罰款的,由個人交納罰款,公司一律不予解決報銷費用。
第十六條 對被電子交警違章牌照、下發違章通知書的車輛或連續違章三次以上者,公司將按照《車輛安全制度》給予警告處分。
第十七條 對于發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按事故的性質進行處罰。嚴重者除經濟處罰外,造成人員傷亡的',追究其責任。
第十八條 車輛在行車當中,如發生交通事故,應及時報告車輛管理員和生產計劃部。
第十九條 司機在駕駛過程中,如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停車,保護好現場,如有傷者要立即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同時撥打報警電話及保險公司出險電話并上報公司。
第二十條 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司機不準瞞報、違造事實、以便責任劃分。
第二十一條 司機未經公司及部門人員批準,私自出車造成事故應個人承擔責任并賠償車輛損失。公司根據事故的責任給予當事人警告、開出等處分。
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經總經理室批準后實施。
車輛保養、維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車輛的有效管理,統一規范車輛保養、維修管理、降低車輛使用維護成本費用,確保車輛及人員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車輛保養、維修管理
第二條 公司指派專人(車管員)具體負責公司及所屬單位各種車輛日常保養維修管理工作。負責建立車輛技術管理登記臺帳,根據車輛使用調度及行車里程情況,每月負責編制車輛保養、維修計劃,報公司生產計劃部,并對所上報的保養、維修項目進行審核,使其費用控制在預算范圍內。負責對車輛二級以上保養、維修項目(含二級)進行技術鑒定驗收工作,定期對所有車輛進行檢查,確保車輛正常使用。
第三條 公司在車輛保養與維修管理工作中,實行聯合工作管理,即公司辦公室車管人員,公司生產計劃部、公司財務部,其意義是加強和完善車輛保養、維修管理工作。
第三章 車輛保養、維修原則
第四條 原則是:堅持預防為主,技術與經濟相結合,對車輛的正確使用駕駛,定期檢查,強制維護、視時修理,適時更新及報廢全過程所進行的綜合性的管理措施。
第五條 其目的是:降低車輛全部機件磨損速度,預防車輛發生交通安全事故,延長使用壽命,即要防止拖延修理所造成的車況惡化,又要防止提前修理造成的浪費。
第四章 車輛保養、維修上報登記審批項目
第六條 為節省資金,車輛一級保養項目(日常保養),由司
機來完成此項工作,項目有以潤滑、緊固為中心,內容包括以上亮相外檢查各部螺栓,各總成內潤滑油平面,加添潤滑油,清潔各個空氣濾清器,達到車容整潔、裝備齊全、不漏水、電、氣,保持車況良好為目的。
第七條 車輛二級保養、維修上報審批項目,專業檢查各部機件、轉向、燈光、制動剎車,必要時更換,根據故障診斷結果確定是否需要附件作業或小修項目。
第八條 車輛大修項目:嚴格控制各總成大修項目,其審批條件將根據車輛使用年限、行駛總里程,正確駕駛操作情況而定,車輛各系統大修項目在上報后由公司車管員組織并會同公司有關部門人員到現場對車輛進行技術診斷檢測與認定工作,查看各系統所要大修項目的機件是夠自然磨損或認為違反操作的所造成的過早到達大中修理。
第九條 車輛小修及零件修理更換項目:車輛在運行中發生臨時故障和局部損傷、磨損、變形不能繼續使用時,車輛行駛到一定里程必須更換的零部件等。
第五章 車輛保養維修審批程序
第十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各種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應按照車輛的保養規定,當車輛行駛到保養里程5000—700公里時或需要對車輛進行二級保養維護時,發現車輛有故障司機應提前申請,并告知本單位車管及調度人員,同時填寫申請車輛保養維修審批單,經車輛所在部門廠長、經理簽字,報公司車管員登記審核,經公司生產計劃部簽字同意,報公司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 同時車管員在審批單上確定是否需要維修那些項目,并根據車輛維修廠家的報價,確保其費用限額,報公司生產計劃部簽字,上報公司領導審批。
生產廠區車輛安全的管理制度 13
1、車輛、設備、設施的年度檢驗、上戶、轉籍、技術檢測、維護保養由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2、凡我公司的貨營運車輛均應參加保險,投保險種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駕駛員人身意外險。
3、車輛必須具有良好的技術方可參加營運,為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必須按規定進行維護,配備各種有效的安全裝置和設備,如滅火器、防滑鏈、防擴網、鐵鍬等。
4、車輛發生故障必須及時修復,特別是危及行車安全的重大隱患,如制動、轉向、輪胎、燈光裝置等。嚴禁車輛帶病出場、出站。
5、嚴禁超載行駛,嚴禁客貨混裝,嚴禁超速行駛。
6、車輛在運行途中,駕駛員應主動做好車輛的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車輛必須按規定位置停放,嚴禁在辦公樓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庫、生活區亂停亂亂放。
8、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9、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10、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11、安全行車十一條禁令:
a、嚴禁無駕照、無從業資格證人員駕車;
b、嚴禁違反行車命令行車;
c、嚴禁酒后回車、疲勞行車:
d、嚴禁超員、超載行駛;
e、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f、嚴禁旅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車:
g、嚴禁在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與火車搶道:
h、嚴禁車輛載客加油和發動機運轉中加油;
i、嚴禁直流供油、嚴禁冬季明火烤車;
g、嚴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駛。
八、事故處理應急預案
公司設有應急預案小組,組長:xxx,組員:xxx、xxx
公司事故應急工作小組,處理相應的工作。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l、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并報警。電話:122(交警)、l 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并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扎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并做好各項善后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生產廠區車輛安全的管理制度 14
為了保證營運車輛技術質量,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此制度。
一、車輛檔案管理
1、新車行駛證、營運證、附加費證、購車發票、附加費收據復印件及車輛照片等有關行車資料交給公司,建立車輛基本情景檔案。
2、車輛駕駛員要在每月25日前將車輛的月行程里程、保養維修、肇事情景上報公司安技部登記,由安技部負責人核實后填寫車輛技術登記。
二、車輛檢查
1、司機平時出車前后要做好檢查,嚴禁帶病營運,一經發現,視情景輕重進行處罰。
2、公司每季將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車輛進行檢查,車輛技術狀況必須到達以下標準:
(1)車輛號牌齊全、清晰、安裝位置正確,無遮擋物。
(2)燈光、喇叭、雨刮器、觀后鏡等裝置齊全有效。
(3)發動機汽缸工作正常,無異響、漏油、漏水等現象。
(4)轉向裝置操作靈活,無過緊或過松現象,高速行駛時車輛不會出項跑偏或擺頭現象。
(5)制動系統良好,貼合國家制動規范要求,前后四輪的.定位準確。
(6)車輛各種線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輪胎堅持良好,輪胎胎冠上的花紋深度不得少于3.2mm。
3、公司營運管理人員上路檢查車輛行駛情景時,在出示檢查證后,司機必須停車配合,如發現車輛狀況不佳的或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的,管理人員有對車輛進行停駛、回場檢查的權力。
三、車輛保養和審驗
1、關于車輛二級維護、季檢、年審。
(1)車輛每半年進行一次二級維護,維修廠必須具有包頭市交通部門核準資格的修配廠。
(2)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后,司機要將二級維護單交到公司備案,再到包頭市各區運輸管理所簽章。
(3)車輛每年進行綜合檢測年審一次。
2、按規定參加交警、運管部門組織的檢測、年檢、年審。
3、車輛每行駛5萬公里必須進行中修。
4、車輛每行駛10萬公里必須進行大修。
四、車輛報廢規定
凡車輛技術經濟情景到達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予以報廢。
(1)車輛超期使用,主要總成部件磨損腐蝕或嚴重損壞,性能工況嚴重下降,無修復價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總成或大部分零件嚴重損壞,已無修復價值。
(3)累計行駛里程到達50萬公里以上或經過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損壞嚴重的老舊車。
(4)車輛經過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15%的。
(5)經維修和調整后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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