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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機動車管理制度

    時間:2025-01-09 17:24:53 曉璇 制度 我要投稿

    非機動車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非機動車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非機動車管理制度(精選10篇)

      非機動車管理制度 1

      第一條 為加強非機動車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非機動車,是指自行車、三輪車、人力車、畜力車以及其他非機動車。本規定所稱三輪車,是指用人力驅動的設計有三個車輪的車輛;所稱人力車,是指用于手推或手拉方式驅動的兩輪或獨輪車。電動自行車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和成華區。

      第四條 本規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建設、規劃、城管、交通、質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根據各自的職責,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文明交通勸導隊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托的職權范圍內,維護交通秩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文明交通勸導隊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除自行車以外,其他非機動車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領取牌、證后,方準在道路上行駛。

      第七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入戶、異動,申請人必須持車輛合格證、《中國殘疾人證》和縣級以上醫院對其具有駕駛體能的證明辦理入戶登記。

      第八條 三輪車、人力車、畜力車一律不再新辦和補辦牌、證,不辦理轉移登記。

      第九條 非機動車閘、車鈴、反射器等安全裝置應齊全有效。

      非機動車號牌應安裝在指定部位,牌、證不得涂改、偽造、挪用、重領或冒領。

      第十條 禁止擅自在非機動車上加裝、改裝動力裝置;禁止拼裝非機動車。

      第十一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交通信號、標志,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二)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規則,不得逆向行駛;(三)醉酒后不準駕駛;(四)不準在道路上駕駛載運超寬、超高、超長物品的非機動車。

      第十二條 從事營運的三輪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佩帶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的交通安全標志;(二)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牌、證;(三)不得轉租、轉借三輪車。

      第十三條 禁止人力車、畜力車在三環路以內(不含三環路)的道路上行駛。

      第十四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只限于殘疾人駕駛,不得轉租或從事營運活動。

      第十五條 設置非機動車停車場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報,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規劃、建設、城管行政管理部門審批。非機動車停車場由申辦單位負責日常管理,設置必備的標志、安全設施。停車場應指派專人管理。工作人員應佩證服務,保證車輛歸點停放,嚴格執行收費標準。禁止非機動車停車場改變使用性質。

      第十六條 凡需在道路上劃線定位停放車輛的,向所轄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報,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劃線定位,并報同級建設、城管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由申報單位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 停放非機動車,應進入停車場;未設停車場的,應停放在指定區域內。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非機動車駕駛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責令其學習交通法規。

      第十九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5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

      (一)不遵守交通信號、標志的;

      (二)不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規則、逆向行駛的;

      (三)安全裝置不齊或失效的;

      (四)違法停放的;

      (五)在禁行區域內駕駛的;

      (六)駕駛營運的三輪車未按規定佩帶標志或不攜帶各種牌、證的。

      前款規定的罰款未當場交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或牌、證。

      第二十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100元以下罰款:

      (一)轉租、轉借營運三輪車的;

      (二)涂改、偽造、挪用、重領、冒領車輛牌、證的;

      (三)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從事營運或轉租的。

      第二十一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100元以下罰款:

      (一)三輪車未經核準從事營運的`;

      (二)非機動車擅自加裝、改裝動力裝置或拼裝的。

      第二十二條 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設置非機動車停車場或劃線定位停放車輛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責任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非機動車停車場申辦單位和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申辦單位限期改正,并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工作人員處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擅自改變非機動車停車場使用性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予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阻礙交通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交通警察對當事人實施處罰,扣留車輛、牌、證時,應開具處罰或暫扣憑據。處理結束后應當及時發還車輛。

      對不開具憑據或不按規定實施處罰的,當事人有權拒絕,并可舉報。

      第二十七條 被扣留車輛的人超過3個月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的,所扣車輛作無主車輛處理。

      第二十八條 交通警察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文明交通勸導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超越委托范圍行使職權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解除其委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1月20日成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1998年6月12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的《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非機動車管理制度 2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非機動車停車管理,保護非機動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等非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殘疾人專用車的停車管理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市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建設、經營的管理工作。規劃、國土房管、公安交通、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機動車停車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市政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組織編制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車站、醫院、商場、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并落實專人管理或者委托存車服務機構管理。

      第六條居民住宅區應當設置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委托物業管理單位實施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由居民委員會組織實施管理,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七條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不足的地區,在不影響道路交通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在道路范圍內劃定一定區域作為非機動車道路公共停車場,并設置相應標志。在前款規定的情況發生變化時,原批準部門應當撤銷已經劃定的非機動車道路公共停車場,但應當提前公告。

      第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道路設置非機動車道路公共停車場。臨時占用道路設置收費的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應當依法繳納占道費。

      第九條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必須對公眾開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或者將其挪作他用。鼓勵單位內部非機動車停車場向社會公眾開放。

      第十條設置收費的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地面鋪裝,設置固定或者活動式圍欄;

      (二)設置存車標識牌、存車收費價格公示牌、經營管理單位的標志及其監督電話,劃定存車標線;

      (三)有條件的.,設置自行車停放架、遮雨棚房;

      (四)有專人負責服務和管理。

      第十一條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管理規范;

      (二)建立并落實各項管理和服務制度;

      (三)接受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四)嚴格按照批準的范圍和標準收取費用,明碼標價,給停車人出具收費憑證;

      (五)保證停車場內良好的停車秩序、環境衛生和停車安全。

      收費的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因管理不當造成非機動車丟失、損壞的,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非機動車停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或者設有非機動車停放標志的區域內停車;

      (二)在停車場停放非機動車的,遵守停車場的有關管理規定,接受工作人員的管理;

      (三)在收費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內停車的,按規定交納停車費。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在明令禁止停車的道路范圍內停放非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并可以暫扣其非機動車輛。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擅自占用道路設置非機動車道路公共停車場的,由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非機動車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非機動車輛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暢通,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機動車輛是指在非機動車道或者道路右側行駛的下列車輛:

      (一)自行車:由人力腳踏驅動的、車輪直徑51厘米以上的雙輪車輛;

      (二)三輪車:由人力腳踏驅動的、車輪直徑51厘米以上的三輪(不在同一直線)車輛;

      (三)手推(拉)車:各種人力手推(拉)驅動的、車輪直徑51厘米以上的雙輪或者獨輪車輛;

      (四)殘疾人專用車:專供下肢殘疾的人單人代步使用的手搖、燃油、電動驅動的車輛;

      (五)助動自行車:用燃油或者電動驅動并具備人力腳踏驅動功能的自行車;

      (六)其他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視為非機動車輛的運載裝置。

      本辦法所稱的手推(拉)車的駕駛和行駛,是指由人力手推(拉)驅動該種車輛在道路上行進。

      第三條嚴格取締擅自加裝各種輔助驅動裝置的非機動車輛。在城市中逐步淘汰三輪車和手推(拉)車等落后的運載裝置。各市(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權控制轄區內非機動車輛牌證的發放數量。

      第四條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和健全群眾性非機動車輛安全組織,經常教育所屬人員遵守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

      第五條本辦法由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章 車輛及駕駛人

      第六條非機動車輛必須經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編打鋼印號碼(手推、拉車除外)后,方準在道路上行駛。

      號牌、行駛證不得轉借、挪用、涂改或者偽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編打鋼印號碼。號牌、行駛證、編打鋼印號碼的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核準。

      第七條非機動車輛號牌分為:自行車號牌、三輪車號牌、手推(拉)車號牌、殘疾人專用車號牌、助動自行車號牌,以及其他非機動車號牌。

      非機動車輛號牌應當安裝在車體明顯部位。

      第八條非機動車輛不得改裝、拼裝,不得擅自安裝動力裝置。

      第九條非機動車輛必須是經省級以上有關部門依法鑒定定型的合格產品;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行車還必須是經專業部門鑒定列入《準許在本省申領牌照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產品目錄》)的產品,《產品目錄》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專業部門負責編制管理,并定期對外公布。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鑒定定型的產品和未列入《產品目錄》的產品,不予核發牌證。

      第十條非機動車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申領牌證,并在道路上行駛:

      (一)自行車、三輪車的車鈴、車閘、反射器完整有效。三輪車、手推(拉)車的車廂牢固;

      (二)燃油、電動驅動的殘疾人專用車發動機排量不超過50毫升,設計最高時速不超過20公里/小時,車長不超過200厘米,車寬不超過80厘米,車高不超過100厘米(不包括車篷),排氣和噪音污染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轉向、喇叭、制動、燈光、后視鏡等安全設備完整有效。手搖驅動的殘疾人專用車的轉向、車鈴、車閘、反射器等安全裝置完整有效;

      (三)助動自行車發動機排量不超過36毫升,設計最高時速不超過24公里/小時,排氣和噪音污染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轉向、喇叭、制動、燈光、后視鏡和反射器等主要安全裝置完整有效。

      國家標準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初領非機動車牌證必須持購車發票,單位購買的應當同時持單位介紹信,屬個人購買的應當同時持居民身份證或者暫住證,在購車1個月內(邊遠地區2個月),向車輛使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在城市購置使用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行車,事前必須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準購置并申領牌證。

      第十二條非機動車必須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

      非機動車輛(除自行車外)換發牌證期限一般為3至5年;自行車牌證換發期限由縣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十三條車輛號牌或者行駛證遺失、損壞的,應當憑車輛和車主身份證,在1個月內向原發牌證機關申請補發、換發。

      第十四條已領牌證的非機動車輛過戶或者轉籍,應當憑車主居民身份證以及合法的交易憑證或者遷移證明,在1個月(邊遠地區2個月)內到原發牌證機關辦理過戶或者轉籍手續。

      第十五條非機動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在1個月內辦理變更手續:

      (一)改變整車顏色的;

      (二)車主更換家庭住址的;

      (三)調換有鋼印的車架或者車把的。

      調換有鋼印的車架、車把,必須憑舊部件及新購件發票、行駛證到發證機關辦理補打鋼印手續。換下的舊部件一律由發證機關收繳銷毀。

      第十六條非機動車輛失竊,由車主憑行駛證、車主身份證,向案發地公安派出所和原發牌證機關辦理報失手續。

      第十七條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行車和經營出租的自行車等車輛應當按保險部門的規定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八條殘疾人專用車(手搖殘疾人專用車除外)駕駛人必須領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操作證。申領殘疾人專用車操作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縣級以上醫院和殘疾人聯合會證明確系下肢殘疾者;

      (二)年齡在16周歲以上;

      (三)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在0.7以上;

      (四)聽力:左、右耳距音叉50厘米以上能辨清聲音方向;

      (五)具備駕駛殘疾人專用車的其他生理條件;

      (六)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安全常識和操作技能測試合格。

      第十九條助動自行車駕駛人必須領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操作證。申領助動自行車操作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16周歲以上;

      (二)無妨礙安全駕駛的生理缺陷;

      (三)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安全常識和操作技能測試合格。

      凡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的,準許駕駛助動自行車。

      第二十條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行車駕駛人必須在各地規定期限內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資格審驗。

      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行車操作證不得轉借、挪用、涂改或者偽造。

      第三章 行駛和停放

      第二十一條非機動車輛駕駛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規定,服從交通警察和糾察人員指揮;

      (二)非機動車輛必須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和機動車道的道路靠右側行駛。遇障礙在不影響其他車輛、行人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允許借道行駛;

      (三)橫穿道路或者轉彎前應當看清來往車輛和行人,開啟轉向燈或者伸手示意,減速慢行;

      (四)不得在車行道上停車交談;

      (五)不得在道路上學騎非機動車輛;

      (六)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車輛的行駛;

      (七)不得雙手離把,攀扶其他車輛或者手中持物;

      (八)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九)不得離開車座駕駛非機動車輛;

      (十)不得帶耳塞、耳機收聽錄音、廣播;

      (十一)手推(拉)車、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行車行駛時不得并行、滑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十二)自行車、三輪車通過陡坡、橫穿4條以上機動車道或者車閘失效時,必須下車推行;

      (十三)禁止醉酒駕駛;

      (十四)不準在道路上駕駛無號牌、無鋼印車輛;

      (十五)未滿12周歲兒童不得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輛。兒童玩具車不得在道路上行駛。

      第二十二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城市市區非機動車輛的行駛路線和時間。

      第二十三條非機動車輛必須在指定地點停放,沒有指定地點的,應當停放在不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非機動車輛臨時停放點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情況統一定點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城市新建、改建居民住宅小區、大型定點建筑物和公共場所,必須按規定配置相應規模的`非機動車輛停車場(庫);停車場(庫)的規模和用地范圍由城市規劃部門審定,并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非機動車輛停車場(庫)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經城市規劃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停車場(庫)由建設出資部門或者單位管理和收費。停車場(庫)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實施。

      第四章 裝載

      第二十五條自行車、助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上行駛時不得帶人,但裝有安全座椅的,允許帶學齡前兒童1人。

      三輪客車乘人不得超過2人,但允許隨乘12周歲以下的兒童1人;三輪貨車裝載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不得乘人,非營業性利用空車乘人不得超過3人。以上乘車人不得站立車上,身體任何部位不得超出車身。

      第二十六條自行車、助動自行車載物高度不得超過騎車人雙肩,寬度不得超過車把,長度前端不得超過車身,長度后端不得超過50厘米;三輪車、手推(拉)車載物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200厘米,寬度左右兩側各不得超過車身10厘米,長度前端不得超過車身,長度后端不得超過100厘米。

      第二十七條非機動車輛載物,載質量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汽胎輪人力車為1000千克;

      (二)鋼絲輪人力車為600千克;

      (三)三輪車為300千克;

      (四)自行車、助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為40千克,在其他道路為60千克。

      殘疾人專用車的裝載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處罰

      第二十八條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車輛:

      (一)在道路上駕駛無號牌、無鋼印、無合法來歷證明車輛的;

      (二)私自編打鋼印、制作號牌的;

      (三)擅自拼裝非機動車輛的。

      第二十九條行政相對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裝非機動車輛或者加裝燃油、電動或者其他驅動裝置的,處200元以下罰款,并沒收改裝部件、燃油、電動或者其他驅動裝置。

      第三十條行政相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元以下罰款和警告,可以并處30天以下扣車: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發動機排量和時速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三)項規定,未按期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

      (三)未申領操作證或不攜帶操作證而在道路上駕駛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行車,或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不按期接受駕駛資格審驗或轉借、挪用、涂改、偽造操作證的。

      第三十一條行政相對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連續2次不參加牌證換發的,處50元以下罰款,責令限期換照,可以并處15天以下扣車。

      第三十二條行政相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元以下罰款和警告,可以并處15天以下扣車: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十三)項規定,醉酒后駕駛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二十一條第(十四)項規定,在道路上駕駛無號牌、無鋼印車輛的。

      第三十三條行政相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元以下罰款和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7天以下扣車: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按期申請補發、換發號牌和行駛證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按期辦理過戶或轉籍手續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期辦理變更家庭住址手續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規定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關于非機動車裝載規定的。

      第三十四條行政相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并責令糾正;妨礙或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可以并處5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隨意停放車輛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

      (三)12周歲以上(包括12周歲),在道路上駕駛兒童玩具車的。

      未滿12周歲兒童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輛或兒童玩具車的,對其監護人處以警告或者5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五條行政相對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改變非機動車輛停車場(庫)使用性質和縮小停車用地的,處2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條行政相對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對當場處罰有異議或者當場不能交納罰款的,可以按有關規定采取暫扣車輛的措施。

      扣壓或者暫扣的車輛,其車主超過6個月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地點領取車輛或者接受處理的,作無主處理。

      第三十七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人,可以采取向其所在單位發行為人違章通知書或者組織協助維護交通秩序等教育措施,并因此可以酌情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其處罰。

      殘疾人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的,可以酌情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十八條行政相對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畜力車的管理由省公安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從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非機動車管理制度 4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橫過機動車道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行駛時速限制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借道行駛

      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通過交叉路口

      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俎D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谟鲇星胺铰房诮煌ㄗ枞麜r,不得進入路口;

      ③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即大轉彎);

     、苡鲇型V剐盘枙r,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菹蛴肄D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

      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上述第①項、第②項和第③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①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跊]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巯鄬Ψ较蛐旭偟挠肄D彎的非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非機動車停放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駕駛非機動車禁止行為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亳{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②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鄄坏米砭岂{駛;

     、苻D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莶坏脿恳、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薏坏梅錾聿⑿、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卟坏迷诘缆飞向T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

     、喾窍轮珰埣驳娜瞬坏民{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⑨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獠坏迷诘缆飞蠈W習駕駛非機動車。

      駕駛畜力車

      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

      在道路上駕馭畜力車應當年滿16周歲,并遵守下列規定:

     、俨坏米砭岂{馭;

      ②不得并行,駕馭人不得離開車輛;

     、坌薪浄比A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橋、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超車。駕馭兩輪畜力車應當下車牽引牲畜;

      ④不得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隨車幼畜須拴系;

      ⑤停放車輛應當拉緊車閘,拴系牲畜。

      非機動車逆行行駛

      按照廣州市的非機動車處罰標準罰款20元錢。

      非機動車管理制度 5

      第一條 為加強本小區非機動車管理,保護非機動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區的公共秩序,根據本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小區區域內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等非機動車停放管理工作。

      第三條 XXXX部負責本小區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建設、管理工作,瑞達住宅小區非機動車輛停放場位于XXX樓東北角。

      第四條 本小區非機動車輛向全體業主免費開放,無需業主繳納停放費用。

      第五條 在小區內嚴禁非機動車亂停亂放,業主需將非機動輛統一停放在小區建設的非機動車停放場,禁止停放在小區單元大廳、樓道、消防通道等位置。

      第六條 非機動車在小區內行駛需注意安全,騎車盡量避免走道路中央,靠邊行駛,避讓機動車輛,禁止騎飛車、自行車快滑或雙手撒把。

      第七條 非機動車輛放入非機動車停車場后要停放整齊,禁止亂擺亂放。

      第八條 閑雜人員不得在車庫內逗留和玩耍,非機動車輛如需長時間停放在車庫內請停放在車庫靠里面位置。

      第九條 業主的非機動車停放在車庫后,請務必將車輛鎖好,不要將物品遺放在車簍和后備箱內,否則造成損失其責任自負。

      第十條 在停車場停放非機動車的,需接受物業管理工作人員的管理。文明行車、文明停車是個人修養、素質的.再現,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象征,在停放非機動車時考慮到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方便,不僅保證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也未和諧社區的建立貢獻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非機動車管理制度 6

      為維護小區的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生活環境,制止非機動車亂停亂放現象,杜絕安全隱患,特制訂管理制度如下:

      1、對外來人員(含裝修人員)及業主臨時停放的非機動車輛一律按物業指定的停放點停放。

      2、請業主/住戶將非機動車進入車庫后按電動自行車、自行車、摩托車區域各自停放在指定位置。小區單元門內外、消防通道、樓道內以及小區地面路面上嚴禁停放非機動車輛,未按規定停放的非機動車輛造成損壞、丟失 ,其責任自負。

      3、業主的.非機動車輛停放在車庫請鎖好車輛,否則由此造成的非機動車丟失責任自負。

      4、業主的非機動車停放在車位后,不要將物品遺放在車簍和后備箱內,否則造成損失其責任自負。

      5、閑雜人員不得在車庫內逗留和玩耍,非機動車輛如需長時間停放在車庫內請放在車庫靠里面位置。

      6、摩托車在小區行駛時,限速5公里,請不要在小區內練習駕馭摩托車、自行車,12歲以下人員不得在小區內騎車玩耍。

      7、在地下停車場停放非機動車,需接受物業管理人員的管理。文明行車、文明停車是個人修養、素質的再現,也是社會文明的象征,在您停放非機動車時多考到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這樣不僅保*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也為*社區的建設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非機動車管理制度 7

      一、業主(或租戶)需要保管自行車、摩托車須先到小區管理處辦理立戶登記手續,領取存車牌,掛于車上,憑此享受按月收費待遇,由車棚管理人員查收,未掛牌車輛作臨時停車對待。

      二、在車棚存放車輛后務必立即領取“存車牌”,并詳閱“存車須知”。

      三、自行車、摩托車必須存放在指定位置,未按規定存放,造成損失,責任自負。

      四、要尊重車棚管理人員的工作,服從其管理。

      五、車棚管理人員對于所保管的車輛隨時整理、檢查,做到排列有序、擺放整齊。

      六、車棚管理人員的.工作受各位住戶的監督,其任何失職行為住戶均可向物業管理處反映。

      非機動車管理制度 8

      1. 非機動車登記:所有企業員工的非機動車需進行注冊登記,包括車輛信息、員工信息和車輛照片等。

      2. 停車管理:設定專門的非機動車停放區域,規定停放時間和方式,以及車輛擺放的整齊度要求。

      3. 安全規定:強調佩戴頭盔、遵守交通規則、限速行駛等安全措施,確保員工在企業內的行車安全。

      4. 維護保養:鼓勵員工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保持車輛的良好運行狀態,防止因車輛故障引發事故。

      5. 罰則:對于違反規定的員工,應設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如警告、罰款或取消非機動車使用權等。

      6. 教育培訓:定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遵守規定的自覺性。

      7. 應急處理:制定應急預案,處理車輛故障、交通事故等情況。

      非機動車管理制度 9

      1. 提升工作效率:規范的車輛管理可以減少尋找停車位的時間,提高員工通勤效率。

      2. 確保安全:明確的使用規定和安全措施能降低意外事故的.風險,保障員工人身安全。

      3. 保持秩序:有序的停放和使用制度有利于保持工作場所整潔,維護企業形象。

      4. 資產保護:通過定期維護保養,延長非機動車使用壽命,減少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非機動車管理制度 10

      1. 保障安全:預防因非機動車管理不當引發的交通事故,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

      2. 維護秩序:有序的停車管理能避免工作場所的'擁堵,保持環境整潔。

      3. 提升效率:通過規范的使用和維護,確保非機動車的高效運行,提高員工出行效率。

      4. 責任明確:通過明確的責任劃分,促使車主自我約束,減少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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