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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區節水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灌區節水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灌區節水管理制度 1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縣高效節水灌溉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農[xx]335號)、《小型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績效考評暫行辦法》(財農[xx]457號)、《關于以民辦公助方式推進財政支農項目建設的意見》(辦發[xx]53號)和《縣高效節水灌溉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縣高效節水灌溉項目建設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效節水灌溉項目資金,包括中央、省、市、縣級財政安排用于高效節水灌溉項目建設的專項投入。
第三條
高效節水灌溉項目資金遵循突出重點、民辦公助、以獎代補、農民受益的使用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縣高效節水灌溉項目資金。
第五條
項目資金使用范圍。中央、省級專項資金主要支持高效節水灌溉系統首部樞紐工程:干、支管道(管道、閥門、節頭等材料物資)及設備購置、附屬設施等;市、縣財政資金、整合資金主要支持渠道、山坪塘、蓄水池、提灌站、滴灌設施補助等高效節水灌溉系統配套水利設施;農戶自籌資金(含投工投勞)主要用于購置高效節水灌溉系統末梢滴灌帶等農戶田間設備設施,以及新建蓄水池、整治山坪塘和埋設干、支管道所需的土方開挖、回填等工程。
第六條
高效節水灌溉項目財政資金補助環節和標準。
(一)中央、省級財政資金解決高效節水灌溉系統首部樞紐工程從取水口到農戶田邊的主管和支管、加減壓設備、控制設備及配件等材料物資的統一采購和控制設備管理房等附屬設施建設。材料物資由村民代表、鄉(鎮)代表、縣技術部門現場代表依據設計方案并結合各片區實際需要進行統一發放。
(二)市、縣財政資金對項目區內按設計方案實施的配套水利措施項目按以下標準實行定額補助。
1、溝渠新建補助標準:40000元/公里;
2、山坪塘整治或新建補助標準:50000元/口;
3、蓄水池新建補助標準:
(1)容積100立方米以上不足200立方米的,每口補助18000元;
(2)容積200立方米以上的,每口補助30000元;
4、田間節水灌溉用井新建補助標準:5000元/口;
5、田間節水灌溉提灌站改造補助標準:500元/千瓦。
第七條
項目資金實行縣級報賬制、資金直撥制,專人管理,專帳核算,專款專用。報賬票據和項目竣工驗收資料必須經項目村理財小組、村質量監督小組、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縣水務局、縣財政局審核簽章同意。
(一)對政府統一采購的`材料物資款項,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并完成移交手續后,供貨方憑正規物資采購發票、物資領取單、項目竣工驗收資料報賬。
(二)對統規統建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持正規建安發票和項目竣工驗收資料報帳。
(三)對農戶自建或聯戶共建的項目,憑項目竣工驗收資料及項目補助資金發放花名冊及銀行發放清單報帳。
(四)整合資金建設的溝渠、蓄水池等配套工程,按整合資金原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條
高效節水灌溉建設項目資金的撥付。
(一)對通過招投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確定施工單位進行建設的項目,根據工程進度按月撥付資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完成移交后,再撥付扣除10%的質量保證金后剩余的資金。1年項目質保到期無質量問題后予以撥付質量保證金。
(二)對由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進行建設的項目,采取預撥清算方式撥付資金。在項目正式啟動后提出撥付申請,經村理財小組、村質量監督小組、鄉(鎮)核實,縣水務局、財政局審核后預撥項目財政資金的30%;項目建設任務完成過半,可撥付項目財政資金的30%;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并完成移交手續后撥付項目財政資金的30%;暫扣10%的質量保證金,1年項目質保到期無質量問題后予以撥付。
(三)對農戶自建或聯戶共建的項目,資金補助采取以獎代補、先建后補,以“一卡通”的方式直補到農戶;物資補助采取“直補到戶”的方式直發到農戶。
第九條
積極籌資,加大資金整合力度。堅持以縣農田水利規劃為依據,以高效節水灌溉項目為平臺,以專項資金為引導,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為目標,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優勢互補、形成合力”的原則,在不改變資金性質和用途的前提下,積極整合各級各類涉農資金,統籌安排,集中使用,進一步拓寬我縣高效節水灌溉項目建設投入渠道。
第十條
健全組織,加強項目資金日常監管。高效節水灌溉項目資金的管理,實行村民自治監督管理,各項目村成立3―5人的村民監督小組和村民理財小組,負責對工程質量和資金籌措使用進行日常監管。資金支付必須經過村質量監督小組和理財小組審核并報村委會同意并報鄉(鎮)審核后方可進行。縣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村民理財小組的指導。各項目業主不得侵占、挪用、截留資金,并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各類違紀違規行為,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高效節水灌溉項目管理遵照《縣高效節水灌溉項目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高效節水灌溉項目的監管推行“六卡”制。
(一)項目建設任務明白卡。明確每個自主建設單項工程的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內容、資金來源等項目建設任務。
(二)農戶投勞籌資明白卡。明確項目建設農戶投工投勞、籌資情況。
(三)補助發放明白卡。明確國家補助的物資和資金補助發放情況。
(四)項目資產權屬明白卡。明確項目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權屬、受權份額等情況。
(五)項目交接明白卡。明確項目竣工驗收情況、項目移交、后期管護等情況。
(六)項目績效評價卡。明確項目運行狀況、效益發揮、農戶滿意度等績效評價情況。
第十三條
高效節水灌溉項目竣工后經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初步驗收合格,由鄉(鎮)向縣水務局提出書面驗收申請,縣水務局及時組織相關部門驗收。村質量監督小組、村理財小組全程參與項目驗收。
第十四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項目業主。項目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由受益農戶按份共有,項目業主及成員履行管護權責。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縣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灌區節水管理制度 2
為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黑龍江省灌區管理條例》等有關水資源法律、法規,結合農場灌溉用水的具體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屬國家所有。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并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二、按照農場各部門的職責分工,生產經營部負責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單位和個人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四、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各單位必須在灌溉前三天向農場生產經營部提交實際用水面積數和用水量申請,實行合同供水。
五、農場生產經營部下設配水管理站,負責干渠用水調配、分水閘、渠道的看護管理工作。
六、支渠以下的用水調配由各用水單位負責,各單位應設專人負責本轄區的灌溉配水和排灌工程的管護工作,成立管水小組,負責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供水、排水情況。
七、灌溉站管理人員對工作要認真負責,在渴水期間嚴禁大溉大排,要經常查看末端排水渠道是否有跑水現象,如有跑水有權閉閘或停泵,并及時向用水單位匯報采取相應措施后方可繼續用水。
八、各單位也應成立相應的調水配水組織。公司成立水田用水調配組織機構,水利設施維護和管理,明確責任。提水泵站,抽水井維護和管理,用水排水渠系的維護和管理。此制度應充分細化,提高可操作性,主要是做到在用水管理上有據可依。
九、根據《黑龍江省灌區管理試行辦法》第17條,第19條規定:“渴水期實行輪灌。輪灌一般原則是先下游后上游,先老水田后新水田,先成片地后零星地。各用水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管理單位的輪灌計劃,違者管理單位有權停止供水。”
十、實行計劃用水,科學用水。各單位要積極組織農戶利用好頭茬水,早整地、早泡田,緩解春季用水緊張的矛盾。
十一、為保證灌溉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行,依法保護各用水戶的利益,對破壞水利工程設施、未經批準許可擅自取水、挖堤偷水、在干線架泵抽水、破壞用水干線搶水等違法行為,主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六條的有關規定給予1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承擔法律責任。
十二、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的`規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十三、未經農場審批,新發展的水田或不適宜發展的水田,不予供水。如強行偷水,按有關規定處罰。
十四、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農場將給予獎勵。
十五、本制度解釋權歸xx農場。自20xx年4月1日起執行。
灌區節水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節水優先方針,規范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項目建設管理,充分發揮投資效益,結合項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安排實施的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項目(以下簡稱中型灌區項目)。本辦法所稱中型灌區指設計灌溉面積為1萬畝及以上、30萬畝以下的灌區。
第三條實施中型灌區項目主要目的是完善灌區骨干灌排工程設施,提高供水效率和效益,健全管理體系,提升灌區管理水平,打造“節水高效、設施完善、管理科學、生態良好”的現代化灌區。中型灌區項目建設內容主要包括渠首工程、骨干輸配水(含與高標準農田項目區連接渠道)和排水工程、骨干渠(溝)系建筑物及配套設施(用水量測、管理設施)、灌區信息化等。因發展高效節水灌溉或受來水條件制約等確需新建、改擴建、除險加固蓄水量10萬立方米及以上水源工程、調蓄工程的,應當嚴格論證并經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條水利部、財政部定期組織編制全國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實施方案,滾動實施。各地應當根據建設任務需求,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農民群眾參與項目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五條中型灌區項目前期工作程序一般分為項目立項建議報告和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兩個階段,由灌區管理機構或項目法人組織。小于5萬畝的中型灌區項目前期工作可適當簡化,具體要求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自行確定。
各地要按照現行相關政策規定和技術標準,認真做好工程勘察設計工作,確保項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質量符合要求,合理安排各項工程建設內容和措施。
第六條項目立項建議報告應當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深度。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項目立項建議報告的審查,通過競爭立項等方式,篩選提出建議使用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的項目名單,并編制省級建議計劃,報送水利部、財政部。
第七條水利部對省級建議計劃進行復核,確定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支持改造的中型灌區項目名錄(以下簡稱項目名錄),并納入全國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實施方案。項目名錄內灌區建設任務未完成的,各地原則上不得安排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用于其他灌區和項目建設。
第八條項目實施方案應當由具有相應水利專業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達到初步設計深度。項目實施方案除工程建設內容外,還應包括節水管理、灌區管理體制改革、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灌區標準化規范化管理等保障灌區長期良性運行的內容。分兩年實施的項目,應當在項目實施方案中明確各年度的實施計劃。
當年啟動改造的灌區,項目實施方案審批工作應于當年3月底前完成,具體審批權限和程序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實施方案及批復文件實施備案管理,并在線報送至水利部灌區項目管理信息系統。
第九條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各灌區年度實施計劃,形成省級年度建設任務清單,每年6月底前報送水利部。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條各地可根據中型灌區特點,積極探索創新工程建設管理方式,做好項目實施安排。
第十一條中型灌區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努力建設優質工程。
第十二條中型灌區項目應當按有關規定組建項目法人,提出建設期項目法人機構設置方案。項目法人對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進度和資金使用負首要責任。
第十三條中型灌區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有關規定,擇優選擇施工、監理等單位,嚴格合同管理。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專業資質。
第十四條中型灌區項目實行公示制。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建設情況在項目區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內容主要包括實施范圍、建設地點、建設內容、資金使用、項目法人及舉報電話等。
第十五條中型灌區項目實施方案一經批復,應嚴格執行。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履行變更手續。對建設地點、建設任務和內容、投資規模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報送原審批部門審批;對不降低工程質量、效益的一般性變更,報原審批部門備案。重大變更、一般變更的劃分可參照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項目法人和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保障工程建設人員安全、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安全。加強對中型灌區項目施工現場的質量監督和隱患排查,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示標牌,做好工程建設期間灌區灌溉季節供水預案及施工度汛預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灌區正常灌溉用水和工程度汛安全。
第十七條項目法人根據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收集整理、歸檔保存有關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八條中型灌區項目具備驗收條件時,應當及時組織驗收。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項目建成并滿足一定運行條件后1年內,項目法人應當向項目實施方案審批單位申請驗收。具體驗收程序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相關規定執行,驗收成果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法人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包括工程實體、其他固定資產和工程檔案資料等。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建立健全良性運行機制,保證工程充分發揮效益。
第二十條建立中型灌區項目信息報送制度。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及項目法人要明確信息報送單位和人員,及時更新水利部灌區項目管理信息系統相關信息,按要求將項目審批、開工、工程進度、資金支付、完工、驗收等信息報送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每年1月底前,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水利部報送上一年度中型灌區項目實施情況總結報告。
第四章檢查與評估
第二十二條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型灌區項目建設的監督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前期工作、計劃執行、建設管理、質量安全、資金管理、項目績效等,可采取查閱資料、現場檢查、座談交流以及暗訪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項目法人應當按要求及時整改。對問題嚴重或整改落實不到位的,依法依規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將通報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有關情況納入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整改情況與所在省份下一年度中型灌區項目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安排掛鉤。
第二十四條水利部、財政部適時組織開展中型灌區項目評估,評估內容包括項目建設、資金管理、運行管護和工程效益等,評估結果作為今后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灌區節水管理制度 4
一、總則
1、目的與依據:為了加強灌區節水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保障農業生產需要,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灌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灌區內的農田用水管理,包括節水灌溉、水資源調度等方面。
二、管理原則
1、科學節水:堅持科學節水、合理節水、良好節水的原則,遵循節約用水、高效用水、保護水資源的要求。
2、政府主導:節水管理工作應堅持政府主導、農民參與、科技支撐的原則,形成政府、農民、企業、社會組織等多方合作的格局。
3、計劃用水:灌區應按照流域水資源統一管理和規劃的要求,科學合理調配水資源,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不斷提高水的利用率。
三、管理機構與職責
1、管理機構:灌區設管理委員會或類似機構,負責指導灌區節水管理工作。管理機構應由政府相關部門、水管單位、用水戶代表等組成。
2、職責分工:
3、水管單位:負責灌區日常運行管理和維護,包括水資源分配、水量調配、水費計收、水質保護等。
4、用水戶:應積極參與節水管理,遵守節水規定,配合水管單位做好節水工作。
5、政府部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管理體制,明確責任分工,推動灌區節水管理規范化和標準化發展。
四、節水措施
1、推廣節水技術:灌區應加強科研技術支持,推動節水技術的創新和應用,如滴灌、微噴灌等節水灌溉技術的推廣。
2、加強設施建設:加強灌溉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提高灌溉效率和節水能力。
3、水資源調度:積極開展水資源調度,根據農田需水情況進行合理灌溉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4、監測與管理:加強土地水分監測與管理,及時掌握農田土壤水分情況,指導農民科學澆水。
5、智能灌溉:推廣智能灌溉技術,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
五、監督檢查與獎懲機制
1、監督檢查:灌區應建立健全節水監督檢查機制,定期對農田用水情況進行檢查,確保節水措施得到有效執行。
2、獎懲機制:建立節水獎懲機制,對節水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節水規定、浪費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處罰。
六、附則
1、制度修訂:本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如遇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修訂完善。
2、生效時間: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灌區節水管理制度 5
一、總則
1、目的與依據:為了加強灌區節水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灌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灌區內的農田用水管理,包括節水灌溉、水資源調度等方面。
二、水資源管理
1、科學調配:灌區應按照流域水資源統一管理和規劃的要求,科學合理調配水資源,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不斷提高水的利用率。
2、總量控制:灌區水量實行“總量控制、定額管理”的原則,根據年度用水指標和作物種植結構等因素進行水量分配。
3、取水許可:農業灌溉用水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取水許可制度,確保水資源的合法利用。
三、節水措施
1、技術推廣:灌區應加強節水技術的推廣和應用,如滴灌、微噴灌等節水灌溉技術,以及智能灌溉技術等信息化手段。
2、設施改造:灌區應積極開展灌溉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提高灌溉效率,減少水資源浪費。
3、土地監測:加強土地水分監測與管理,及時掌握農田土壤水分情況,指導農民科學澆水。
四、用水管理
1、用水計劃:每年初由用水單位將全年灌溉計劃報水管單位備案,每輪水開灌前用水單位需申報灌溉面積、地理位置及用水量。
2、計量收費:灌溉用水實行“按方計量,按量收費”的原則,確保水費的足額計收,用于灌區正常管理、運行、維護。
3、輪灌制度:灌溉用水實行輪清輪結制度,確保灌溉用水的有序進行。
五、工程管理
1、設施保護:灌區水利工程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破壞。
2、維修養護:灌區應建立工程維修養護制度,定期對水利工程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和養護,確保設施良好、安全運行。
3、新建改建:灌區新建、續建、擴建和改建工程應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工程竣工后需驗收合格方可接收管理。
六、監督與考核
1、監督檢查:灌區應建立健全節水監督檢查機制,定期對農田用水情況進行檢查,確保節水措施的有效實施。
2、獎懲機制:灌區應建立節水獎懲機制,對節水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進行處罰。
3、信息公開:灌區應建立用水信息公開制度,公開農田用水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七、附則
1、制度修訂:本制度在執行過程中需不斷總結經驗、查漏補缺,發生新問題或未涉及方面應及時上報水務主管單位進行補充修訂完善。
2、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體生效日期根據各灌區實際情況確定。
灌區節水管理制度 6
一、總則
1、目的與依據:
為加強灌溉區節水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保障農業生產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灌溉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灌溉區內的農田用水管理,包括節水灌溉、水資源調度、灌溉設施管理等方面。
二、管理原則
1、科學節水:堅持科學規劃、合理用水、高效節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2、政府主導: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支持,推動節水工作深入開展。
3、公眾參與:鼓勵農民、企業和社會組織積極參與節水工作,形成全社會共同節水的良好氛圍。
4、技術創新:加強節水技術研發和推廣,提升灌溉區節水技術水平。
三、管理機構與職責
1、管理機構:
灌溉區應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或委員會,負責節水管理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
2、職責分工:
管理機構負責制定節水規劃、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水管單位負責灌溉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確保節水措施得到有效執行。
政府部門應加強監管和指導,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資金支持。
四、節水措施
1、灌溉技術:
推廣滴灌、微噴灌等高效節水灌溉技術,減少水資源浪費。
加強灌溉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提高灌溉效率和節水能力。
2、水資源調度:
根據農田需水情況和水資源狀況,制定科學合理的灌溉計劃,實現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3、監測與管理:
加強土地水分監測,及時掌握農田土壤水分情況,指導農民科學灌溉。
推廣智能灌溉技術,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
4、農業結構調整:
推動農作物品種優化,促進耐旱抗旱品種的種植,降低農作物對水資源的需求。
五、監督檢查與獎懲機制
1、監督檢查:
建立健全節水監督檢查機制,定期對灌溉區節水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
設立專門節水檢查機構,負責對灌溉區節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獎懲機制:
對節水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違反節水規定、浪費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處罰。
六、宣傳教育與培訓
1、加強節水宣傳教育,提高農民和社會公眾的節水意識。
2、定期開展節水技術培訓,提升灌溉區節水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
七、附則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灌溉區管理機構負責解釋和修訂。
灌區節水管理制度 7
一、制度目的與原則
1、目的:
加強灌區水資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率,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保護生態環境。
2、原則:
節水優先:將節水作為灌區管理的首要任務。
統一規劃:按照流域水資源統一管理和規劃的要求,科學合理調配水資源。
計劃用水:實行計劃用水,嚴格控制用水總量。
總量控制、定額管理:根據灌區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用水總量和用水定額。
二、管理機構與職責
1、管理機構:
水庫管理處或灌區管理局作為灌區灌溉用水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監督節水管理制度的實施。
灌區管理組織采取專業管理機構與當地政府或政府組織的群眾管理(用水戶)組織相結合的辦法進行管理。
2、職責:
宣傳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及上級指示。
合理調配水資源,推廣先進節水技術,保護水質,防止污染。
承擔工程設施管理和維護,確保設施良好、安全運行。
加強機構能力建設,提高灌區管理水平,推進灌區現代化建設。
嚴格成本核算,搞好水費計收、管理和使用。
維護灌區合法權益,依法開展水政執法活動。
三、節水措施與技術
1、節水措施:
實行灌溉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按作物需水規律和灌溉制度合理分配水量。
推廣節水灌溉技術,如噴灌、滴灌、微灌等,減少灌溉過程中的'水量損失。
加強田間管理,優化作物種植結構,提高作物水分利用效率。
加強水資源保護,防止水源污染和破壞。
2、節水技術:
應用先進的灌溉技術和設備,提高灌溉效率。
開展灌溉實驗,研究不同作物、不同土壤條件下的灌溉制度。
推廣水肥一體化技術,實現精準灌溉和施肥。
四、用水管理與監督
1、用水管理:
用水單位需提前申報灌溉計劃,包括灌溉時間、作物種類、灌溉面積、灌水定額等。
灌溉用水實行輪清輪結制度,每輪水灌溉前需預交灌溉費用。
灌溉期間,水管單位與用水單位共同進行測水,確保水量準確計量。
2、監督與考核:
灌區管理機構應定期對用水單位的節水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建立節水考核機制,對節水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浪費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
五、水費征收與使用
1、水費征收:
水費征收標準應嚴格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水費是生產經營性收費,要做到足額計收,保障灌區正常管理、運行、維護。
2、水費使用:
水費收入應主要用于灌區工程設施的維修養護、節水技術改造、灌溉管理人員工資福利等方面。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水費收入專款專用,接受審計和監督。
六、其他相關規定
灌區工程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破壞。
未經批準不得隨意在灌區內新增輸水管道或在渠道上增設建筑物。
灌區管理應明確產權歸屬和管理責任范圍,確保工程設施得到有效管理和保護。
灌區節水管理制度 8
一、總則
1、目的與依據:
為加強灌溉區節水管理,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保障農業生產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灌溉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灌溉區內的農田用水管理,包括節水灌溉、水資源調度、灌溉設施管理等方面。
二、管理原則
科學節水:堅持科學規劃、合理用水、高效節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政府主導: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支持,推動節水工作深入開展。
公眾參與:鼓勵農民、企業和社會組織積極參與節水工作,形成全社會共同節水的良好氛圍。
技術創新:加強節水技術研發和推廣,提升灌溉區節水技術水平。
三、管理機構與職責
1、管理機構:
灌溉區應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或委員會,負責節水管理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該機構應由政府相關部門、水管單位、用水戶代表等組成。
2、職責分工:
管理機構負責制定節水規劃、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水管單位負責灌溉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確保節水措施得到有效執行。
政府部門應加強監管和指導,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資金支持。
四、節水措施
1、灌溉技術:
推廣滴灌、微噴灌、噴灌等高效節水灌溉技術,減少水資源浪費。
加強灌溉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提高灌溉效率和節水能力。
2、水資源調度:
根據農田需水情況和水資源狀況,制定科學合理的灌溉計劃,實現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確保灌溉用水在合理范圍內。
3、監測與管理:
加強土地水分監測,及時掌握農田土壤水分情況,指導農民科學灌溉。
推廣智能灌溉技術,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
4、農業結構調整:
推動農作物品種優化,促進耐旱抗旱品種的種植,降低農作物對水資源的需求。
調整農業種植結構,發展節水型農業。
5、宣傳教育:
加強節水宣傳教育,提高農民和社會公眾的節水意識。
定期開展節水技術培訓,提升灌溉區節水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
五、監督檢查與獎懲機制
1、監督檢查:
建立健全節水監督檢查機制,定期對灌溉區節水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
設立專門節水檢查機構,負責對灌溉區節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獎懲機制:
對節水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違反節水規定、浪費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處罰。
推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通過經濟手段促進節水。
六、附則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灌溉區管理機構負責解釋和修訂。
灌區節水管理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于灌區內管水單位和各用水單位(用水戶),在本灌區范圍內進行的一切灌溉活動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灌區應按照流域水資源統一管理和規劃的要求,科學合理調配水資源,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不斷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三條水庫管理處是本灌區灌溉用水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監督本制度在灌區內的實施。
第四條本辦法在管理實踐中要不斷總結經驗、查漏補缺,執行中發生新問題以及沒有涉及到的方面,應及時上報水務主管單位,以便進行補充修訂完善。
第二章管理權限
第五條灌區管理組織,采取專業管理機構與當地政府或政府組織的群眾管理(用水戶)組織相結合的辦法進行管理。本灌區水庫及水利樞紐工程規模較大,屬國有資產。
第六條灌區專業管理機構負責灌區日常運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章制度以及上級有關部門的指示。
(二)合理調配水資源,嚴格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推廣先進節水技術,保護水質,防止污染,為用水戶提供優質供水服務。
(三)承擔所負責的工程設施管理和維護,確保設施良好、安全運行。
(四)加強機構能力建設,提高灌區管理水平,推進灌區現代化建設。
(五)嚴格成本核算,搞好水費計收、管理和使用。
(六)維護灌區合法權益,依法開展經授權的水政執法活動。
(七)做好職工培訓工作,提高政治、業務、技術水平,總結經驗,指導科學用水。
第七條機構及人員調配:為了使灌區灌溉設施及水庫工程發揮工程最大效益,確保單位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將周灣水庫管理處、邊墻渠水庫管理處由原來副科級建制升格為正科級建制,集水庫管理及灌區供水為一體的事業單位,財政全額撥款,領導職數設置為一正一副,工作人員由原編制5人增加為11人,所需工作人員在財政供養人員中調配(熟悉機電、農田灌溉、水利工程等專業)。
第八條管理權限:本灌區樞紐工程(一、二級抽水泵站及高位蓄水池)由水管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第九條灌區輸水主管道、輸水主干管、支管、田間配套設施及輸水管道上的水工建筑物由當地政府部門或當地政府組織的用水合作組織管理維護。其主要職責是:組織用水戶管理、維護農田灌溉工程設施;協調用水戶向灌區專業管理機構申請購水,組織用水戶公平、有序、高效灌水;協調用水戶按相關規定向灌區專業管理機構繳付水費。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十條灌區新建、續建、擴建和改造應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工程竣工后,按照國家有關驗收規定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接收管理,辦理財產登記、移交手續。由縣水務局向水管單位和受益鄉鎮移交資產管理權。
第十一條未經批準不得隨意在灌區內新增輸水管道或在渠道上增設建筑物,提水泵站。需要新開或者增設時,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灌區工程設施受法律保護。
第十三條根據灌區管理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劃定灌區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所用土地應依法確權發證,明確邊界,設立標志。在主管線、檢修井、大田出水樁半徑2米范圍內,禁止從事耕作或其它建設等活動。
第十四條灌區的水源應受到保護;不得隨意侵占、污染、堵截灌區原有水源。
第十五條工程的維修養護,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據國家有關維修養護定額標準制定工程管理養護辦法。
(二)對重要工程設施建立檢查觀測制度,定期檢查觀測。
(三)樞紐工程和輸水管道、水工建筑物要經常進行維修養護,做好歲修工作。
第十六條工程維修養護工作由灌區專業管理單位和當地政府分工負責。所需維修資金除從水費收入中收取的維修費開支,維修缺口資金和大修基金由縣財政部門列支。
第四章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用水單位(用水戶)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用水的權利。
(二)參與用水管理的權利。
(三)用水管理的知情權與監督權。
(四)提出合理化意見、建議的權利。
第十八條用水單位(用水戶)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二)按用水量按時足額繳納水費的義務。
(三)保護水利工程、維護灌溉正常運行的義務。
第十九條水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要求分配水量的權利。
(二)依法收取水費的權利。
(三)調解水事糾紛,依法處理水事案件的權利。
第二十條水管單位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實行依法治水的義務。
(二)按水權面積保證灌溉供水的義務。
(三)維護水利工程正常運行,保證灌溉正常進行的義務。
(四)組織防汛搶險、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義務。
第五章灌溉管理的實施
第二十一條用水申報
(一)每年初由用水單位將全年灌溉計劃按組、按輪次匯總報水管單位備案。灌溉計劃應包括灌溉時間、各類作物灌溉面積、灌水定額、總需水量等內容。
(二)每輪水開灌前五個工作日用水單位將本輪灌溉用水申請按片區、按作物種類匯總報水管單位,用水應包括灌溉時間、各類作物灌溉面積、灌水定額、總需水量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水量分配
(一)水管單位收到用水申請后,及時制定配水計劃,并在開灌前下發至各用水單位,用水單位嚴格按照配水計劃自行調配各用水小組的用水時間和水量。
(二)水量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1、堅持遠、近兼顧,局部服從全局的原則。
2、堅持“統一管理、總量控制、以供定需、統一調配、科學調度、嚴格審批”的原則。
3、以水權分配方案及水務局下發的水量包干計劃為依據,堅持“總量控制、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灌溉運行
(一)灌溉開始前,由用水單位向水管單位提出申請,經水管單位同意后方可開閘放水。
(二)灌溉用水必須實行測水計量,測水計量按以下要求進行:
1、灌溉用水實行“按方計量,按量收費”的原則。
2、開閘放水后,由水管單位和用水單位代表共同進行測水,流量測定后,由水管單位管水人員每天不定時進行流量觀測,如流量發生變化,應及時做好時間、流量、水量記錄。
3、如因灌溉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間斷灌溉的,管水人員應做好水量記錄。
4、用水即將結束時,管水人員應按時關閉水源,同時計算灌溉用水結束時間和用水量,做好相應記錄并及時上報統計。
5、灌溉期間,要加強用水管理。水管單位與用水單位的管水人員要根據情況不定期對樞紐工程和輸水管道進行巡查,巡查中要嚴防管道、水閘跑冒滴漏造成的浪費水以及偷水現象發生。
第二十四條水量結算
(一)灌溉用水實行輪清輪結制度。
(二)每輪水灌溉前兩個工作日內,用水單位申報灌溉面積、地理位置及用水量,同時預交本次灌溉費用。
(三)水管單位應妥善保存各用水戶的用水明細,其主要內容應包括用水戶名稱、用水時間、面積、水量、水費等。
第六章經濟管理
第二十五條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加強經濟管理,不斷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運行機制,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條灌區管理機構要健全財務管理制度體系,并嚴格執行,按照有關規定主動接受監督、審計。
第二十七條水費征收標準嚴格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計收。
第二十八條水費是生產經營性收費,要做到足額計收,保障灌區正常管理、運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加價收費、挪用和減免水費。
本灌區治水成本由生產管理人員生產補助、燃料動力費、維修費、管理費核算,生產管理人員工資未納入治水成本核算。生產管理人員的工資由地方財政列支。根據縣物價局核算的指導價,灌溉用水價格0.99元/m3,其中,燃料動力費0.3494元/m3,維修費0.55元/m3,管理費0.09元/m3。
(一)維修費按年供水量95.6萬方計算,每方提取維修費0.5元,共計47.8萬元,所提取的費用用于樞紐工程和輸水工程維修。分配方式為:水管單位占50%,灌區所在鄉(鎮)政府占50%。
(二)管理費按年供水量95.6萬方計算,每方提取管理費0.1元,共計9.56萬元,所提取的費用用于樞紐工程和輸水工程管理。分配方式為:水管單位占50%,灌區所在鄉(鎮)政府占50%。
(三)燃料動力費:按每小時抽水375m3計算,兩座加壓站水泵功率分別為75千瓦/小時和200千瓦/小時,電費為0.35元/kwh,電動機效率取80%。
第二十九條本灌區資產為公益性資產,承擔抗旱灌溉任務,計收的`水費只能用于水管人員補助、材料費、維修費、電費、管理費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條有效降雨量滿足農作物生長需求,不需提水灌溉時設備維護費、檢修動力費等據實核算,由財政列支。
第三十一條灌區管理機構應控制支出,降低成本,增效節支,提高經濟效益。
第七章水事糾紛責任劃分與調處
第三十二條水事糾紛是指水事主體之間因開發、利用、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災害發生分歧或損失而產生的爭議。水事糾紛的調解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團結協作的精神協商處理。
第三十三條水事糾紛責任劃分
(一)因主輸水管道管理不善造成損失而引發的水事糾紛,由水管單位及相應管道管護人員承擔主要責任,并落實調解、賠償等事宜。
(二)因主干管及支管管理不善造成損失而引發的水事糾紛,由具體用水單位或用水戶負責并落實調解、賠償等事宜。
(三)因偷水等違法行為而引發的水事糾紛,由偷水者承擔主要責任,管護單位或個人承擔次要責任,造成損失的,由偷水者負責賠償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因用水單位(用水戶)拒不繳納應交水費、無理取鬧而引發的矛盾糾紛,水管單位收費人員或管水人員不承擔責任(由于水管單位收費人員或管水人員過錯在先造成的除外),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
(五)灌溉用水完畢前,用水單位未能及時通知水管單位停水造成損失的由用水單位負責賠償。
第三十四條水事糾紛的調處
(一)各用水單位內發生的水事糾紛,由當事人雙方向鎮政府匯報,由鎮政府牽頭,水管單位配合組織調解。
(二)通過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政府申請調解,或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第八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用水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的,水管單位可不予以配水或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損失或后果由用水單位承擔:
(一)未按時申報用水申請的。
(三)未按規定要求繳納水費的。
(三)責任內的輸水管道管護不到位的。
(四)不服從管理,謾罵、攻擊管理人員的。
第三十六條管水人員發生下列情形的,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時報送用水申請的。
(二)開灌前未報告而私自放水的。
(三)未及時做好灌溉流量、水量記錄的。
(四)流量發生變化未及時向水管單位匯報的。
(五)灌溉結束未及時向水管單位匯報的。
(六)未按時結算水量上報水方的。
(七)責任區內輸水管道管護不到位造成損失的。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吳起縣水務局。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從二零xx年六月一日起執行,二零xx年五月三十一日廢止。
灌區節水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灌區管理,保障農業灌溉和城鄉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增強農業抗御自然災害能力,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農村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等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灌溉面積在萬畝及萬畝以上的大、中型灌區適用本辦法。小型灌區可參照執行。
本辦法所稱灌區包括灌溉排水系統控制面積范圍內的灌排和相關水利工程及其管理單位。
第三條灌區應按照流域水資源統一管理和規劃的要求,科學合理調配水資源,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不斷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第四條灌區的主要任務是灌溉、排水、防洪、除澇、供水和治理土壤鹽漬化,協調好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五條灌區應在完成主要任務的同時,發揮自身優勢,拓展服務領域,積極開展城鄉供水、水產養殖、水力發電等經營性業務,為地區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創造條件。
第六條灌區管理單位和職工有依法保護灌區工程和水資源的義務。國家鼓勵單位、個人以各種形式投資建設灌區,并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七條灌區實行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用水戶組織)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灌區專管機構是準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灌區要積極推進民主管理,鼓勵受益單位和個人依法參與灌區管理。
第八條灌區按灌域或水系組建專業管理機構。受益范圍在一個行政區域內的灌區由該行政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業管理。受益范圍跨二個以上行政區的灌區,由上一級行政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業管理。
第九條灌區設管理委員會,由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管理委員會由用水戶代表、受益地區地方政府、灌區資產所有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法人代表和熟悉灌區管理的專家等方面人員組成。委員人數視灌區規模決定,一般不少于15人。灌區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1、審定灌區管理制度;
2、審議專業管理機構工作報告及供水方案;
3、研究有關灌區發展、改革和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4、協調灌區內外工作關系和用水矛盾,監督灌區專業管理機構工作。
灌區管理委員會會議不定期召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條灌區專業管理機構(局、處、所等)接受灌區管理委員會的指導,是事業法人單位,負責灌區日常運行管理和維護。其主要職責是:
1、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規章制度;
2、合理調配水源,嚴格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推廣先進節水技術;保護水質,防止污染,加強灌區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保護,為用水戶提供優質供水服務;
3、組織實施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承擔所負責工程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確保工程設施良好、安全運行;
4、推進灌區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加強機構能力建設,提高灌區管理水平,推進灌區現代化建設;
5、指導農村用水合作組織工作,組織召開灌區用水單位(戶)代表大會,通報重大事項并聽取用水單位(戶)意見和要求;
6、嚴格成本核算,搞好水費計收、管理和使用;
7、利用灌區水土資源開展多種經營,提高灌區良性運行能力;
8、維護灌區合法權益,依法開展經授權的水政執法活動。
第十一條灌區斗渠及斗渠以下的工程,積極推行由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管理。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是非營利的農民互助合作、自我服務的農村專業合作組織。其主要職責是:組織用水戶管理、維護農田灌溉工程設施;向灌區專業管理機構申請購水,組織用水戶公平、有序、高效灌水;向用水戶收取水費并按合同向灌區專業管理機構繳付水費。
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按渠系組建,實行獨立的財務核算,民主選舉負責人,建立完善的管理規章制度。涉及水費計收、渠系改造、用水戶投工等重大事項,應征求全體用水戶意見或召開用水戶代表會議,按少數服從多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原則通過有關決議,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灌區資產歸出資者所有,接受出資者監管。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十三條灌區新建、續建、擴建和改造應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工程竣工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辦理資產登記、移交手續。新建灌區在制定建設方案時,必須同時制定管理方案。
第十四條未經批準不得隨意在灌區內新開渠道,或在渠道上增設建筑物、提水泵站。需要新開或增設時,必須符合流域水資源規劃和灌區總體發展規劃的要求,經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灌區工程設施受法律保護,需要征用灌溉工程及占用灌溉水源的,按照《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進行補償。
第十六條根據灌區管理的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劃定灌區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所用土地應依法確權發證,明確邊界,設立標志。
第十七條灌區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維修養護定額標準,制定工程維修養護管理辦法,逐步實行管養分離,建立市場化、專業化和社會化的工程維修養護體系。
灌區專業管理機構及用水合作組織的責任人,應對重要工程設施定期檢查觀測;做好歲修、清淤等工作;保持灌溉排水渠溝斷面,保證行水暢通;控制地下水位,防治土壤次生鹽堿化等。
第十八條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做好灌區內水庫、河渠等工程的防洪保安,保護灌排渠道、建筑物和觀測、通訊、交通等設施的安全,及時發現和制止在灌區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墾植、排污、濫伐林木、取土、挖砂、傾倒垃圾、棄渣土以及在渠道內設障阻水等各種影響工程完好和正常運行的行為,對造成影響的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對蓄意破壞或造成嚴重損失的,要及時報告公安等執法部門依法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用水管理
第十九條灌區引水和水量調配應服從流域防汛指揮機構對防洪、排澇、抗旱的統一調度,做好灌區內的防洪、排澇、抗旱工作,保障防洪、排澇、抗旱的安全。
第二十條灌區應依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在灌區內合理統籌調配水資源,積極利用回歸水、冬閑水、微咸水、處理后符合灌溉水質標準的城市污廢水,利用蓄水、引水、提水等多種方式取水,提高灌溉保證率,做到均衡供水,發揮水資源的最大效益。
第二十一條灌區實行用水總量控制與用水定額管理,嚴格按計劃供水,灌區內各用水單位(戶)應根據具體情況向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提出用水申請,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按經灌區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供水計劃,組織實施供水。
第二十二條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和用水單位(戶)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責、權、利關系。
第二十三條對超量用水和違章用水,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有權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或阻撓灌區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破壞用水秩序。
第二十四條灌溉期間,灌區管理人員應對用水單位(戶)進行技術指導,掌握進度,及時處理水事糾紛。灌溉期間如遇降雨或出現工程重大險情事故,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有權臨時決定減水、退水或停水。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當隨時將重大事件向灌區管理委員會報告,必要時召開灌區用水單位(戶)代表大會通報情況。
第二十五條灌區要結合生產實際,設立必要的灌溉觀測設施,加強灌溉試驗工作,根據灌溉試驗資料制定節水灌溉制度,實行科學灌溉。50萬畝以上的灌區要求建立灌溉試驗站,并嚴格執行灌溉試驗的有關規范和標準。
第二十六條灌區應采用多種方式大力推廣應用先進實用的節水灌溉技術,不斷提高水的利用率和生產效率,建設節水型灌區。
第二十七條灌區應改進水的計量方法,完善量水設施,做好水情、水質、墑情、土壤鹽分、泥沙淤積和地下水位等測報工作。
第二十八條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建立和完善供水評價考核體系。每次供水后,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及時核算、公布實用水量、灌溉面積、應交水費金額等,總結并及時糾正存在問題。
第二十九條認真執行《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對灌溉水質進行監測和控制,防止不符合水質標準的水進入灌排渠系。
第五章組織管理
第三十條灌區專業管理機構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加強組織機構建設和管理,提高職工素質,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灌區管理單位崗位設置與定員標準。
嚴格劃分承擔防洪、排澇、抗旱等公益性事業部門和崗位,以及承擔灌溉、城鎮供水、發電等經營性部門和崗位,明確業務范圍、職責和管理方式。
第三十一條灌區專業管理機構負責人由上級主管部門通過競爭方式選任,定期考核,實行優勝劣汰;其他各崗位人員實行聘用制,按崗聘人,職工競爭上崗,并經培訓后持證上崗。
第三十二條灌區應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定期考評,表揚和獎勵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對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造成損失或重大事故的,按情節輕重給予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鼓勵灌區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探索符合市場經濟規則、靈活多樣的分配機制,把職工收入與工作責任和績效緊密結合起來。
第三十三條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建立、完善并嚴格執行各項內部管理制度,逐步采取科學管理方法和現代信息技術,提高灌區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條灌區應合理利用水土資源,開展多種經營,為分流人員創造就業條件,分流人員興辦的'多種經營企業符合國家有關稅法規定的,經稅務部門核準,執行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五條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參加所在地的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養老制度。
第六章經濟管理
第三十六條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加強經濟管理,不斷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運行機制,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科學劃分公益性和經營性資產,并采取不同的資產管理和運營方式。灌區專業管理機構要建立完善有關資產運營、資本運作和財務管理的制度體系,并嚴格執行,按有關規定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
第三十八條灌區承擔的防洪、排澇、抗旱、保護生態環境等公益性任務,應核定運行管理、維修養護成本和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財政資金補償。
第三十九條灌區承擔的灌溉任務,農業用水價格按補償成本、費用的原則核定,在價格主管部門商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后,灌區要及時公布收費標準。因政策因素,水價低于成本而產生的虧損應由地方財政補償。
第四十條灌區承擔的城鎮供水、發電等經營任務,應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的原則,事企分開,財務獨立核算,其凈收益應按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比例納入灌區的經費預算。
非農業用水價格在補償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和依法計稅的基礎上,按供水凈資產計提利潤。
第四十一條水費為生產經營性收費,應做到足額計收,保障灌區正常管理、運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搭車收費、截留、平調、挪用和減免水費。
第四十二條灌區供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逐步推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提倡實行豐枯季節水價或季節浮動價格等有利于節約用水的辦法。灌區應改進計量方法,逐步縮小供水計量單位。
基本水價按補償供水直接工資、管理費用和50%的折舊費、修理費的原則核定;計量水價按補償基本水價以外的水資源費、材料費等其它成本、費用以及計入規定利潤和稅金的原則核定。
第四十三條用水單位(戶)必須及時足額交納水費。逾期不交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經催交無效,可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四十四條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控制支出,降低成本,增效節支,提高經濟效益。
第七章技術研究與推廣
第四十五條灌區應重視和加強灌排技術的改進,推廣先進實用的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藝。
第四十六條灌區應根據改進灌溉技術、提高用水效率、滿足農業生產和結構調整等需要,對水土資源利用中出現的變化、水鹽變化趨勢、作物耗水規律、節水灌溉制度和各種節水措施的應用效果、節水器材設備的適用性等進行觀測和研究,積累資料,為指導灌排生產服務。
第四十七條灌區應與設計、科研、高等院校等單位建立密切協作關系,研究各種先進實用的灌排工程技術和節水技術,并加快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十八條灌區專業管理機構應加強基層水利人員的培訓,并積極與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組織合作,總結、宣傳、示范、推廣生產實踐中的好經驗。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各省(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本省(區、市)的灌區管理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灌區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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