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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工作居住證制度

    時間:2022-07-21 08:40:38 制度 我要投稿

    城市工作居住證制度(通用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城市工作居住證制度(通用5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城市工作居住證制度(通用5篇)

      城市工作居住證制度1

      為進一步優化首都人才發展環境,加速首都人才戰略的實施,吸引并鼓勵各類優秀人才來京創業和工作,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為首都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提供人才保證,現就實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實行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制度的原則是總量控制,市民待遇,柔性流動,依法管理。

      二、申請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以下簡稱《工作居住證》)的單位,應優先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吸納所需各類人才。對于本市緊缺的人才,可申請辦理《工作居住證》。

      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經濟發展方向及產業規劃要求的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國(地區)、外埠在京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其聘用的人員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工作居住證》:

      (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歷并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的人才;

      (二)具有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資格、資質的人才;

      (三)對首都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及特殊領域、特殊行業的緊缺急需人才。

      四、持《工作居住證》在以下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一)其子女在京入托、入中小學就讀,免收借讀管理費;

      (二)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商品房、批準上市的已購公房和存量房;按有關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三)按照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可在本市辦理因私出國商務手續;

      (四)可申請辦理駕駛證或臨時駕駛證以及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

      (五)可在本市創辦企業,可以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請認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科技項目資助;

      (六)可列入本市人才培養計劃,并可參加本市有關人才、專家獎勵項目的評選;

      (七)可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考試)、執業(職業)資格考試、執業(職業)資格注冊登記;

      (八)可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可按有關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五、申請辦理《工作居住證》由聘用單位向其注冊地所在區縣人事局提出申請,報市人事局審定核發。《工作居住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可辦理延期手續。

      六、《工作居住證》遺失或需變更聘用單位、居住地址等內容的,應及時向所在區縣人事局申請辦理掛失、補發或變更手續,并報市人事局備案。

      七、持《工作居住證》滿3年的,經聘用單位考核推薦,根據其能力、業績情況,對于符合年度人才開發目錄要求的,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手續。

      八、本意見執行中的問題由市人事局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九、本意見自xx年6月30日起施行。

      城市工作居住證制度2

      持居住證可繳存住房公積金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昨天,記者從省政府獲悉,我省出臺《江西省居住證制度實施細則》,明確居住證的申領、發放、使用等相關服務管理。該細則將于20xx年4月20日起施行。

      居住證申領:

      居住半年以上是硬條件

      哪些人可以申領居住證?

      《細則》明確: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按照《江西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按照規定,由學校、民辦高等教育機構負責登記的連續就讀人員,可憑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證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賃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連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工本費

      申領居住證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申領居住證時,申領人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居住證申領表;申領人居民身份證、近期1寸彩色相片2張;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證明;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材料。

      其中,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合法穩定住所的材料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連續就讀的材料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且證明材料齊全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受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

      持證權益:

      享受權利

      勞動就業;

      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相應社會保險待遇;

      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參加民主選舉和有關公共決策、社會事務管理;

      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優惠;

      國家規定的其他權利。

      公共服務

      義務教育,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為主、以全日制公辦學校為主”的原則,統籌安排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免試就近入學;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提供的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和失業登記、就業信息查詢等服務;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基本計劃生育服務;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均等享受健康檔案、健康教育、傳染病防治、兒童預防接種、婦幼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壓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公共衛生服務;

      法律援助服務和其他法律服務;

      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美術館以及非遺展示傳習場所免費開放等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享有便利

      按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辦理機動車登記;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子女可以按照規定在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階段教育并取得學籍、畢業時具有2年以上連續就學記錄的,可參加高考;

      南昌市中心城區凡辦理居住證滿2年并按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在縣(市)城區及所轄建制鎮凡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特別提醒:

      居住證每年須簽注1次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居住證實行簽注制度,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受理機構辦理簽注手續,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以及居民地址或者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受理機構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證人應當到受理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號碼發生變更或更正的,應當到受理機構辦理換領手續。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居住證持有人居住地住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受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城市工作居住證制度3

      十月起暫住證升級為居住證

      從10月1日開始,“暫住證”將升級為“居住證”。昨日,本市正式發布《北京市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在京居住6個月以上的且符合在京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非京籍市民,將可以申請領取居住證,這也意味著北京對非京籍常住人口將從“管理”轉為多方位服務。

      1誰能領

      在京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三條件之一

      《辦法》中對符合申領居住證的條件進行了明確,在京居住6個月以上的來京人員,符合在京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申領《北京市居住證》。

      在京有穩定就業

      是指未來可能在本市就業6個月以上。

      在京有穩定住所

      是指擁有未來可以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

      在京連續就讀

      是指在本市中、小學取得學籍的就讀以及在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科研機構取得學籍并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就讀。

      2準備啥

      尚在有效期暫住證可證明居住時間

      申領《北京市居住證》的,應當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如實提供證明其符合相關條件的有關材料。

      居住時間證明

      包括來京人員的暫住登記信息、尚在有效期內的《暫住證》等能夠證明居住時間的材料。

      就業證明

      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住所證明

      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就讀證明

      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科研機構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3怎么領

      材料齊全當場受理15日內就發證

      準備好了申請材料,就可以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進行申請了!掇k法》中要求,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受理,并及時將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報區公安機關。

      隨后,區公安機關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教育等行政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對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證明其身份、居住時間、就業、住所、就讀等狀況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由區公安機關通過受理申請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發放《北京市居住證》;不符合條件的,由區公安機關通過受理申請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掇k法》中還特別強調,因法定原因需要延長時限的,最長不得超過30日。

      4有何用

      給積分落戶“打底”保障合法權益

      相比之下,居住證像一個享受服務的準入門檻,而暫住證管理意味更濃。根據《辦法》規定,《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更重要的是,非京籍常住人口在領取居住證以后,符合本市積分落戶政策的,就可以參與積分落戶!掇k法》中稱,本市按照國家要求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此外,本市按照統一規劃、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健全勞動就業、教育、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居住證等信息系統,為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

      ■提醒

      居住證每年需簽注一次

      《北京市居住證》實行年度簽注制度,每年簽注1次!掇k法》中稱,居住證持有人擬在京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提交能夠證明其符合條件的有關材料,申請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北京市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北京市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解讀

      申領居住證前應先申報暫住登記

      對《北京市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執行中可能遇到的實際問題,市法制辦昨日進行了解讀。

      之前公安部廢止了實施多年的暫住證制度,給實踐中如何證明“來京居住半年以上”造成了一定的不便。公安部在去年12月31日印發的《關于認真做好〈居住證暫行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中規定,非戶籍人口先行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后,符合其他申領條件的,可申領居住證。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采取了一種與公安部通知要求相銜接的寫法:“來京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申報暫住登記”,以保障居住證制度的平穩實施。

      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針對居住證申領材料審核涉及來京人員就業、住所、就讀等多種信息,有必要建立各部門之間的聯合審核機制,但為了簡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務效率、方便申請人,實施辦法規定由公安機關統一受理申請材料,再由公安機關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教育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對申領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最后由公安機關統一向申領人告知辦理結果。

      此外,實施辦法對來京人員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與居住證暫行條例做出了銜接性規定(包括三項權利、六項服務和七項便利)。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相應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準,定期向社會公布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

      ■釋疑

      積分落戶并非落戶唯一渠道

      不少人會把居住證和積分落戶建立某種必然聯系!掇k法》中明確表示,本市按照國家要求,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積分落戶制度。對此,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昨日明確表態,積分落戶只是居住證“賦權保障”基本功能的一個衍生,并非是來京人員落戶的唯一渠道;而且,基于本市超大型城市的特性,建立積分落戶制度較為復雜,以配套文件的形式另行規定積分落戶政策為宜。因此,實施辦法對此只做出了原則性規定。

      現行的落戶渠道主要有:高校應屆畢業生、人才引進、親屬投靠和工作調動等,積分落戶政策實施后,其他渠道仍按原來的政策執行。

      附:北京市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

      第一條為了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地戶籍來京人員(以下簡稱來京人員)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北京市居住證》、享受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北京市居住證》是來京人員在京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通過積分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來京人員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需要證明居住事實的,應當出示其《北京市居住證》;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來京人員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應當核驗來京人員的《北京市居住證》。

      第四條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來京人員服務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建立健全為《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將為《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保障《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相關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衛生計生等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安機關負責暫住登記和《北京市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北京市居住證》申領受理、發放和《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的服務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來京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申報暫住登記。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應當為來京人員提供暫住登記服務。

      第七條來京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申領《北京市居住證》:

      (一)在京居住6個月以上的;

      (二)符合在京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在京有穩定就業,是指未來可能在本市就業6個月以上。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在京有穩定住所,是指擁有未來可以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在京連續就讀,是指在本市中、小學取得學籍的就讀以及在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科研機構取得學籍并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就讀。

      第八條申領《北京市居住證》的,應當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如實提供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居住時間證明包括來京人員的暫住登記信息、尚在有效期內的《暫住證》等能夠證明居住時間的材料;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住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科研機構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證明材料的具體要求,由市公安機關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教育等行政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北京市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為申領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以及監護、委托關系存在的證明。

      第十條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收到《北京市居住證》申請材料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對更正后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當場受理;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經告知補正后拒絕補正的,不予受理。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決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出具書面憑證。

      第十一條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及時將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報區公安機關。

      區公安機關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教育等行政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對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證明其身份、居住時間、就業、住所、就讀等狀況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由區公安機關通過受理申請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發放《北京市居住證》;不符合條件的,由區公安機關通過受理申請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因法定原因需要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時限延長的,制發《北京市居住證》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二條《北京市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遺失的,《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申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因證件損壞難以辨認而換領新證的,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三條《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在京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申請辦理居住信息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北京市居住證》實行年度簽注制度,每年簽注1次。

      《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擬在京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提交能夠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申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北京市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北京市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五條在申領、換領、補領《北京市居住證》以及辦理居住信息變更、簽注等手續過程中,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公安機關不受理;已經受理的,終止辦理程序,不予發放《北京市居住證》;已經發放的,其《北京市居住證》應當予以撤銷。

      第十六條《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公安機關應當注銷其持有的《北京市居住證》:

      (一)死亡的;

      (二)已在京登記常住戶口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十七條《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為《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準,定期向社會公布《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

      《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本市按照國家要求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第十九條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負責《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來京人員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條市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北京市居住證》辦理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檢查等相關工作制度,做好對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承擔辦證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一條本市按照統一規劃、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健全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居住證等信息系統,為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

      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教育、民政、衛生計生等行政部門應當逐步使用現代化信息技術以及其他便捷手段,方便來京人員申報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北京市居住證》由市公安機關統一制作。首次申領《北京市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北京市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北京市居住證》的申領、使用、管理等活動中有違反《居住證暫行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北京政府第11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政府第12號令修改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戶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城市工作居住證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境內來津人員申辦天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工作,根據《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津政發〔XX〕31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請人包括自然人申請人和法人申請人。

      自然人申請人是指由本人直接申報居住登記或申領居住證的境內來津人員;法人申請人是指組織本單位合同工人集體申報居住登記或申領居住證的用人單位。

      境內來津人員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本市居住的中國公民(港澳臺地區居民除外)。

      第四條、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包括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街道、鄉鎮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社區、村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分站),負責具體受理居住登記以及居住證的申領、簽注、補(換)領、信息變更、注銷等業務。

      區縣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簽發工作。市公安機關制證部門負責居住證制作工作。

      第二章申領

      第五條、境內來津人員擬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應當依照《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到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

      申報居住登記時,自然人申請人應當提供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合法居所證明和近期照片;法人申請人除以上材料外還需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申請人員名冊。申請人員名冊應當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文化程度、戶籍地址、技術職稱、居住地址等項目,并加蓋單位公章。

      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居住登記時,應當將申報人基本信息錄入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并打印居住登記憑證交由申報人保管。

      第六條、已居住半年以上(以居住登記或暫住登記日期為準)且擬繼續居住的境內來津人員,應當依照本細則有關規定申領居住證。

      未滿16周歲或在津就學或從事流動性作業的境內來津人員,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細則有關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七條、自然人申請人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短旖蚴芯幼∽C申請表》和天津市證件數碼相片檢測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認證回執。

      (二)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還應提供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和出生醫學證明。

     。ㄈ┰诒臼泻戏ň铀淖C明: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住房房地產權證或者與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尚未取得房地產權證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居住在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3、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證明和房地產權證或其他合法居所證明復印件;

      4、居住在單位內部的,提供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

      5、居住在學校內部的,提供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

      6、其他合法居所證明。

     。ㄋ模┰诮蚓蜆I的,還需提供勞動合同復印件;在津投資開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還需提供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ㄎ澹┢渌C明材料。

      法人申請人辦理集體申領居住證時,除以上材料外,還需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申請人員名冊。

      第八條、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受理申領居住證時,應當場核對申領材料是否齊全。

      對材料齊全的`,應當通過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審核居住登記信息、填寫制證信息,采集申請人指紋,通過照片認證回執讀取申請人照片,打印居住登記表由申請人簽字確認,同時開具《天津市居住證受理回執》;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材料,并將申辦材料退還申請人。

      第九條、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可以依照本細則有關規定,由監護人或受托人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

      代為申報居住登記或申領居住證的,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監護人還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和能夠證明監護人和被監護人關系的居民戶口簿,受托人還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委托書。

      第十條、受理單位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將制證信息上傳至所在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制證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工作,并將制證信息上傳至市公安機關制證部門。

      第十一條、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應當對基層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上傳和本中心直接受理登記的制證信息進行審核,對審核無誤的,予以上傳制證信息;對審核有誤的,發回原受理單位審核處理,并說明原因。

      第十二條、市公安機關制證部門應當自收到制證信息之日起13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制作,并將居住證發至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居住證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居住證發至原受理單位。

      申請人領取居住證時,受理單位應當收回《天津市居住證受理回執》。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三條、居住證自簽發之日起須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持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居住證及合法居所證明等,到現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簽注手續時,應當在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中登記簽注信息,并在居住證“簽注期限”項目欄登記簽注信息。

      第十四條、居住證持有人居住地址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7日內,持居住證和變動后的合法居所證明,到現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居住地址變更手續時,應當在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中對居住地址進行變更,并在居住證“居住地址”項目欄登記變更。

      第十五條、居住證丟失的,持有人應當持居民身份證及時到現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掛失手續;需要補辦居住證的,應當依照《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辦理補辦手續并繳納工本費。

      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掛失手續時,應當將掛失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居住證簽發日期及證件丟失時間等)登錄至“天津市居住證注銷公告平臺”,宣布作廢;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補辦手續時,應當對居住證持有人基本信息進行審核,并依照居住證首次申領的工作程序和時限進行辦理,同時,依照有關規定收取補辦居住證工本費并開具收費票據。

      第十六條、居住證因損壞難以辨認的,持有人應當持居民身份證到現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換領手續,并繳納工本費,同時交回損壞的居住證。

      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換領手續時,應當收回損壞的居住證,對居住證持有人基本信息進行審核,并依照居住證首次申領的工作程序和時限進行辦理,同時,依照有關規定收取換領居住證工本費并開具收費票據。收回的居住證應編制清單,每半年上交1次,由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集中統一銷毀。

      第十七條、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認定后,居住地公安機關應當在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中注銷居住登記并注銷、回收居住證:

      (一)居住證持有人在申領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二)居住證持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

     。ㄈ┚幼∽C持有人逾期60日未補辦簽注手續的;

     。ㄋ模┚幼∽C持有人已轉辦為本市場住戶口的;

      (五)居住證持有人離津之后不再返津的;

     。┓、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注銷居住證后,應當將注銷信息登錄至“天津市居住證注銷公告平臺”,宣布作廢。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扣押居住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驗、扣押居住證。

      第十九條、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偽造、變造居住證,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居住證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在開展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領、管理工作中,有關部門、單位和組織應當建立并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調查、核實個人或單位投訴的問題,嚴肅查處侵害投訴人合法權益的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受當地公安機關委托,應當嚴格依照本細則規定做好境內來津人員申報居住登記和申領居住證工作。

      各級公安機關對委托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承辦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領工作,負有組織、指導、監督和管理責任。

      城市工作居住證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促進人才流動,鼓勵國內外人才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對象)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特殊才能的國內外人員,以不改變其戶籍或者國籍的形式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的,可以依據本規定申領《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

      第三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簡稱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進人才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簡稱市公安局)負責《居住證》的發放及其相關管理。

      市計委、市外辦、市勞動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辦、市醫保局、市房地資源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引進人才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證》制度的一般規定

      第四條(《居住證》制度)

      對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員,逐步實行《居住證》制度。

      第五條(《居住證》載明內容)

      《居住證》載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別、簽發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證編號或者國籍(地區)等內容。

      第六條(《居住證》的有效期限)

      《居住證》的有效期限可分為6個月、1年、3年和5年。

      第七條(《居住證》的功能)

      《居住證》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ㄒ唬┏钟腥嗽诒臼芯幼 ⒐ぷ鞯淖C明;

      (二)用于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個人相關事務,查詢相關信息;

      (三)記錄持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第八條(發證機關)

      《居住證》由公安部門頒發。

      第九條(《居住證》信息系統)

      《居住證》信息系統納入上海市社會保障和市民服務信息系統。

      《居住證》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居住證》申領的規定

      第十條(申請的提出)

      本規定第二條所稱的國內外人員需要申領《居住證》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單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請,并填寫《居住證》申請表。

      第十一條(申請材料)

      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救说膶W歷證明、專業技術證書或者業績證明材料;

     。ǘ┯行У纳矸葑C明;

     。ㄈ┰诒臼械淖∷C明;

     。ㄋ模┍臼卸壱陨厢t院出具的健康狀況證明。

      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或者勞動合同的申領人,還應當提交聘用或者勞動合同。已經在本市創業的申領人,還應當提交投資或者開業的相關證明。

      已經入境的境外申領人,還應當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入境證明。

      第十二條(申請的審核)

      市人事局應當自收到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本市人才開發指導目錄和具體評價標準,核定《居住證》的有效期限,并出具《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領人。

      年度人才開發指導目錄由市人事局根據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相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發布。

      第十三條(《居住證》的辦理)

      申領人憑《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向公安部門辦理領取《居住證》的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居住證》的工本費)

      《居住證》的工本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確定。

      第四章相關管理

      第十五條(境外人員的就業許可)

      已加入外國籍或者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的留學人員,持有《居住證》的,可以免辦其他就業許可。

      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外國籍人員在國內就業,以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人員在內地就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居住證》相關信息的變更)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因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向市人事局辦理《居住證》相關信息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換證)

      《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申領新的《居住證》的,本人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在有效期滿15日前,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向市人事局和原發證的公安部門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八條(《居住證》的掛失和補辦)

      《居住證》遺失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向市人事局辦理掛失和補辦手續。

      第五章相關待遇

      第十九條(創辦企業)

      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可以以技術入股或者投資等方式創辦企業。

      第二十條(科技活動)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申請認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參與科技項目招投標,申請科技人才計劃資助或者科技項目資助,申報科技獎勵。

      第二十一條(行政機關聘用)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經本市有管理權限的部門批準,可以以短期聘用、項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機關聘用,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二十二條(資格評定、考試、登記)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執業(職業)資格考試、執業(職業)資格登記。

      第二十三條(子女就讀)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其《居住證》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請子女在本市就讀。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階段,由居住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到具備相應接收條件的學校就讀。本款要求的《居住證》的有效期年限,由市人事局會同市教育行政等部門另行制定。

      符合前款規定的境內人員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畢業文憑的,可以參加上海卷統一高考,報考本市部委屬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計劃的市屬高;蛘呙褶k高校。

      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的子女,在語言文字適應期內,參加本市升學考試的,可以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

      第二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或者未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其在戶籍所在地建立的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不轉移。離開本市時,本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養老保

      險帳戶儲存額轉移到其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當地未建立社會保險機構的,將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持有《居住證》、未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離開本市時,本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五條(基本醫療保險)

      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離開本市時,本市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醫療帳戶儲存額轉移到其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當地未建立社會保險機構的,將其個人醫療帳戶儲存額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六條(住房公積金)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可以按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已在戶籍所在地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將在戶籍所在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余額轉入本市住房公積金帳戶,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年限和余額,可以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年限和余額累計計算。離開本市時,可按規定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轉移手續。

      第二十七條(實施專利的獎勵)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在本市實施其發明創造的專利的,可以申報上海市發明創造專利獎。

      第二十八條(因私出國)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在本市工作并暫住1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的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xx商務手續。

      第二十九條(外匯兌換)

      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可以持稅務憑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外匯管理指定的銀行,將其在本市期間合法的人民幣收入兌換成外匯,匯出境外。

      第三十條(居留簽注、簽證)

      持有《居住證》的臺灣地區人員,可以申請辦理長期暫住加注和多次出入境簽注手續。持有《居住證》的外國籍人員,可以申請辦理長期居留手續和與居留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簽證手續。

      第三十一條(其他規定)

      國家和本市對引進人才的有關待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隨同家屬的待遇)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為隨同來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領《居住證》,并享有相應待遇。

      第三十三條(戶籍的取得)

      國內外人員以取得本市戶籍方式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另行辦理相關手續。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愿意取得本市戶籍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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