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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3-09-02 22:41:27 賽賽 制度 我要投稿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通用18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通用18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通用18篇)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1

      一、安全檢查制度

      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每月必須對銷售周邊環境和煙花儲存場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認真記好安全臺帳,并及時落實整改。

      2、銷售場所必須每天進行安全檢查,一旦發現銷售場所和經營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3、定期對消防設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及時予以整改或更換。

      4、認真落實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當地政府安全檢查提出的整改意見。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及時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認真組織學習煙花爆竹安全技術知識和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2、定期開展本單位的安全教育活動,積極參加當地鄉鎮、街道及市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持證上崗。

      3、對新招職工必須經過業務知識和規章制度的安全教育,掌握操作規程之后,方能上崗營業。

      三、消防安全制度

      1、煙花爆竹銷售專柜及儲存場所必須配備消防設施,即按規定配備滅火器、并按要求保養、維修、更換;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須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煙花爆竹銷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知識,掌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方法。

      4、人人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懂預防火災措施,會使用消防器材;懂滅火方法,會撲救初期火災;懂逃生方法,會組織人員疏散。

      四、嚴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銷售煙花爆竹經營場所使用明火,嚴禁吸煙。禁止在儲存場所動用明火,保持場所通風,防潮濕。

      2、任何人不得在煙花爆竹銷售場所及儲存場所吸煙或動用其它明火。

      五、煙花爆竹銷售經營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定,并按許可范圍依法經營。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取得《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合法的批發公司進貨,不得從非法渠道進貨,嚴禁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及違禁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公司(點)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5、零售經營單位不得銷售禮花彈和用于炸魚的春雷。

      6、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7、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情況。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2

      1、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保證本單位的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2、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安監部門或所在鄉鎮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有關知識。自覺接受安監部門及所在鄉鎮的監督檢查。

      3、倉庫、門市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經常檢查并定期更換。

      4、必須在煙花爆竹經營公司購進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監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的儲量不起過市安監局核定的數量,建立煙花爆竹購銷臺賬。

      5、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得誤導消費者,也不得銷售按照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6、倉庫、門市內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亂接電張,倉庫、拒臺內嚴禁吸煙。

      7、倉庫、門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經過安全培訓的人員頂班營業。

      8、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發生事故,立即進行搶險自救,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局報告。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3

      1、搬運煙花爆竹時,只準單件搬運,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準使用鐵撬等鐵質工具。

      2、門市和庫房內不得有熱源和任何明火,不準帶火柴、打火機、武器進入煙花爆竹庫房,不準穿化纖服、有釘鞋、硬底鞋進入庫房。

      3、煙花爆竹產品必須分級、分類、專柜、專倉存放。

      4、保持門店、庫房通風、防潮、降溫。

      5、堆垛要整齊、穩固,垛距內墻不少于0.45m,垛高不超過2米,地面要布設墊物保持干爽,防鼠蟲咬壞產品。

      6、要有專柜、不堆和易燃、易爆物品共存一處。嚴禁出售非法私炮、超藥量炮,禁止出售劣質不合格產品,防止事故發生。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4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1.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管理,負責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經營法令、法規和制度,組織實施本單位有關安全管理、文明經營的決議。

      2.關心愛護職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3.組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經營規程以及措施、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4.掌握安全管理情況,并組織開展安全管理研究,積極推廣先進的安全經營技術和管理方法,制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5.及時研究、協調和解決有關安全工作的疑難問題。

      6.組織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堅決落實整改。

      7.負責制定煙花爆竹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救援隊伍并定期模擬演練。

      二、銷售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學習、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2.精心操作,不違章作業,并勸阻以及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3.正確判斷和處理經營過程中異常情況。

      4.負責銷售從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采購的煙花爆竹產品。

      5.嚴禁采購假、劣質煙花爆竹產品,并建立健全購銷臺帳。

      6.不銷售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

      7.銷售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專業知識的'教育培訓,應向購買者提供所購買產品的危險告知、使用方法、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等。

      8.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勞動保護用品等。

      三、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貫徹執行安全經營有關法規、制度和標準,協助經理推動安全管理工作,認真搞好經營活動,嚴禁違章指揮。

      2.制定或修訂安全管理制度,報經理批準后,負責監督檢查。

      3.編制安全經營方案、措施,報經理批準后,督促有關人員執行。

      4.定期對職工開展國家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安全教育培訓。

      5.參與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工作,對檢查中發現違反技術規范和要求的,應及時采取措施并立即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安全教育。

      6.負責事故調查、統計和上報工作;及時向經理反映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薄弱環節及問題,對存在和發現的隱患問題進行徹底整改。

      7.熟悉和掌握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發生意外時的急救措施。

      8.熟悉應急救援預案內容,在發生緊急事故時,能積極配合經理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5

      1、煙花爆竹必須存在專用儲存場所,并設專人管理,不準任意存放。

      2、經營和儲存場所應設立醒目的“嚴禁煙火”等警示標志,標明報警電話,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不得擺放電爐、取暖器、煤氣灶等生活設施。

      3、儲存場所應陰涼干燥,通風良好,密封和避光,最高溫不能超過35℃

      4、煙花爆竹必須登記造冊,分類堆放,整齊擺放。

      5、經營場所的煙花爆竹數量不得超過規定容量(50箱)。

      6、無地板的倉庫,地面要設置30厘米高的垛架,鋪設防潮阻燃材料。

      7、嚴禁在儲存場所內進行拆、釘木質包裝箱和其它可能產生火花、引發爆炸的作業。

      8、煙花爆竹進出,操作人員應輕拿輕放,嚴禁推、拉、拋、擲和碰撞。

      9、儲存場所內應設置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主要負責人崗位責任制

      1、負責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煙花爆竹經營管理的各項規定,對零售經營場所及儲存場所的.安全全面負責。

      2、負責制定本店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并監督執行。

      3、掌握本店各類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相關安全技術知識,落實本店事故應急救援人員。

      4、經常性開展周圍環境及儲存部位的安全檢查,及時排除事故隱患。

      5、從合法渠道進貨,實行專柜經營。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違禁產品和無廠名、無廠址、無商標的“三無”產品。

      6、參加安監部門和當地鄉鎮、街道組織的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依法參加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1、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煙花爆竹經營管理的各項規定,認真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工作。

      2、認真履行本店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員工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及時糾正違章違規行為。

      3、認真開展日常安全檢查,落實經營場所、煙花爆竹儲存場所的安全措施,發現事故隱患立即整改。

      4、認真學習業務知識,掌握本店各類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應急救援措施。

      5、熟練掌握消防器材和安全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6、參加安監部門和當地鄉鎮、街道組織的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負責做好入庫煙花爆竹的檢驗和登記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安監、公安部門。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6

      一、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法》及《廣西壯族自治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意見》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從事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三、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2、實行專店或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3、零售場所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不小于200米的安全距離;

      4、零售場所必須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不得同時銷售和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零售場所煙花爆竹限量存放,專店不得超過2立方米外包裝總體積,且存藥量不得超過50千克;專柜不得超過1立方米外包裝總體積,且存藥量不得超過25千克;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四、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一經發現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五、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者變更經營場所時,必須向當地安監部門申請變更事項,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營場所的,依法從嚴查處。

      六、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者不得轉證、買賣、出租、出借、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7

      一、經營煙花爆竹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把安全經營放在最重要、最突出的位置,決不能有絲毫的麻痹大意。

      二、店內嚴禁使用火爐和電取暖設備,嚴禁煙火入內,店內要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三、各經營戶必須從供銷社所屬的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煙花爆竹公司購進煙花爆竹,其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許可核定的最大儲存量。

      四、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產品和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產品。

      五、不得向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產品。

      六、不得私制懸掛含有“批發”字樣、“廠家直銷”等內容的宣傳條幅。不得非法采用拱形門、占道牌(板)等妨礙鎮容的宣傳形式。

      七、零售點售貨間必須將《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懸掛在售貨間醒目位置,便于監督、檢查和管理。經營負責人與證照必須相符。

      八、零售點售貨間內不得違規超量存放煙花爆竹,貨架擺放高度不得超過2米。

      九、不得走街竄巷、流動零售煙花爆竹。不得一證設多店、一店設多家。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8

      1、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按規定采和銷售煙花爆竹產品,并與批發單位簽訂供銷合同。

      2、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專職安全人員(經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必須亮證經營。

      3、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20米范圍內,嚴禁吸煙、用火;50米范圍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的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在經營場所應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5、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

      6、按照規定量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9

      1、使用的安全標志必須為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標志。

      2、倉庫大門及圍墻外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語。

      3、庫房外墻及庫房門口必須印寫安全警示標語或懸掛警示牌,設立警戒線。

      4、倉庫內張貼懸掛安全警示標語。

      5、確保警示語清晰、醒目、完整,警示牌不遺失。

      6、加大宣傳力度,造成濃烈的安全氛圍,警示內部職工和外來人員。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10

      為了杜絕在施工現場及周邊30米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特制定本制度。

      1、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全面管理,現場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直接管理的制度

      2、現場顯眼處,應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告知,如發現隱患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報告。

      3、確保經營場所周邊安全暢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應及時清理。

      4、每天徹底檢查經營場所有無火種、火源,以及用電(電源)是否關閉。

      5、定時對消防器材進行安全檢查,禁止擺放過期的消防器材充數,保證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清理現場及居民樓30米范圍內的易燃物可燃物,灑水。

      7、發現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每起罰款500元。

      8、定時檢查經營場所內用電線路,避免因線路老化、摩擦造成漏電、短路引發火災事故。

      9、施工現場要實施24小時值班制,做到禁煙、禁酒,禁使用熱得快、電暖氣等電器。

      10、定時組織銷售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培訓,適時組織應急疏散演練。

      11、制定禁放煙花爆竹管理方案。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11

      為保證公司煙花爆竹產品質量驗收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產品質量管理的歸口機構為產品質量檢測檢驗管理機構。

      1、產品進入倉庫時,倉庫管理員必須憑送貨單、檢驗合格單辦理入庫手續,杜絕只見發票不見實物或邊辦理入庫邊辦理出庫的現象。

      2、入庫時,倉庫管理員必須查點產品的數量、規格型號、合格證件等項目,如發現數量、質量、單據等不齊全時,不得辦理入庫手續。

      3、煙花爆竹產品必須購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因此,入庫時必須核實產品生產廠家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4、一批產品驗收入庫,檢驗員要做好入庫商品的抽檢工作。

      5、檢驗員必須核實抽檢產品的內外包裝、標志、標識是否符合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 10631-2004)的要求。

      6、檢驗員必須核實入庫產品的危險等級是否高于庫房的危險等級。

      7、檢查是否是國家禁止生產的含氯酸鉀產品、“三無”產品、劣質產品等,保證商品質量。

      8、煙花爆竹入庫應詳細登記入賬,做到賬實相符。

      9、在驗收、入庫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措施,及時報告,及時處理,嚴把進貨質量關。

      10、產品出庫時,要嚴格執行產品流向登記制度。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案件和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境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本規定負有監督檢查責任。

      第二章生產管理

      第四條凡新建、擴建、改建生產煙花爆竹企業,必須填報申請書。常年生產(連續生產三個月以上)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企業由省輕工業管理部門批準,鄉鎮企業和個體戶由省鄉鎮企業管理部門批準;季節性生產的企業經所在地縣、市主管部門批準。憑批準文件,經所在地的縣、市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經縣、市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審查,符合安全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發給《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憑生產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生產。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領取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準生產煙花爆竹。

      第五條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必須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逐級上報省公安機關批準。經批準的企業,購買氯酸鉀須持縣、市公安機關開具的購買證,到指定地點購買。煙花爆竹的氯酸鉀最大含量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第六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儲存、銷售、運輸拉炮、摔炮、砸炮、發令紙等敏感度高的危險品。嚴禁使用氯酸鹽類與雄黃、赤磷配制各種煙花劑。

      第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設置,必須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的規定。

      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制度,設置安全機構,配備熟悉業務、責任心強、認真負責的專職安全檢查員。生產煙花爆竹的個體戶,也要確定安全檢查員。安全檢查員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的人員,有批評教育和責令其停止生產的權利。

      第九條生產企業和主管部門應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進行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各種成品必須標明廠名、廠址,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十條各級標準計量部門,應按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的規定,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就地就近實行監督檢驗。對不按產品技術標準進行生產及產品質量低劣的企業,有權制止其生產、銷售,追回已售出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格產品。

      第三章儲存管理

      第十一條儲存煙花爆竹的單位以及生產企業設立的銷售點和批發部,應設專庫。庫房儲存量不準超過設計容量。性質相抵觸的火藥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煙火藥、黑火藥、成品、半成品、引線混存。不準在庫內住宿和進行加工作業。

      第十二條倉庫內要嚴格按照防爆要求安裝照明設備,嚴禁使用明火照明。

      第四章銷售管理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銷售點,由所在地縣、市供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商定。銷售單位和個人須由公安機關發給《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并憑銷售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銷售。

      銷售點必須符合專人、專庫、專柜的要求,銷售員應熟悉所售產品性能和安全常識。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銷售市場,必須設在遠離居民區、倉庫、工廠、公路的地帶,應分片劃段,單獨設立。凡跨縣、市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當地公安機關開具的《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經銷地公安機關批準后,到指定的銷售市場銷售。

      第十五條嚴禁向未經批準的`生產單位和個人訂貨、進貨。嚴禁生產單位將煙花爆竹銷售給未經批準銷售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六條出口煙花爆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出口轉內銷的產品,應補換中文商標和說明,否則不準銷售。

      第五章運輸管理

      第十七條購貨單位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后方準運輸煙花爆竹。貨物到達目的地后,購貸單位應將運輸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運輸的安全要求。用拖拉機、柴油機車運輸時,必須安裝火星熄滅器。裝載煙花爆竹的車輛,不準在人員稠密地區停留。

      第十九條運輸、裝卸、押運人員必須懂得煙花爆竹的安全常識。裝卸時嚴禁拖拉、沖撞、摩擦。

      第二十條貨物包裝應牢固、嚴密。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船艙內,不準同時載運其它貨物,嚴禁客貨混載。

      第二十一條嚴禁個人隨身攜帶煙花爆竹搭乘汽車、電車、火車、輪船、飛機。嚴禁在托運的行李包裹內夾帶煙花爆竹。

      第六章獎懲

      第二十二條對連續多年不發生事故的煙花爆竹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單位和個人,以及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各種違章行為和事故隱患,同違法行為作斗爭,對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生產、儲存、銷售、運輸煙花爆竹,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處罰,同時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整頓,逾期不改的,公安機關可吊銷其生產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對因違反本規定而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治安處罰,直至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13

      1、技術資料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必須穩妥管理,使之為企業生產,企業效益,品牌提升提供有力的技術保證。

      2、建立技術檔案室,廠內所有產品的詳細規格,含量、藥量均應按統一格式記錄入檔。

      3、廠內開發的`新產品,在未推入市場前,嚴禁對外泄露,試驗的新產品其外表不得粘褙任何有文字或圖案的招紙。

      4、對泄露廠內技術資料或盜竊廠內技術資料的行為,輕微的罰款處理,嚴重情形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5、原材料倉庫對各類藥物材料必須設立明顯的標識卡。

      6、成品倉庫對各類成品必須改正明顯的表示卡,并堆碼整齊。

      7、各道工序生產必須改正工藝卡片。

      8、在生產過程中,必須設立質量跟蹤卡片。

      9、建立質量反饋信息記錄與檔案。

      10、及時對反饋信息作出研究和處理。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14

      一、存放管理要求

      1.煙花爆竹屬易燃易爆物品,經營場所應避免陽光直射、遠離火源、熱源和電源,要保持干燥和通風。

      2.經營場所要設專用貨架擺放煙花爆竹產品,不同類別商品,分開放置,垛堆高度應嚴格控制,防止傾倒墜落。

      3.保持煙花爆竹貨架周邊整潔,不堆放雜物,禁止與易燃物品混放。

      4.經營場所應配備合格的滅火器材,放置于顯眼易取處。

      二、購銷管理要求

      1.煙花爆竹經營應嚴格按照國家要求,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產品。

      2.檢查購買的煙花爆竹是否配產品合格證書、安全標簽以及其他說明書等。

      3.煙花爆竹購進和銷售前,均應檢查包裝物是否完整,有無破損、漏藥現象,不得購買和銷售質量不合格的產品。

      4.檢驗合格的產品應做好上架登記,不合格產品應及時退回供貨商處理。

      5.銷售人員應做好銷售登記,每天核對煙花爆竹存量,如發現貨品丟失,應及時報銷售負責人。

      三、安全操作要求

      1.銷售人員應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操作中要輕搬輕放,防止摩擦和撞擊。

      2.搬運煙花爆竹產品時,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現場應遠離熱源與火源。

      四、事故處理要求

      1.發生事故后,要迅速切斷電源,立即報警。并開展搶救傷員、疏散人員、滅火等應急措施。

      2.初期少量火源應用干粉滅火器滅火,或用濕棉被、濕布等覆蓋燃燒區,使其窒息或減少火勢。

      3.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將起火點附近的可燃物和其他物品搬移至安全地帶。

      4.要防止火勢向周邊蔓延,同時防止火星濺向其他易燃物品。

      5.注意火災現場動態,對有可能發生爆炸需要緊急撤退時,應立即停止滅火,疏散所有人員至安全地帶。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15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xx]56號)文件規定,本公司煙花爆竹倉庫最大儲存藥量超過5t,已滿足重大危險源申報條件,應按重大危險源進行監督、管理。為防止本重大危險源發生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特制定本辦法。

      1、本倉庫應向當地縣、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重大危險源申報,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2、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安全管理人員或倉庫保管員應及時對倉庫中的`產品數量(藥量)進行記錄。

      3、人防:每天24小時有值班守護人員,守護員要經過安全培訓,值班守護人員嚴禁飲酒上班、私自脫崗;夜間至少巡邏三次,并做好巡邏記錄。

      4、犬防:庫區養犬,輔助夜間值班。

      5、安全監控與報警設施:采用科學、有效、實用的監控與報警設施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實時監控,確保安全。

      6、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主要負責人,并有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監督整改,及時消除隱患;特別是重大危險源周邊環境發生變化,外部安全距離不夠時,要及時報告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協同處理。

      7、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進行演練,并做好演練記錄。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16

      由于煙花爆竹產品具有高度燃爆危險的特性,倉庫區為儲存重地,為保證公司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制定本制度:

      1、倉庫保管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

      2、嚴禁在庫區內動火、抽煙;嚴禁在庫區內,或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試放煙花爆竹產品。

      3、嚴禁在庫房內臨時拉線用電照明;嚴禁在庫房內用鐵器清理垃圾。

      4、嚴禁酒后進入庫房;嚴禁將火具帶入庫房。

      5、嚴禁兒童進入庫區玩耍;未經批準,嚴禁無關人員、車輛進入庫區。

      6、進入庫區的車輛必須加戴防火罩,車輛在裝卸時必須熄火。

      7、進入倉庫接觸煙花爆竹產品的人員必須觸摸靜電接地裝置,導出身上的`靜電;嚴禁穿戴釘底鞋、易產生靜電的化纖衣物;嚴禁在庫房內打手機等。

      8、作好進出庫區人員登記。進入庫區人員必須將身上攜帶的火種交給門衛暫管。

      9、在1.3級倉庫內嚴禁存放a、b級產品或半成品。

      10、嚴禁在庫區非危險建筑內存放煙花爆竹產品。

      11、倉庫內產品堆放要符合規范要求:堆垛間的通道距離不小于0.x7米;運輸主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45米;成箱產品堆垛高度不應超過2.5米;嚴禁過量儲存、超高堆放等違規堆放。

      12、嚴禁在庫房內封、啟包裝箱。裸露、破箱的煙花爆竹產品應及時更換包裝或作銷毀處理,嚴禁在倉庫內長期儲存。

      13、庫區內煙花爆竹的運輸、裝卸、堆放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嚴禁野蠻裝卸。

      14、庫房內溫度超過35℃時,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15、庫區內的消防、防雷、防靜電以及報警等安全設施不能隨便移動、損壞,必須保證處于正常有效狀態。

      16、倉庫四周嚴禁堆放雜物或搭建任何建筑。必須保證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17、庫區內不能種植小麥、玉米、大豆等產生干秸稈的植物。

      18、必須保持庫區內及周邊的經常性巡查,及時清除倉庫周邊的樹葉、干草、植物秸稈等易燃物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17

      一、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的安全經營工作負全面責任,保證本單位的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經營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所在鄉鎮組織安監部門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有關知識。自覺接受安監部門及消防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三、門市及庫存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經常檢查并定期更換完善。

      四、必須在煙花爆竹經營公司購進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監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的儲量不超過縣安監局核定的數量。

      五、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得誤導消費者,也不得銷售按照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門市及庫存內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亂接電線,柜臺及煙花爆竹存放處內嚴禁吸煙。嚴禁在門市架設臨時性電氣設施。

      七、門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經過安全培訓的人員頂班營業。

      八、堅決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九、成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機構,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發生事故,立即進行搶險自救,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當地消防部門和縣安監局報告。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18

      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貴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儲存煙花爆竹,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安監、公安、質監、工商、交通、城管(城市綜合執法)、監察、財政、環保、教育、衛生、廣電、供銷等部門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構。

      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構對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零售網點設置、應急求援、查出非法煙花爆竹等相關工作進行綜合監督。

      區、縣(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構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責任、應急求援和查出非法煙花爆竹等工作機制的建立;監督煙花爆竹零售許可實施和煙花爆竹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督促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職責。

      第四條 安監、公安、質監、工商、交通、城管(城市綜合執法)、監察、財政、環保、教育、衛生、廣電、供銷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職責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眾、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布點規劃。

      第六條 編制煙花爆竹零售網點設置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在集貿市場、展覽(銷)會、商場、居住小區及車站等公眾聚集場所內設置煙花爆竹零售點;

      (二)零售點周邊100米范圍內無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設施;

      (三)零售點周邊30米內無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

      (四)煙花爆竹零售點之間的距離,不得少于50米。店內面積不得小于10平方米,并符合防火要求;

      (五)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的其它安全規定。

      第七條 禁止轉讓、買賣、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八條 禁止銷售、燃放摔炮、拉炮、砸炮、打火紙、火箭、地老鼠等經磨擦、撞擊、擠壓易燃、易爆的煙花爆竹。

      第九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持下列數據到煙花爆竹儲存和經營所在地區、縣(市)安監部門備案:

      (一)《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原件、復印件;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事故應急求援預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應急求援器材清單和操作規程;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倉庫保管員、守護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的原件、復印件;

      (五)庫區外部安全距離示意圖和庫區倉儲設施平面圖;

      (六)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

      (七)配送服務能力和配送車輛情況說明及車輛清單;

      (八)所經營煙花爆竹的生產企業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前款規定數據及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批發企業應當及時向原登記備案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在所批發的煙花爆竹產品上張貼企業的防偽標識。

      在限制燃放區域,批發企業可以在銷售開始前20日給零售點配貨。

      在限制燃放區域煙花爆竹銷售期結束后,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對所批發給零售點的未銷售完的整箱(件)煙花爆竹代為保管或者回收。

      第十一條 非制燃放區域內的《煙花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有效期為1年;煙花爆竹限制燃放區域內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有效期為20天。

      第十二條 區、縣(市)安監部門受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申請,應當對申請材料和經營、儲存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應當說明理由。

      因煙花爆竹經營(樅)主要負責人、單位名稱、經營場所發生變更的,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年齡16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從事煙花爆竹零售活動;

      (二)經營者、從業人員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經營資格證件。

      (三)限制燃放區域,實行專店經營;

      (四)張貼醒目的煙花爆竹安全警示標志并附燃放說明;

      (五)不得在經營場所內吸煙或使用明火設施;

      (六)在登記注冊地點經營;

      (七)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的其它規定。

      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零售點儲存的煙花爆竹每箱(件)凈重不得超過30公斤,并不得超進下列數量:

      (一)經營場所面積10-20平方米的,存放不超過50箱(件);

      (二)經營場所面積20平方米以上的,存放不超過100箱(件);

      第十五條 在限制燃放區域煙花爆竹銷售期結束后,零售經營者應當將未銷售完的整箱(件)煙花爆竹交原批發企業代為保管或者退回原批發企業,不得儲存超過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數量的煙花爆竹。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經營者運輸煙花爆竹,必須遵守公安、交通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非煙花爆竹經營者,儲存煙花爆竹不得超過3箱(件)或者重量超過100公斤。

      單位或者個人需一次性燃放煙花爆竹超過3箱(件)或者總重量超過100公斤煙花爆竹的,應當在臨燃放前由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配送。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經營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未按規定登記備案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儲存煙花爆竹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沒收非法儲存的煙花爆竹,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在經營活動中違反本規定第十七第一款規定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下1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非經營活動家中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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