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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內管理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廠內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廠內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廠區范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第二章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第四條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五條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第六條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現象。
第七條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第八條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條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條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第十一條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二條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第十三條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潤滑良好。
第十四條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十六條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第十七條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第十八條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第十九條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二十條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第二十一條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第二十二條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第二十三條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第二十四條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第二十五條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第二十六條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第二十七條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二十八條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第二十九條傳動軸萬向節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在運轉時,不發生震抖和異響。
第三十條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第三十二條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而發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條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三十四條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條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六條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企業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八條企業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認真執行。
第三十九條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四十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條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勞動部統一設計、監制。
第四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證。
第四章安全技術檢驗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在企業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并予以復檢。
第四十七條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檢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四十八條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四十九條從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五十條對違反本規定的企業,勞動行政部門可視情節輕重,并根據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對在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驗人員,應按有關規定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五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廠內管理制度2
1、認真旅行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消防條例、規定等各項制度,加強本隊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接受廠方檢查,服從管理。
2、凡進入我廠施工的“三隊”必須與廠安全科簽定《消防安全合同》,同時上報本隊制定的防火防爆責任制和義務消防隊員名單。
3、如需在廠內重點防火部位動火作業時,必須在施工前到廠安全科申領《易燃易爆部位申請表》,經安環科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4、如在廠內搭建臨時工棚的,禁止生爐取暖燒飯,禁止使用電爐、電熱油燈和熱得快等電熱器具,不得亂拉電線,照明燈具每只不得超過100w.
5、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做到持證上崗,遇到火警,會正確拉警和使用有效滅火方法進行補救。
6、棚內必須配有相應數量的消防滅火器材。
廠內管理制度3
目的:
為了工廠工作正常開展,部門績效的提升,逐步走向專業化,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本著運用人才和培養人才的原則,使特種作業人員全面持證上崗,特作如下管理規定:
范圍:
本廠內各種特種作業人員。
內容:
一、特種作業的種類:
1.電工作業人員。
2.電氣焊作業人員。
3.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
4.其它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
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由廠安監辦統一安排到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經考核合格并持證上崗。
三﹑特殊作業人員培訓條件:
1.凡年滿18歲,在本廠工作滿半年者,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2.有健康證,身高1.58米以上,雙目視力在1.0以上,無色盲,色弱。
3.無不良僻好,無癲癇﹑精神病﹑突發性昏瘚、無高血壓﹑心臟病等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4.性格為靈活型和冷靜型者佳;(禁送急躁型和遲鈍型人員受訓)。
四﹑凡安排培訓人員,攜帶一寸彩照4張,龍崗中心醫院體檢表,身份證﹑學歷證復印件等,統一安排到具有培訓資質的機構受訓。培訓費用由廠統一負責報銷。
五﹑凡培訓人員必須端正學習態度,珍惜廠方提供的學習機會,考試合格方可;否則一切費用由受訓者自已負擔,從工資中扣除。
六﹑培訓合格的專業人員,應充分發揮相關專業知識,將其運用到日常工作中去;禁止違章操作,一經發現、從嚴處理。
七﹑受訓持證上崗人員在廠工作三年內無責任事故,可根據工作表現量化考評,給予優先評選優秀生產標兵或安全先進生產個人,并同時給予一定獎勵。
八﹑受訓持證上崗人員在工作中表現出色人員,可根據考評給予優先晉升﹑加薪的范疇。
九﹑凡受訓人員中途因個人因素﹑辭工﹑自離﹑或違法被公安機關拘留﹑或因違反廠規開除者,均需自付該項受訓一切費用。
十﹑受訓合格人員資格證由廠方統一保管,統一安排時間進行年審,并建檔備查。
十一﹑相關表單:專業人員培訓申請表。
廠內管理制度4
1目的與范圍
1.1為了規范企業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確保企業生產經營、物流運輸、公務活動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管理要點和內容。
1.3本制度適用于企業內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等。
2職責
2.1安技部負責企業交通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負責組織交通安全工作檢查,組織或參與廠區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統計、分析及考核,組織廠內機動車輛檢驗及駕駛人員安全培訓。
2.2運輸部負責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資產管理和日常檢查,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日常安全管理。
2.3行政事務部負責廠區道路的隱患整改。
3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3.1廠內機動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3.2新增以及經大修或者改造的廠內機動車輛,投入使用前,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后的'廠內機動車輛,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大修后,應當進行驗收檢驗。
3.3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3.4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3.5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3.6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3.7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3.8運輸部每月必須組織對廠內機動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車輛駕駛員應對所駕車輛進行“一日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以確保車況良好。
3.9機動車輛進行危險化學品運輸時,應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危險化學品準運證,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備應急處理器材。
3.10外出執行長途任務的駕駛員,出車前應接受安全教育,并對車輛狀況進行嚴格的檢查。凡車輛技術狀況不好或未進行安全教育的駕駛員,不予派車。
3.11重要節假日和長假期間除工作用車、值班用車和生產用車外,其它車輛應一律暫時封存。
3.12廠內機動車輛由運輸部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3.13廠區內車輛的清洗廢水需經處理后達標排放;燃油機動車輛尾氣和噪聲排放,應達到排放標準。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安全管理
4.1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駕駛證(操作證)方準駕駛與駕駛證相符的機動車輛,嚴格禁止無證駕駛。駕駛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駕駛證,禁止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4.2駕駛人員的基本條件:
(1)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駕駛人員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具有本專業所需的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3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禁止超速行駛、酒后開車。進入廠區內行駛的各種車輛嚴禁超高、超載、超速行駛,超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輛行駛和行人安全。
4.4各種車輛均按規定乘人,未經有關部門同意,廠區機動車不得擅自開出廠外。
4.5各類車輛必須遵守廠區內劃分的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指示行駛,廠內機動車輛應按規定的工作路線行駛。
4.6使用x車作業時,凡無副駕駛員座位的x車禁止攜帶人員行駛。
4.7在無劃分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廠區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輛在中間行駛,非機動車和行人x右邊行駛。機動車輛行駛時遇有非機動車和行人橫過車道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
5廠區道路
5.1廠區主要通道要設立明顯的交通標志,車輛停放不能影響廠區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廠大門周圍20米、車間進出口周圍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彎處停放。
5.2廠區交通限速為15公里/小時,x車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轉角處、十字路口、進入車間的汽車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x車不得超過3公里/小時。
5.3廠區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廠區植樹、綠化和架空管道不應妨礙機動車輛正常通行。在廠區道路的交x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設施和重要路段處應設置必要的反光鏡、限高標志、限速標志等交通安全設施或標志。
5.4廠區道路實施養護、維修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廠區主要道路斷路施工,必須到安技部辦理手續,且通知保衛消防部。
5.5所有進出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接受門衛管理人員的檢查和登記。
6交通事故處理
6.1事故報告
a.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在做好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員和企業財產的同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等待處理。
b.當事人應及時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等向單位領導和安技部報告。
c.在工廠區域內發生事故后,除保護好現場外,應報告安技部。
6.2事故處理
a.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事故原因和經過的調查,妥善處理有關善后工作。發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時,安技部應趕赴事故現場或委托有關單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
b.對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人員,按照工傷事故進行統計上報。
c.工廠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安技部組織運輸部、事故單位按照《職工傷亡事故管理制度》進行調查和處理。
7考核
對忽視廠內交通安全,違反安全生產制度、規程,違章作業的有關責任者,按考核規定執行。
本制度由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出;
本制度由安技部歸口管理;
本制度由安技部負責起草;
本制度由安技部負責解釋。
廠內管理制度5
第一節管理組織
第1條為保障企業生產區交通運輸安全,維護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發生,必須指定有關部門全面負責企業生產區交通管理工作。
第2條對車輛和船舶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鐵路技術管理規程》、《工業企業廠區內運輸安全規程》和本制度,制訂企業生產區交通管理細則。
第二節信號與標志
第3條企業生產區內交通道路、企業大門、彎道、坡道、單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種車輛停放場所等,應按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具體情況設置信號標志。
第4條企業生產區限制路和管制路應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5條企業生產區內鐵路要按規定,在線路上安裝信號燈、道叉燈及各種警告路標,通道路口要設有落桿、警鈴或信號燈。
第6條鐵路站臺、裝卸貨位、罐車洗刷區域和跨越路軌、搬運物資區域等,要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夜間要有信號燈。
第7條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設繩架,除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外,還必須有明顯標志,夜間要有紅燈,對施工場地狹小、車輛行人來往頻繁的區域,應設臨時交通指揮。
第8條企業生產區道路交通、鐵路沿線及站臺貨位,要設有足夠的照明。
第三節交通道路
第9條企業內道路應平坦暢通,路側要設下水道(明溝應加蓋),并定期疏通。嚴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堿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及時消除。
第10條企業可根據需要將道路劃分為:
自由路:允許各種車輛通行;
限制路:允許“安全車輛”通行,其它車輛須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方可通行。
管制路:為消防車、救護車專用的通道路線,禁止其它車輛通行。
第11條嚴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質、設備,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凡是由于生產需要必須臨時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時,必須經企業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實施。
第12條交通路面兩側堆放的物質,要離道邊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設的繩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m。
第13條履帶車未采取護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駛。
第14條鐵路兩側距鋼軌1.5m內,不準堆放物資、設備,在規定的范圍外堆放的物資必須穩固,以防溜塌侵入軌道,并且不能影響機車行駛視線。
第15條跨越鐵路拉設輸電線和管道,應事先征得有關部門同意,架設要牢固,距離軌面的高度,輸電線路不得低于7.5m,管道不得低于5.5m。
第16條在鐵路兩側挖溝(坑)穿越路基,埋設電纜及各種管道時,必須取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和批準。
第17條在鐵路兩側、上空、地下從事非鐵路運輸作業而影響鐵路運輸時,必須取得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并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時應隨時與鐵路部門聯系。
第18條要經常維護鐵路路基、路軌,保證暢通。禁止隨意設置平交道口,如必須設置,應取得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節車輛
第19條機動車輛的車況必須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門規定定期檢審,發給檢審證方可行駛。
第20條廠區內使用的小型機動車輛(電瓶車、小型翻斗車)和特種車輛(叉車、吊車)車況要保持良好,并按照《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對車輛進行年度檢驗,在檢審合格并發放牌照后方可行駛。
第21條企業車輛管理部門,要建立機動車輛、小型車輛和特種車輛保養修理制度,定期進行小修、中修,實行三級保養制度,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檢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駛的車輛,不得使用。
第22條鐵路機車要按鐵道部的規定進行檢修和保養。
第23條企業自備專用罐車不得任意改裝,檢修、清洗應在指定地點進行。
第五節車輛駕駛
第24條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專門培訓,由廠主管部門組織,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審查,取得有效的駕駛執照后方可駕駛。
第25條企業自管小型和特種車輛駕駛員,應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規定。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發給駕駛證后方可駕駛。
第26條企業生產使用的小型車輛及特種車輛禁止在廠區外行駛。
第27條鐵路機車司機、司爐、調車人員等,都必須經專門訓練,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鐵路部門進行考核取證后,方可上崗作業。對上述人員按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管理。
第28條企業生產區內鐵路運輸,必須嚴格執行調車聯系制度,確保機車車輛運行安全。
(一)機車通過道口,要減速鳴笛,認真了望,確認信號,嚴禁臆測行車,執行“要道還道”制度。
(二)調車員與連接員的調車聯系,白天用旗,夜間用信號燈指揮,信號標準以鐵路部門規定為準。
(三)機車司機沒有收到調車信號,不準動車,變更調車計劃應準確傳達。蒸汽機車作業時,嚴禁調車人員在車輛外側調車。
第29條企業生產區內各種車輛要執行企業生產區限速規定。
(一)機動車輛進出企業大門及轉彎處為5km/h。直線路為10~15km/h。
(二)機車在正線行駛為20km/h,支線為15km/h,路軌末端、連接作業及軌道衡為3km/h。
(三)機車拖掛有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罐車時為10km/h。
第30條企業內檢修試車,應按劃定的線路和時間進行,并掛有明顯的“試車”牌子,嚴禁無駕駛執照的人員進行試車。
第六節車輛裝載
第31機動車輛裝貨要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重量。
(二)裝載散貨、粉狀或易滴漏的物品必須封蓋嚴密,行駛中不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
(三)裝載化學危險物品,應按本制度有關章節的有關規定認真執行。
(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載物,須按規定不得“超長、超寬、超高、超重”。
(五)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大型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內可乘坐核定的人員外,其它部位(駕駛室頂、腳踏板、葉子板等)不準載人。
第七節非機動車、行人
第32條在生產區內,禁止自行車、三輪車牽引其它非機動車輛或被機動車輛牽引,轉彎前必須慢行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第33條不準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畜力車進入易燃、易爆場所,蹄釘要進行防火處理。停放時須拴緊車閘、拴牢牲畜。
第34條個人自備機動車、摩托車、助動車不得進入生產區。必須集中存放管理。
第35條企業內行人必須走人行道,或靠路邊行走,不準突然橫穿馬路。
第36條行走時應注意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
第37條不準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準在起重物下穿行。
廠內管理制度6
一、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叉車、汽車吊、載重汽車、客貨車、大客車、小轎車等。
二、規定要求
2.1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公司范圍內運行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2.2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上級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駕駛證或者取得上級規定部門頒發的《廠內機動車輛操作合格證》,方準駕駛車輛。
2.3廠內機動車輛必須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行駛。
2.4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程序文件的規定。
2.5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況良好;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2.6廠內機動車輛在公司內行駛最高時速10公里,出入公司的時速5公里,嚴禁超速行駛。嚴禁在公司內鳴汽喇叭。
2.7廠內機動車輛嚴禁無證駕駛;嚴禁穿拖鞋駕駛;嚴禁在廠區超車;嚴禁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廠內機動車不準亂停亂放。
2.8貨運汽車裝載貨物須均衡平穩,捆扎牢固,嚴禁超重、超高、超寬載貨。
2.9汽車吊、叉車嚴禁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
2.10叉車嚴禁載人行駛;汽車吊除駕駛室外其他部位嚴禁載人。
2.11汽車吊起重作業時,支腿必須支撐牢固穩妥,吊臂回旋范圍嚴禁有帶電高壓電線,必須辦理停電工作票,停電后方可作業。
2.12汽車吊嚴禁超負荷起重;嚴禁帶故障作業;嚴禁斜拉、拖拽。
2.13汽車吊起重貨物必須吊掛正確、牢固可靠,必須指定一人統一指揮。
2.14吊運一切物品嚴禁從人頭上越過。
2.15叉車作業時,貨叉必須叉在貨物重心上且穩定可靠,嚴禁偏重起叉。
2.16叉車嚴禁超負荷作業;嚴禁帶故障作業;嚴禁拖拽貨物;嚴禁貨物阻擋視線行駛。
2.17叉車所叉貨物底面窄小或濕滑時,必須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嚴禁人員推扶貨物起叉、行駛。
2.18廠內機動車輛應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保證車輛狀態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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