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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時間:2023-02-11 12:04:20 制度 我要投稿

    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防塵防毒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防塵防毒管理制度1

      上海大橋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委員會

      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確保公司和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加強防火、防爆、防毒安全工作,避免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作業場所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作業場所原則上杜絕任何火種進入,遵循以下規定:

      1、嚴禁攜帶打火機、火柴、香煙等物品;

      2、嚴禁穿著帶有鐵釘的鞋進入生產車間、技術部、質控部、倉庫等作業場所;

      3、嚴禁在作業場所內接聽和撥打手機;

      4、嚴禁任何未作防爆處理的作業燃油車輛進入作業場所;

      5、嚴禁在作業場所內敲撞金屬制物品。

      專職安全員應定期對作業場所進行防火檢查,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二、動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公司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總經辦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并向保安部門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后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向作業點所在單位經理級(含)以上主管人員申請,申請部門需派人現場監督并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本單位人員予以書面警告處分,嚴重的予以開除。

      三、作業場所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嚴格按照消防安全要求進行擺放。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四、作業場所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指定總經理辦公室為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并配備兼職的職業衛生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公司應當設置相應的防護設施,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勞動條件,使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衛生標準。

      3、車間及實驗室員工作業時必須帶好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4、員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5、公司職業衛生主管人員,應嚴格遵守本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因疏于職守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給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6、員工不按規定佩帶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一經發現,給予口頭警告

    防塵防毒管理制度2

      1、存在粉塵作業的場所必須配備防塵防毒設備、設施,所屬單位應對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和檢修,確保其始終處于完好狀態。

      2、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產生塵毒危害的,應嚴格加強“三同時”安全管理,按規定配齊防塵防毒設備、設施、并經有關部門進行效果鑒定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防塵防毒設備、設施應與生產設備同時使用,并與主體設備同時進行定期維護保養。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確保設備、設施穩定正常運行。

      4、防塵防毒設備、設施停運、拆除或閑置必須向企業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嚴禁擅自停運、拆除或閑置防塵防毒設備、設施。

      5、企業內存在塵毒危害的單位應設立職業衛生檢查員,負責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運行及相關制度落實的監督檢查。

      6、對違反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制度,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防塵防毒管理制度3

      第一條

      存在粉塵作業的場所必須配備防塵防毒設備、設施,所屬單位應對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和檢修,確保其始終處于完好狀態。

      第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產生塵毒危害的.,應按規定配齊防塵防毒設備、設施、并經有關部門進行效果鑒定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條

      防塵防毒設備、設施應與生產設備同時使用,并與主體設備同時進行定期維護保養。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確保設備、設施穩定正常運行。

      第四條

      防塵防毒設備、設施停運、拆除或閑置必須向企業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嚴禁擅自停運、拆除或閑置防塵防毒設備、設施。

      第五條

      企業內存在塵毒危害的單位應設立職業衛生檢查員,負責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運行及相關制度落實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對違反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制度,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防塵防毒管理制度4

      1、防護與治理

      (1)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并定期進行監測和體檢。

      (3)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

      (4)對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5)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

      (6)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或報請主要負責人批準,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2、體檢與職業病

      (1)新職工入廠工作后,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癥患者的工作。

      (2)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冊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癥者,應及時調離。

      (4)職業病的范圍和診斷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防塵防毒管理制度5

      1、目的:規定防塵、防毒安全要求。

      2、范圍:適用于公司防塵、防毒安全管理。

      3、責任人:安全部、中央研究所、制造部、環保部。

      4、程序:

      4.1基本原則。

      4.1.1公司各車間(部門)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生產場所的衛生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害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4.1.2公司各車間(部門)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時要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防塵防毒工業衛生。

      4.1.3防塵、防毒、工業衛生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保證自由場所符合國家規定和衛生標準,采取有效的衛生和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定期檢測和體驗。

      4.1.4公司各車間(部門)根據以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認真制訂防塵、防毒規劃,并要納入年度計劃,結合大修、中修、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害危害。

      4.1.5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塵害危害嚴重的作業,要限期停產整頓。

      4.2新產品及新建設項目

      4.2.1凡新產品、新建、改建項目,設計和施工部門,必須嚴格這些《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三廢排放標準》,認真做到勞動保護設施和主體工程“三同時”。

      4.2.2新產品、大修項目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必須同時審查,驗收安全衛生設施,并要有安全、環保部門參加,凡不符合防塵防毒、工業衛生要求的項目,不能投產。

      4.2.3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必須有相應的衛生設施,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產使用。

      4.3塵毒的治理和防護。

      4.3.1生產和加工過程中發生和散發的有毒、有害物質,噪音、高溫、高頻射線等作業,都要采取相應的措施治理和防護。

      4.3.2生產過程中,有毒有害的物料,應采取密封的設備和隔離操作,或以無毒、低毒物料代替,革新工藝,采用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4.3.3對散發出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要加強通風和采光,并應回收利用或凈化處理,不能隨意排放。

      4.3.4產生或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場所,不能設置住房及在場內吃食物。

      4.3.5有粉塵或毒物的生產場所,應設有沖洗地面和墻壁的設施,地面要有防水層和排水溝。

      4.3.6對產生和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施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各種防毒防塵的設施,未經批準不準拆除。

      4.3.7使用處理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場所,應根據毒物的性質,設置防護和急救藥品,以及洗眼、沖淋裝置,并設有警告牌。

      4.3.8所有盛裝有毒有害物質的容器,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和擴散,容器外部應有警告標志,不合格的包裝不準出廠。

      4.3.9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應該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器具。危害特別大的毒物,要配備隔離服等個人防護器具。

      4.3.10環保部門應配備有毒有害物質的監測人員,定期進行崗位的監測化驗分析,每月至少一次,并將檢測結果通知有關單位,同時報安全部。

    防塵防毒管理制度6

      為對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作業場所的安全有效管理,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火與防爆

      (一)生產儲存設備

      1、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廠房庫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以及有關的專業防火技術規范的要求。

      2、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3、在有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泄漏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其信號值應定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與安全連鎖配合,其聯鎖動作應是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管接頭。

      5、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防靜電措施,應按國家防靜電有關標準規范執行。

      6、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7、各生產裝置、建筑物、構筑物、罐區等工業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尚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

      8、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9、建筑物、裝置等應按國家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安設防雷保護措施,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不準設置移動照明燈具,敷設的配電線路必須穿金屬管或難燃塑料管保護,防爆場所必須用防爆電器。

      (二)動火、用火管理

      1、生產廠區均為禁火區。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2、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生產裝置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切割機等,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3、動火、用火的管理嚴格按“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動火作業安全規范”要求實施.

      4、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同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受限空間作業證。”

      (3)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4)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三)其他有關規定

      1、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2、公司必須設立有總經理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各車間、班組等基層單位相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和義務消防隊。

      3、安全部門應根據公司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工作目標管理。進行經常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并結合事故預案進行演練,定期不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4、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

      5、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范、規定的有關要求配備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水槍、水帶、消防水桶、干粉滅火器等)。

      6.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統一編號、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 ”(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他用。

      7.設立禁火區域,杜絕火種漫游;禁火區為公司生產區、車間、成品庫、原料庫、儲罐區、配電房等;

      8.進入禁火區的一切人員絕對禁止吸煙、攜帶煙具、火柴、打火機等引火物。嚴禁利用電器、砂輪等其他方法取火。禁止在禁火區內打手機。

      9.外來人員如學習、參觀、提貨、送貨及民工進入禁火區前,必須由接待人員向其說明如:公司禁止攜帶煙火的規定,安全員有權對其進行檢查;

      10、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11、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面和衣服等。

      12、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質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

      13、辦公室和更衣箱(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14、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15、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嚴禁在易燃易爆場所內或附近進行試分裝、打包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任何不安全操作,對遺留或彌散的危險物品或粉塵要及時清掃和處理。

      16、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要有專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施,并根據化學性質或不同的滅火方法等,分類、分項、分庫儲存,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嚴禁混存和超期超量儲存。

      17、根據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實際情況,認真采取易燃易爆監測、報警、防潮、通風、防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措施,高溫天氣時,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運輸或使用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18、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有xx生產儲存和使用的作業人員,必須經上崗前的安全消防培訓,熟練掌握安全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安全消防管理。

      二、防塵、防毒管理

      1、要認真做好作業場所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露和擴散、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并定期進行監測和體檢。

      3.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毒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危害。

      4、凡治理技術條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業崗位,要列科研計劃,進行攻關。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工業衛生指標、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要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停業整頓。

      5、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6、在生產過程中,對散發出的有毒、有害物質,如廢氣、廢水、廢渣、廢油等,要采取回收綜合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合格不得隨意排放。

      7、對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生產車間內禁食、禁水,飯前洗手、洗臉,更換工作服,工作服單獨存放,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業區域。

      8、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生產供應部同意或未報請總經理批準,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露擴散。

      9、新職工入廠后,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癥和過敏患者的工作。

      10、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職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11、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人員,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癥和過敏癥患者,應及時調離。

      12、對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

    防塵防毒管理制度7

      1、目的

      1、1加強維護安全防護裝置,保持所有設備設施上安全防護裝置的完好有效、靈敏可靠。

      1、2確保設備設施操作人員人身和設備設施財產的安全。

      2、適用范圍

      2、1配置在生產設備上起保障人員和設備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屬裝置〔如:壓力、安全聯鎖裝置,事故停車裝置,帶壓設備的防爆泄壓裝置,低壓真空的密閉裝置,起重設備的行程和負荷限制裝置,電器設備的過載保護裝置,機械運轉部分的防護裝置,滅火裝置(消防器材),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設施,避雷

      防護裝置等。

      2、2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加強維護,保證靈敏可靠。

      3、責任部門

      3、1生產管理部負責對各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裝置的定期檢測、正確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

      3、2各使用部門負責各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裝置的管理、維護。

      3、3生產管理部負責組織對各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裝置的評審、驗收工作,并負責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4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4、1管理分工

      4、1、1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裝置(如:各種繼電器保護裝置、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裝置等),均由生產管理部負責管理。

      4、1、2凡屬廠級的安全保護裝置(如:滅火裝置(消防器材),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設施,避雷防護裝置等),由綜合職能部負責管理。

      4、1、3凡屬工藝過程的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均由各制造部負責管理。

      4、1、4凡生產區域中的固定、半固定滅火裝置,均由綜合職能部負責管理。

      4、1、5凡在作業過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生產管理部負責管理。

      4、2安全裝置的維護管理

      4、2、1各種安全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經常巡回檢查,維護管理。除專門維護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準亂動。

      4、2、2各種安全裝置由生產管理部建立檔案,其維護保養應編入設備檢修計劃中,定期檢修。

      4、2、3各類安全裝置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對主管的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檢驗,并將檢查、檢驗情況載入檔案。

      4、2、4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若確有必要拆除,須由車間(部門)提出申請報經各類安全裝置的主管部門同意由主管生產、安全副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拆除。

      4、2、5凡經改造或新設計安裝的安全裝置,必須經過實驗合格,報經各類安全裝置的主管部門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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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1、為了充分發揮職業危害因素防治設備設施效能,使設備設施在生產過程中能夠與工藝設備同步運行,且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使職業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規定了企業內的防塵、防毒、降噪以及通風降溫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

      (二)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分廠、職能部室。

      (三)總則

      1、職業危害因素防治設備設施是生產設備設施的組成部分,設備能源部將其管理納入正常的工藝裝備管理之中,建立相應的設備設施臺帳。

      2、職業危害因素防治設備設施必須進行調試驗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四)職責

      1、安全部是職業危害因素防治設備設施的監督檢查部門,對職業危害因素防治設備設施的選型、使用、維修保養及更新改造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協調、服務和考核;負責設備設施操作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考核發證工作。

      2、物資計劃部負責職業危害因素防治設備設施的采購,安全部負責職業危害因素防治設備設施采購需求計劃的制定、進行設備安裝和修理,設備能源部辦理設備設施的報廢手續。

      3、各分廠是本單位職業危害因素防治設備設施的責任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職業危害因素防治設備設施的使用、維護保養等工作。

      (五)設備設施的使用管理

      1、設備設施操作者上崗前,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培訓,重點職業危害因素防治設備設施操作者經培訓合格,且取得設備設施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操作設備設施。

      2、設備設施使用必須嚴格按“三定一證(使用設備實行定人、定機、定作業指導書,憑設備操作證操作設備)”要求進行管理,遵守設備操作作業指導書的規定。并負責填寫各種設備設施運行記錄。

      3、設備設施操作者應具備“三好(管好、用好、修好設備設施)”、“四會(會操作、會檢查、會保養、會排除設備故障)”、“四項要求(整齊、清潔、潤滑、安全)”、“五項紀律(憑操作證使用設備,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經常保持設備清潔,并按規定加油;遵守交接班制度;管好工具、附件,不得丟失;發現故障立即停車,自己不能處理的`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檢查)”的基本技能和設備管理意識,在開機前應認真做好重點設備的日常點檢工作。

      4、職業危害因素防治設備設施不得無故停用或擅自拆除,凡因故停用設備設施應辦理停用手續,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六)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

      (1)設備設施的日常保養由操作者負責,做到:

      1、班前認真檢查設備,按規定做好設備的點檢工作和潤滑工作;

      2、班中遵守設備操作規程,正確使用設備;

      3、班后做好設備清掃、潤滑工作。

      (2)職業危害因素防治設備設施應與工藝裝備一并進行定期檢修和保養。

      1、設備設施的定保工作在每年的元旦、五一、高溫停產、十一和春節期間進行。設備設施的定保以設備操作者為主,維修人員進行指導和配合,按設備設施定保標準進行。

      2、設備設施維修人員按設備設施定檢內容進行設備設施定期檢查,并做好定檢記錄。

      (3)職業危害因素防治設備設施的故障管理

      1、設備設施發生故障時,操作者應立即停機,關閉電源,防止故障擴大,通知設備能源部,按設備設施管理規定及時組織處理。必要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搶修。

      2、設備設施發生故障時,操作人員必須及時采取防治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預計停機時間超過4小時的,必須將故障信息上報設備能源部。

      3、設備設施故障排除后,設備操作者應對設備進行認可,并和維修人員填寫《職業危害因素控制設備設施停運、維修記錄單》。

      (七)設備設施的報廢與更新管理

      (1)設備設施報廢的條件:設備設施經更新改造后性能仍不能滿足職業危害因素防治防護設計要求和保證處理后作業點排放達標的防治設備設施。

      (2)設備設施報廢的審批程序:凡符合報廢條件的防治設備,由安全部組織全面檢查和初步技術鑒定后,填寫《職業危害因素防治設備設施報廢申請表》,按照公司固定資產報廢管理辦法辦理相關手續。

      (3)職業危害因素防治設備設施報廢后應及時進行更新,其程序下列要求執行:

      1、計劃的編制:安全部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收集工會和員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編制年度職業危害因素防治設備設施更新投資計劃,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報解放公司級歸口部門。上級歸口部門批準后,由分公司計劃財務部按財務預算指標,下達年度投資計劃。

      2、項目的實施:安全部會同分廠提出初步方案及技術要求,并報設備能源部,進行委托安裝。

      3、物資計劃部組織召開具備資質的供應商大會,安全部通報項目技術要求,物資計劃部通報其它商務要求,待各供應商編制詳細技術方案并上報安全部,設備能源部組織召開評審會議,確定技術方案和供應商。

      4、安全部負責組織項目的實施。

      5、項目完成后,由設備能源部和分廠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驗收。

      6、設備設施的技術資料管理:各單位應配備人員做好設備技術資料的管理、收集技術改造后的資料歸檔等工作,以滿足設備使用和維修的需要。

      (八)考核

      1、對于職業危害因素防治設備設施進行有效的改造,從而減少職業危害發生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企業有關獎懲規定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2、對因違反職業危害因素防治設備設施管理制度、規程,違章作業、不遵守勞動紀律或者工作不負責者,按考核規定執行。

    防塵防毒管理制度9

      一、 總 則

      1.1 為了強化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保證職工的安全生產和身心健康,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1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車間、各部門。

      二、 基本原則

      2.1 認真做好防塵防毒、生產場所的衛生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害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2.2 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時要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防塵防毒工業衛生。

      2.3 防塵、防毒、工業衛生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和衛生標準,采取有效的衛生和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定期檢測和體驗。

      2.4 根據以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認真制訂防塵、防毒規劃,并要納入年度計劃。

      三、 新產品及新建設項目

      3.1 凡新產品、新建、改建項目,設計和施工部門,必須嚴格這些《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三廢排放標準》,認真做到勞動保護設施和主體工程"三同時"。

      3.2 新產品、大修項目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必須同時審查,驗收安全衛生設施,并要有安全、環保部門參加,凡不符合防塵防毒、工業衛生要求的項目,不能投產。

      3.3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必須有相應的衛生設施,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產使用。

      四、塵毒的治理和防護

      4.1 生產和加工過程中發生和散發的有毒、有害物質,噪音、高溫等作業,都要采取相應的措施治理和防護。

      4.2 生產過程中,有毒有害的物料,應采取密封的`設備和隔離操作,或以4.3 無毒、低毒物料代替,革新工藝,采用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4.4 對散發出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要加強通風和采光,并應回收利用或凈化處理,不能隨意排放。

      4.5 產生或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場所,不能設置住房及在場內吃食物。

      4.6 有粉塵或毒物的生產場所,應設有沖洗地面和墻壁的設施,地面要有防水層和排水溝。

      4.7 對產生和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施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各種防毒防塵的設施,未經批準不準拆除。

      4.8 使用處理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場所,應根據毒物的性質,設置防護和急救藥品,以及洗眼、沖淋裝置,并設有警告牌。

      4.9 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應該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器具。由當地政府職業病防治所每年對有毒有害場所進行一次監測分析。

      五、附 則

      5.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5.2 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5.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防塵防毒管理制度10

      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一、儲罐區、生產區為禁火區,禁火區內生產車間、部門、外來施工單位,嚴格執行本制度。

      二、需動火作業時,必須到安全部門申請,批準后,方可動火。

      三、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及措施

      1、動火前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出現異常須立即停止并重新辦證。

      2、動火證應填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部位、工作內容、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審批人的簽名。

      3、動火作業時應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連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連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3)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5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防塵、防毒管理規定:

      一、防護與治理

      1、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2、對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3、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

      二、組織與搶救

      1、生產、使用、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應成立化學毒物急性中毒搶救領導小組,由安全副總擔任組長。

      2、在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

      3、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應嚴格按照《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定》中的具體要求執行。

    防塵防毒管理制度11

      一、防護與治理

      1、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并定期進行監測和體檢。

      3、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

      4、凡治理技術條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業崗位,要列科研計劃,進行攻關。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工業衛生標準、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要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停業整頓。

      5、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6、對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7、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

      8、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或報請廠長(總工程師)批準,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9、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擴散。

      二、組織與搶救

      1、生產、使用、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成立化學毒物急性中毒搶救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廠長(副經理)擔任組長。

      2、企業應成立救護站,并配備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組織訓練合格的救護隊員晝夜值班。

      3、生產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車間應成立搶救組,100人以上的車間,至少有4名兼職救護員,并備有急救箱。

      4、職工醫院、職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層醫療機構,均應設立由職業病科、內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醫務人員組成的搶救組,并配備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藥品。

      5、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

      6、企業應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搶救網絡系統和搶救方案,強化聯絡和報告制度。

      三、體檢與職業病

      1、新職工入廠后,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癥患者的工作。

      2、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冊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3、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癥者,應及時調離。

      4、職業病的范圍和診斷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防塵防毒管理制度12

      (一)目的

      1、加強維護安全防護裝置,保持所有設備設施上安全防護裝置的完好有效、靈敏可靠。

      2、確保設備設施操作人員人身和設備設施財產的安全。

      (二)適用范圍

      1、配置在生產設備上起保障人員和設備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屬裝置〔如:壓力、安全聯鎖裝置,事故停車裝置,帶壓設備的防爆泄壓裝置,低壓真空的.密閉裝置,起重設備的行程和負荷限制裝置,電器設備的過載保護裝置,機械運轉部分的防護裝置,滅火裝置(消防器材),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設施,避雷防護裝置等。

      2、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加強維護,保證靈敏可靠。

      (三)責任部門

      1、生產管理部負責對各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裝置的定期檢測、正確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

      2、各使用部門負責各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裝置的管理、維護。

      3、生產管理部負責組織對各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裝置的評審、驗收工作,并負責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四)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1、管理分工

      2、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裝置(如:各種繼電器保護裝置、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裝置等),均由生產管理部負責管理。

      3、凡屬廠級的安全保護裝置(如:滅火裝置(消防器材),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設施,避雷防護裝置等),由綜合職能部負責管理。

      4、凡屬工藝過程的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均由各制造部負責管理。

      5、凡生產區域中的固定、半固定滅火裝置,均由綜合職能部負責管理。

      6、凡在作業過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生產管理部負責管理。

      (五)安全裝置的維護管理

      1、各種安全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經常巡回檢查,維護管理。除專門維護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準亂動。

      2、各種安全裝置由生產管理部建立檔案,其維護保養應編入設備檢修計劃中,定期檢修。

      3、各類安全裝置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對主管的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檢驗,并將檢查、檢驗情況載入檔案。

      4、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若確有必要拆除,須由車間(部門)提出申請報經各類安全裝置的主管部門同意由主管生產、安全副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拆除。

      5、凡經改造或新設計安裝的安全裝置,必須經過實驗合格,報經各類安全裝置的主管部門后,方可使用。

      6、相關記錄

      aqbzh018—01《電網、避雷接地點臺帳》

      aqbzh018—02《各類安全裝置檢測記錄》

      aqbzh018—03《接地裝置及接地電阻檢測記錄》

      aqbhz018—04《漏電保護器試跳記錄》

      aqbzh018—05《防靜電、避雷設施檢查記錄》

      aqbzh018—06《手持電動工具安全檢查記錄》

    防塵防毒管理制度13

      1、目的與范圍

      1、1為了充分發揮防塵防毒設備設施效能,使設備設施在生產過程中能夠與工藝設備同步良好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企業內的防塵、防毒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

      1、3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

      2、總則

      2、1防塵、防毒設備設施是生產設備設施的組成部分,裝備部要將其管理納入正常的工藝裝備管理之中,建立相應的設備設施記錄和維修計劃。

      2、2防塵防毒設備設施必須進行調試驗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3、職責

      3、1供應部負責防塵、防毒設備設施的采購、安裝和修理,協同生設部辦理設備設施的報廢手續。

      3、2各車間是本單位防塵、防毒設備設施的責任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防塵、防毒設備設施的使用、維護保養等工作。

      4、設備設施的使用管理

      4、1設備設施使用必須嚴格按“三定一證(使用設備實行定人、定機、定作業指導書,憑設備操作證操作設備)”要求進行管理,遵守設備操作作業指導書的規定。并負責填寫各種設備設施運行記錄。

      4、2設備設施操作者應具備“三好(管好、用好、修好設備設施)”、“四會(會操作、會檢查、會保養、會排除設備故障)”、“四項要求(整齊、清潔、潤滑、安全)”、“五項紀律(憑操作證使用設備,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經常保持設備清潔,并按規定加油;遵守交接班制度;管好工具、附件,不得丟失;發現故障立即停車,自己不能處理的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檢查)”的基本技能和設備管理意識,在開機前應認真做好重點設備的日常點檢工作。

      4、3防塵、防毒設備設施不得無故停用或擅自拆除,凡因故停用設備設施應辦理停用手續,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5、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

      5、1設備設施的日常保養由操作者負責,做到:

      a、班前認真檢查設備,按規定做好設備的點檢工作和潤滑工作;

      b、班中遵守設備操作規程,正確使用設備;

      c、班后做好設備清掃、潤滑工作。

      5、2防塵、防毒設備設施應與工藝裝備一并進行定期檢修和保養。

      a、設備設施的定保工作在每年的元旦、五一、高溫停產、十一和春節期間進行。設備設施的定保以設備操作者為主,維修人員進行指導和配合,按設備設施定保標準進行。

      b、設備設施維修人員按設備設施定檢內容進行設備設施定期檢查,并做好定檢記錄。

      5、3防塵、防毒設備設施的故障管理

      a、設備設施發生故障時,操作者應立即停機,關閉電源,防止故障擴大,通知裝備部,按設備設施管理規定及時組織處理。必要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搶修。

      b、設備設施發生故障時,操作人員必須及時采取防治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預計停機時間超過4小時的,必須將故障信息上報生設部。

      c、設備設施故障排除后,設備操作者應對設備進行認可,并和維修人員填寫《防塵、防毒控制設備設施停運、維修記錄單》。

      6、設備設施的報廢與更新管理

      6、1設備設施報廢的條件:設備設施經更新改造后性能仍不能滿足防塵、防毒防護設計要求和保證處理后作業點排放達標的防治設備設施。

      6、2設備設施報廢的審批程序:凡符合報廢條件的'防治設備,由裝備部和生產辦組織全面檢查和初步技術鑒定后,填寫《職業病設備設施報廢申請表》,按照公司固定資產報廢管理辦法辦理相關手續。

      6、3防塵、防毒設備設施報廢后應及時進行更新,其程序下列要求執行:

      a、計劃的編制:生產辦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收集生產辦和員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編制年度防塵、防毒設備設施更新投資計劃,報計劃部,經其審核后上報公司領導。經公司領導審核批準后,由計劃部下達年度投資計劃。

      b、項目的實施:生設部會同車間提出初步方案及技術要求。

      c、設備處組織召開具備資質的供應商大會,通報項目技術要求和其他商務要求,待各供應商編制詳細技術方案并上報生設部,生設部組織召開評審會議,確定技術方案和供應商。

      d、裝備部負責組織項目的實施。

      e、項目完成后,由生設部和車間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驗收。

      6、4設備設施的技術資料管理:各單位應配備人員做好設備技術資料的管理、收集技術改造后的資料歸檔等工作,以滿足設備使用和維修的需要。

      7、考核

      7、1對于防塵、防毒設備設施進行有效的改造,從而減少職業危害發生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企業有關獎懲規定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7、2對因違反防塵、防毒設備設施管理制度、規程,違章作業、不遵守勞動紀律或者工作不負責者,按考核規定執行。

    防塵防毒管理制度14

      1、對所用易燃、易爆物料的過程及設備必須嚴格管理,采取有效的的安全措施,防止發生火災、爆炸事故,以保障國家財產和職工人身安全。

      2、加強防火防毒檢查和消防器材、個人防護用品管理。

      3、除固定動火區外,未經批準,任何情況下禁止動火。

      4、高處焊割作業要采取防止明火花飛濺措施,如有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對沾有易燃、可燃物料的材料或設備,焊割前應沖洗干凈,置換分析合格。

      6、生產或檢修,需用的熬煉設備應設置在安全地帶。熬鍋裝料不得超過容積的80%,以防止沸騰外溢,熬煉期間應有專人管理,并按規定佩戴防護用品。

      7、搬運可燃、爆炸等危險物品,不得拋擲,拖拉和滾動,所用板手、鋃頭等工具應為銅、鋁合金或鍍鉻的鋼鐵材料。

      8、禁止穿帶釘子鞋進入易燃、易爆車間和危險場所。

      9、高溫設備、管道必須保溫。不能在高溫設備、管道上烘烤可燃物。

      10、生產區內的照明,布線及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潔干燥和絕緣良好。

      11、因臨時需裝設備電器線路,應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臨時線路要求安裝,并限期拆除。

      12、高大建筑,主配電設備,易燃液體罐及突出屋面的排放管、氣框放空管都應設避雷保護裝置,接地電阻值不大于5歐姆,并應每年進行定期檢測。

      13、建筑與工藝生產裝置的平面布置必須符合防火間距標準要求。

      14、對帶壓可燃氣體的設備、管道,應設置安全閥或防爆板,對已有腐蝕損壞或有泄漏的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應暫停使用,并盡快修復。

      15、可燃氣體放空管應高出設備或建筑物2米以上,并設阻火器。

      16、輸送易燃液體,可燃氣體放空應根據管徑及介質的電阻率選擇適當安全流速,以防引起靜電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17、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應有用隋性氣、蒸氣等置換的設施。

      18、生產裝置、設備及廠房的防雷裝置和電氣設備的防爆等級,應符合國家和部頒有關規定。

      19、液氨貯罐應有液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液氨貯罐應采用隔熱措施或設有冷卻噴淋設施。

      20、裝運液氨前,必須對槽車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以充裝。

      21、含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液體的污水未經處理,不得外排放。

      22、企業建立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在企業防火負責人領導下進行消防工作。

      23、義務消防隊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進行消防教育,訓練和演習。

      24、在易燃易爆場所應設置不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須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的地點,有明顯標志,產要專人管理,定期檢驗,保持完整,嚴禁隨意挪

      25、廠區應設立若干消防水栓、水池,消防用水要有足夠的壓力。

      26、廠區內主要通道嚴禁堆放物品,以保證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27、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工作的需要,在廠區內分固定動火區和禁火區。

      28、固定動火區為允許從事焊割及使用噴燈和火爐作業的區域。動火區應符合下列條件:

      (1)距離易燃易爆廠房、設備、管道等不應小于30米。

      (2)定動火區應與危險源隔開,門窗要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3)固定動火區要有明顯標志,不準堆放易燃雜物。

      29、在禁火區動火的,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許可"手續后方能進行動火。

      30、 “動火證”按下列規定辦理:

      (1)“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申請并根據動火要求,認真填寫和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安全措施。

      (2)危險場所動火,必須在動火前30分鐘進行動火分析,分析者在“動火證”上填寫分析結果并簽字。

      (3)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首先向該車間當班班長(工段長)呈驗“動火證”,經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分析合格并簽字后方可動火。

      (4)“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31、動火的安全規定

      (1)凡在貯存輸送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管道、容器及設備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堵盲板,經清洗、置換后,分析合格。

      (2)將動火現場的易燃或可燃物質清除干凈。

      (3)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動火地點應設滅火器材和監護人,動火完畢,應待余火熄滅方可離開現場。

      32、禁止在生產區內吸煙。

      33、禁止廠區內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4、禁止在廠區內焚燒雜草和垃圾。

      35、禁止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或無阻火器的車輛在生產區內行駛。

      36、禁止使用汽油等易揮發的或可燃性蒸汽的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及衣物。

      37、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當班人員應迅速判明原因,切斷災害源,必要時作局部停車或全部停車處理,及時撲滅初起之火。

      38、認真貫徹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認真做好防塵、防中毒工作,避免中毒事故發生,以保護職工的`健康。

      39、編制防塵防毒規劃,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

      40、對職工進行工業衛生知識教育,講授粉塵的危害性,氨、一氧化碳、硫化氫及其他經常接觸的毒物的理化特性。對人體的危害、中毒的自救、互救方法及其預防中毒措施。

      41、對產生和散發有毒物質的工藝設備,應加強維修。對有粉塵飛揚的設備要做好回收措施,減少職業危害。

      42、有職業禁忌證人員,不得安排到有毒有害作業崗位。

      43、根據各崗位存在不同毒物特點,應配備與毒物性質相適應的防護器材,要求人人會用。

      44、禁止將灌裝液氨、濃氨水及其他有毒,有危險性作業,承包給沒有防護條件的單位或個人。

      44、本制度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解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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