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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章管理制度最新

    時間:2025-02-17 17:12:06 制度 我要投稿

    印章管理制度最新10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印章管理制度最新,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印章管理制度最新10篇

    印章管理制度最新1

      1、公司印章、行政章、合同章由行政部辦公室統一管理,指定由主任負責保管,分管領導監管,專柜雙鎖存放。

      2、印章管理人員必須確保印章安全,不得外借。未經領導書面批準不得使用,否則產生的經濟、法律責任自負。

      3、使用印章必須按以下程序進行:

      (1)申請:印章使用單位或個人先提出申請,填寫《印章使用情況登記表》;

      (2)備份:印章使用單位或個人凡對外合同、文書、證明等都必須備份交公章管理人員存檔備查;

      (3)辦理:經領導審核批準后,印章管理人員使用印章,不得由申請人自行用印。

      4、使用印章審核批準人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5、'財務專用章'、'銷售專用章'分別由財務部經理、銷售分管領導保管,建筑公司公章應納入行政部統一管理。

      6、年終公司對印章使用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并督促其資料及時歸檔。

    印章管理制度最新2

      1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財務印章一般應由以下人員保管:

      (1)企業法人名章由指定出納員保管。

      (2)財務專用章由指定的會計人員保管。

      (3)發票專用章、現金收(付)銀行收(付)章由財務部部長保管。

      2財務專用章、法人名章、發票專用章應按規定用途和范圍內用印,不準交由非負責人用印,不準在空白紙張上用印,違反上述規定罰款200元。

      3印章一般不得攜帶出公司使用,確因工作需要攜帶出公司使用的,必須經財務主管領導審批并登記,違者罰款200元并追究法律責任。

      4啟用、封存或銷毀財務印章,應當填制財務印章啟用、封存或銷毀表,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后,方可辦理啟用、封存或銷毀,并做出記錄。

      5財務印章應當隨會計人員的交接辦理交接手續,并寫出書面材料。

    印章管理制度最新3

      第一條公司印章包括公司的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鑒、各部門印章等。

      第二條公司印章實行專人保管、使用申請、領導審批、經辦人登記的管理制度,手續不完備時,印章管理人員有權拒絕蓋章。

      第三條公司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鑒由綜合辦公室專人保管;公司財務專用章由總部財務部專人保管;公司各部門的印章由本部門專人保管。

      第四條關停并轉公司需要保留的印章,統一由公司綜合辦公室保管。

      第五條行政公章、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印鑒章及合同專用章必須專章專用,不得混用或代用。

      第六條公司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必須經總經理批準后才能使用,并逐項登記使用情況。

      第七條部門印章須經部門部長(主任)或分管領導批準才能使用。

      第八條公司財務專用章、銀行帳戶印鑒的.保管和使用,按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使用印章應填寫《用印申請單》,注明用印理由、時間、文件標題、內容摘要、份數等情況,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用章。對于審批手續不齊全的,印章管理人員有權拒絕蓋章。用印后需由用印人登記用印情況。

      第十條嚴禁為空白合同書、空白紙張或信箋、空白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空白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等加蓋公章。對開具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必須嚴格控制,確屬特殊情況需要,經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批準后簽領備案。領用人在事務處理完畢后,必須報告使用情況并進行核銷。未使用的空白介紹信一律交回,領用人不得私留或轉交他人。隱瞞使用實情故意不交回者,一經查實,給予警告以上的處分,情節嚴重,給公司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損失者,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一條原則上禁止任何員工攜帶各種印章外出辦事。特殊情況須帶印章

      外出辦事的,須經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批準,并由印章管理人攜帶印章。

      第十二條公章管理人員須堅持原則,嚴格按規定保管和使用印章,防止印章丟失、被盜、被盜用、混用、代用等。如發現印章丟失、被盜、被盜用、混用、代用、損毀等情況,應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并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三條對違反印章管理規定的人員,視情節、后果追究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及修訂,自批準之日起施行。用印申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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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章管理制度

      為維護公司印章使用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安全性,保障公司的正常利益和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對公司各類印章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管理:

      1、經總經理授權由公司行政部負責公司行政公章以及合同專用章的印章管理工作,監督行政公章以及合同專用章的保管和使用;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財務專用章的印章管理工作,監督財務專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2、公司設立印章管理登記制度,使用以及領取、歸還印章時應予以登記和審批;

      3、公司各部門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公章。

      二、保管及使用:

      1、公司行政公章以及合同專用章由行政部保管,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保管;

      2、保管人員要樹立高度的責任心,保證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除總經理同意外,不得擅自轉交他人代管;

      3、保管人員應對文件內容和《公章使用審批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4、未經總經理同意,不得在空白公文紙和未填好內容的介紹信、證明以及合同上蓋章。

      5、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對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在填寫《印章使用審批單》時載明事項,經總經理審核同意后,方可攜帶使用。

      三、審批:

      3.1公司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使用審批手續

      1、公司各部門因公務需加蓋公司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的,由經辦人填寫《印章使用審批單》;公司員工因私事需出具證明而使用公司行政公章的,由需使用的員工在公司行政部填寫《印章使用審批單》;

      2、經部門經理或部門負責人簽字,總經理審批;公司員工因私事需出具證明而使用公司行政公章的,根據所證明的.事項涉及的部門由相關部門經理或者負責人簽字,總經理審批;

      3、行政部蓋章,并將蓋章的文件原件存檔保管,在確實無法留存原件時以復印件存檔;

      4、已蓋章的文件若不能使用,必須交回行政部銷毀。

      3.2財務專用章使用審批手續

      1、財務部使用的常規性、一般性的表格、函件,如規范性的各類報表等,由財務部負責人審批后蓋章;

      2、公司其他各部門若需加蓋財務財務專用章,由經辦人填寫《印章使用審批單》;

      3、經部門經理或負責人簽字,總經理審批;

      4、財務部蓋章,并將蓋章文件的原件交行政部存檔保管,在確實無法留存原件時以復印件存檔,。財務部使用的常規性、一般性的表格、函件,如規范性的各類報表等除外;

      5、已蓋章的文件若不能使用,必須交回財務部銷毀。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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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一、公司公章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管理,未經董事長批準不得隨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臨時交接,須經董事長批準并嚴格辦理交接手續。

      二、因工作需要加蓋公章,均應填寫公章使用申請表,經董事長簽字批準后方可使用并在辦公室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如董事長不在公司,需電話請示批準,隨后補辦申請表。

      三、對加蓋公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圖形清晰。

      四、原則上公章禁止帶出公司使用,如因特殊需要,須董事長批準,并由公章管理人員攜帶前往辦理相關業務,用后立即帶回。

      五、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董事長同意。公章一般應在上班時間內使用,如無特殊情況,下班后停止使用。

      六、公章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章守紀,秉公辦事。沒有董事長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不得隨意蓋章,對每一次用章要認真登記包括:用章內容、批準人、公章使用人、用章時間、用章份數,公章使用人要在登記表上簽字。公章管理人員要留存用章申請表原件或用章文件復印件以備查。

      七、公章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隨意亂放。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應采取防盜措施。

      八、蓋章后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準人負責,如公章管理人員違規蓋章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責任人負責。

    印章管理制度最新6

      制度名稱印章管理制度受控狀態

      編號

      執行部門監督部門考證部門

      第一章總則

      第1條印章的使用范圍

      (1)董事會、監事會印章使用,根據企業章程規定的范圍及職權行使。

      (2)公章使用范圍

      ①發送正式公文、電函、傳真件等。

      ②報送或下達各類業務計劃、業務報表、財務報表等。

      ③授權委托書、人事任免、勞動合同、對外介紹等。

      ④簽訂重要業務合同、協議等。

      ⑤上崗證、先進集體和個人榮譽證書等。

      ⑥需要代表本企業加蓋行政公章的其他批件、文本、憑證、材料等。

      (3)各職能部門印章使用范圍

      ①在其職權范圍內,與企業內部對口業務部門的電文、通知、函件等工作聯系。

      ②用于對外工作介紹信和授權范圍內的工作函件等。

      第2條印章雕刻的申請、審核和批準

      印章雕刻的申請、審核和批準。由需刻印部門負責人據工作需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請,經集團總經理批準方可雕刻。

      第二章印章的使用規定

      第3條對企業經營權有重大關聯,涉及政策性問題或以企業名義對政府行政、稅務、金融等機構以企業名義的行文時,蓋企業章。

      第4條以企業名義對國家機關團體、企業核發的證明文件,及各類規章典范的核決等由總經理署名,蓋總經理職銜章。

      第5條以部門名義于授權范圍內對廠商、客戶及內部規章典范的核決行文由經理署名,蓋經理職銜簽字章。

      第6條各部門于經辦業務的權責范圍內對民營事業、民間機構、個人的行文以及收發文件時,蓋部門章。

      第7條常規用印或需要再次用印的文件,如事先與印章主管人取得聯系或有文字證明者,可省去填寫《申請單》的手續。印章主管人應將文件名稱及制發文件人姓名留存以備查考。

      第8條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企業,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借用申請單》,注明事項,經集團總經理批準后方可由________級以上(含)人員攜帶使用。

      第9條印章蓋用

      (1)用印前,先填寫《用印申請單》,經主管核準后,連同經審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監印人用印。

      (2)監印人除于文件、文稿上用印外,并應于《用印申請單》上加蓋使用的印章存檔。

      第三章印章保管

      第10條企業印章的使用原則上由印章管理人掌握。印章管理人必須嚴格控制用印范圍和仔細檢查《用印申請單》上是否有批準人的印章。

      第11條代理實施用印的人要在事后將用印依據和《用印申請單》交印章管理人審查。同時用印依據及《用印申請單》上應用代理人印章。

      第12條印章遺失時除立即向上級報備外,還應依法公告作廢。

      編制日期審核日期批準日期

      修改標記修改處數修改日期

    印章管理制度最新7

      第一條市國土資源局介紹信由局辦公室分管政務的副主任管理,按規定的使用范圍、審批及制作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二條市國土資源局介紹信用于介紹市國土資源局領導同志或局機關及局屬各單位工作人員到外地、外單位參加會議、匯報聯系和商洽工作。

      第三條使用市國土資源局介紹信,須經分管副局長或辦公室主任審批同意。

      第四條開具市國土資源局介紹信必須逐項填寫被介紹人姓名、職務、去向、目的、介紹信有效期限等。介紹信存根應存檔備查。

      第五條局機關所有印章(含黨組和行政印章,行政審批事項專用印章)由局辦公室集中管理和使用,實行專人負責,不得替代使用。特殊情況的`代管,需經分管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同意。

      第六條“xx市國土資源局”印章的使用范圍:限于經局長或分管副局長審簽的文件、表冊、信函等,重大事項需經局長簽字后方可加蓋印章。

      第七條“xx市國土資源局辦公室”印章使用范圍:用于局機關對內對外行文傳達或聯系有關業務;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經局領導、局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簽發的文件、信函等。

      第八條局黨組印章,由局辦公室專人管理、使用。以局黨組發文,必須經局長同意后,方可加蓋印章發出文件。

      第九條凡需加蓋以上印章的文件、信函、表冊,必須由本局機關工作人員承辦,不得承接外單位工作人員直接辦理用印事宜(相關單位聯合發文除外)。

      第十條凡需用印章的文字資料,都必須按規定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用印蓋章生效日期為領導簽發日期。幾個領導簽發的文件生效日期,以職級最高的領導簽字日期為準;幾個同職級領導簽發的文件,以最后簽字的領導簽發日期為準。

      第十二條例行事務的處理也可經辦公室主任簽發后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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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總則公司印章是企業合法存在的標志,是企業權力的象征。為了保證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章的刻制及備案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二)法人個人名章、財務章、合同章,由人事行政部開具公司介紹信統一到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雕刻手續,印章的形體、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經重慶市公安局備案。

      (三)未經公司總經理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門的印章。

      (四)經批準刻制的印章,由刻制人員到人事行政部辦理備案手續。

      三、公司印章的啟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記,并統一在人事行政部留樣保存,以便備查。(見附件:表1《印章登記表》)

      (二)新印章啟用前應由人事行政部下發啟用通知,并注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范圍。

      四、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圍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公章、專項業務章(合同章、財務章)、總經理(法人)專用個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須按規定范圍使用,不得超出范圍使用。

      (一)公司公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

      1、公司對外簽發的文件。

      2、公司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的文件。

      3、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4、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5、公司章程、協議。

      6、員工調動。

      7、員工的任免聘用。

      8、協議(合同)資金擔保承諾書。

      (二)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

      1、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協議。

      2、各類經濟合同等。

      (三)公司總經理(法人)個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蓋私章的合同、財務及報表、人事任免等各類文件。

      (四)財務專用章,主要用于貨幣結算等相關業務。

      (五)公司各職能部門專用章僅限于公司內部工作聯系使用,不得對外。

      五、公司印章的管理職責

      (一)公司總經理負責公章、合同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使用的最終審批工作。

      (二)人事行政部負責人負責公章、合同專用章使用的初級審批工作,總經理負責最終審批。

      (三)財務部負責人負責財務專用章使用的審批工作。

      (四)印章管理員

      1、負責印章的保管。

      2、負責印章使用的審核工作。

      六、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1、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由人事行政部專人負責管理。

      2、財務章由財務部專人負責管理。

      3、法人個人名章,由公司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4、印章管理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并填寫印章移交登記表。(見附件:表3《印章移交登記表》)

      5、為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等銀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圍,經審批后方可用章。

      2、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

      3、以公司名義簽定的合同、協議、訂購單等,由公司分管領導審核后方可蓋章。(對加蓋印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齊年蓋月,字跡端正,圖形清晰。)

      4、私人取物、取款、掛失、辦理證明,需用單位介紹信時,由行政管理中心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后辦理并執行登記制度。

      5、任何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印章。用章材料必須已經填寫完畢,字跡須清晰、正確。

      6、對已調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明的,必須持有效證件材料,經人事行政部經理審批后,方可蓋章。

      7、所有加蓋公章和合同章的文件、資料、協議等均應留存原件至少一份存檔。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印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2、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員如因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并與新印章管理員辦理接交印章手續,以免貽誤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蓋章與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5、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其清晰、端正。

      6、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管理員應及時向人事行政部經理報告,并備案,配合查處。

      七、公司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二)印章停用時須經總經理批準,及時將停用印章送總經辦封存或銷毀,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見附件:表5《印章停用申請表》)

      八、罰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屬嚴重違反本制度,公司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1、未經許可擅自刻制印章;

      2、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印章;

      3、使用印章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4、未按本制度規定做好登記工作,或未留存所加蓋印章的各類資料原件導致無法查明印章使用內容的;

      5、超出本制度規定范圍使用印章的;

      6、責任人未妥善保管印章致使丟失的;

      7、其他嚴重情形導致公司利益受損的;

      九、其他

      1、本制度經人事行政部擬定并經總經理審核,于20xx年10月1日起實施。

      2、本制度已通報公司全體人員。

      3、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負責解釋。

    印章管理制度最新9

      為保證委機關公章使用的規范性、嚴肅性和合法性,杜絕亂用、濫用行為,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使用范圍

      1.由委名義簽發的文件,包括各類通知、請示、報告、決定、計劃、紀要、函件、報表等;代表我委對外工作聯系的介紹信,需證明的各類材料;與我委的各類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

      2.其他情況需加蓋公章時,須由主要負責人簽批。

      3.委下屬單位及各處室的公章及業務專用章使用由各單位及處室負責人明確使用范圍及要求。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已有完整文件簽發單的公文可直接加蓋公章。

      2.其他文件材料蓋章需在《蓋章登記簿》上統一登記,明確蓋章日期、事由、經辦人、承辦處室,除單位派車、個人公積金申領等例行性事務蓋章可直接由處(室)長簽字辦理外,其余均須經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必要時須報主要領導審定。

      3.特殊情況急需蓋章的,由經辦人注明事由,并征得分管負責人同意后可先行蓋章,但事后應及時補簽;對重要文件不得先蓋章再補簽。

      4.公章禁止帶出本單位使用。如確有特殊需要,須提出書面申請,經主要負責人同意后方可帶出。公章帶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擔責任。

      5.對一些行文不規范(字跡潦草、有明顯涂、改痕跡、表達不清、落款單位不明)的文件,拒絕加蓋公章。

      6.一律不得在空白的紙張、表格、信函、證件、合同、介紹信等上面加蓋公章。如遇特殊情況,必須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7.規范使用印章,蓋章時用力要均勻,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適度,保證印跡端正、清晰。

      8.經批準停止使用的公章由辦公室統一封存或送相關部門銷毀,不得私自處理。

      三、印章的保管

      1.本委公章由辦公室專人負責管理,存放于指定安全的地方,嚴禁擅自攜帶外出。

      2.公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辦公室分管領導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3.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調離,需辦理公章交接手續。

      4.公章遺失應及時上報,對外登報作廢。

    印章管理制度最新10

      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文件,是醫生根據病情為病人開具的各種診斷醫療文書生效的最后憑證,維護著醫生和病人雙重的合法權益,并直接反映了醫院的診療水平。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包括疾病診斷、治療、出生、死亡等的證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據。“瀘醫附院醫學診斷證明書”必須加蓋瀘醫附院醫療專用章后方有效。

      為使我院醫療專用章管理規范化、制度化,保證醫院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和維護印章使用的權威性、嚴肅性,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當出現的各類經濟、法律、行政問題,規范院內醫學文書證明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規定如下:

      一、本規定所指的醫學文書證明包括:“診斷證明”、“死亡診斷證明”、“癌痛患者醫療證明”。

      二、印章由醫教科專人管理,專管人員因事外出,應將印章交本科負責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將印章擅自帶離辦公室。

      三、印章管理人員要堅持原則,嚴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實用印內容,蓋印位置要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

      四、醫學文書證明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蓋章:

      1、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的人員應為在我院注冊并具有主治及以上職稱的執業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師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醫學診斷書應客觀、全面,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并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診斷證明、休假證明只證明病人疾病診斷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時間或醫療建議,不得出現療養、免夜班等非臨床醫學治療內容,不應提及與醫療不相關的其他處理意見。否則,不予蓋章。

      2、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當日蓋章有效,其他時間不予蓋章。診斷證明書必須填寫完整,未填寫姓名、性別、年齡、職別、疾病標準全稱、建議、休假時間、當日時間及醫生簽字的'不予蓋章。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否則,不予蓋章。

      3、醫師只能出具在我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證明文件,未經特殊授權不得出具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及職業病等專用診斷證明文件。凡涉及司法辦案需要的證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學、傷害、殘疾、工傷、勞動鑒定、保險索賠、辦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診斷證明,應有當事人或家屬持公檢法、交通管理、勞動保障等相關部門的介紹信,經醫務科審核后,由指定科室醫師按照相關規定開具診斷證明。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應由醫院組織專家會診后,慎重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否則,不予蓋章。

      4、醫學診斷證明書涂改不清的不予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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