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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時間:2024-11-06 22:29:58 歐敏 制度 我要投稿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精選25篇)

      在生活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精選25篇)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1

      1目的

      為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消除職業性危害,預防職業病的發生,提高勞動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公司生產特點,特制定本標準。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各分公司所屬員工職業健康體檢管理工作。

      3定義

      3.1職業健康檢查:是采用醫學方法篩選職業人群中一些較敏感的個體和探討疾病與職業的關系,從而達到確保從業人員健康和促進安全生產的目的。

      3.2職業禁忌:是指員工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可能誘發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3.3職業禁忌癥:某些疾病(或某些生理缺陷),其患者如從事某種職業便會因職業性危害因素而使疾病病情加重或易于發生事故,則稱此疾病(或生理缺陷)為該職業的職業禁忌癥。

      4職責

      4.1各分公司、廠綜合辦是體檢管理工作的負責部門,負責員工體檢管理標準的制定與修訂工作,下達公司、廠員工年度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全公司、廠在冊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2各分公司、廠綜合辦負責新員工上崗前體檢工作,負責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的職業病或職業禁忌癥者調離、調換崗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4.3生產管理部負責監督員工體檢管理工作的落實。

      5控制程序

      5.1職業健康體檢應由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職業健康體檢機構進行。

      5.2職業性健康檢查范圍

      5.2.1從事生產性有害因素或對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業人員上崗前的職業性健康檢查。

      5.2.2從事生產性有害因素的其他作業者。

      5.3體檢類別

      職業性健康檢查是指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狀況進行醫學檢查,職業性健康檢查分以下檢查類別:

      5.3.1就業前健康檢查:是指將要從業有害作業人員(包括轉崗人員),應在就業前針對可能接觸的有害因素進行的健康檢查。

      5.3.2定期職業性健康檢查:指對從事有害作業的員工按一定的間隔時間(周期)及規定的項目進行健康檢查。

      5.3.3應急性健康檢查: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需立即組織同一工作場所的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5.3.4離崗健康檢查:員工不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應在離崗時進行健康檢查,參加職業衛生體檢后3月內離職員工視為已進行離職體檢(依據gbz188-20xx)。

      5.3.5職業病患者和觀察對象定期復查:對已診斷為職業病的患者或觀察對象,根據職業病診斷的要求,進行定期復查。

      5.3.6非職業性健康檢查:指對不從事有害作業員工的健康檢查,不包括由于員工患病所需要的檢查。

      5.4體檢內容、體檢周期

      5.4.1根據公司生產特點和員工從事的作業,可將公司的定期體檢分為一般健康監護體檢(非職業性健康檢查)和有毒有害崗位體檢兩項,體檢項目的內容具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內容制定,每個項目檢查內容如下:

      5.4.1.1非職業性健康檢查(一般健康監護體檢)內容為:內科常規檢查、心電圖、肝功能、血常規、尿常規、既往病史、現病史、女工增加婦科項目檢查。

      5.4.1.2職業性健康檢查(既有毒有害崗位體檢)內容公司制定的體檢項目和周期標準實施(依據gbz188-20xx)

      5.5體檢結果處理及要求

      5.5.1所有新入職、簽定勞動合同的員工,在上崗前必須進行就業前的體檢,由分公司、廠綜合辦向長和公司綜合辦提供名單,由長和公司綜合辦負責組織體檢。體檢合格后由用工單位進行“三級教育”,再根據體檢結果分配相應的崗位工作,各公司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建立原始的個人健康監護檔案,并將電子版個人健康監護檔案報長和公司綜合辦和生產管理部備案。

      5.5.2各分公司在冊人員體檢結果匯總后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存檔,每項體檢原始資料要保存到個人檔案中。

      5.5.3員工健康監護檔案應維護其真實性、科學性、保密性。除因工作需要按照檔案的管理規定查閱外,其他人員無權隨意查閱。

      5.5.4體檢中發現與職業因素有關的疾病或職業禁忌癥,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要填寫到體檢結果一覽表中,工種不適者,由分公司綜合辦會同其相關科室予以調整或不予錄用(不予錄用的對象指應聘人員)。

      5.5.5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在體檢中發現群體中反應且可能與所接觸的職業性危害因素有關時,要對作業場所有害有毒因素進行監測申報。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2

      1、編制要點

      (1)明確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2)明確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3)明確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的文件、資料及有關記錄。

      (4)按照規定明確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妥善留檔保存期限。

      (5)明確從業人員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有關規定。

      2、范例

      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三、至少每年一次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和異常人員的復查治療。由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和人事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人事部門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并共同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癥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治療。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監和衛生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危害的勞動者,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做好個體防護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5、勞動合同告知書和教育培訓考核資料

      6、其它需要的資料

      九、企業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職業健康檢查、復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本企業負擔。

      十一、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后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3

      一、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必須根據施工特點,編制有針對性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

      二、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臨時用電方案,并由專業技術員向臨電安裝人員作書面交底,臨電維修必須執行部頒及地方有關規定,做好送電、維修、檢查記錄。

      三、項目開工前,所有施工項目均有詳細的施工方案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交底。

      四、凡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配戴安全防護用品及其他勞保用品,嚴禁赤膊赤腳作業,嚴禁酒后作業。

      五、施工現場的孔洞、臨邊,均應設有效的安全防護。

      六、高處作業應系好安全帶,所有工具應裝入工具袋內,嚴禁拋扔物料。

      七、施工現場的各類小型工具,必須專機專人定期保養,電動機具的.接零接地應牢固可靠,絕緣良好方可使用。

      八、施工現場有毒物品、危險物品必須專人管理,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4

      1、安全檢查必須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明確檢查內容和方法,促進各項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實。對安全生產各個環節進行全面檢查。

      2、定期與不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做好記錄和存檔,對查出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時整改;對查出的各類隱患,要詳細記錄,要有檢查人員和存在安全隱患的部門負責人簽字,要提出整改意見,能現場整改的現場整改,現場不能整改的,指定專人負責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對重大隱患要下發《隱患通知書》限期停業整改,消除事故隱患,對檢查情況要認真進行分析總結,及時對檢查情況進行通報。

      3、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4、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5、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6、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7、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8、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9、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5

      1.以總承包為首、監理公司協調、安裝專業項目負責參加的多專業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組織體系,組織體系的運行模式:

      1)凡是進入廣場的施工人員,必須接受總承包現場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各項管理制度、崗位職責,并由各專業項目負責組織對施工人員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培訓教育。

      2)接受總承包定期和日常安排的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檢查,檢查出的'問題,由專業項目負責組織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匯報項目監理會議和總承包。

      3)執行總承包項目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獎罰制度,由項目監理工程師和甲方監督實施獎罰制度的落實效果。

      4)專業項目負責向項目監理例會定期匯報本期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情況、存在問題,解決辦法,下期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計劃,由管理體系監督執行情況。

      5)各專業負責自己作業區、生活區環境衛生干凈、整潔,生產、生活區垃圾及時打掃干凈,集中堆放,及時集中運輸。

      6)負責保護好本專業施工區域總承包商施工安全、環保設施,做到不拆除、不損壞、主動維護好自己施工區域的安全設施。

      2.由總承包項目安全經理周明根代表項目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體系主抓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各專業安全員,檢查日常安全、環保、職業健康制度執行情況,檢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環保情況,有權對不文明、環保工作做得不好的專業施工隊伍或個人罰款。

      3.由總包負責收集、整理項目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技術資料及歸檔工作,各專業項目負責有責任進行積極配合。

      4.項目專業施工區域不好劃分的部位,應有項目監理會議組織分工,劃分好各自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的區域,各專業應遵守對方管理區域的安全、環保要求。

      5.由總包項目安全經理負責每月對專業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管理情況進行考評,考評情況在項目監理會議進行公布,對考請不合格的分包商執行罰款。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6

      一、目的

      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特點,定期對在崗員工健康檢查,合理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使勞動保護用品真正起到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保障生產工作順利進行。

      二、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為加強職工的安全防護設施,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勞動防護用品既切實發揮作用同時也不浪費。

      2、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要求及檢查與考核。

      3、本制度適用于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4、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員工健康檢查周期,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最低庫存要求等以及檢查與考核的內容。

      三、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根據《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國家《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江蘇省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辦法》、《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執行。

      四、管理內容與要求

      1、體檢類別:

      1.1入職體檢:新員工面試合格后,由綜合部通知,到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

      1.2年度體檢:公司在崗員工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1.3特殊情況體檢:根據崗位的特殊要求或員工因工作原因接觸過傳染病源,按公司規定,應進行專項體檢。

      2、勞保用品的配發、驗收、發放和使用的總則

      2.1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證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嚴禁折發現金和其他物品,在發放和使用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

      2.2 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驗收、使用須知及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等工作由安管部統一管理。

      2.3 本規定是按照不同性質、程度的需要,對不同工種、崗位,不同勞動強度和工作環境發放不同的勞動防護用品。

      3、建立監督約束機制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公司成立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主任由經營副總經理擔任,成員由生產部經理、財務部經理、燃料部經理、綜合部勞資專責、安全專工組成。監督委員會負責選擇勞動防護用品式樣,監督勞動防護用品質量及報銷手續等工作。

      4、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管理和預算管理

      4.1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的編制必須嚴格依據《江蘇省電力系統職工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及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司制定的發放標準進行。

      4.2 公司全年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由生產部負責安全的專工于每年12月31日前編制出下年度費用計劃,經公司研究批準列入公司下年度預算定額。

      4.3 當年新進公司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由生產部安全專工依據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提供的人員及其工種分配情況及時編制,再經生產部經理審核后,及時發放。

      4.4 機組大小修或工程施工需用的臨時勞動防護用品,由各部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匯總平衡后提前20天編制采購計劃,報生產副總經理批準后,由綜合部安排采購。該部分費用在大小修或專項工程費用中列支。此類物品要嚴格控制,認真把關。

      4.5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一式三份,生產部、財務部和勞保倉庫各執一份。 5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與報銷

      5.1 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由綜合部物資專責負責,同時綜合部應對所采購用品的質量負責。

      5.2 安全專工應依據各部門上報的.勞保需用計劃編制采購計劃,經生產部經理審查,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報綜合部采購。

      5.3 勞保庫要嚴把質量驗收關,對進庫用品要盡可能的做到每件檢查,防止粗制濫造用品入庫,沒有計劃的采購不得入庫。大批量的要進行抽樣驗收,抽驗率不低于1%,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發放給員工。涉及安全、衛生的護品要檢查其“兩證”,無“兩證”的一律不得購入。

      5.4 勞動防護用品報銷時,須憑國家規定的發票和物資驗收單,并經安全專工登記,生產部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報銷。

      6、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規定

      6.1 凡屬公司正式職工(及項目公司批準的計劃內臨時工)均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6.2 身兼幾個工種的作業人員,按其從事主要工種的標準發放,可以補充其他工種所必需的防護用品,但不得重復發放。

      6.3 發放標準細則未明確的工種,由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審定,按相近工種發放。

      6.4 對調換工種的職工,須由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及時提供崗位變更證明,生產部將根據變更證明辦理和調整防護用品標準。按其調換后工種對超出的勞動防護相應取消,缺欠標準的給予增發。

      6.5 外來參觀、學習、承包工程及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按所到崗位的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所需用品自理。

      6.6 勞動防護用品分大件和小件兩種(使用期限超過半年的為大件)。小件防護用品以集體領取,由生產部依據發放標準統一造表,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后由各部門專人統一領用,不是專人領取,勞保庫不得發放;大件防護用品領取,由部門專人填好領料單,生產部審核批準后領取。

      6.7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程序:屬于計劃內、按標準發放的防護用品(如新入廠人員),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負責人簽字、生產部經理審批、安全專工登記后,到倉庫領取;屬于計劃外、臨時性發放的防護用品(如現場大小修、現場突擊任務等),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到生產部審批登記,然后由主管領導審批后,再到勞保庫領取。審批程序不完整的勞保庫不得私自發放。 6.8 各部門在發放勞保用品時,要認真負責,保證一次按標準發放到職工個人手中。生產部對各部門勞保品發放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未按標準發放的,將予以考核。

      6.9 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應記入由班(值)長簽名的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本內,由班(值)長領取、保管、使用和更新。丟失或故意損壞者扣罰班(值)長。班(值)長離任時,要與新任班(值)長辦理交接手續。單位主管領導負責督促落實。凡發生交接及保管手續中斷的按原價扣班(值)長及單位主管領導。

      6.9 勞動防護服的發放時間:春秋防護服在每年的八月份發放;夏季防護服在每年的四月份發放;冬季防護服在每年的十月份發放。

      6.10 倉庫管理員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不得超標準發放。每月進行一次盤點,30日前報經營副總經理、生產部、財務部各一份勞保品月報表(包括上月發出,當月庫存等);生產部每季度對勞保庫進行一次實物盤點。

      6.11 勞保倉庫要做好防火、防盜、防鼠害、防霉等工作,嚴防勞保用品損壞和發霉。

      6.12 領出庫的防護用品出現質量和型號問題時,經生產部審查屬實,統一由部門專人到勞保庫進行退換。

      6.13 國家規定的發放標志服的人員,不再發放工作服。

      7、手電筒管理

      7.1 發放原則

      7.1.1 手電筒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重的預防性輔助措施,按工作崗位配發,屬公用物品,不屬于任何個人。

      7.1.2 運行人員每人一盞;檢修人員按班組配發;中層以上領導由于臨時工作較多,按每人一盞配發。

      7.2 管理辦法

      7.2.1本次發放的手電筒屬充電式,使用期限為4年。在4年使用期間公司不再負責夜班工作或值班照明問題。

      7.2.3 配發給個人的由個人負責保管和日常維護;配給班組的由班長做好保管和日常維護工作,人為損壞或丟失的由責任人按原價賠償。

      7.2.4 若有人員離開或調離以上配發手電的崗位,由班長或部門領導負責收回手電筒,另外發給新來人員。調離人員應自覺遵守公司規定,積極上交。沒有收回的由部門負責。

      7.2.5 配發給班組的公用手電筒,班長調離或調換的由部門領導負責收回。

      8、勞保用品遺失、損壞的賠償

      1、員工個人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故意損壞、丟失的按使用期折算作價賠款后重新領用,賠款計算方法;正常使用損壞的,經責任部門申請,安全員調查屬實,綜合部審核批準后以舊換新。員工個人使用的安全帽、防毒用具期滿后一律以舊換新。

      2、集體、員工個人(包括臨時勞務工)借用的勞保用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后,根據物品的新舊程度按原價的30%~100%賠款;對無故不還或故意損壞者,按原價賠款;因搶修、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予以報損,不做賠款。

      9、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標準的修訂

      9.1 生產部將按照上級發放標準,結合公司實際及勞動防護用品經費情況及時修訂本規定。

      9.2 每年年底生產部牽頭,組織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人員,征求職工意見,對本標準進行一次綜合性分析研究。如需修訂,由安全專工提出修訂意見或重新擬定方案,經生產部同意后報經營副總經理審批。

      9.3 職工個人、班組、部門等對勞動防護用品的品種、數量、質量、管理及發放標準有建議時可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反饋到生產部,以利于標準的修訂和更加符合現場實際。

      9.4 如本標準與上級下達的有關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通知、指示、規定相沖突時,按上級要求執行,并及時修訂本標準。

      五、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由生產部進行檢查與考核。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7

      1總則

      1.1為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預防和控制職業危害,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結合XX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1.2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和集團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及其續延分支機構。

      1.3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XX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本辦法中的名詞定義

      2.1職業病: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并符合國家《職業病目錄》中公布的疾病。

      2.2職業危害因素:指因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危害因素。

      2.3職業禁忌: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2.4職業健康檢查:指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所進行的醫學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健康檢查。

      3職責分工

      3.1職業衛生(健康)管理部門

      3.1.1是集團公司職業衛生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公司有關要求。

      3.1.2制訂集團公司職業衛生工作方針、規劃和管理制度。

      3.1.3編制集團公司年度職業衛生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3.1.4負責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協調、監督、推進和考核等工作。

      3.1.5協助行政部門調查處理職業危害事故。

      3.2人力資源部門

      負責監督、協調子公司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崗位信息和員工信息的維護。

      3.3工會

      對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實施民主監督,并對集團公司與職工之間就職業病防治等有關問題進行協調。

      3.4各單位

      3.4.1是職業病防治責任單位,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危害負責。負責貫徹落實集團公司有關職業衛生工作的各項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及相關的操作規程。并對本公司所屬各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檢查和考核。

      3.4.2負責本單位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落實職業病防護設施及相關職業病防治工作費用預算,確保建設項目符合國家《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要求,并上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其進行審核、評價和驗收。

      3.4.3負責向供貨商索取職業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產品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

      3.4.4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負責接害崗位認定工作,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負責開展職業危害因素治理,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確保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并建立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3.4.5負責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簡稱接害員工,含協力員工),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離崗后醫學隨訪及應急健康檢查,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4.6負責接害員工的危害告知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并督促其做好相應防護,為其提供足量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3.4.7組織并開展對本單位的負責人和接害員工的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3.4.8負責安排職業病診斷、治療和報告。按照健康檢查結果,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進行復查、隨訪和診療;對職業禁忌的員工應調離原崗位。

      3.4.9對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危害、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應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出。

      3.4.10制訂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時,協助集團公司和安監部門進行事故的'現場調查和處理工作。

      3.5接害員工

      3.5.1學習和遵守集團公司有關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本崗位操作規程;自覺接受培訓,掌握與崗位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

      3.5.2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

      3.5.3自覺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和復查;在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時,應向有關部門如實提供相關的資料。

      4職業衛生管理業務流程

      (流程圖略)。

      5職業衛生管理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應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為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主管部門,并至少配備1-2名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5.1.2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應制訂年度職業衛生工作計劃,報集團公司安全保衛監督部備案,并按年度計劃開展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5.2職業病前期預防

      5.2.1對本單位可能涉及職業危害因素建設項目,負責貫徹落實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并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交:在可行性論證階段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竣工驗收階段的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項目申報資料。

      5.2.2作業場所的生產布局、衛生設施及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防護設施等應符合國家相關職業衛生要求;使用高毒物品作業項目單位,應符合有關規定并應當設置警示標識與報警設施、現場急救用品、沖淋設備,配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避險區。

      5.2.3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不得承接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5.3作業過程的職業病預防

      5.3.1對本單位生產工藝流程、作業環境和勞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辨識、匯總,并進行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崗位認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5.3.2編制本單位(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

      5.3.3定期開展對作業現場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進行檢測、評價。

      5.3.4根據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和對人體的影響途徑等特點,為接害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并建立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5.4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

      5.4.1各單位應對職業病防護設施做好日常維護管理,建立臺帳,記錄其運行、使用和維護狀況;已投入使用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設備同步運行、同步維修,并落實專人負責管理。

      5.4.2各單位在生產設備檢修完畢后,必須及時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復位;原有職業病防護設施需改進或調換時,在新的防護設施投入使用前,不得停用或拆除。

      5.4.3各單位定期對工作場所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技術控制效果進行檢測,并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

      5.5健康監護

      5.5.1按國家衛生部門規定,各單位組織接害人員進行職業健康體檢,職業健康檢查必須由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5.5.2對健康檢查中發現患有與職業危害有關疾患的職工,應及時安排復查;對必須進行離崗后醫學隨訪或需應急健康檢查的接害崗位員工,應根據衛生機構的要求組織安排。

      5.5.3應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受檢者本人;對被診斷為職業禁忌的員工,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5.6職業病管理

      5.6.1職業病的診斷和治療,除須搶救的患者外,必須到有相應職業病診療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就診。

      5.6.2建立健全職業病患者的相關檔案,職業病患者調離本單位,其職業病相關病史檔案應移交新單位。

      5.7職業危害事故處置

      5.7.1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按集團公司《災害與事故快報管理辦法》及時上報,對發生急性職業病傷害事故的應組織現場急救,必要時啟動應急預案。

      5.7.2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按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市衛生局《關于受理用人單位發生急性中毒事故事項的通知》(滬安監管監二〔20xx〕105號)規定處理。

      5.8職業衛生教育

      5.8.1職業衛生教育對象系接害單位各級責任者、管理者、接害員工,包括就業(上崗)前、在崗定期和特殊職業衛生教育。

      5.8.2就業前(上崗)教育:上崗前培訓可與入廠三級安全教育結合,員工經培訓后,考試合格方可上崗;內容主要為職業衛生法規的一般常識、單位職業衛生管理細則與本崗位操作規程、本崗位職業危害因素的預防知識等。

      5.8.3在崗期教育:在崗期間培訓可與班組學習相結合;主要內容為本單位(崗位)職業危害因素種類、理化特性,源點產生原因、環境污染程度,防護設施原理及運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選用,職業病預防知識等內容。

      5.8.4特殊教育:特殊(高毒、高危險)崗位和職業病人應視不同情況接受相應的崗位職業衛生知識;崗位衛生保健與應急救援知識等內容。

      6考核

      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規及本管理辦法的行為,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7附則

      7.1本辦法由公司XX部門負責解釋。

      7.2本辦法自實施之日起生效。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1為了預防、控制和減少職業危害及職業病的發生,保障員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制訂本制度。

      2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為員工創造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衛生要求的環境、條件、消除和減少各種危害因素對員工健康的影響。

      3項目部經理饒文舉對本項目部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責任,各部門主要領導對本部門的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4安質部是職業衛生職業病防治的主管部門,協調各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1設立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由下列成員組成: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2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的職責:

      2.1分管領導要掌握全線整體職業病防治工作,及時處理請示報告。

      2.2制定和修改經理部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審定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并督促實施。

      3技安處負責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要求,提出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和實施目標,推進和監督管理各項具體工作的實施并處理日常對外報表工作。監督《急性職業中毒應急救護預案》的實施。

      4工程部負責各項防塵防毒技術措施的具體落實,統一調度指揮突發性泄漏、中毒等事項的應急救護工作。

      5安質部負責《急性職業中毒應急救護預案》的建立及落實。內容含第一部份:應急預案制度、現場急救箱管理制度、急救站工作制度;第二部份:化學毒物急性中毒現場急救及指揮現場;第三部份:急性職業中毒診療常規。并在實際工作中不斷完善和提高、改進。負責完成職工健康監護定期體檢工作,建立完善職工健康體檢檔案管理工作。并將體檢結果告知職工。

      6安質部負責對各個夠本工段崗位的“三廢治理”及達標排放的管理,對所有職業危害因素定時、定點進行監測,建立監測數據檔案(含外來監測),并將監測結果月末報技安處。

      7經理部工會負責宣傳、維護職工及作業人員勞動保護的合法權利,收集職工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意見,女工四期保護、女工結婚、分娩、計劃生育等管理工作。

      8綜合部負責新進人員上崗前職業健康的把關;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告知新進人員其作業崗位職業危害因素;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排。

      9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章職業病防治管理

      1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制度:

      1.1所有隧道、橋梁的施工,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1.2職業病防治措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項目建設竣工,需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

      2各經理部施工隊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按照規定設置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并設置通訊報警設備。

      3所涉及《職業病目錄》中的職業病種類:

      3.1塵肺(鉆孔工塵肺、電焊工塵肺、硅肺),

      3.2職業中毒(光氣中毒、氨中毒、一氧化碳中毒、苯中毒、四氯化碳中毒、苯胺、硝基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

      3.3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中暑),職業性皮膚病(接觸性皮炎、化學性皮膚灼傷),

      3.4職業性眼病(電光性眼炎),

      3.5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聲聾),

      4應按照規定向作業工人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斷改善工作條件。

      5嚴格執行職工上崗前三級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轉崗職業衛生培訓。

      6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職工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7認真接受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8對班組崗位落實職業病防治防護措施不力,對個人不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品,應及時糾正、整改。必要時給予處罰。

      9職業危害因素主要防治措施

      9.1防粉塵措施:配備功能先進的混凝土攪拌站,進料倉上方安裝水泥砂料袋式除塵器,可使料斗作業點粉塵降為零。水泥庫設置通風設備,搬運時加強抽風或通風,改善作業環境。洞內配備大功率通風機,并配合灑水將洞內粉塵降低,同時運輸車輛配置凈化裝置,將煙霧消除。在選用袋式除塵器應考慮以下幾點:防爆結構設計、采用防靜電濾袋及結構措施、設置安全孔(閥)、設置檢測和消防措施、設置接地措施、配套部件防爆、防止火星混入除塵器、控制入口粉塵濃度和加入不燃性粉料。

      9.2防噪音措施:防治噪聲危害主要從消除或減弱生產中噪聲源、控制噪聲的傳播、加強個人防護著手。例如對拌合機械等噪音較大的機械設備修建隔音棚或隔音墻,減少對周邊居民的干擾;盡量減少機械使用數量或錯開使用時間,對超出噪聲限值的設備及時修理或更換。施工機械要在四周有圍擋或封閉的場所進行修理。

      9.3防中毒措施:

      9.3.1防苯中毒:用無毒或低毒物質代替苯;改革工藝,減少接觸,如采用電噴漆;加強通風排毒和個人防護,定期測定苯的濃度;經常對生產設備進行維護和檢修,防止跑、冒、滴、漏;急需進人檢修時需使用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并應有人在現場監護;進人可能存在苯的場所,必須遵守操作規程,佩戴防毒面具。

      9.3.2防鉛中毒:鉛作業工人進入生產車間時務必戴好防塵口罩,穿好工作衣,戴上工作帽,嚴禁在車間內吸煙、進食;車間內打掃衛生時,應先灑水再清掃,堅持濕式清掃;

      采用適當的生產工藝,包括加料、出料包裝等方法,以減少空氣污染,貯存中注意溫、濕度,用低毒物質代替高毒物質;對粉塵、有毒蒸氣或氣體的操作在密閉情況下進行,輔以局部吸風,有熱毒氣發生時,可采用局部排氣罩,控制職業性鉛有害因素的擴散;采取遠距離操作、自動化操作,輔以個人防護用品,防止直接接觸。

      9.4弧光輻射、紅外線、紫外線的防護措施:電焊等操作工施工時配備特制防護眼鏡片面罩,可根據個人眼睛情況及電流強度選擇吸水式濾光鏡片或反射式防護鏡片;為防止弧光灼傷皮膚,焊工操作時必須穿戴好防護用品。

      第四章勞動用工及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后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

      2員工變更到可能產生職業危害崗位時,單位違反職業衛生如時告知等規定,職工有權拒簽勞動合同,單位不得解除終止原勞動合同。

      3加強對員工職業病危害教育,提高員工對職業病危害的認識,掌握職業病防治方法,正確使用勞動防護設施、器材和用品。

      4所有員工都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責任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業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并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5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6單位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退休職業健康檢查,以及特殊作業體檢。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7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應當進行崗位輪換。

      8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并按照下列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8.1接觸粉塵和致癌物作業的職工,檔案保存至職工離職后30年;

      8.2接觸放射性作業的保存至離職后20年;

      8.3其他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職工,保存至離職后5年。

      9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10體檢中若發現群體反應,并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及時組織生產作業場所進行職業衛生學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并由職業病防治部門自體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有關單位并通知體檢者本人。

      12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間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特別繁重或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癥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第五章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1單位應當請地方有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其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及時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及向勞動者公布。

      2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作業場所應立即采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場所,必須停止生產運行,采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3在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4在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5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建立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管理臺賬。

      6生產崗位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設備,嚴禁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場所。

      7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車檢修方案時,應有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噪聲、射線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范圍和要點。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置防護標志,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工作。

      8要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洗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9要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各單位應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與有關部門聯系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工作。

      10、做好檢維修后開工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鑒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后的放射源防護裝置、防塵防毒防噪聲衛生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系統檢查確認,減少開車運行時的意外職業傷害。

      11、單位應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12、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衛生要求,防止泄漏擴散。

      13、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發現不足及時完善改進。

      第六章職業病診斷管理制度

      1、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工作由單位統一管理。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由單位和當事人如實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情況,按法定程序取得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有關資料。

      2、加強對職業病病人的管理,實行職業病病人登記報告管理制度,發現職業病病人時,要按有關規定向地方安監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司的生產、職業衛生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等報告。

      3、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醫療和療養。對在醫療后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由職業病防治部門提出調整崗位意見后,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規定辦理。

      4、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復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后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依照國家和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5、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觀察期間的費用按職業病待遇辦理,同時在此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七章職業健康監護

      1對新進和離崗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和離崗后職業健康檢查。

      2由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或由特定醫院對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職業健康體檢。

      3本企業職業健康檢查周期規定:

      3.1對接觸氯氣、光氣、氨、一氧化碳、苯、四氯化碳、苯胺、硝基苯、甲醇、苯酚、雙酚、噪聲等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1年進行體檢;

      3.2對接觸粉塵、電焊煙塵人員,從事電工作業人員2年進行體檢。

      4患職業病的職工,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

      5安質部對體檢的各種資料、表格,統一歸檔管理,并設專人管理,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私自動用。對體檢結果,如實告知職工。

      第八章附則

      1本制度解釋權屬中交二公局貴廣鐵路工程指揮第二經理部。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9

      1.目的和依據

      1.1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2 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3 定義

      3.1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4機構設置

      公司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各車間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組員;安管辦為職業衛生的日常管理機構。

      5職責

      5.1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職責:

      5.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并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5.1.2審定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并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系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5.2安管辦職責:

      5.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5.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協助衛生部門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監測,并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5.2.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企業勞動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5.2.4負責組織進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5.2.5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歸檔工作。

      5.2.6會同人力資源部門聯合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資源部門

      5.3.1負責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查體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查體工作。

      5.3.2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5.4各單位(各車間、部門、合作合資公司)職責

      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工作。

      6 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6.1安管辦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地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6.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7 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7.1.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7.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7.1.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7.1.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7.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7.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7.2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7.2.1 預防措施

      7.2.1.1對存在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衛生預評價。衛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衛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衛生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衛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7.2.1.2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有防塵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7.2.1.3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7.2.1.4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7.2.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7.2.2.1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7.2.2.2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7.2.2.3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7.2.2.4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7.2.2.5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7.2.2.6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7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7.2.2.8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7.2.2.9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使用。

      7.2.2.10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7.2.3 職業衛生管理

      7.2.3.1 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7.2.3.2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7.2.3.3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安管辦和人力資源部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7.2.3.4對接觸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7.2.3.5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7.2.3.6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7.2.3.7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7.2.3.8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8、辦公室建立企業勞動衛生檔案,并保存工業衛生監測記錄。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10

      為加快實施一流師資培育“雙百計劃”,選拔一批優秀青年教師有計劃、有目的地重點培養,激勵優秀青年教師不斷脫穎而出,為學院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選拔原則

      遵循“堅持標準,保證質量;公平競爭,嚴格考評;注重實績,優中選優”的原則。

      二、選拔范圍

      我院45周歲以下,具有高校教師資格的在職教師。

      三、選拔條件

      (一)忠誠和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良好的師德修養;治學嚴謹,作風踏實,責任心強,有團結協作精神,樂于奉獻。

      (二)具有本專業講師以上職稱且在我院工作2年以上;或大學本科畢業在我院工作4年以上;或碩士研究生(同時具有學歷、學位)畢業在我院工作2年以上。

      (三)能勝任一門以上主干課程的講授任務。近三年來,每年均能完成學院規定的教學工作量,教育教學質量總體評價列所在教學單位前60%。

      (四)具有堅實的專業理論基礎和較強的教學、科研能力,教學效果好,科研成績突出,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近三年在國內外公開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2、近三年主持完成1項院級以上課題。

      3、近三年獲得院級以上教學成果獎(前三位)。

      4、近三年被評為院級以上優秀教師。

      (五)有強烈的開拓意識和較強的創新能力,能對本專業建設或教學科研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

      四、選拔程序及辦法

      (一)選拔辦法

      1、青年骨干教師每年選拔1次,每屆聘期3年。

      2、選拔數額不超過全院青年教師人數的10%,優質校重點建設專業或專業群可適當增加名額。

      (二)選拔程序

      1、學院下達分配名額指標;

      2、教學單位組織專家進行推薦評選,評選結束后將評選結果在本單位公示3個工作日;

      3、公示無異議后,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并將相關材料送交組織人事部,組織人事部會同有關部門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4、黨委研究擬確定青年骨干教師人選,并在全院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由學院進行命名表彰,頒發《x職業學院青年骨干教師聘書》。

      五、青年骨干教師的職責

      (一)在院部領導及導師具體指導下,制定個人三年教學科研及業務進修提高計劃,并提交教務處備案。

      (二)模范履行崗位職責,每年要系統承擔1門以上主干課程的教學任務,完成規定的`教學工作量,教育教學評價為優秀。

      (三)任期內在國內外公開刊物上(包括學院學報)至少發表1篇學術論文。

      (四)任期內主持完成1項院級以上課題。

      (五)任期內至少要給本專業學生作1次專題學術講座。

      (六)到與本人從事專業相關的行業企業進行實踐鍛煉,每年累計不少于2個月。

      以上職責僅供參考,各教學單位可結合實際制定青年骨干教師職責。

      六、青年骨干教師的待遇

      (一)學院為青年骨干教師的培養和發展創造必要條件,對青年骨干教師到國內重點高校進修學習、在職攻讀碩士以上學位、參加學術會議等方面給予適當傾斜。

      (二)青年骨干教師申報院內外科研課題,在同等條件下將予以優先考慮。

      (三)青年骨干教師在晉升高一級職務、職稱方面給予適當傾斜。

      (四)根據學院專業建設和發展需要,青年骨干教師可由學院安排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的情況享受5—8天的學術假,赴國內外高校進行學術交流。

      (五)青年骨干教師期滿考核合格,學院將給予2000元教科研經費。

      七、青年骨干教師的管理和考核

      (一)青年骨干教師由學院和各教學單位共同管理,以教學單位為主。各教學單位要制定具體措施,加強對青年骨干教師的培養和管理。

      (二)青年骨干教師任期為3年,實行動態管理。各教學單位對青年骨干教師每年度考核1次,考核結果載入本人業務檔案。

      (三)主要考核青年骨干教師履行職責情況。各教學單位負責考核,提出考核結論;組織人事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對各教學單位考核結果進行審核,審核無異議后,提交黨委研究后兌現待遇。

      (四)青年骨干教師考核不合者,不享受相關待遇,對已享受的待遇及相關費用予以追回。

      (五)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學院和各教學單位取消青年骨干教師資格。

      1、受到黨紀、政紀和法律處分者;

      2、治學態度不嚴謹,學術上弄虛作假或發生2起以上嚴重教學事故者;

      3、因本人責任,給學院造成名譽或經濟重大損失者。

      八、附則

      (一)評選為青年骨干教師者,原則上當年不得同時申報院級教學名師及專業帶頭人。

      (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職業學院青年骨干教師選拔管理暫行辦法》(xx院政字〔20xx〕68號)同時廢止。

      (三)本辦法由組織人事部負責解釋。

      附件:

      1、x職業學院青年骨干教師申報表

      2、x職業學院青年骨干教師評選工作流程圖

      3、x職業學院青年骨干教師考核表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11

      1目的

      為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消除職業性危害,預防職業病的發生,提高勞動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公司生產特點,特制定本標準。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所屬員工職業健康體檢管理工作。

      3定義

      3.1職業健康檢查:是采用醫學方法篩選職業人群中一些較敏感的個體和探討疾病與職業的關系,從而達到確保從業人員健康和促進安全生產的目的。

      3.2職業禁忌:是指員工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可能誘發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3.3職業禁忌癥:某些疾病(或某些生理缺陷),其患者如從事某種職業便會因職業性危害因素而使疾病病情加重或易于發生事故,則稱此疾病(或生理缺陷)為該職業的職業禁忌癥。

      4職責

      4.1辦公室是體檢管理工作的負責部門,負責員工體檢管理標準的制定與修訂工作,下達公司員工年度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全公司在冊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2辦公室負責新員工上崗前體檢工作,負責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的職業病或職業禁忌癥者調離、調換崗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4.3安環部工會負責監督員工體檢管理工作的落實。

      5控制程序

      5.1職業健康體檢應由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職業健康體檢機構進行。

      5.2職業性健康檢查范圍

      5.2.1從事生產性有害因素或對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業人員上崗前的職業性健康檢查。

      5.2.2從事生產性有害因素的其他作業者。

      5.3體檢類別

      職業性健康檢查是指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狀況進行醫學檢查,職業性健康檢查分以下檢查類別:

      5.3.1就業前健康檢查:是指將要從業有害作業人員(包括轉崗人員),應在就業前針對可能接觸的有害因素進行的健康檢查。

      5.3.2定期職業性健康檢查:指對從事有害作業的'員工按一定的間隔時間(周期)及規定的項目進行健康檢查。

      5.3.3應急性健康檢查: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需立即組織同一工作場所的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5.3.4離崗健康檢查:員工不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應在離崗時進行健康檢查。

      5.3.5職業病患者和觀察對象定期復查:對已診斷為職業病的患者或觀察對象,根據職業病診斷的要求,進行定期復查。

      5.3.6非職業性健康檢查:指對不從事有害作業員工的健康檢查,不包括由于員工患病所需要的檢查。

      5.4體檢內容、體檢周期

      5.4.1根據公司生產特點和員工從事的作業,可將公司的定期體檢分為一般健康監護體檢(非職業性健康檢查)和有毒有害崗位體檢兩項,體檢項目的內容具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內容制定,每個項目檢查內容如下:

      5.4.1.1非職業性健康檢查(一般健康監護體檢)內容為:內科常規檢查、心電圖、肝功能、血常規、尿常規、既往病史、現病史、女工增加婦科項目檢查。

      5.4.1.2職業性健康檢查(既有毒有害崗位體檢)內容為:

      a.粉塵作業體檢內容為:一般健康監護體檢內容+高千伏胸部x射線攝片+肺功能。

      b.酸性物質作業體檢內容:一般健康監護體檢內容+口腔+鼻腔檢查+肝脾b超+胸部x射線攝片(其中肝脾b超與胸部x射線攝片檢查為視員工作業危害嚴重程度和勞動者健康損害狀況的選檢項目)。

      d.致化學性眼灼燒的化學物體檢內容:一般健康監護體檢內容+眼部檢查+耳鼻咽喉科+角膜熒光素染色及裂隙燈觀察(檢查角膜及內眼):其中角膜熒光素染色及裂隙燈觀察為視員工工作危害嚴重程度和勞動者健康損害狀況的選檢項目。

      f.有機物質作業體檢內容(各類有機助劑):一般健康監護體檢內容+末梢感覺檢查+肝脾b超+神經肌電圖+頭部ct+血清學檢查(其中肝脾b超、神經肌電圖、頭部ct、血清學檢查為視員工作業危害嚴重程度和勞動者健康損害狀況的選檢項目)。

      g.電工作業體檢內容:一般健康監護體檢項目+肱二頭肌+肱三頭肌+膝反射+視力+色覺+腦電圖(其中腦電圖檢查為視員工作業危害嚴重程度和勞動者健康損害狀況的選檢項目)。

      h.噪聲作業體檢內容:一般健康監護檢查項目+純音聽力測試+耳鼻檢查;

      i.機動車駕駛作業:一般健康監護檢查項目+遠視力+色覺+聽力+胸部x線透視。

      5.4.2體檢周期

      5.4.2.1非職業性健康檢查(一般健康監護體檢)的體檢周期為兩年一次。

      5.4.2.2職業性健康檢查周期依據公司的實際情況規定如下:

      a.粉塵作業:一年體檢一次;

      b.酸性物質作業:兩年體檢一次;

      c.致化學性眼灼傷的化學物質作業:一年體檢一次;

      d.有機物作業內容:一年體檢一次

      f.電工作業:兩年體檢一次;

      g.噪聲作業:在90-100db(a)的2年體檢一次、大于100db(a)為1年體檢一次。

      h.其余崗位每2年體檢一次。

      5.5體檢結果處理及要求

      5.5.1所有調入、簽定勞動合同的員工,在上崗前必須進行就業前的體檢,由行政辦公室向江安縣人民醫院提供人員名單,行政辦公室負責組織體檢。在體檢期間的同時必須接受有害有毒物質危險性知識及氣防應知應會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再根據體檢結果分配相應的崗位工作,辦公室應建立原始的個人健康監護檔案,并備案。

      5.5.2公司在冊人員體檢結果匯總后由辦公室負責存檔,每項體檢化驗分析單要保存到個人檔案中,各類所拍片子要妥善保存,個人體檢檔案中每個項目的檢查都要有所查醫生的簽字。

      5.5.3員工健康監護檔案應維護其真實性、科學性、保密性。除公司領導、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按照檔案的管理規定查閱外,其他人員無權隨意查閱。

      5.5.4體檢中發現與職業因素有關的疾病或職業禁忌癥,辦公室要填寫到體檢結果一覽表中,工種不適者,由辦公室會同其相關處室予以調整。

      5.5.5辦公室在體檢中發現群體中反應且可能與所接觸的職業性危害因素有關時,要對作業環境進行衛生學調查,評價,相關處室要積極配合,對所監測超標的崗位和有毒有害崗位監測結果要定期報相關部門,對接觸職業性危害因素員工進行體檢時,也必須職工接觸的作業場所有害有毒因素進行監測。

      6相關/支持文件

      6.1《公司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與分級管理規定》

      6.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12

      一、目的

      職業衛生工作是企業安全、健康、環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三、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3.1主要負責人職責

      3.1.1設立職業危害管理機構,并提供人力資源;

      3.1.2定期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3.1.3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1.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

      3.1.5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實施;

      3.1.6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1.7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3.2主管職業危害負責人職責

      3.2.1明確對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體職責和任務;

      3.2.2組織職業危害防治檢查及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要求;

      3.2.3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檢查其執行情況;

      3.2.4明確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的組織、實施責任。

      3.2.5各部門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3.3職業危害崗位防治職責

      3.3.1參加職業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3.3.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勞保用品、器具和防護;

      3.3.3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

      3.3.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并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四、職業衛生告知及職業病報告制度

      4.1聘用作業人員時,將在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產生的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及相關權益如實告知作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產生職業病種類、后果及其預防,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作業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規定》的規定組織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志;

      五、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5.1按照安監總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規定,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5.2存在或者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項目按照衛生部發放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5.3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的主要內容是:

      5.3.1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5.3.2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5.3.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5.3.4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5.3.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5.3.6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5.3.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5.4公司應當每年組織一次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當出現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5.4.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5.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5.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六、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6.1積極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職工的職業病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的技能。

      6.2新職工進企業,必須先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培訓;轉換工作崗位,也應進行相應的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培訓。

      6.3開展日常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班前、班后會及其它空余時間,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6.4結合事故案例開展職業衛生教育。

      6.5結合生產特點開展國家的有關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學習和培訓。

      6.6做好學習培訓的記錄。

      七、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制度

      1各類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防塵、防毒、防噪聲、防高溫等設備設施)要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裝置(專業)要實行定人員,定崗位,定檢管責任。

      2各相關部門、裝置(專業)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3發現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有異常情況應及時查找原因并配合維修工進行修復,使之正常運行有效。

      八、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公司必須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2公司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3嚴格執行《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等標準規范要求,根據接觸不同職業危害因素發放相應種類和數量的勞動防護用品。

      4車間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公用、應急防護用品的放發。放發標準由安全委員會制訂。公司招聘的臨時工,農民工其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視同崗位正式工。

      九、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1公司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及時向員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2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相關部門、裝置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職工健康和維護企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二章管理

      第三條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為每一位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第五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委托代理人有權查閱、復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查閱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六條勞動者離開公司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七條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離職后三個月后進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閱。

      第八條勞資部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管,保證檔案安全。

      第九條其他依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章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14

      職業衛生檔案是職業病防治過程的真實記錄和反映,也是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的重要參考依據。為保護員工健康,加強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職業衛生檔案包括:

      (1)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組織機構設置文件,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任命與資質文件;

      (2)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4)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備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5)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記錄與結論;

      (6)個體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配備、發放、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7)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人員職業衛生教育培訓與考核記錄等相關資料;

      (8)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9)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癥、職業健康損害或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10)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驗收等的回執或批復文件;

      (11)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申報等有關回執或批復文件;

      (12)其他職業衛生管理有關資料或文件。

      2、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要求

      (1)職業衛生檔案資料按檔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錄、統一編號、專冊登記;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期限及時進行歸檔。

      (2)職業衛生檔案資料應字跡清楚、圖表清晰、文字準確可靠,并管好和用好。

      (3)隨時、定期地根據公司人員的變動,及時調整和補充職業衛生檔案資料。

      (4)日常職業衛生工作須將測定結果、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病管理情況隨時過錄,以備分析。

      (5)員工離開單位時,有權索取個人健康檔案資料并復檔案室應如實地、無償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個人復印件上簽章。

      (6)職業病診斷,鑒定單位需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檔案資料時,檔案室應如實地提供。

      (7)檔案室對各部門移交來的職業衛生檔案,要進行質量檢查,歸檔的案卷要填寫移交目錄,雙方簽字,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8)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的收進、移出、銷毀、管理、借閱利用等情況要進行登記,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辦好交接手續。

      (9)職業衛生檔案庫房要堅固、安全,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高溫、防潮、通風等項工作,并有應急措施。職業衛生檔案庫要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清點,發現檔案破損、變質時要及時修補復制。

      (10)利用職業衛生檔案的人員應當愛護檔案,職業衛生檔案室嚴禁吸煙,嚴禁對職業衛生檔案拆卷、涂改、污損、轉借和擅自翻印。

      (11)有關職業檔案管理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執行。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15

      為了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我礦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衛生部《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1、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周期。需復查時可根據復查要求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2、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認真規范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

      3、體檢工作結束30日內,將體檢結果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單位。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復查的,除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外,還應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做出處理意見。

      4、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應當客觀、真實,體檢科室和體檢醫師對健康檢查結果承擔責任。

      5、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和職業病人按規定報告,并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6、按統計年度匯總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并將匯總材料和患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名單,報告用人單位及其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7、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16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是企業保障員工身心健康的重要措施,旨在預防職業病,提高員工工作效率,減少因健康問題導致的生產力損失。

      內容概述:

      1. 員工健康評估:定期進行職業健康體檢,了解員工的基本健康狀況,特別是與工作環境相關的潛在風險。

      2. 工作環境監測:評估并控制工作場所的物理、化學、生物和心理因素,確保其符合安全和健康標準。

      3. 職業衛生培訓: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訓,教育員工識別和應對可能的職業危害。

      4. 應急處理計劃:制定應對職業傷害和突發健康事件的預案,確保快速有效的應急響應。

      5. 健康促進活動:鼓勵員工參與健身、休息和壓力管理等活動,提升整體健康水平。

      6. 員工隱私保護:確保所有健康數據的收集、存儲和使用都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護員工的隱私權益。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17

      1、為了規范場所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臨猗分公司。

      2、職業衛生主要包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煤塵、粉塵、有毒有害物質、噪音等對環境和操作人員造成的傷害。

      3、安全部門負責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各分廠設備處負責生產設備設施跑、冒、滴、漏控制工作;分廠安環處負責煤塵、粉塵、廢氣、廢渣、廢水等污染控制治理工作;職工醫院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

      4、各單位加強生產過程的控制和管理,消除設備、工藝的跑、冒、滴、漏,使工作場所和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達到國家允許的范圍內。

      5、有煤塵、粉塵的作業崗位和場所,必須采用濕法操作和隔離法操作,保證噴淋裝置完好,作業人員配備防塵口罩、護目鏡,減少與塵毒物質的`接觸機會。

      6、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崗位和場所配置自動在線監測儀,崗位人員加強監控,做好檢測記錄,發現問題,積極處理,并加強自然和機械通風排毒措施;崗位人員配備相應的防毒面具。

      7、各安全員負責對有毒有害崗位配備的防毒面具、氧呼吸器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管理和檢查維護。

      8、人力資源部培訓中心必須對入廠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培訓,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培訓。

      9、安全部門聯系國家有資質機構按國家規定,定期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進行進行檢測評價,根據檢測結果制定控制治理措施,并于每年向安監部門進行職業危害因素申報。

      10、各分廠設備處定期開展“無泄漏”達標驗收工作;各分廠安環處定期開展“清潔文明”驗收工作;采取設備、工藝技術等控制措施進行綜合治理,為職工創造良好工作環境。

      11、各分廠安環處對全廠衛生設施加強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環保衛生設施正常運轉;同時加強廢氣、廢水排污治理工作,確保達標。

      12、職工醫院要加強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提高防護能力。

      13、職工醫院對新入廠的員工及崗位人員要進行嚴格體格檢查,建立檔案;人力資源部對職工醫院體檢查出的職業禁忌癥人員進行崗位調整。

      14、職工醫院聯系有資質機構對職業病崗位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前體檢,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對于體檢過程中發現的疑似職業病患者和職業病患者要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15、人力部門簽訂合同簽時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員進行告知。培訓中心定期對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教育培訓。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18

      1、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2、采取有效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職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3、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場所,設置醒目公告欄,公布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結果。

      4、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5、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實行專人管理,并對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

      6、每年對職工進行一次職業衛生培訓。

      7、每兩年對從事職業危害因素崗位的職工進行一次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并進行建檔管理。

      8、女職工在月經期、已婚懷孕準備期、懷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勞動和工作中遇到特殊困難,應給予特殊勞動保護。

      9、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19

      (一)為了加強企業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管理,落實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監總局《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三)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職業安全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四)安全生產委員會為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劉輝為兼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五)向區安監局申報作業場所職業危害。

      (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完善作業現場,職業危害防治設備、設施,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確保設備設施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七)依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為員工配備合格的職業安全健康個體防護裝備,并督促教育、指導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

      (八)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告知工作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防止措施和待遇,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

      (九)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人員進行定期的健康體檢。

      (十)建立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十一)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時予以配合。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20

      一、公司新入職員工應出具相應的健康證明,入職后公司定期安排健康檢查,建立員工衛生檔案。不得安排有健康禁忌的人員從事危險、有害作業,對于直接面客接待工作的員工應檢查合格后方可上崗。

      二、對公司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確保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三、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加強員工的安全生意識;

      四、正確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加強維護保養,做好防護用品的配備、發放工作,使酒店員工在生產過程中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保障員工的勞動安全及生理健康。

      五、加強公司員工的安全教育,對工作場所有涉及到危害物質要醒目標識及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使員工對危險有害物質有防范意識,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日常的安全檢查、監督工作。

      六、各部門配備相應的急救物資及個人防護用具,合理控制高溫下作業,確保高溫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

      七、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制定相應的措施對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21

      第一條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具體要求,依照職業病防治工作“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制定本制度的目的: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進一步加強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促進公司經濟發展、和諧穩定。

      第三條公司鼓勵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和職業病防治活動。

      1.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各部門負責的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各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2.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并進行督察、指導;負責職業衛生的制度建設;負責編制和實施職業病防治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負責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工作。

      3.辦公室負責用工制度建設,防止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及時調整涉及本崗位疑似職業病人員的崗位,妥善安置患職業病的員工及有與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

      4.辦公室負責聯系相關醫療機構,對職工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治療等工作。

      5.生產部負責監督檢查職業衛生工作落實情況,對各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糾正和制止。

      6.公司配備測塵儀器、氣體測定分析儀器和其它有關職業健康方面的儀器等,并按國家規定進行校準。

      7.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職工醫院安排經過培訓并取得相關資質的監測人員負責日常的監測和管理工作,確保監測正常運行,建立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8.各生產單位要經常檢查職業衛生監測設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設施正常運轉,做好相關記錄,必要時隨時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匯報。

      9.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依據國家相關規范,定期對作業地點的噪聲和振動限值、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生產性粉塵、溫度、濕度、風量風速、輻射度、照度和人機工效等按規范進行測定,并采取措施確保工作環境符合國家的相關要求。

      10.監測結果應建檔,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對檢測測定結果及時進行分析,確定其危害程度和風險等級,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治。

      11.辦公室負責組織職業病診斷,并將做出的診斷結論千之員工。

      12.發現疑似職業病癥人員,應當通知員工本人和所在單位。

      13.職業病病人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14.職業病病人調離或者死亡,辦公室應按相關規定移交或封存檔案。

      第五條本制度與國家和上級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和上級法律法規執行。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22

      1、環境管理措施

      (1)清理模板時,不得猛砸模板,以減少噪聲污染。

      (2)用于清理維護模板的廢舊棉絲,以及堵縫用的海綿條等物品,應及時回收并集中處理。

      (3)清除操作平臺和樓層上雜物時,應裝入容器中集中運走,嚴禁隨意拋撒。

      (4)模板涂刷脫模劑或防銹漆時,應在模板下鋪設墊布,防止油漬污染地面。

      (5)木工作業區的刨花、木屑、碎木應自產自清、日產日清、活完料凈腳下清。

      (6)施工中有噪聲的工序應盡可能安排在白天;鋸、刨材料時,應在木工棚內進行,必要時采取隔音減噪措施防止噪聲擾民。

      (7)混凝土施工時,采用低噪環保型振搗器,降低噪聲污染。

      2、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措施

      (1)除遵守國家有關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安全防火等規范、規定外,應針對模板施工的特點,編制相應的安全規定。

      (2)進行模板操作的工人,進場之前必須經過安全及操作技能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3)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高空作業人員系好安全帶。

      (4)支模過程中應遵守操作規程,如遇途中停歇,應將就位的.支頂、模板連接穩固,不得空架浮擱。拆模間歇時應將松開的部件和模板運走,防止墜下傷人。

      (5)裝拆模板,必須有穩固的登高工具。高度超過3.5m時,必須搭設腳手架。安裝梁模板及梁、柱接頭模板的支撐架或操作平臺必須支搭牢固。

      (6)在模板的緊固件、連接件、支承件未安裝完畢前,不得站立在模板上操作。

      (7)在腳手架或操作臺上堆放模板時,應按規定碼放平穩,防止脫落并不得超載。操作工具及模板連接件要隨手放入工具袋內,嚴禁放在腳手架或操作臺上,嚴禁上下拋擲。

      (8)地面以下支模,應先檢查土壁的穩固情況,遇有裂縫或土方險情時,應先排除險情,方準進行作業。基槽上口1m以內,不得堆放模板、支撐件等。

      (9)裝拆預拼模板時,垂直吊運應用兩個吊點,水平吊運應采用四個吊點。安裝時,應邊就位邊校正和安裝連接件,連接牢固后方可脫鉤。吊運零散模板時,應將模板放入吊籠內,防止墜落傷人。

      (10)墻、柱模板的支撐必須牢固,確保整體穩定。高度在4m以上的柱模,應四面設支撐或纜繩。

      (11)樓板、梁的支柱,應按規定設置縱橫向水平支撐。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23

      第一章總則

      為規范本項目部職業健康管理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作業人員健康及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49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第51條《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制度》,《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及《職業病診斷與管理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和規章制度的要求,結合本項目工程實際,特編制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第二章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一、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加強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員工明確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危害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

      四、為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相關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五、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一)主要負責人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設置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3、定期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員工對職業健康工作的意見,并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和解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和意見。

      4、定期組織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聽取工作匯報,研究和制訂年度職業危害防治與,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并有效實施。

      5、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

      6、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保障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實施。

      7、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和。

      8、及時、如實職業危害事故。

      9、依法承擔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責任。

      (二)分管職業健康的負責人

      在項目負責人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在企業中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1、組織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完善和修訂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根據各部門分工,明確各部門、各崗位人員職責并組織具體實施,督促保證職業危害防治經費的落實和專款專用。

      2、組織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法規、職業健康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普及職業危害防治知識。

      3、定期組織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的隱患。

      4、如發生職業危害事故,要科學應對及妥善處理,及時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5、依法承擔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責任。

      (三)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職責

      1、在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領導下,推動開展職業健康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

      2、組織開展對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培訓教育,總結推廣職業健康管理先進經驗。

      3、組織有職業健康危害的特種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檢查檔案。

      4、認真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

      5、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崗位工作制度、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小組。

      (四)專(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職責

      1、認真履行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職業健康管理相關職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等法規標準、規章制度。匯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并且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組織參與對作業人員開展職業健康培訓教育,檢查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3、組織開展職業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4、協助有關部門制訂職業健康管理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定期組織參與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上級領導研究處理。

      6、參與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7、負責建立職業健康管理臺帳和檔案,負責登錄、存檔等工作。

      第三章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一、應為作業人員創造符合國家職業健康標準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健康保護的權益。

      二、崗前告知。作業人員入場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

      二、現場告知。

      1、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負責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以及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的結果。

      2、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檢查結果告知。

      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發現疑似職業危害的及時告知本人。員工離開本項目部時,如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項目部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四、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職業危害告知事項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五、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定期培訓和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六、因未如實告知作業人員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項目部不得以作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終止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

      第四章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一、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對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宣傳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作業人員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作業人員正確使用預防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防護用品。

      二、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根據法律規范等的要求、項目部實際情況及崗位需要,定期識別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實施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提供相應的資源保證。應做好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實施分級管理,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三、職業健康宣傳

      1、項目部利用公示欄、會議、培訓、張貼標語等形式定期開展職業健康宣傳。

      2、部門班組要利用班前班后會、現場崗位職業危害講解以及職業危害標志牌標識、公告欄等進行職業健康宣傳。

      四、職業健康教育培訓

      (一)、培訓內容

      1、職業健康法律、法規與標準;

      2、職業健康基本知識;

      3、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正確使用、維護職業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

      5、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職業危害事故案例。

      (二)、培訓的對象及方式

      1、入場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訓

      凡新入場作業人員,由班組負責人通知安全部門,并由安全部門組織進行公司、項目、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工作,成績歸檔存查。

      1)公司教育培訓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進行培訓,教育內容:

      (1)黨和政府關于職業健康的方針、政策、法令,《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

      (2)公司安全生產奮斗目標、管理組織、實施措施及生產工藝基本情況。

      (3)綜合安全知識,公司主要危險區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公司的各種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總則。

      2)、項目級安全教育由安全組或兼職安全員負責組織進行培訓,教育內容:

      (1)本項目安全生產組織及操作規程。

      (2)本項目的安全技術規程、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安全制度與規定。

      (3)本項目的主要職業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經驗教訓以及防范措施。

      3)班組教育由班組長或指定專人負責進行培訓,主要內容:

      (1)本班組生產組織及操作規程。

      (2)本班組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急防范措施。

      (3)本班組崗位勞動保護用品佩戴、使用規定。

      (4)本班組主要設備性能及安全規程以及主要環節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項。

      (5)本班組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和職業危害防治措施規定。

      2、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1)由項目部每年對分包單位負責人、班組長、專職安全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職業健康知識安全教育培訓,并存檔。

      2)一般“三違”人員由項目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一天;嚴重“三違”人員由項目部職業健康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一周,并將“三違”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存檔。

      3)培訓方式:定期教育與不定期教育相結合,采用課堂、觀看錄像、現場教育、參加上級組織的培訓、邀請專家等形式;

      第五章作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為了防止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避免因使用不合格和過期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而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

      1.項目部在采購安全勞動防護用品時,應按質量體系程序進行申報,由專人對需采購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編制采購計劃和清單,數量較大的與供方簽訂采購合同,合同中應注明所采購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規格、型號、質量標準和進場日期等。

      2.所采購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進場后,項目部應組織相關人員按照采購清單或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交現場材料員保管,材料員應按類別、型號進行登記,入庫后應妥善保管(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繩、安全網等,避免高溫、日曬、潮濕、明火、強酸、強堿或尖銳物體)。

      二、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更換

      1.在發放安全勞動防護用品時,材料員應逐一做好記錄,注明新舊程度、有無傷損、領用工種以及領用人簽名。

      2.項目部施工員、安全員應經常檢查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使用安全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如安全帽要系好帽帶,調整好帽襯間距(一般約40-50mm),安全帶的使用必須高掛低用,帶、繩不能打結等,安全網綁扎應使用不小于14號得鉛絲等。

      3.相關人員在檢查安全勞動防護用品時如發現以下情況應及時告知使用者停止使用或進行更換:

      1)安全帽缺襯、缺帶或破損及超年限的(安全帽正常使用為3年)。

      2)使用安全帶時要對其外觀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老化、破損應停止使用,安全帶使用兩年后,進行抽樣試驗,以2206N(225kgf)拉力拉5min,無破斷可繼續使用,但對經過抽樣試驗的安全帶不得使用,如要使用必須更換新繩帶。

      3)使用防毒口罩、安全網、絕緣手套、絕緣鞋等安全勞動防護用品除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使用以外,應檢查是否有變形和磨損及老化現象,如發現有問題應及時說明情況進行更換,以確保安全。

      三、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

      1.各種安全勞動防護用品都有規定的使用年限,一般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在外表不損壞的情況下也不能超年限使用。如安全帽、塑料帽、紙膠帽不超過2.5年,玻璃鋼(維綸鋼)橡膠帽不超過3.5年。報廢時間應從產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計算。

      2.由于周轉次數多,使用頻繁,造成磨損變形嚴重的防護用品,雖然沒有超過使用年限,但是經檢查認為不能起到安全防護作用的,要及時停止使用,并通知材料員進行報廢處理。

      3.各種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報廢后,要及時進行清除處理,嚴防報廢的勞動防護用品因保管不妥被再次利用,造成安全事故的發生,為此,施工現場勞動防護用品材料員應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并嚴格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使用、報廢,確保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合格,杜絕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

      第六章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一、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本項目部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有計劃地到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作業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場作業人員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三、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作業人員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作業人員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如實告知作業人員本人。

      五、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相關部門和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粉塵作業防護管理制度

      1、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本項目部粉塵作業防護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

      2、項目部應采取綜合防治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3、隧道內應保持良好的通風,在易揚塵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4、粉塵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清潔。

      5、項目部應配備必須的急救器材和藥品,編制好《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6、職業病的管理和診斷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對疑似或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第八章噪聲作業防護管理制度

      1、生產區域和作業場所的噪聲要符合標準規定,超過標準要限期整改。

      2、當班工人每天對噪聲進行日常監測,并做好記錄,并將監測結果予以公布。

      3、對于噪聲超過標準規定的作業場所,必須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達到標準要求。在無法徹底消除噪音的情況下,必須給員工發放個體防護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減少或減輕對員工的聽力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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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根據 《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要求,為了預防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增強員工安全生產意識,確保生產安全,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進行職業病防治,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的職業健康管理;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有不健康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職業病危害

      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4、職責

      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職業健康管理全面負責,安全主任負責為易得職業病崗位的相關工作人員做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員工佩戴勞保用品的情況,各部門負責人每日巡查員工佩戴勞保用品的情況。負責作業場所職負責職業衛生隱患檢查及治理,公司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職業病檢查,并建立相關的健康監護檔案

      5、工作程序及要求

      5.1 職業病危害的預防及現場管理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5.2 員工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職業病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工份保險的繳納由公司負責。

      5.3 定期組織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職業病防治觀念,捉高勞動者自我健康保護意識。宣傳教育由安全主任負責。

      5.4 員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治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5.5 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要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5.6 每年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檢測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衛生檔案。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5.7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部門提出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對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工作場所及職工健康的影響做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其防護設施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5.8 公司生產流程、生產布局必須合理,應確保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與生活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使從業人員盡可能減少接觸職業危害因素。

      5.9 在盡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確定責任人和檢查周期,定期檢查、維護、并記錄,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5.10 安全主任應根據作業場所存在的職業危害,制定切實可行的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防治計劃或實施方案,要明確責任人、責任部門、目標、方法、資金、時間表等,對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落實情況要定期檢查,確保職業危害的防治與控制效果。

      5.11 公司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部門報告,確診的,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人事部門報告。

      6、職業健康檢查的管理

      6.1 公司負責組織從事按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6.2 公司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癥以及疑似職業病者,應根據職防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安排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治療、診斷等,井進行觀察。發現存在法定職業病目錄所列的職業危險因素,應及時、如實向當地安監管理部門申報、按受其監督。

      6.3 公司按規定建立組全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生產部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迎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員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6.4 休檢中若發現群休反應,并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公司應及時組織對生產作業場所進行調查,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6.5 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員工健康監護檔案,并由公司自體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體檢者本人。

      6.6 應嚴格執行女工勞動保護法規條例,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特別繁重或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癥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7、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

      7.1安全主任每年至少應組織一次全體員工安全培訓,必須培訓職業病防治的法規、預防措施等知識,生產崗位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并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7.2危險化學品使用與貯存崗位、生產性粉塵、噪音等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員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8、附則

      1、單位主要責任人是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全面負責。

      2、建立健全職業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和操作規程。

      3、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4、對從業人員要進行崗前、崗中職業健康培訓,督促從業人員遵守相關職業危害規定。

      5、存在職業危害的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告知作業場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6、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單位必須經常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維護、檢修、保養,并定期檢測,保持其處于正常狀態。

      7、加強對作業場所危害因素的異常監測,檢測結果,及時公布。

      8、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單位應當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替代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而隱瞞使用的,要追究其責任。

      10、單位必須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崗前體檢和職業危害體檢。

      11、此制度適用于新疆巴州萬方物資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12、本規章制度自公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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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 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為職業病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要求,為用人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 用人單位的職責

      第八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九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三)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四)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五)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并接受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的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相應的評審,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

      第十五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應當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存在或者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應當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203)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應當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與警示標識。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十七條 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等應當設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或者臨近地點,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清晰的標識。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質的密閉或者半密閉工作場所,除遵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外,用人單位還應當安裝事故通風裝置以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泄漏報警裝置。

      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放射性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單位必須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固定式和便攜式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流出物監測等設備,并保證可能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第二十一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并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三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設備。

      第二十四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任何用人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單位對其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235)等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處理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健康出現損害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等資料。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檔案資料:

      (一)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件;

      (二)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四)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

      (七)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八)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十)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有關資料;

      (十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擔所需費用。

      用人單位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在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情況;

      (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情況;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

      (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及結果報告和公布情況;

      (七)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的配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勞動者佩戴使用情況;

      (八)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況;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情況;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十一)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資料的情況;

      (十二)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九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四十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相關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可管理和技術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公平、公正、客觀、科學地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第四十二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信息統計分析制度,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信息以及職業衛生監督檢查信息等資料的統計、匯總和分析。

      第四十三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職業病的診斷、鑒定工作。

      第四十四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業務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四十五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五)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條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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