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事故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事故管理制度1
一、目的
為了嚴格事故管理,及時準確地報告、調查、統計與分析、回顧、書面報告樣式和表格等內容,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總結經驗教訓,采取防范措施,減少和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發生的各類事故。
三、職責
3.1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制度的制定,并監督、檢查本制度的執行。
3.2公司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負責公司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3.3部門責任者對本部門發生的各類事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報告。
3.4安全管理部門承擔需要向上級政府部門通報的安全事故報告工作。
3.4辦公室負責各類事故的綜合整理和歸檔。
四、各類事故的界定
人員傷亡事故: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及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與本企業有關的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其中按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可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以上數字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生產事故:在操作過程中,因違反工藝規程、違章指揮及管理原因、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或由于誤操作或操作不當造成停(減)產、跑料、串料、油氣泄漏、化學危險品泄漏、原輔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但沒有人員傷亡的事故。
質量事故:成品、半成品不符合國家或企業規定的質量標準,原輔料或產品因保管、包裝不良而變質等造成經濟損失和影響公司聲譽的事故。
設備事故:在生產過程中,造成生產裝置、機械器具、動力設備、電力通訊設施、儀器儀表、鍋爐壓力容器、輸送設備、管道及建(構)筑物,等發生故障或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但沒有人員傷亡的事故;
火災事故:在生產過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燒(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蒸汽、粉塵以及其他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燒),并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燒毀的事故; 爆炸事故:發生化學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爆鳴事故:指發生爆鳴現象,僅造成輕微的`經濟損失(少于1000元)和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
未遂事故:因操作不當,維護不周等原因,已經構成事故發生條件,足以釀成災害,幸虧發現及時或僥幸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事故。
污染事故:“三廢”、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質由于排放或處理不當,造成環境污染,使周圍員工、居民和行人等受到危害或影響。
工傷事故:員工(包括合同工、臨時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自然事故:凡屬外界原因而發生不可抗拒的災害,或尚未認識到技術原因,造成人身傷害或經濟損失的事故。
破壞事故:凡屬人為因素,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后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毀壞財產的價值。
傷亡事故損失統計:因負傷累計休工天數折合金額,按企業職工平均日工資某休工天數。
五、事故管理的分工
5.1各類事故的管理,在總經理統一領導下,由各部門責任者負責。各職能部門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對分工管理的事故,負責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
5.2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上報和日常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
5.3質量事故由技術部門負責管理;設備事故由技術部門與工程部門負責管理,其它事故均由安全管理部門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管理。
5.4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所管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故類別。在界限不清時,由公司指定一個部門負責管理。
六、事故報告程序
6.1火災、爆炸、人身傷亡類重大事故報告
6.1.1事故最先發現者,除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處理外,應立即啟動公司報警系統,并快速向公司領導及主管部門報告
6.1.2公司總經理或其代理人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啟動公司《事故應急預案》,并立即奔赴現場,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1.3總經理或其代理人和安全領導小組在對事故現場進行基本了解后,立即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快速向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規定的事故報告制度,屬于4.1項的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在一小時內報告當地政府相關部門,非死亡但屬重傷的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通報。
6.1.4應對發生死亡、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場給予妥善保護。
6.1.5事故處置后,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立即配合政府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并在60天內向政府部門和母公司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6.2緊急處置類事故報告(沒有涉及人員死亡) 6.2.1對發生的事故,如:火災、大量原料產品泄露造成環境污染、設備爆裂、員工重傷等屬于必須立即處置的緊急類事故,發現者除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和處理外,應在啟動公司報警系統同時立即向部門責任者及公司領導和關聯部門報告
6.2.2公司總經理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啟動公司《事故應急預案》,并立即奔赴現場,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險工作,抑制事態擴大,防止人員受傷和財產損失。
6.2.3上述事故緊急處置結束后,由所在部門負責,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參與,進行事故調查,作成事故調查報告,向母公司通報,必要時提交政府部門。
6.3其他類事故報告
員工輕傷、產品生產質量、設備故障等日常發生的非嚴重性事故,由發生部門于24小時內使用事故回顧記錄報公司總經理和各職能部門責任者,事后在三天內提交事故報告書。
6.4事故報告和提交要求
6.4.1對待事故報告必須嚴肅認真,填寫內容仔細,不能弄虛作假或隱瞞不報。對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上報者,應事先說明原因。其中需要上報政府的報告須體現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事故發生原因和事故性質;
(六)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4.2對外單位人員在本公司勞動、實習時發生的事故,由本公司協助外單位作成報告提交至政府部門,但非累計在公司事故統計表中。
6.4.3凡因公負傷者必須及時去醫院檢查,經醫生診斷為需要休息者,須持有休息證明方能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如工傷者從發生事故受傷起,一個月內未能確定為重傷者,按輕傷事故統計,若一個月以后,由輕傷轉為重傷或由重傷轉為死亡,則不再按重傷或死亡事故上報,也不再作專題調查報告。
6.4.4屬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條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規定上報,但不作為公司責任事故。
七、事故的搶險與救護原則
4.1發生事故后,必須積極搶救,正確處理,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搶險時應注意保護現場;
4.2發生重大事故時,搶險人員必須聽從現場搶險救援總指揮的統一指揮,按《應急救援預案》進行現場搶險和警戒工作,不許擅自行動。
4.3當有政府救援部門參與搶險時,本公司搶險人員,要服從政府部門總指揮的指揮,公司內部實施的非嚴重火災、爆炸、死亡、重傷的一般事故搶險,要服從公司總經理或其代理人的指揮。
4.4對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現場或火災場所必須設立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合適的防護面具,對中毒或灼傷人員,應盡快組織急救處理。
4.5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受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八、事故的調查與書面報告格式
8.1成立事故調查組的有關要求:
輕傷事故以及需向政府勞動保障辦公室門申報工傷認定的其它人身傷害事故,可由事故單位安全主管及其他有關部門、車間負責人、車間安全員、工段長等有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發生重傷事故,則由事故單位所屬企業安全主管部門組織企管、人力資源、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事故單位所屬企業安全主管部門可以授權或者委托事故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由企業安全主管部門組織企管、人力資源、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企業內部事故調查組,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進行事故調查;
8.1.1事故調查的程序應包括現場調查、技術鑒定等過程;
8.1.2事故調查取證要求包括:有關物證收集、事故事實材料收集、人證材料收集、事故現場攝影、拍照機事故現場圖繪制等。
8.2職責、權利
8.2.1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部門和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8.2.2各部門應嚴肅認真地調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查明責任,確定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實。
8.2.3對政府部門未參與的一般事故調查,由事故發生部門組織、公司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參與召開事故分析會,找出原因,吸取教訓,提出防范措施,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8.2.4類似6.1對重大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安監部門、公安部門和檢察部門等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和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責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公司關聯部門和人員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與取證,不得阻撓或故意破壞。
8.3防范措施要求
8.3.1技術措施:對設備、設施、操作從安全管理的角度考慮設計、檢查和保養措施,減少或消除物的不安全狀態。
8.3.2教育措施:加強職工的安全教育,使職工掌握防止事故的有效方法和知識,消除或減少人的不安全行為。
8.3.4管理措施:認真貫徹實施有關的法令、標準、規范,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各種安全生產制度,組織安全管理檢查,落實隱患整改,實施經濟考核。
8.4調查報告編寫要求
8.4.1事故調查組人員在全面分析事故后,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等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單位概況、日期、類別、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傷亡人數、傷亡人員情況、經濟損失、事故等級等。
(二)事故經過
(三)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四)事故的預防措施
(五)事故責任者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六)調查組成員名單及調查組成員簽字
(七)附件,包括圖表、照片、技術鑒定等資料
九、事故處理
9.1任何事故的處理應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
9.2調查結束后,主管部門應按照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認真整改落實,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9.3調查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9.3.1對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又不聽勸阻的人員,或由于失職造成的重大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9.3.2對蓄意制造事故,造成嚴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9.3.3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單位或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
9.4由管理部勞資管理負責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及《工傷保險條例》,對事故中的傷亡人員進行傷亡嚴重程度的鑒定,同時進行相應的賠償處理。
9.5事故處理意見決定后,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事故處理的執行情況,并將執行情況反饋,納入事故檔案材料。
9.6事故處理后,安全管理部門應將事故詳情、原因和處理結果以最有效的形式在本公司職工中通報,使廣大群眾能吸取教訓,增強安全意識。
9.7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如因特殊情況,政府安監部門同意延期的事故處理時間最遲不得超過180天。
十、事故統計與分析
10.1事故處理結案后,安全管理部門應建立事故檔案,各職能部門應按分工整理登記和保管好事故資料,并記入臺帳。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應將有關資料整理歸檔,以備查考。
10.2事故統計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的起數、死亡人數、重傷人數、急性工業中毒人數、單位經濟類型、事故類別、事故原因、直接經濟損失等。
10.3根據統計情況分析,制定和修改有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
十一、工傷認定及工傷評殘
11.1事故中造成重傷的人員,由政府勞動督察部門依照《工傷認定辦法》和有關材料,辦理工傷認定。
11.2勞動督察部門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確定重傷人員享受相應的待遇。
十二、事故回顧
12.1對本單位發生的事故,要將事故情況及調查處理情況通報到每個人,吸取事故教訓,提高安全防范意識;
12.2不定時對近期同行業事故進行及時傳達學習;
12.3定期組織對本單位歷年的事故和同行業企業發生的事故情況進行收集、整理與統計分析,探尋事故發生的規律,為安全管理提供決策參考。
十三、相關文件
13.1國務院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事故管理制度2
為使企業對生產中所發生的設備事故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再次發生,以達到消滅事故和安全運行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是主要生產設備、輔助生產設備由于設計不善、制造不良或因操作使用不當、維護檢修不周及其它原因引起設備的非正常損壞而造成設備中止運轉或設備效能降低的,均屬設備事故或故障。
二、按設備損壞程度和造成損失的大小及影響后果區分事故類別,設備事故分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和故障四類。
1、特大事故:凡是屬于設備非正常損壞,直接損失超過5萬元以上(含5萬元)。
2、重大事故:凡是屬于設備非正常損壞,直接損失超過元以上(含20xx元)5萬元以下的。
⑴ 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需經大、中修才能恢復運轉或經小修但影響其使用性能和效率的;
⑵ 單機設備損壞,影響單臺紙機停產8小時以上的;
電氣設備發生事故影響全公司停產10分鐘以上,車間間斷30分鐘以上的;
3、一般事故:直接損失超過500元(含500元)以上,5000以下的。
⑴ 設備因非正常損壞,經過小修后可以恢復使用,且不會影響其性能和使用效率及設備運轉周期的;
⑵ 單臺設備損壞造成單臺紙機停機達1個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的;
⑶ 電器設備發生事故影響全公司生產即車間生產間斷30分鐘以下的。
4、設備故障
⑴設備雖出現非正常停轉活效能低下,但停轉時間低于上述規定的;
⑵紙機上的石輥、膠輥、導輥、案輥等引起軸承損壞,更換備品又沒有引起其它設備、器材損壞的'。
三、凡是經檢查發現設備異常,經生產調度室同意,并做好停機檢修準備工作后,立即安排人員停機檢修。如果停機時間不超過計劃時間的不作為設備事故(故障)處理。
四、發生設備或故障事故的時間統計從事故(故障)發生后停止運行至重新運行為止,以生產調度室記錄和車間紀錄為準。
五、按設備事故(故障)發生的原因可分為:
1、責任事故:凡是屬于違章作業、維護保養不良及其它人為因素造成的事故;
2、非責任事故:非人力所能抗拒和消除的自然等災害所造成的事故。
六、設備事故(故障)的報告和處理
1、報告和處理由使用該設備的車間負責;
2、對設備事故(故障)的處理必須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及廣大員工不受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3、發生事故的單位,一般事故應在事故發生4小時之內將事故發生經過匯報給設備動力處,設備動力處負責人應根據“三不放過”原則,及時組織事故分析會。
4、特大、重大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應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設備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組織查定,設備管理部門應在48小時將查定處理結果上報總經理和主管領導。
5、對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加強教育并認真嚴肅處理,決不能敷衍了事,更不能以任何借口拖延討論分析上報。對預防設備事故或重大事故發生有顯著成績者,公司應給予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
七、事故損失計算辦法:
1、直接損失:設備事故發生后,從設備停止運轉之恢復運轉為止,該時間內的產量和產值;
2、間接損失:設備修理費(包括人工費、材料費、備品被減費等)和企業管理費。
八、責任事故的處罰標準,有關規定套罰。
事故管理制度3
1、目的
本程序描述了嘉興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時間上報和調查處理程序,以及分析處理方法和原則,明確了公司各部門、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事件處理的職責。
2、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嘉興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及燃氣事故的上報、調查處理規定。
3、編制參考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質總局
《xx市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xx建委
《xx市建委關于進一步加強燃氣行業安全生產事故信心報告的通知》嘉建委城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gb6441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 gb6442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 gb6721
4、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責任事故: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管理規定。違反有關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國家頒布的各種有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
(2)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
(3)雖無明文規定,但反映生產、科研、設計、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觀規律和要求,在實踐中為職工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和慣例等
非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的事故,或由于當前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生的難以預料的事故。
本程序中,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5、職責:
5.1總經理/分管安全副總經理
(1)成立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設立應急網絡,應對事故和突發事件;
(2)保證足夠的人力、物力和應急資源且有效投入;
(3)根據國家、地方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上報事故;
(4)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組織事故的應急搶險工作。
5.2安全質監部
(1)事故的歸口管理,建立事故事件的臺賬,對事故事件進行歸檔;
(2)組織對輕微(具體定義見附件6)調查和處理;
(3)如現場需要進行交通管制的,應聯絡交管部門進行交通管制;
(4)發布事故案例,實施事故案例教育。
5.3其他各部門、員工
(1)發現事故立即向本部門主管、安全質監部經理及公司領導報告;
(2)配合事故的調查;
(3)若事故現場有人員傷亡、火災等還應立即撥打119、110、112.
6、詳細描述
6.1基本要求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部門、所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任何部門、所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本規定的調查處理。
6.2事故的分類與報告
6.2.1事故的分類與等級劃分
事故的分類見附件6.
6.2.2事故報告
事故發生部門在事故發生后一方面采取措施進行初期事故控制,防止事態擴大,一方面立即上報部門主管;部門主管了解情況后立即上報安全質監部經理或者公司領導。
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在接到事故報告后,除了應立即組織搶救之外,還應立即向市建委園林市政局及嘉興市城市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質量安全部報告(電話快報);1小時內以書面的形式報送至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有關部門(由安全質監部填寫書面事故快報)。如有人員傷亡、特種設備事故其他相關部門。
輕微事故發生單位立即報告安全質監部,安全質監部負責組織對事故調查處理和記錄;若為燃氣事故,還應報告嘉興園林市政局及嘉興市城市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質量安全部。
6.2.3事故狀態報告
(1)安全質監部負責匯總事故事件的狀態報表(見附件3:qr29003《事故統計表》;
(2)客戶服務部每月1號,將上月燃氣用戶事故狀態表報送安全質監部,安全質監部根據事故情況,對公司進行安全績效的考核(見附件3:qr29003《事故統計表》)
3)工程技術部每月1號,將上月工程項目事故狀態表報送安全質監部,安全質監部根據事故情況,對公司進行安全績效的考核(見附件3:qr29003《事故統計表》)。
6.3事故的應急救援
事故發生后,應立即按照不同類別事故的救護程序展開救護活動,必要時啟動《公司應急預案》,具體見附件6.
7、事故調查處理
事故發生后,及時組織事調查小組,收集事故相關材料、證據,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政府部門成立調查小組時,積極配合協助調查小組展開調查。
7.1事故調查
7.1.1成立調查小組
(1)事故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織相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上級部門介入調查的,公司應組織人員配合政府行政部門的調查小組調查處理。
7.1.2事故現場管理
事故發生后,應首先積極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件不得破壞或移動,為搶救傷者需移動有關的物件時,必須做好標志,并進行拍照。
7.1.3事故資料收集
7.1.3.1工傷事故
(1)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職業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
(3)受害人和肇事者受安全教育情況;
(4)出事當天,受害人和肇事者開始工作時間、工作內容;
(5)受害人和肇事者過去的事故記錄(如有);
(6)事故發生前設備、設施、物件等的性能和狀況;
(7)有關設計的技術文件、工作指令和規章制度方面的資料及執行情況;
(8)個人防護設施的情況;
(9)事故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情況。
7.1.3.2設備設施事故
(1)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
(2)設備設施的名稱、價格、型號、使用年限、安全狀況、操作人員;
(3)操作人員開始工作的時間、工作內容;
(4)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情況。
7.1.3.3燃氣事故
(1)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
(2)巡檢、安檢、維護負責人;
(3)用戶基本情況;
(4)如是管線事故,則需要提供管線工程資料及材質。
7.1.4收集證人材料:
及時找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詢問調查,并做好“事故/事件調查詢問筆錄”(見附錄3)。
7.1.5現場拍照
(1)事故現場殘骸細節照片,如有傷亡,也應拍照;
(2)可能被清除或被踐踏的痕跡;
(3)事故現場全貌。
7.1.6事故分析
7.1.6.1目的:
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擬訂改進措施,防止事故重復發生。
7.1.6.2事故分析步驟:
(1)查閱事故調查材料;
(2)按以下七種內容進行分析:
受傷/受損部位;
受傷/受損性質;
起因物/事;
致害物;
受害/受損方式;
不安全狀態;
不安全行為
管理因素。
(3)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4)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
(5)確定事故的責任者。
7.2事故處理
(1)事故的處理必須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處理完畢10天內,《事故調查報告》(見附錄2);
(2)因責任人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勞動紀律,不認真履行工作責任,造成事故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處罰、公司內部行政記過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建議,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批準執行;觸犯《安全生產法》、《刑法》、《特種設備安全法》等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3糾正/預防措施
安全質監部根據事故調查情況提出預防和改進措施,并撰寫《事故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包含事故調查記錄、事故概況、事故損失清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結論、糾正、預防措施和相關責任人的處分建議。《事故調查報告》經安全質監部審核,事故調查小組組長批準后,由總經理簽發。
安全質監部負責對糾正/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復查,并將整改情況的記錄附于事故記錄進行歸檔。
7.4理賠
對于燃氣事故涉及理陪的項目,由安全質監部處理,管線所、客戶服務部、辦公室等相關部門協助
對于工傷事故參照《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8、事故的歸檔
(1)由事故調查組負責整理事故的資料檔案,移交安全質監部存檔。
(2)事故處理結案后,應歸檔的事故資料如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表》、《事故調查報告》和《事故詢問筆錄》;
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技術鑒定或試驗報告(如有必要時);
物證、人證材料;
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醫療部門診斷書;
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有關事故的通報等文件。
9、記錄
事故記錄由安全質監部歸檔,并于第二年年初將資料移交檔案室。
事故管理制度4
一、公司的事故管理由公司副總經理分工負責。各類事故分工由各有關職能部門指定專人管理,每月初將上月事故匯總上報至安全部門(人員)以便綜合統計上報。
二、各車間(部門)的事故管理由車間(部門)領導負責。每月初將上月事故匯總上報安全部門或相關部門,凡屬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所管的事故,由一個部門負責上報;發生重大事故時,公司總經理(或授權委托人)應親自參加或組織調查上報和處理。
三、根據工廠生產性質,事故具體分類為:
1、生產(工藝)事故:生產操作中違反工藝指標,崗位操作規程或操作不當,指揮有誤等造成生產工藝不正常、停電、停水、停汽(氣)或減產、停產、跑料、串料等事故,均稱為生產操作事故,事故管理由生產部門(人員)負責。
2、設備事故:由于非正常原因構成各類設備(機械、容器、儀器、儀表、動力、電器等)、管道、建筑物、構筑物及運輸設備(包括附件)等損壞,造成財產損失,影響生產的事故,均稱設備事故。事故管理由設備工程師(人員)負責。
3、質量事故:化工產品、機械產品、施工質量等不符合國家部頒、企業標準,造成廢品或降低等級標準,同時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原料、產品因保管不善、包裝不良而變質的,采購的物料不合規格要求而影響生產或影響檢修、維修計劃任務完成的,均為質量事故。質量事故的管理由所轄的主管部門(人員)負責。如半成品、產品(成品)原材料等由供應部門、生產部門及質量檢查部門(施工部門)負責,檢修、維修質量事故管理由設備工程師負責。
4、交通事故:凡違反交通規則,由于責任心不強,操作不當,發生車輛沖撞、翻車、撞人等或因機械故障造成傷亡、財產損失的事故。事故管理由安全部門(人員)負責。
5、火災、爆炸事故:凡發生火災,或發生化學、物理爆炸,給公司財產造成損失和傷亡,稱火災、爆炸事故。事故管理由安全(消防)部門負責。
6、人身事故:公司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在生產區內或上、下班途中,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危險因素的影響,造成人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功能造成工作中斷,經醫療部門診斷確診后,稱工傷事故。事故管理由安全部門(人員)負責。
7、未遂事故:凡屬外界原因或客觀上未認識而發生的各種不可抗拒的災害事故,稱自然事故。凡因操作不當,維護不周等原因,構成事故發生條件,足以釀成災害,幸發現及時挽救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稱未遂事故。此兩類事故管理由安全主管部門負責。
8、污染事故:凡屬三廢處理裝置停用,裝置排放污染物,突發事故造成污染源泄漏,引起周圍人員中毒,農作物減產,自然水源、空氣污染造成經濟損失的事故稱為污染事故,事故管理由環保部門負責。
9、破壞事故:凡屬人為故意制造的事故,均為破壞事故。由保衛部門負責。
四、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事故報告:
(一)事故報告程序:
1、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班班長、車間主任和生產經理及安全(消防)部門報告,再按規定逐級上報至公司總經理。公司領導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2)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2、發生事故的部門,要根據事故“四不放過“原則,認真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并填寫事故報告一式3份(報告時間:普通事故三天內,過期不報告者,按隱瞞事故處理),上報工廠安全部門(人員)匯總。
3、對多人重傷、死亡和重大火災、爆炸及貴重設備損壞及重大停產事故,除按規定上報外,公司還應組織專門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損失、責任者,吸取教訓,落實防范措施。
4、發生工傷事故后,受傷人員應及時送到醫療部門處理;經醫生診斷認為需要休息的,持有證明者,才能填寫工傷事故報告。
5、各類事故管理部門,必須在次月5日前將本月事故上報安全部門(人員),安全部門在次月10日前將上月各類事故綜合統計上報公司。
6、凡上級機關、學校等外單位人員在工廠勞動、實習、培訓、參觀時發生傷亡事故,由安全部門(人員)組織調查、統計、上報,但要注明傷亡者部門、姓名、來廠目的等。
7、凡因工負傷的員工,從發生事故受傷時起一周內未能確定為重傷者,按輕傷事故統計;若一個月后,由輕傷轉為重傷或死亡者,則不按重傷、死亡上報,也不再寫專題報告。
8、凡屬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條件造成的事故,也要及時上報,但不作為本部門責任事故。
9、對待事故報告必須嚴肅認真,填寫時應詳細寫清楚時間、地點、原因、部位、情節、損失等,事故防范措施要落實,責任應明確,按月上報,不得無故拖延;對弄虛作假或隱瞞不報,除責成補報外,對責任者從重按規定予以處罰。
(二)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三)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六、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一)事故調查:
1、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2、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3、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1)普通事故或性質一般的微小事故,應在事故發生一天內,以事故部門領導為主,有關人員參加,開事故分析會,找出原因,吸取教訓并填寫事故報告書按時上報。
(2)凡發生重、特大人身傷亡和火災、爆炸等惡性事故,公司主管領導應親自組織有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必要時請求上級有關部門參加事故調查,找出原因,查明責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3)為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各車間(部門)應建立健全本單位事故檔案,對事故調查分析的原始資料(包括現場調查、旁證材料、技術鑒定、分析化驗單、會議發言記錄、照片、圖表、儀表記錄、綜合調查材料等和事故統計表、專題報告等),應由專職人員妥善保管。
(二)事故處理: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對一切違反安全生產規定,不遵守勞動紀律,工作不負責任以致造成重大事故者,必須分清情況,追究責任,情節嚴重者,從重從嚴處理。
2、對事故責任者的處分,可根據事故大小,損失多少,情節輕重及其影響和責任者的認識態度,令其賠償經濟損失或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以致刑事處理。
3、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經事故所在部門簽署意見,經安全部門(人員)復查后報主管經理審批;重、特大事故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經公司辦公室審查簽署意見,總經理批準(或上級機關批準)。
4、一次事故死亡(或重傷)一人,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包括5萬元)報總經理批準公布執行;一般性事故由公司下屬工廠處理,報公司生產部和工廠安全部門備案。
5、對蓄意、故意制造的破壞事故,安全部門配合公安部門徹底查清,證據確鑿的從嚴加重懲罰。
6、對于防止和搶救事故有功部門和個人由事故部門提出申請,經安全部門審查,報生產部和公司批準,給予適當的獎勵。
7、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七、事故管理:
事故發生后應及時匯報,組織調查分析,認真處理事故并按規定上報,做好臺賬登記備案、匯總統計、編制事故報表、年報等工作。
八、獎懲:
(一)下列情況,給予獎勵;
1、對工作認真負責,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一年來未發生安全事故,安全生產成績顯著的。
2、由于認真檢查,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立即采取措施,轉危為安,避免重大火災、爆炸、人身傷亡、裝置停產、主要設備損壞以及制止違章和誤操作事故,有顯著成績的。
3、為確保安全生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有關部門審查,確有很大價值,并列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實施后,經實踐檢驗卓有成效的。
4、對改善勞動條件,消除塵毒和噪聲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對環境保護貢獻較大的技術改進項目的。
5、在發生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中,臨危不懼,奮勇搶救,保衛公司財產和人身安全,措施行力,成績突出的。
(二)下列情況,嚴肅處理:
1、工作不負責任,違反勞動紀律,不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2、已列入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不按期實施,出現故障又不采取應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3、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勸阻不聽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4、忽視勞動條件,削減安全保護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5、設備長期失修、帶病運轉,又不采取緊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6、發生事故后,破壞現場,逃避責任,隱瞞不報或謊報事故的。
7、發生事故后,不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處理,不認真吸取教訓,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復發生的主要責任者。
九、附則:
1、本制度系根據國務院(第493號令),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結合公司生產實際情況和安全管理需要修訂。
2、其它事項按國家、行業有關規定執行。
事故管理制度5
10事故與應急
10.1應急指揮與救援系統
10.1.1本公司建立了應急指揮系統,公司級預案由總經理任總指揮、安全主任為副總指揮,部門級預案由部門經理任指揮,必要時請公司安全主任為技術支援。本公司預案實施分級管理,分級響應。
10.1.2本公司的應急救援隊伍有:搶險搶修隊、醫療救護隊、通訊聯絡隊等構成。
10.1.3各級應急指揮系統和應急救援隊伍的職責在預案中予以明確。
10.2應急救援設施
10.2.1本公司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公司的實際情況,配備了足額的應急救援器材,保存在安全辦,由安全辦負責日常檢查和維護。具體器材及分布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0.2.2本公司建立了應急通訊網絡,由公司的固定電話、上級相關部門電話和員工通訊錄組成。詳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0.2.3公司在有毒有害崗位配備救援器材柜,放置必要的防護救護器材,公司要求相關部門和生產班組,應定期對所轄區域的上述設施進行檢查,安全辦負責全面檢查,保證其完好有效。
10.3應急救援預案與演練
10.3.1公司針對潛在事件和突發事故,制定了相應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形成預案體系。
10.3.2在預案管理中,明確的應急救援預案的定期培訓和定期演練,公司計劃每年至少組織進行1次綜合預案,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專項預案演練,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現場應急處置預案演練,演練結束后公司將組織評審,評價演練效果,適時修訂,保證應急救援預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上述記錄由安全辦負責保管。
10.4搶險與救護
10.4.1針對各類事故,本公司建立了應急預案體系,
綜合應急預案 從總體上闡述本單位處理事故的應急方針、政策,應急組織結構及相關應急職責,應急行動、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應對各類事故的綜合性文件。
專項應急預案 針對本單位具體的事故類別:化學品泄漏、火災爆炸、中毒事故而制定的專項預案,是《綜合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
現場處置方案 針對本單位的危險目標(關鍵位置):甲類車間、溶劑倉庫、成品倉庫而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處置方案具體、簡單、針對性強。
各類預案中,公司總經理或安全主任,組織搶險、妥善處置,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相關部門和各應急救援隊伍須協助做好現場搶險和警戒工作,保護事故現場。
10.4.2預案中要求發生大量外泄事故和火災事故現場須設置警戒線。
10.4.3預案中強調,公司的搶險救援人員在進行搶險處置前,須做好個體防護,穿戴好相應的`防護器具。
10.5事故報告
10.5.1本公司的事故報告和程序執行《事故管理制度》。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除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外,應按規定和程序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及有關部門。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有關部門報告。
10.5.2公司主要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須在1小時內向當地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0.5.3在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時,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補報。
10.6事故調查
10.6.1本公司的事故調查和處理執行國家相關法律和《事故管理制度》,要求公司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須積極配合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的事故調查,公司總經理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須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10.6.2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性事故,由公司負責組織調查。公司成立事故調查組,由安全辦、安全主任、生產、技術主管等人員參加,按時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對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委托企業負責組織調查的,應做到:
1)成立事故調查組;
2)明確事故調查人員職責與權力;
3)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事故調查處理應實事求是、尊重科學,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處理。
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
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5)事故調查組按規定時間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包括:
⑴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⑵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⑶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
⑷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⑸事故整改和預防措施等。
10.6.3本公司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置各類事故,須落實事故整改和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措施包括:工程技術措施、培訓教育措施和管理措施。
10.6.4安全辦負責健全和完善事故檔案和事故管理臺賬,建立事故管理臺帳,內容至少包括:
1)事故名稱;
2)發生時間、地點;
3)事故類別;
4)傷亡人數;
5)損失情況等。
■相關文件、記錄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應急救援器材臺賬;
消防設施、器材臺賬;
應急救援器材、消防設施及器材檢查維護記錄。
防護救護器材管理臺賬;
防護救護器材檢查維護記錄。
有毒有害崗位是否設置了救援器材專柜及器材清單;
應急救援預案培訓記錄;
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記錄;
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評價報告。
應急救援預案評審修訂規定;
應急救援預案評審記錄。
應急救援預案備案回執;
應急協作單位收到預案的回執。
事故或事件后,對預案評審的報告。
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規定;
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管理臺賬;
事故檔案;
已發生事件的調查處理報告。
事故管理制度6
重大事故隱患清單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新煤礦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稱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章、標準、規程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過程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
第三條工區、班組、其他專業施工單位均應認真執行本制度。
第四條任何單位個人發現采區、班組、其他專業施工單位存在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科報告。
第五條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
(一)井下工作面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貫穿到施工生產活動全過程,明
確排查地點、目標、責任,將隱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安全科應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臺賬、結合不定期施工現場安全檢查,由安全負責人、隊長、技術員、專職安全員和其他施工單位負責人組織進行現場事故隱患排查,及時發現并排除各項施工工藝不安全、安全防護不到位、臨時設施不規范、有帶病運行的機械設備、設施,施工人員存在的各類違章違紀行為、管理人員存在有違章指揮或監督不到位、及生產場所存在的其他各類事故隱患。
負責人對井下工作面地事故隱患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安全負責人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二)安全科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排查施工現場的事故隱患,并逐級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施工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的范圍和責任,保證不留空擋,不留死角。
(三)安全科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要求制定具體方案,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責任、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資金投入、人員培訓、勞動紀律、現場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處以及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等方面組織自查。
(四)安全科應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勞務分包
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到施工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安全科報告。
(五)對一般事故隱患,各勞務分包單位接到安全科下達的“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時,必須立即按照整改措施,制定具體責任人負責按期整改,整改完畢報安全員監督驗收整改結果,進行消項。
(六)采區工作面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隊長應按規定及時上報,做好監控措施,并由安全負責人組織制定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方案。重大安全隱患由安全負責人下達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在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后,由斧子行或其他施工單位負責人組織制定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整改方案應確定整改內容,整改安全技術措施、整改時限、整改作業范圍、從事整改的作業人員。整改方案應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資金、整改措施、應急預案,做到按“五落實、五到位”要求進行整改。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方案及整改情況應及時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管
(一)安全科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依預定要求積極進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發現存在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時,應及時報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及時登記,分類編號,建立隱患管理臺賬,制定的重大隱患整改方案,整改責任人等有關情況資料及時歸檔。
(三)安全科對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果進行復查銷項。對不積極按期進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單位應請示安全科下達責令停產指令。
(五)安全員應做好日常施工現場安全監管工作,隨時對整個施工現場、分包單位施工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安全隱患應及時依規查處與報告。
第七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報告
(一)安全科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及時向安全礦長報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二)安全科應當總結每月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向各施工隊伍通報工作情況,提出下階段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點。
第八條重大事故隱患的公示公告
(一)安全科自查和公司安監部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重大危險源要予以公示。
(二)應主動接受上級各有關部門的督查,及時公開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
第九條重大事故隱患的跟蹤督辦和逐項銷號
(一)安全科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要落實跟蹤督辦的責任人,督促分包單位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對工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跟蹤督辦。
(二)督促整改的責任人及時跟蹤檢查有關防范和監控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進度,督促整改單位按整改方案
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徹底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三)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后,上報項目部安全部提出驗收申請。
(四)重大事故隱患在整改期限內徹底治理,經上級安全科驗收合格后,應及時銷號,將有關檔案或檔案整理后歸檔管理。
第十條安全科按照有關規定,對未定期排查事故隱患或未及時有效整改事故隱患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責任追究;對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事故管理制度7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進一步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生產安全事故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二、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三、事故報告
1、報告程序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調度室和單位領導報告,而后迅速逐級報告到安全管理部門和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應報告到總經理、董事長。對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接到報告后,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四、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報告的單位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并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3、情況較輕者,現場人員可采用妥善辦法將傷害人員迅速護送到公司醫務室進行救護。情況嚴重者,要立即送醫院救治。
4、事故發生后,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志,繪制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
五、事故調查處理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2、發生輕傷事故,由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安全管理部門、事故發生的分廠(分公司)、車間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六、事故損失的計算
1、事故直接損失包括原材料損失、成品(半成品)損失和設備損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損失按市場銷售價格計算,或按其實際單位成本計算。
2、產量損失是從事故發生時起至恢復正常生產時止,按日計劃產量計算的總損失量。設備修復后因生產能力降低而減產部分可不計算在內。產量損失費按單位成本不變價格計算。
3、事故損失總金額為直接損失費與產量損失費之和。
4、計算方法:停車設備臺數乘停車時間(小時)乘設備小時計劃產量(噸),為產量損失。
5、產量損失金額:損失產量乘產品單位成本(不變價格)為產量損失金額。
6、傷亡事故損失統計因負傷累計休工天數折合金額,按企業職工平均日工資乘以休工天數。
七、其它要求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無論何時,分廠(分公司)必須于10分鐘內將事故報告給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有關領導。輕傷事故要先口頭報告,并且在15小時內將書面報告報安全管理部門。
2、事故報告要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瞞報。
3、公司應建立事故檔案,該項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儀表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
4、對不積極組織參加事故搶救、瞞報、遲報事故、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的責任人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事故管理制度8
1 認真貫徹國家及上級有關事故、工傷管理的規定,對工傷、事故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
2 按國家標準制定勞動保護用品、保健、清涼飲料的管理制度。
3 確保勞動保護用品、防護器材的'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4 制訂勞動保護用品的采購計劃,按規定標準審批勞動保護用品、保健、清涼飲料。
5 負責審批管轄范圍內施工方案和票證書。
6 有權制止勞動保護用品的不合理發放,有權取消不享受保健待遇人員的保健資格。
7 負責各類事故的調查、登記、整理和綜合上報,發生事故在24小時內報上級主觀部門并檢查事故防范措施的執行情況。
8 負責事故管理,參加事故分析會,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分析事故原因,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9 負責辦理員工工傷手續,參加工傷及職業病的鑒定工作,負責建立填寫工傷事故檔案。
10 做到各類事故資料齊全、準確,定期進行事故動態分析,向領導提供信息,以便制定防范措施,避免事故重復發生。
11 參加各項hse檢查,深入現場指導基層單位采取可靠措施,消除隱患。
12 積極參加本崗位危害因素和環境因素的識別,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13 將有害環境的廢棄物投放到指定垃圾箱。
14 下班之前,切斷辦公室所用辦公設備的電源,關閉電燈。
事故管理制度9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快速、及時、妥善處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做好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的組織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危害,維護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河北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和《保定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處理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
1、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重傷30人以上的特大生產安全事故。
2、超出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縣級行政區、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
3、市政府認為性質特別嚴重、對社會和經濟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的其它安全生產事故。
(四)工作原則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理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
4、反應及時,措施果斷。
5、依靠科學,依法規范。
6、預防為主,平戰結合。
二、應急處理機構和職責
(一)市應急救援指揮部
1、組成人員與單位
市人民政府設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主管副市長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安全監管局長及公安局長擔任副總指揮,市委宣傳部、市政府辦公廳、市發展改革委、市安監局、市建設局、市國資委、市公安局(含消防、交警等,下同)、市交通局、市環保局、市民政局、市衛生局、市商務局、市質監局、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市旅游局、市氣象局、市監察局、市海事局、市政公用事業建設集團、保定供電公司、河北電信保定分公司、河北移動保定分公司等部門和單位負責人以及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2、指揮部主要職責:
(1)組織指揮和協調各方面力量處理安全生產事故災難,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統一指揮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現場的應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擴大。
(2)負責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3)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搶險救援、信息上報、善后處理以及恢復生活、生產秩序的工作。
(4)建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發布制度,及時、準確、全面地發布信息。
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理的需要,市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各單位人員、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可對事故發生地及周邊地區人員進行疏散或隔離,并依法對事故區域實行封鎖。
(二)市指揮部組成機構及職責
市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安全保衛組、現場救援組、專家技術組、醫療救護組、后勤保障組、新聞報道組、事故調查組、善后處理組,具體承擔事故救援和處置各項工作。各專業組主要職責如下:
綜合協調組:由市政府辦公廳、市安全監管局為主負責,承擔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報告,通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協調各專業處置組的搶險救援工作,及時向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報告事故搶險救援工作進展情況,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領導同志關于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組織召開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會議。
安全保衛組:由市公安局為主負責,組織警力對事故現場及周邊地區道路進行警戒、控制和治安管理,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
現場救援組:由市公安局和市安監局為主負責,組織協調消防等警力以及工程搶險、礦山救護等專業搶險隊伍,進行搶險救援。
專家技術組:根據事故性質,由市指揮部指定有關部門牽頭負責,在先前建立的專家資料庫中選擇并組織有關專家為搶險救援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建議。
醫療救護組:由市衛生局為主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單位和專家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處置。
后勤保障組:由市交通局、市發改委、市商務局為主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落實運輸保障和物資保障等工作。
新聞報道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市安監局等部門配合,組織事故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的信息發布工作。各新聞媒體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新聞報道工作。
事故調查組:由市安監局為主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現場勘察、取證,配合上級調查組開展對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由市海事局為主負責。
善后處理組:市指揮部責成有關部門負責,及時、妥善處理傷亡人員的各項善后工作。
事故發生后,在總指揮或總指揮指定的負責人沒有到達事故現場前,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暫時履行總指揮職責。
市指揮部根據事故發展態勢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特別必要時請求駐保部隊和武警支隊增援。
三、事故預防與應急準備
(一)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積極做好各項事故預防工作,堅決防止各類安全安全事故發生。
(二)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預案,結合各自實際,及時制訂完善本地區、本行業和本單位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明確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職責,并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變化和演練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預案應及時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三)各級政府應當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要求,建立完善應急信息網絡,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職責落實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援物品等物資儲備,并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隊為骨干的必要的應急救援隊伍。
(四)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
(五)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培訓和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制定周密細致的演練計劃。演練過程中要認真檢查預案,發現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完善,演練結果要及時總結評估。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期間通訊系統是否能正常運作;
2、現場人員是否能安全撤離;
3、應急救援機構能否及時參與事故搶救;
4、有關搶險設備能否到位;
5、能否有效控制事故進一步擴大;
6、各應急救援組織執行任務的能力和相互間的協調能力,能否充分有效地調配、利用各項應急資源和應急力量。
四、事故報告與現場保護
(一)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做到:
1、電話報警和先期搶險
(1)迅速撥打“110”、“119”報警并發出警報信號,同時立即如實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2)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組織自救,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3)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4)配合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做好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現場情況、對周邊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和事故可能發生的后果等有關信息;
(5)提供相應的救援裝備和救援力量。
2、書面報告
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報送當地縣(市、區)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由縣(市、區)政府迅速轉報市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按規定逐級報告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內容包括:
(1)事故發生單位名稱、發生時間、詳細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
(3)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5)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6)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二)“110”、“119”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市政府值班室和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值班室以及市指揮部有關行政領導。
(三)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當地縣(市、區)政府值班室、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四)接到報告的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按照本預案規定及時向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及時上報最新調查情況。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重特大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六)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事故發生單位、當地公安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作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七)事故現場要求:
1、現場指揮和各專業救援隊伍之間保持良好的通訊聯系;
2、救援車輛應服從現場指揮部的調度,并按現場交通管理人員的要求行駛和停放;
3、對易燃、易爆危險物質大量泄漏救援,應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應急救援人員應嚴格著裝規定,不得穿著如帶釘的鞋、化纖衣物等容易引起火星的服裝,并及時關閉手機等通訊工具;
4、對有毒物質泄漏的處置,必須使用正壓自給式防毒面具,對皮膚有危害物質的處置,必須穿全封閉化學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等;
5、事故污染區域應有明顯警戒標志。
五、應急救援處理
(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當積極采取有效的搶救措施,進行全方位的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理。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當事人在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二)負責應急搶險救援的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政府確定事故未能有效控制時,應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啟動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的建議。
啟動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由市指揮部總指揮或總指揮指定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三)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后,市政府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市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現場指揮人員和救援人員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相應控制措施。
(四)為了有效開展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各有關部門按職能具體分工如下:
1、公安部門負責事故現場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等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及可能發生的刑事案件,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控制旁觀者進入事故現場和事故危險區域,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地區內的人員疏散和撤離;確定死亡人員姓名、身份,通知死者和傷員家屬等。
2、安監部門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綜合協調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災害救援、事故調查和搶險救援信息發布等工作。
3、交通、市政、供水、供電、供氣、通訊等公用設施管理部門負責盡快恢復被損壞的道路、水、電、氣、通訊等有關設施,確保搶險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4、氣象部門負責提供事故發生地當時及搶險救援可能延續時間內的氣象要素實況和預報,必要時還應組織專業技術人員趕赴現場,協助查明事故原因、進行應急救援。
5、環保部門負責事故發生后各項環保指標的監測,并及時提供監測分析報告。
6、衛生部門負責組織急救隊伍,利用各種醫療設施搶救傷員。
7、海事部門負責水上交通管制和救援等工作。
8、發改委、交通、商務等部門負責搶險救援物資的調配、供應和運輸工作。
9、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負責群眾轉移安置工作、善后處置和工傷保險等相關工作的指導協調。
10、國資部門參與由其監管的國有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指導、檢查和督促企業的應急工作。
11、其它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能認真履行職責,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各項工作。
(五)安全生產事故的專業搶險救援工作,分別由下列部門負責:
1、火災安全事故專業搶救,由市公安局牽頭負責。
2、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專業搶救,由市公安局、市安全監管局牽頭負責,市環保局、市氣象局、市質監局等單位支持配合。
3、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專業搶救,由市公安局牽頭負責。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專業搶救,由市公安局牽頭負責,市安監局等單位支持配合。
5、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溢油污染事故專業搶救,由市海事局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市水上搜救中心各成員單位應按中心指令協同配合處置。
6、礦山安全事故專業搶救,由市安監局牽頭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市公安局等單位支持配合。
7、各類在建和已建成建筑物坍塌安全事故專業搶救,由市建設局牽頭負責,市公安局、安監局、城管局、國土資源局等單位支持配合。
8、城市燃氣安全事故專業搶救,由市政公用事業建設集團牽頭負責,市公安局等單位支持配合。
9、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專業搶救,由市質監局牽頭負責,市公安局、市建設局等單位支持配合。
10、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的應急處置由市發改委和保定供電公司負責組織協調。
13、其他事故專業搶救,分別由其行業主管部門或市政府指定部門牽頭負責,市公安局、市安監局等單位支持配合。
(六)參加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人員,應當按照本預案等有關規定,及時采取各種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七)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需要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積極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六、獎勵與責任追究
(一)在安全生產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救援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二)在安全生產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和《河北省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制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事故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中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救援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三)在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過程中,故意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當事人,由公安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附則
(一)市公安、安監、建設、環保、商務、衛生、市政、海事、質監、電力等各有關部位和單位,要根據自身的行政管理職責,按照本預案要求,制定完善相關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或實施方案,并報送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二)本預案由市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預案原則上每兩年修訂一次,必要時及時修訂。
(三)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事故管理制度10
1、 總則
1.1本《規定》適用于本線路工程監理項目部。
2、 事故等級及含義
2.1 人身傷亡事故
2.1.1特別重大事故:(一級人身傷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者。
2.1.2重大事故:(二級人身傷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者。
2.1.3較大事故:(三級人身傷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者。
2.1.4一般事故:(四級人身傷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者。
2.1、5一般事故:(五級人身傷亡事件)是指無人員死亡和重傷,但造成重大影響的人員群體輕傷事件。
2.1、6六級人身傷亡事件:是指無人員死亡和重傷,但造成較大影響的人員群體輕傷事件。
2.1、7七級人身傷亡事件:是指無人員死亡和重傷,但造成3人以上群體輕傷事件。
2.1、8八級人身傷亡事件:是指無人員死亡和重傷,但造成1-2人輕傷。
2.2 設備事故等級
2.2.1 特別重大事故:(一級設備事故)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者(500萬元)
2.2.2 重大事故(二級設備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事故:
(1)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者;(500萬元)
2.2.3 較大事故(三級設備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較大事故:
(1)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者;
2.2.4 一般事故(四級設備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一般事故:
造成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者由于特種設備事件造成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者;
2.2、5 五級設備事件:未構成四級以上設備事件,符合下列條件者
500千伏以上線路倒塔。
2.2、6 六級設備事件:未構成五級以上設備事件,符合下列條件者
220(含330)千伏以上線路倒塔、
2.2、7 七級設備事件:未構成六級以上設備事件,符合下列條件者
35千伏以220千伏以下輸電線路倒塔。
2.2、8 八級設備事件:未構成七級以上設備事件,符合下列條件者
10千伏以上輸變電設備跳閘。
2.3 其他事故
2.3.1 火災事故
2.3.1.1 特大火災:死亡10人及以上;重傷20人以上;死亡、重傷合計20人以上;受災5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事故。
2.3.1.2 重大火災:死亡3人以下;重傷10人以上;死亡、重傷合計10人以上;受災3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事故。
2.3.1.3 一般火災:凡不具備上述兩項情形的火災,均屬于一般火災。
2.3.2 道路交通事故
2.3.2.1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不足一千元的事故;
2.3.2.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一千元以上不足三萬元的事故;
2.3.2.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三萬元以上不足六萬元的事故;
2.3.2.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六萬元以上的事故;
3 事故報告
3.1 發生輕傷及人身記錄事故,發生屬于工程承包商的`事故,承包商除按規定程序上報外,應及時報工程監理項目部;工程監理項目部接到輕傷事故報告后,應在當周安全周報中報出。
3.2 發生重傷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設備質量事故或發生施工原因導致一般以上電網事故,或發生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監理項目部接到事故單位的報告后,必須立即用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向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和監理單位本部報告。在一小時內將情況進一步核實后進行補充報告,并協助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在16小時內提交書面事故報告。
3.3 發生一般事故監理項目部應要求事故單位24小時內向監理項目部報告,并在3天內提交書面事故報告,監理項目部在接到事故報告一周內,將事故報告及審核意見送交工程建設管理單位。
3.4 事故報告內容
3.4.1 事故時間、事故地點、事故(肇事)單位。
3.4.2 傷亡人數、傷亡者姓名、性別、年齡、傷害類別。
3.4.3 事故簡要經過及事故原因初步判斷。
3.4.4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4 附則
4.1 監理項目部應在事故發生后監督渝1施工項目部和渝2施工項目部按“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處理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處理。
4.2 監理項目部應按規定進行工程安全事故統計,保留事故報告、處理、統計的所有記錄。
事故管理制度11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事故管理,采取防范措施,掌握事故發生情況,總結經驗教訓,減少和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確保企業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各類事故。
第三條 職責
1、公司行政室負責交通事故、惡意破壞事故、工傷事故以及起火爆炸事故的處理,并負責其它各類事故的綜合整理和歸檔。
2、生產部、質量部負責設備事故、工藝事故的處理。
3、各責任部門的事故處理報告必須在三日內交公司行政室備案。
第四條 各類事故的界定
1、違反交通運輸規則,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為交通事故。
2、凡屬有意制造破壞給企業生產、財產、人員造成損失或損傷的為破壞事故。
3、公司員工在生產活動所涉及到的區域內,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危險因素的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以致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經醫務部門診斷需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的為工傷事故。
4、各種原因導致的著火、爆炸,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為著火爆炸事故。
5、因操作原因使正常的生產操作條件受到破壞;違反操作規程、工藝指標超標造成減產;生產過程的原料、輔料及中間產品發生跑、冒、泄漏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均屬于工藝事故。
6、因使用、維護、操作不當而使設備受到損壞或損傷的情況屬設備事故。
7、凡屬外界原因影響而發生各種不可抗拒的災害事故,已構成事故發生條件,足以釀成災害,幸發現及時得到挽救或僥幸未造成嚴重后果者,稱為未遂事故。此兩類事故可根據各職能部門的職責范圍分工負責管理。
8、傷亡事故中輕傷、重傷、死亡和多人中毒事故的,按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執行。
第五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5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輕傷,或者5萬元以下5000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輕微事故,是指造成輕微人員傷害,損失額在5000元以下的直接損失的事故,或發生小范圍火災、泄漏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6、傷亡事故損失統計因負傷累計休工天數折合金額,按企業員工平均日工資×休工天數。
第六條 事故的搶修與救護
1、發生事故后,必須積極搶救,正確處理,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2、發生重大事故時,公司領導應直接指揮安全、技術、生產、保衛部門協助做好現場搶救的指揮和警戒工作。在搶救時,應注意保護現場。所有參加搶救人員,都要服從指揮,不許擅自行動。
3、發生一般事故,車間領導應直接指揮,有關人員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工作,注意保護現場,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4、對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現場或火災場所必須設立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合適的防毒面具,對中毒或灼傷人員,應盡快組織急救處理。
5、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受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第七條 事故報告程序
1、凡發生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公司領導報告,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事故,應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級機關報告。
2、傷亡事故的報告內容主要有: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3、凡因工負傷人員,當時不能確診為重傷,從受傷時起,一個月內,仍不能確定為重傷者,按輕傷事故統計,若一個月后由輕傷轉為重傷或死亡,則不再按重傷或死亡上報,也不再作專題調查報告。
第八條 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1、成立事故調查組,調查組成員的條件、職責和權利
1)條件:與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具有某一方面的特長;具有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品質。
2) 職責:查明事故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防范措施和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3) 權利: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部門和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2、各部門應嚴肅認真地調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查明責任,確定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實。
3、對一般事故,有關職能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找出原因,吸取教訓,提出防范措施,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公司行政室備案。
4、對重大事故,公司領導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分析。必要時要邀請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安監部門、公安部門和檢察部門等有關單位參加。找出原因,查明責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5、防范措施的內容
技術措施——對設備、設施的操作從安全管理的角度考慮設計、檢查和保養措施,減少或消除物的不安全狀態。
教育措施——加強員工的安全教育,使員工掌握防止事故發生的有效方法和知識,消除或減少人的不安全行為。
管理措施——認真貫徹實施有關的法令、標準、規范,嚴格執行本廠的各種安全生產制度,組織安全管理檢查,落實隱患整改,實施經濟考核。
第九條 調查報告的編寫
1、事故調查組人員在全面分析事故后,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2、調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 事故的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日期、類別、地點、傷亡人數、傷亡人員情況、經濟損失、事故等級等;
2) 事故經過;
3)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4) 事故的預防措施;;
5) 事故責任者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6) 調查組成員名單及調查組成員簽字;
7) 附件,包括圖表、照片、技術鑒定等資料;
第十條 事故處理
1、任何事故的處理應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
2、調查結束后,主管部門、車間應按照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認真整改落實,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3、調查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1)對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又不聽勸阻的人員,或由于失職造成的重大事故責任者,應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2)對蓄意制造事故,造成嚴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單位或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
4、由公司行政室、財務部按《工傷保險條例》對事故中的傷亡人員進行賠償處理。
5、事故處理意見決定后,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監督事故處理的執行情況,并將執行情況反饋,納入事故檔案材料。
6、事故處理后,公司行政室應將事故詳情、原因和處理結果以最有效的形式在本公司員工中通報,使廣大員工能吸取教訓,增強安全意識。
7、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如因特殊情況,安監部門同意延期的事故,處理時間最遲不得超過180天。
第十一條 事故結案歸檔與統計
1、事故處理結案后,公司行政室應建立事故檔案,各職能部門應按分工整理登記和保管好事故資料,并記入臺帳。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應將有關資料整理歸檔,以備查考
2、公司行政室負責按GB6441—86《企業員工傷亡事故分析標準》,找出事故發生的規律,總結經驗教訓,推動安全管理工作不斷發展
3、根據統計情況制定和修改有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 工傷認定及工傷評殘
1、事故中造成重傷人員,由公司行政室依照《工傷認定辦法》和有關材料,向地方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工傷認定,經批準后辦理。
2、公司行政室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確定其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行政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至下發之日起執行
事故管理制度12
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的適用范圍包括生產事故、設備事故、產品質量事故、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爆炸事故、傷亡事故、環境污染事故等。
2.事故的搶救與救護: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現場指揮部、聯系救援、封閉現場、搶救人員的防護及對受傷人員的現場急救等。
3.對正在發生的事故明確事故報告程序及時限要求:如當事人直接或逐級上報主管負責人,對發生火災或人身事故應先報火警或醫療救護。
4.對正在發生的事故,明確處理原則。
5.根據事故等級,確定是否上報政府主管部門。
6.明確上報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統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事故報告單位等。
7.明確調查程序:一般事故及重大事故分別由企業和上級主管部門組織調查、參加人員、組織事故分析會、事故現場會、取證等。
8.明確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對事故直接責任者、管理者等的處理原則采取“四不放過”原則,對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大事故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分別處理的辦法,對安全生產管理及處理事故中做出貢獻的進行表彰和獎勵。
對發生過的事故進行登記,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事故經過、傷亡情況或經濟損失、原因分析、防范措施、處理意見等
事故管理制度13
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保護學生健康成長,確保國家(校產)不受損失,杜絕或盡量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確保平安、減少損失”的原則,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安全工作由校長領導下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各處、室向領導小組負責,實行責任追究制。
2、學校每月要對學生進行有關安全方面的知識教育,教育形式應多樣化;每班每周應由針對性的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要對學生進行緊急突發問題處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識的教育。緊急電話(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識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校內外學生出現的重大傷亡事故一小時以內報告教育局;學生出走、失蹤要及時報告;對事故的報告要形成書面報告一式三份,一份報教育局,一份報公安派出所,一份報市人民政府,不得隱瞞責任事故。
4、建立健全領導值班、教師值日、中青年教師護校隊制度;加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管理,保證學校的教學秩序正常;負責學校安全保衛的人員要經常和轄區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聯系,爭取公安派出所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幫助。
5、加強對教師的師德教育,樹立敬業愛生思想,提高教學水平和質量,隨時注意觀察學生心理變化,防患于未然,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得將學生趕出教室、學校。
6、外單位或部門借用學生上街宣傳或參加慶典活動以及參加其他社會工作,未經市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長批準、校長辦公會同意,不得擅自組織參加。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7、學校還要教育學生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按時到校、按時回家。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8、學校要定期對校舍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情況嚴重的,一時難以消除要立即封閉,并上報人民政府和教育局。
9、學校要經常檢查校外圍墻、欄桿、扶手、門窗、以及各種體育、課外活動、消防、基建等設施的安全情況,對有不安全因素的設施要立即予以維修和拆除,確保師生工作、學習、生活場所和相應設施既安全又可靠。
事故管理制度14
1.缺陷的'劃分
(1)危急:設備和建筑物發生了直接威脅安全的問題,需要緊急進行處理的缺陷;
(2)嚴重:設備發生問題,程度較重,不及時處理還可以暫時運行的缺陷;
(3)一般:設備問題較輕,不處理時對安全運行威脅不大的缺陷。
2.缺陷管理辦法
(1)設備缺陷,無論是危急、嚴重或一般,均應由當值人員共同簽訂,并記入缺陷記錄;
(2)發現危急缺陷立即報告配電中心室,采取措施進行消除,在沒消除前應加強監視,隨時掌握缺陷發展變化情況;
(3)發現嚴重缺陷應立即報告上級;
(4)在缺陷沒消除前,要重點加強監視,有了變化及時上報,并記錄在運行日志中;
(5)缺陷消除后,由當值登記消除缺陷日期和單位;
(6)領導或負責人每月組織所有人員對缺陷進行一次會診分析。
事故管理制度15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處理安全生產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特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統計報告
(一) 發生重傷事故后,受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或企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應當立即用最快的速度報告企業主管部門。
(二) 發生一般死亡事故,即一次事故中死亡職工1-2人的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報告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鎮安監站和區安監局、公安、監察、工會等部門。
(三) 發生傷亡事故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報、虛報、瞞報或故意拖延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阻礙和干預企業執行報告。
(四) 發生重傷、死亡事故,應積極搶救傷員和財產,保護現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和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受傷人員和國家財產,防止事故擴大而需要一定物件時,必須無條件提供。同時對事故現場必須做好標識、記錄、拍照或攝像。死亡事故的現場需經事故調查組同意后方可進行清理。
二、 事故調查:
(一)1至2人的重傷事故,由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鎮綜治辦、安監站負責組織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二)一般死亡事故,由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鎮綜治辦、鎮安監站會同區安監局、公安、監察、工會組織調查,企業的主管部門牽頭負責。
(三)事故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必要時,也可以邀請其他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事故調查組成員與發生事故有直接利害關系者,應予以回避。
(四)事故調查組應查明事故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建議。
(五)發生傷亡事故的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并分送到發生事故的企業和調查組成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事故發生的經過及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
2、 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事故的性質及認定依據;
3、 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及處理意見;
4、 事故的教訓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5、 其他需要報告的問題;
6、 事故調查工作應當于事故發生之日起30天內完成,遇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60天。
7、 發生傷亡事故的企業,應給事故調查組提供工作上的.方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或干預事故調查工作。
三、 事故處理:
(一)、企業發生死亡事故,企業分管領導、企業主管部門、安監站、企業負責人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協助企業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并指導和協助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二)、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三)、企業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處理作業、玩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或事故發生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破壞事故現場及擅離職守逃匿的,將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企業發生特重大傷亡事故,按國家、省、市、區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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