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罐區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罐區安全管理制度1
1.非本崗位人員嚴禁進入罐區,必須進入時需經車間領導批準,在現場安全管理人員的陪同下方可進入,不得隨意動用灌區內設備。
2.罐區崗位操作工必須經過業務培訓考試合格,熟悉罐區各種設備的構造、性能及操作要求,方準進行操作,否則不準單獨值班操做。
3.罐區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經常清理罐區地面的雜物,保持清潔。
4.崗位操作工必須堅守崗位。每次巡檢時要攜帶便攜式測爆儀進行檢測,并詳細記錄貯罐液位、壓力、溫度狀況、運行中發生的問題和處理結果。
5.罐區嚴禁煙火,任何人不得攜帶火種、手機、bp機及穿釘鞋進入罐區。操作工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膠底鞋,不準穿化纖衣服,在現場不準脫衣服、梳理頭發等易產生靜電火花的動作,進入罐區要觸摸人體靜電釋放器3—5s,釋放人體所攜帶的靜電。
6.檢修人員進入罐區檢修時,應佩戴防護眼鏡并事先通知現場管理人員。在檢修作業中,需開關閥門時應由現場操作工操作;檢修完畢后由現場操作工把閥門恢復到正常位置,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7.罐區不準隨意動火,必須動火時要規定辦理動火作業票。
8.罐區內的閥門、法蘭、安全附件等要經常維修維護,保持最佳工況,不允許有跑、冒、滴、漏的現象。儀表儀器靈敏,閥門開關靈活。
9.貯罐盛裝液化氣時不得超過規定的最高液位、最高工作壓力,溫度超過時要及時采取降溫等措施。
10。貯罐的液位計指示必須準確可靠,出現假液位時必須查找原因,予以排除。
11.貯罐的.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表要定期檢修檢驗,必須保證其靈敏可靠,安全閥前的閥門必須常開,壓力表每半年校驗一次,溫度表每半年校驗一次,安全閥每年校驗一次。
12.貯罐進液時只準向一個罐進液,不準兩個或兩個以上同時進液。
13.貯罐防雷、防靜電裝置應完好可靠,并要定期檢驗。貯罐進液時要控制管道液化氣流速不大于3m/s,以防止產生的靜電過多積聚。
14.罐區要按規定配備足夠的消防滅火器材,并要定期進行維修、更換。消防滅火器材不準挪做它用。運行管理人員必須熟悉各種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5.罐區的液化石油氣泄漏報警器要定期校驗,保證靈敏可靠,保證其在爆炸下限的20%時準確報警。
16.一旦發生火災或其它災害事故,應迅速采取措施并報告領導。
17.不論發生任何事故,值班人員均不得擅自離開,要積極采取安全措施,并聽從上級指揮。
18.貯罐在工作狀態下不準任何人踩踏設備管道,不準用硬體敲擊罐體及管道。
19.機動車輛一律不準進入罐區。
20。因液化石油氣沸點為—50℃,當有液化氣從儲蓄罐泄漏出來時,會吸收外界大量的熱量,容易使人凍傷,操作工應加強防范意識。
罐區安全管理制度2
一、總則
1.1為了加強塔、罐、釜區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塔、罐、釜區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1.2塔、罐、釜區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1.3本規則適用于本公司塔、罐、釜,儲罐區及有機氣罐區。
1.4本規則由公司安全檢查小組負責監督。
二、組織管理
2.1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罐區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塔、罐、釜區竣工時,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2塔、罐、釜區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3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2.3.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3.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2.3.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2.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2.5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取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2.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2.7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2.8建立倉庫義務消防隊,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2.9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2.10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第十四條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三、儲存管理
3.1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3.2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3.3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3.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3.4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3.5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3.6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3.7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3.8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3.9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3.10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得有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3.11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四、裝卸管理
4.1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4.2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4.3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4.4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房、生產內停放和修理。
4.5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4.6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4.7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4.8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五、電器管理
5.1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5.2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5.3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5.4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5.5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5.6庫房應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5.7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5.8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5.9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5.10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六、火源管理
6.1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6.2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6.3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6.4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6.5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七、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7.1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7.2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7.3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7.4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答電話。
7.5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采取防凍措施。
7.6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口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八、附則
8.1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8.2中轉性倉庫,需參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相關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8.3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罐區安全管理制度3
1、目的
確保公司倉儲物資安全,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倉儲部門。
3、職責
3.1保衛處、安環科為本制度的管理單位。
3.2供應處、基建科、凈化車間、合成車間為本制度的實施單位。
4、工作程序
4.1一般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4.1.1倉庫管理人員應熟悉本倉庫所存放物質的性質,保管方法及注意事項,并會正確使用該倉庫的安全設備和消防器材。
4.1.2倉庫單位負責人,應經常向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消防知識方面的教育。
4.1.3倉庫的結構必須符合安全要求,不得任意修改,門窗一律向外開,拉門必須采取防倒措施,檢修時應采取防倒措施。
4.1.4庫內存放的物品要按規定排列整齊,不得紊亂。入庫時按物品分類掛牌標明,決不允許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和損失。
4.1.5庫內物品不得擅自堆得過高,應規定庫內安全容量,并經常檢查,防止自燃。
4.1.6庫內保持良好的通風,必要時可裝設通風設備。
4.1.7庫內不得混放互相起抵觸作用或相互影響的物品,應放置性質相同的物品。
4.1.8庫內不得擅自搭建更衣室。
4.1.9各庫的避雷針,應按時聯系有關部門及時做好檢修工作,以免失效。
4.1.10倉庫用的一切防火設施要經常檢查,按時更換,保證完整好用,其數量和種類、放置地點,須經消防人員同意。
4.1.11倉庫內部和周圍嚴禁煙火,庫門上要設禁火標志。
4.1.12庫內外需檢修施工動火時辦理“動火許可證”。
4.1.13倉庫保管人員每天上、下班時,對庫內外均應巡視一次,門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異常現象,如有可疑情況及時聯系有關部門,以便追究處理。下班時應注意關閉電源。
4.1.14倉庫保管員要建立交接班日志(包括安全、防火設施、滅火器材等),交接班時一定要相互交待清楚。
4.1.15外來人員未經直屬處室及保衛處批準,不得擅自進入倉庫。安全、消防檢查人員在倉庫管理人員陪同下可入內檢查。
4.1.16入庫人員必須交出火種,任何人不得將火種帶入倉庫內。機動車輛入庫,排氣管必須裝上阻火器,禁止穿著有鐵釘的鞋子進入易燃易爆庫房。油漆、氧氣等房區內的雜草要定期鋤鏟干凈。
4.1.17倉庫管理人員負責消防器材、設備的維護和管理工作,消防器材的附近嚴禁堆放其它物品。在拿取物品時,禁止從中抽拆,亦不得從一邊抽拆。防止垛堆倒塌。
4.2藥品試劑倉庫安全規定
4.2.1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對存放的藥品、試劑的性質、保管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項熟悉精通,并會正確地使用本庫的安全及消防措施。
4.2.2部門主管領導應經常對倉庫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安全及消防知識教育,并定期進行考試。
4.2.3倉庫內要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室內應設置溫度、濕度計以測定室內的溫度及濕度變化。并按國家試劑倉庫的要求存放物品。
4.2.4倉庫周圍要保持整潔,不得亂堆放其他雜物,道路保持暢通無阻。
4.2.5庫內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并備有事故應急照明燈。
4.2.6倉庫的電氣設備及照明設備必須是防爆型的并定期檢查,保證完整無損。
4.2.7倉庫應在避雷裝置保護區內,并督促有關部門定期測試保證好用,并存有測試記錄。
4.2.8倉庫必須備有適當的消防設施。
4.2.9倉庫存放的藥品試劑要排列整齊,要分類保管,不得將性質不同的和有抵觸的藥品試劑放在一起。
4.2.10搬運藥品試劑時,必須輕放禁止摔打和撞擊,如包裝有損的應立即處理。
4.3木材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4.3.1木材庫、木工房等場所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
4.3.2禁止在木材庫、木工房燒火取暖動用明火、吸煙等,用明火熬膠要在安全的地點進行。
4.3.3工作中留下的鋸屑、刨花和其他廢料,要及時消除,保護整潔。
4.3.4庫內暖氣散熱片上要加保護罩,禁止在散熱片上蒸汽管線上烤抹布、工作服、木料及其他可燃物質,半成品和材料不準堆放在散熱片附近0.5米內的地方。
4.3.5木材庫和木工房內嚴禁存放易燃可燃物和各種油漆等物品。
4.3.6在鋸材過程中要注意控制電鋸、軸承和電動機的轉動磨擦部分的溫度,不要使用鈍鋸和彎鋸的鋸片,以免強烈磨擦生熱。機器的轉動部分要勤檢查,勤注油,電鋸片的`冷卻劑應當用水,不得用油。
4.3.7禁止在電動設備附近積存一切可燃物,并定期對電動設備進行清掃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
4.3.8對成品涂漆、噴漆要按漆工防火規定進行操作。
4.3.9管理好各種電動設備,操作時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停止使用時電源一定要關閉。
4.3.10木料的堆放與工作臺、電氣設備的間距不得小于1.5米,木材垛與墻壁的距離不得小于0.2米,垛與垛的間距不得小于1.3米。
4.4罐區安全規定
4.4.1甲醇儲槽、液氨儲罐液位計、壓力計、溫度計、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完整有效。
4.4.2甲醇儲槽、液氨儲罐和管線的安全梯、管架等,均應用非燃燒材料建造。
4.4.3甲醇儲槽、液氨儲罐應設冷水噴淋設施,以達到夏季降溫的目的,設施的電器開關宜設置在遠離防護堤外,不準將電器開關設在防護堤內。
4.4.4甲醇儲槽、液氨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采用跨越防護堤方式鋪設。
4.4.5甲醇儲槽、液氨儲罐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按照《石油庫設計規范》等有關規定執行,定期檢測。
4.4.6槽罐區工作人員具備處理突發事故能力,正確使用現場配備的消防、防毒設施及器材;應堅守崗位,認真巡檢,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4.4.7槽罐區嚴禁無關人員及車輛進入。對私自進入者一經發現應立即制止并向保衛處報告,由保衛處進行處理。
4.4.8槽罐區為禁煙禁火區,嚴格執行動火及用火的管理規定。
4.4.9槽罐區防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或在不排水時以土堵死出口。
罐區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儲罐區的安全管理,確保危險化學品裝卸、儲存、付出等環節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油庫油罐區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職責
第三條油庫負責人是罐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罐區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第四條罐區管理聯系人按《關鍵裝置、重點部位領導干部聯系制度》履行管理職責。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五條罐區實施封閉化管理,執行24小時值班制。
第六條罐區應嚴格執行巡檢巡查制度、交接班制度、門衛制度。第七條罐區應制定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規定要求進行演練。
第八條人員進入罐區管理
1、嚴禁非工作人員入內。
2、嚴禁將火種、易燃品、非防爆通訊工具、電器帶入該區。
3、嚴禁穿化纖服裝、鐵釘鞋進入該區。
4、嚴禁佩戴首飾、戒指登罐作業。
5、禁止在暴風雨和雷雨時,進行作業。
6、禁止敲打或擅動罐區設備、消防器材。
7、油罐裝油不準超過安全高度。
8、進出油流速不準超過呼吸閥的允許流通量。
9、進油中間計量人員不準脫崗。(有油罐自動計量儀器者除外)。
10、罐前閥門的啟閉作業必須實行雙人復核制或加鎖管理。
11、計量和檢修人員必須經常檢查呼吸閥并按月(或季)清理阻火器。
12、巡檢人員必須按規定定時,逐罐,逐點進行檢查。
13、外來施工人員進入罐區應履行登記,憑臨時出入證進入。
14、外來參觀、學習人員進入罐區除由配送中心領導及職能部門人員帶領外,還應辦理入庫登記手續,并由罐區有關人員陪同。
15、罐區防火堤內、裝卸作業區、泵房等爆炸危險區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動通信設備,人員進入須觸摸消除人體靜電裝置。
第九條機動車輛進入罐區管理
一、進入罐區機動車輛須在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的滅火器材,方可進入。
二、外來機動車輛裝、卸完物料后,不準在罐區內停放和修理。
三、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機動車輛應有可靠的靜電接地裝置。
第四章防火防爆管理
第十條罐區須設置《進入罐區安全須知》、《防火防爆十大禁令》、安全警示牌及滅火器材箱,罐區進出口、上罐扶梯旁設置本安型人體靜電釋放器。
第十一條罐區檢維修涉及到非常規作業應嚴格執行《非常規作業制度》,嚴格辦理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罐區設置的可燃氣體報警儀應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測標定。
第十三條罐區防火堤應符合要求,并應承受容納物料的靜壓力且不滲漏,管道穿過處應用阻燃材料嚴密封堵。
第十四條罐區臨近農田的要時時做好監控,圍墻外30米內嚴禁焚燒甘蔗葉、雜草和垃圾等易燃物質。
第四章設備設施管理
第十五條罐區設備、設施應實行“定人員、定設備、定責任、定目標”管理,確保設備完好,實現安全運行。
第十六條建立健全設備、設施技術和管理檔案,主要包括竣工資料、檢驗報告、技術參數、修理記錄等;建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巡檢記錄和定期檢修維護計劃等。
第十七條儲罐及附件
一、新建或改建儲罐應符合國家規范、規程,驗收合格后方可投產使用。
二、儲罐應按規定進行檢查和鋼板測厚,在用應根據其腐蝕嚴重情況增加檢測次數。
三、罐體應無嚴重變形,無滲漏。罐外表無大面積銹蝕、起皮現象,漆層完好。
四、儲罐附件如呼吸閥、安全閥、阻火器、量油口等齊全有效;排污閥暢通,扶梯牢固,靜電消除、接地裝置有效;儲罐進、出口閥門和人孔無滲漏,各部件螺栓齊全、緊固;浮盤、浮梯運行正常、無卡阻,浮盤、浮倉無滲漏。
五、儲罐進出物料時,現場閥門開關的狀態應有明顯的.標記或顯示,避免誤操作。
六、儲罐發生高低液位報警時,應到現場檢查確認,采取措施,嚴禁隨意消除報警。
第十八條泵
一、加強泵的日常維護與保養,做好泵運行記錄,嚴格執行泵操作規程,定期檢查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嚴禁帶故障運行。
二、泵及管組應標明輸送液體品名、流向。
三、新安裝的泵和大修后的泵,應進行試運轉,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罐區安全管理制度5
一、液氨特點:
(1)理化性質
分子量:17.03危害類別:第2.3類有毒氣體。無色、有刺激性惡臭氣味,易溶于水、乙醇、乙醚,相對密度(水=1):0.63(5℃),熔點-77.7℃,沸點-33.35℃,氨的水溶液呈堿性,1%水溶液ph值為11.7左右。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極限﹪(v/v):15.7-27.4。遇高熱、明火易燃燒、爆炸,與氟、氯等接觸會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若遇高熱,容器內壓力增大,有開裂和爆炸的危險。
(2)危險性
氨屬低毒類。氨隨呼吸道吸入后,通過肺泡除少部分為二氧化碳中和外余下吸收至血液。被吸收的氨,在肝臟中解毒形成尿素;又可隨汗液、尿和呼氣排除體外。氨對人的毒性,主要對上呼吸道有刺激和腐蝕作用。低濃度液氨對粘膜有刺激性作用,高濃度可造成組織溶解壞死。濃度過高時,直接接觸部位可引起堿性化學灼傷,組織呈溶解性壞死,并可引起呼吸道深部及肺泡的損傷,發生化學性支氣管炎、肺炎和肺水腫。高濃度吸入,可使中樞神經系統興奮增強,引起痙攣,并可通過三叉神經末梢的'反射作用而引起心臟停搏和呼吸停止。周邊地區工作、居住人員較多,一旦發生液氨泄漏后處理不及時,會造成大量氨彌漫到空氣中,造成人員窒息中毒,嚴重者死亡;與空氣混合達到爆炸極限(15%-30.2%),遇到明火會發生爆炸。
二、危險目標的確定
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儲存區液氨的臨界儲量為10t。我公司液氨站內擁有容積150m3臥式儲罐2個,按有效容積(70%)計算:150×2×70%×0.63=132.3t(5℃時)。超過臨界儲量,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三、對操作人員、運輸車輛和灌區的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保證公司使用液氨的安全,避免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的安全,特編制本規定。
1、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學習訓練,具備應有的安全操作知識,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及體檢合格取得資格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2、操作人員必須熟悉掌握液氨罐區的工藝管線介質及流向,具備應有的安全防護知識和應急處理措施,卸車時嚴格執行《液氨卸車安全管理規定》。
3、操作人員上班時間,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勞保用品,嚴禁脫崗、串崗、睡崗,嚴禁酒后上崗。
4、液氨站儲罐中的氨為乙類火災危險性物質,特別是液氨站儲存量比較大,應加強監管,要求做到:加強灌區的巡檢,保證24小時都有值班人員并按時巡檢作好記錄,對可能出現的漏點及薄弱環節要重點盯防。發現問題及時通知公司調度員。
5、操作人員上崗之前,首先檢查應急救援、消防器材,報警器等是否完好靈敏,發現問題及時通知車間或安全科。
6、操作工時刻注意儲罐的溫度及壓力,當儲罐溫度超過35℃時開啟儲罐頂部噴淋水及時降溫;當壓力超過0.1mpa時及時降溫處理或開啟進系統閥門。
7、操作人員必須認真進行卸車操作,控制貯罐儲存量不得超過總容積的70%。對外來液氨車輛卸車時要嚴格遵循卸車規程,認真檢查和填寫運輸車輛的資質,對于運輸資質和安全防護措施不完善車輛有權拒絕卸車。卸車時,必須使用本公司專用裝卸臂。原則上,中午高溫時不得安排車輛卸車。
8、運輸液氨車輛須嚴格執行《機動車輛七大禁令》,必須持有危化品車輛運輸許可證,到供應科辦理檢驗審批手續,供應科應嚴格檢查。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安全設施:靜電接地、防火帽、滅火器;在廠內限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喇叭、照明燈泡無損壞,線路無損壞;剎車靈敏、好用,安全科嚴格檢查,每發現其中一項,除要求其整改外,處以100~500元罰款。
8、車間認真組織員工學習《侯鎮項目區液氨泄漏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時組織進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9、液氨罐區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復合肥車間主任全面負責。
罐區安全管理制度6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成品儲罐及原、輔材料中間產品儲罐的管理。
二、職責
1、各工段對其所屬罐區進行管理,落實本工段罐區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和安全職責。
2、危險化學品管理員對罐區的安措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三、組織管理
分廠危險化學品管理員、設備員、罐區責任人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防泄漏工作。
四、儲存管理
1、罐區物品要分類儲存,儲存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限額。
2、危險化學品和劇毒化學品的儲存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有關條款執行。
3、液氯儲存按照《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有關條款執行。
4、罐區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
5、儲罐區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五、安全設施管理
安全設施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好。
六、處罰
1、罐區的崗位人員不熟悉本崗位所接觸危險化學品的物化性質及防護知識,不會使用安全設施、消防器材的,考核一次罰款100-500元。
2、檢查管理不到位,出現重大隱患的,按重大隱患追究辦法追究責任。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與上級規定不符的,執行上級規定。
罐區安全管理制度7
1目的
為了加強物資存放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公司財產和員工身體免受損害,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物資管理場所的管理。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
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執行部門:
物資管理科。負責在日常工作中認真執行本制度。
4內容與要求
4.1物管科負責人對倉庫、罐區安全負全面責任。
4.2物資儲存場所根據物品性質,分類存放,并在存放區域配備足夠、適宜的消防器材。
4.3加強物資儲存場所防火、防汛和防盜的安全管理。
4.4在倉庫、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標志,通道、出入口,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4.5確保各種壓力儲罐符合我國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安全附件必須完好無損。
4.6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應設噴淋裝置,設施的'電器開關應設置在防護堤外。
4.7物品入庫須由物資管理員認真核對、檢驗入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
4.8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手續,認真核實。危險化學物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要建立明細臺帳,日清日結。
4.9對危險物品的存儲要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4.9.1危化品入庫前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核對數量、包裝、危險標志,當商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4.9.2危化品的領取,應經主管領導簽字批準,經手人簽名后方可出庫,生產剩余料應及時退庫。嚴禁存放作業區。
4.9.3進入危化品儲存區域的人員、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裝卸搬運危化品時應按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4.9.4裝卸對人身有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4.9.5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電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10劇毒物品應單獨存放,不能與其它危險品同存一庫。劇毒品必須實行“五雙”(雙人、雙鎖、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檢查)管理辦法。
4.11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物質不能與易燃物品存放一庫。
4.12對于氣瓶的儲存必須遵循下述原則
A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B空瓶與重瓶兩者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重瓶不得在陽光下暴曬,也不宜雨淋。盛裝性質相抵觸的氣體不能存放一庫。
4.13遇水燃燒、易燃、自然等危險品不可在低洼倉庫或露天位置存放。
4.14對于存放易燃品的庫區,嚴禁機動車輛進入庫內,各級明火作業應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
4.15倉庫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會使用各種消防器材和各種滅火的方法。
4.16倉庫保管人員需嚴格執行《倉庫管理規定》,并填寫《車間領料單》、《車間產成品(半成品)接收單》、《物資出門證》、《貨物裝卸證明單》記錄。
5相關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倉庫管理規定》
《防火、防爆及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6相關記錄
《物資收發登記臺帳》
《車間領料單》
《車間產成品(半成品)接收單》
《物資出門證》
《貨物裝卸單》
罐區安全管理制度8
1目的
建立倉庫、罐區安全管理規定,防止因管理不善而發生事故。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類倉庫、罐區的安全管理,及各部門的.小倉庫和保管室。
3責任
倉庫、罐區管理員嚴格按本標準執行。
4內容
4.1倉庫、罐區管理員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及各項管理制度。
4.2倉庫管理員離開倉庫或罐區時,都要關好門窗,關好電源。
4.3罐區管理員離開罐區時要檢查儲罐有無異常,是否存在安全隱患,要鎖好罐區大門。
4.4倉庫、罐區內嚴禁煙火,任何人不得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倉庫、罐區。
4.5倉庫、罐區內不準吸煙,不準用電爐及火爐取暖。
4.6倉庫、罐區管內要有消防設施并嚴加管理:
1)根據倉庫、罐區的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配置合格的滅火器材。
2)倉庫、罐區管理員應學習消防知識,會使用滅火器材,會使用消防栓。
3)所有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存放位置固定,不得任意改變。
4)所有消防器材每半年要檢查一次,滅火器每年年檢、換藥、維修一次。
5)倉庫、罐區用照明設備應符合安全要求。
4.7每半年要對倉庫、罐區安全、消防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重大節日前一周對倉庫、罐區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要制定相應措施。
罐區安全管理制度9
一、目的
為加強對庫存危險品的安全管理以及加強對危險品裝卸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包括倉庫及儲灌。
三、職責
倉庫主管對倉庫安全生產負責,罐區主管對罐區安全生產負責,其他相關部門協助。
四、內容
倉庫:
1.危險品從入庫、領料、搬運、使用、處理殘余雜質都應指定專人負責。
2.部門領用時需先預算當天用量按單領用,當天未用完的危險化學品應送回危險品倉庫。
3.禁止使用無蓋容器。在啟用危險化學品后應馬上將蓋擰緊,發料時必需使用專用抽吸工具,溢出的`危險化學品須立即清理干凈。
4.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必須標明正確的標志及危險警告標志和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5.裝卸危險化學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著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生產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防靜電措施。
6.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員工,下班時必須將未用完的危險化學品退還給危險品倉庫的管理員保管。
7.沾有危險化學品的廢物應放于金屬廢物箱內,并蓋好蓋子及附上標志,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定期進行安全處理。
8.危險化學品不得露天存放,包裝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
罐區安全管理制度10
重大危險源(倉庫、罐區)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加強倉庫及罐區的安全管理,減少各類事故發生,保護職工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倉庫及罐區的安全管理。
三.應用標準及相關文件
《安全生產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
四.定義
1、隔離貯存:在同一房間或同一區域內,不同的物料之間分開一定的距離,非禁忌物料間用通道保持空間的貯存方式。
2、隔開貯存: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區域內,用隔板或墻,將其與禁忌物料分離開的貯存方式。
3、分離貯存:在不同的建筑物或遠離所有建筑的外部區域內的貯存方式。
4、禁忌物料: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物料。
五.化學危險品貯存的基本要求
1、貯存化學危險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2、化學危險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3、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4、庫內不準設立辦公室、休息室,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擱層,并要經常保持清潔。
5、庫內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設備,如確實需要,由電工按《電力設計技術規范》安裝。
6、庫內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并應設計醒目的禁火標志,非工作人員不經批準嚴禁入內。
7、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做到每日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
8、庫內應配足備齊相應消防器材并要有專人管理,落實責任,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整好用。
9、化學危險品為八類:
a.爆炸品;b.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c.易燃液體;d.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e.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f.毒害品;g.放射性物品;h.腐蝕品。
10、標志
貯存的化學危險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國家法規、標準的規定。同一區域貯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物品的性能標志。
11、貯存方式化學危險品貯存方式分為三種:
a.隔離貯存;b.隔開貯存;c.分離貯存;
12、要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貯存,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
六.貯存場所的要求
1、根據生產情況及時聯系生產部門,作好輸送及接收工作。
2、根據供應銷售情況,做好液化氣的裝卸車工作。
3、根據各罐液位確定收付數,并改好流程,特別是與生產裝置區相連的罐,在進行切換時必須通知生產部門。
4、在收付過程中,密切注意罐中液位、溫度、壓力變化,若超出工藝指標時及時切換罐。
5、貯存場所的電氣安裝
A.化學危險品貯存建筑物、場所消防用電設備應能充分滿足消防用電的需要;并符合國家法規、標準的有關規定。
B.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或建筑物內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都應符合安全要求。
C.貯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區域,必須安裝避雷設備。
七.貯存安排及貯存量限制
1、化學危險品貯存安排取決于化學危險品分類、分項、容器類型、貯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2、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積水的建筑物中貯存。
3、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應貯存在一級建筑物中。其包裝應采取避光措施。
4、爆炸物品不準和其他類物品同貯,必須單獨隔離限量貯存,應與周圍建筑、交通干道、輸電線路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5、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貯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貯;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貯存,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并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6、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貯存,具有還原性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7、有毒物品應貯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
8、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
八.化學危險品的.養護
1.化學危險品入庫時,應嚴格檢驗物品質量、數量、包裝情況、有無泄漏。
2.化學危險品入庫后應采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在貯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應及時處理。
3.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九.化學危險品出入庫管理
1.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管理制度。
2.化學危險品出入庫前均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數量;包裝;危險標志。經核對后方可入庫、出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3.進入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的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4.裝卸、搬運化學危險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5.裝卸對人身有毒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6.不得用同一車輛運輸互為禁忌的物料。
7.修補、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十.消防措施
1.根據危險品特性和倉庫條件,必須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滅火藥器。并配備經過培訓的兼職或專職的消防人員。
2.貯存化學危險品建筑物內應根據倉庫條件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
3.貯存化學危險品罐體,條件允許應安裝滅火噴淋系統(遇水燃燒化學危險品,不可用水撲救的火災除外),其噴淋強度和供水時間如下:噴淋強度15L/(min·m2);持續時間90min。
十一.廢棄物處理
1.禁止在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廢棄物品。
2.泄漏或滲漏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
3.按化學危險品特性,用化學的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污染環境。
十二.人員培訓
1.倉庫工作人員應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2.對化學危險品的裝卸人員進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3.倉庫的消防人員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識之外,還應進行在危險品庫工作的專門培訓,使其熟悉各區域貯存的化學危險品種類、特性、貯存地點、事故的處理程序及方法。
十三.儲罐區管理
1.各類儲罐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其液面計、壓力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完整好用。
2.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卻噴淋設施,設施的電器開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處。
3.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區,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應采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
罐區安全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加強火力發電廠選擇性催化還原煙氣脫硝工藝中液氨儲存罐及其系統(以下簡稱“氨區”)安全管理,保證用氨安全,預防和減少事故,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新建、改建、擴建選擇性催化還原煙氣脫硝工藝涉及液氨儲存罐的建設項目,應開展安全條件審查,氨區等設備系統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
第三條氨區有關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系統使用液氨安全管理工作。本規定是現行國家標準、規范的補充。各單位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行業等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
第二章一般事項
第五條氨區應設在廠區邊緣位置,并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其布置應滿足防災救災、安全、環保及衛生防護的要求。
第六條氨區應配備適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處置應急設施。氨區圍墻(欄)必須完整,并設置“嚴禁煙火”、“液氨有毒”、“注意防護”、“易燃易爆”等明顯的安全(及職業病危害)警示標志。氨區內應保持清潔、無雜草,不得儲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雜物。氨區入口處應設置靜電釋放裝置,并良好接地。
第七條氨區所有電氣設備均應選用相應等級的防爆電氣設備。由于氨對銅有腐蝕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設備、管道系統不得有銅和銅合金材質的配件。
第八條氨區內應備有洗眼器、快速沖洗裝置,其防護半徑不宜大于15m。并同時配備急救藥品、正壓式呼吸器和勞動防護用品等。
第九條氨區應設置風向標,其位置應設在本廠職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處。應設置事故警報系統,一旦發生緊急情況,向周邊500m內存在的居民發出報警,通過該系統能及時向企業內部和周邊群眾進行緊急疏散,避免事故擴大。
第十條氨區應設置二個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危險情況下作業人員的安全疏散。
第十一條氨區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熟悉系統,熟悉液氨物理、化學特性和危險性,并經考試合格,按照政府等部門的規定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進入氨區應履行登記制度,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非運行值班人員進入氨區,必須經過運行值班人員許可,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在運行值班人員監護下方可進入。氨區的大門進出后應隨時關閉并上鎖。
第十三條氨區30m范圍內屬于靜電導體的物體必須接地。進入氨區,不得攜帶打火機等火種,手機、攝像器材等非防爆電子設備必須關機,或將手機、攝像器材、火種等存放在氨區門外指定地點(處所)。進入氨區前應先以手觸摸靜電消除器,消除人體靜電。
第十四條進入氨區,禁止穿著可能產生靜電的衣服或帶釘子的.鞋。在工作時應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用品(如:護目鏡、防護手套、防氨面罩、防護服等)應定期維護并處于完好狀態。
第十五條氨區周圍道路必須暢通,以確保消防車能正常作業。氨氣輸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廠內道路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5m,桁架處應設醒目的交通限高標志。
第十六條未經批準的車輛一律不得進入氨區內,必須進入的車輛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在有關人員的監護下方可進入。
第十七條氨區內必須通風良好。操作、檢修時使用能有效防止產生火花的專用工具(如銅質工具)。如必須使用鋼制工具時,應涂上黃油或采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應粘有油脂。
第十八條儲存、補充或置換氨氣時,應均勻緩慢地開啟閥門,使氣體緩慢放出,禁止劇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十九條禁止將氨區內的消防設施、安全標志等移作他用。
第二十條氨區半徑30m范圍內嚴禁明火和散發火花。確因工作需要動用明火或進行可能散發火花的作業,應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可燃氣體測試,應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能準許動火。
第二十一條外來施工人員在進入氨區內施工前,須經安全教育并辦理安全技術交底等相關手續后,在有關人員的監護下進行施工,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得離崗。
第三章液氨儲罐及設備
第二十二條液氨設備的布置應便于操作、通風排毒和事故處理,同時必須留有足夠寬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液氨儲罐應裝設防雷裝置,防雷裝置應每年在雷雨季前檢測一次,并建立設備檔案。
第二十三條液氨儲罐應有兩點接地的靜電接地設施,所有靜電接地設施應定期檢查、維護,并建立檔案。
第二十四條液氨儲罐應設液位計、壓力表、溫度儀、安全閥等監測裝置。所有儀表和安全閥應定期檢查、校驗,并建立檔案。
第二十五條液氨儲罐應設有防火堤和應急收集池。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應小于其中最大儲罐的容量。
第二十六條液氨儲罐盡可能保持較低的工作溫度,溫度應低于40℃;非強迫冷卻的液氨儲罐必須設置遮陽棚,采取防曬措施。
第二十七條液氨儲罐充裝量不得超過儲罐總容積的85%。
第二十八條應根據液氨儲罐外壁溫度和內部溫度,設定合理的溫度高報警值和自動聯鎖噴淋降溫值。
第四章消防報警等安全監測裝置
第二十九條氨區應裝設液氨儲罐降溫淋水系統、消防噴淋系統。
第三十條氨區應裝設液氨儲罐內溫度和壓力高報警等裝置。
第三十一條氨區應設有氨氣濃度檢測器,具備遠傳和就地警報功能。
第三十二條液氨儲罐溫度高聯動降溫水噴淋系統與消防噴淋系統必須可靠投運,當液氨儲罐罐體溫度過高時自動啟動降溫水噴淋系統,對罐體自動噴淋減溫;當氨氣泄漏達到規定值時應自動啟動消防噴淋系統。
第三十三條加強氨區設備系統檢查和維護管理,防止液氨泄漏。應定期進行氨氣泄漏自動報警、降溫水噴淋系統,消防噴淋系統和滅火器材的檢查試驗,保證其始終處于完好投用狀態。
第五章運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按照技術規范和運行規程規定,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按時對系統全面巡回檢查,測定空氣中的氨氣含量。氨氣含量不得超過35ppm(體積濃度)。
第三十五條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每班對液氨儲罐液位、壓力檢查并記錄。
第三十六條氨蒸發器投運前應檢查筒內的加熱水液位在高位,并應加入防銹劑,防銹劑濃度不得低于300mg/l。
第三十七條氨蒸發器投運后當溫度升至設定的工作溫度時方可開啟氨蒸發器的進出口閥門。
第三十八條在溫度低于0℃的環境條件下,停氣后為防止氣化器凍裂,應在氣化器水中加防凍液或將水全部放掉。重新開機時必須加水和防銹劑后方可啟動。
第三十九條氨區設備系統運行時,任何人都不能觸碰高溫設備,高溫管道或轉動的設備。
第四十條氨區氣體置換的原則:
1.用氮氣置換氨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氨氣含量不得超過35ppm(體積濃度)。
2.用壓縮空氣置換氮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氧含量18~21%。
3.置換時氨氣排放點應進入氨氣吸收箱。
4.箱體進行置換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進行氣體置換。
5.用氮氣置換壓縮空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氧含量小于2%。
第六章檢修維護
第四十一條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在氨區內從事任何工作時必須填用工作票,履行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氨區系統檢修開工前應用氮氣進行置換合格并泄壓后,方可進行檢修工作,與系統的隔絕點需掛鎖、加裝帶手柄堵板(盲板),恢復堵板(盲板)前需確認堵板內無壓力,氨氣濃度低于35ppm(體積濃度)。如出現工作間斷,每次開工前應再次測量氨氣濃度,符合要求后方可開工。
第四十三條氨區設備系統運行時不準敲擊,不準帶壓修理和緊固法蘭等設備,檢修時系統排放的殘液應專門統一收集。
第四十四條發現系統存在泄漏時,應使用便攜式漏氨檢測儀查漏,禁止明火查漏。嚴禁管道內帶壓復緊緊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產生火花、靜電、溫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四十五條氨區系統經過檢修后,應進行氣密性試驗,不合格嚴禁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條當進入設備內部進行維修時,除應用氮氣對相關設備和管道進行吹掃外,還應保證設備內氧濃度達到18~21%。
第四十七條液氨介質管道使用灰鑄鐵材料閥門時,其適用的公稱壓力不得大于1.0mpa,溫度不得低于-10℃。
第四十八條氨區設備系統中的緩沖罐、蒸發器、液氨儲罐及管道上的壓力表、測溫表應每半年校驗一次,安全閥應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第四十九條應建立氨區設備技術資料臺賬,對氨區的所屬設備(包括壓力容器、設備、管道、閥門)及附屬設備定期檢修,保證設備安全運行。檢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與主機同步。
第五十條在進行氨區管道系統氣密性試驗前應制定安全、技術和組織措施,確保作業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第五十一條氨區管道應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并定期進行檢查和檢測。氨區管道嚴禁作為導體和接地線使用。氨區管道的法蘭應做好金屬跨接。
第五十二條氨區管道墊片禁止使用橡皮墊、塑料墊、銅質墊。
第五十三條氨區管道應能自由膨脹,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第五十四條氨區內施工、檢修工作必須保持通風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發能源。
第七章卸料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條承擔運輸液氨的運輸單位必須具有危化品運輸許可資質,運輸液氨的槽車必須有押運員作業證、槽車使用證及準用證等資質證。
第五十六條運送液氨的槽車到達現場后,卸氨前應核準票據(數量和質量)和有關證件(押運員作業證、槽車使用證及準用證等),對液氨運輸人員做好相關的安全交底。
第五十七條卸氨準備工作
1.卸氨操作前,要設立安全隔離區,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卸氨區域。
2.卸氨操作時,運行值班人員和運輸人員均需佩戴好防護用品。
3.卸氨操作時,運行值班人員應隨時監測作業區內氨氣濃度低于35ppm,濃度超標時應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點并處理好后才能繼續作業。
4.槽車進入裝卸臺后,應手剎制動,并熄火。槽車有滑動可能時,應加以固定。
5.卸氨前必須連接好裝卸臺與車輛的靜電接地線,并于車前后位置放置安全標示。禁止在卸氨區檢修車輛。
第五十八條卸氨操作
槽車押運人員必須服從氨區運行值班人員的指揮,押運人員只負責車上的連接,不準操作氨區內的任何設備、閥門和其他部件,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正確連接裝卸臺氣相管和液相管與槽車的氣相管和液相管。并檢查連接是否牢固、漏氣,并應排盡空氣。如有泄漏,應處理后再進行卸氨。
卸氨時所用的氣相管和液相管應使用金屬萬向節。
3.卸氨操作時應經常觀察風向標,操作人員應保持在上風向位置。
4.卸氨時應時刻注意儲罐和槽車的液位變化,嚴禁儲罐超裝(超過最大儲氨量)和槽車卸空,槽車內應保留有0.05mpa以上余壓,但最高不得超過當時環境溫度下介質的飽和壓力。
第五十九條液氨卸料時,嚴禁采用空氣壓料和有可能引起罐體內溫度迅速升高的方法進行卸料。必要時,可用不高于45℃溫水加熱升溫或用不大于設備壓力的干燥氮氣壓送。
第六十條液氨卸料時,槽車押運人員、氨區運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操作崗位,駕駛員必須離開駕駛室。
第六十一條液氨卸料時,速度不應太快,當儲罐液位達到安全高限時,禁止向儲罐強行卸料。槽車卸料完畢后,立即關閉切斷閥,收好卸料導管及支撐架。
第六十二條如遇閃電、雷擊、大雨、大風(6級以上)天氣,或卸氨區周圍30m范圍內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質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停止(或不得進行)卸氨操作。
第六十三條卸氨結束由運行值班人員和槽車人員共同確認安全后,槽車方可啟動離開裝卸臺。
第六十四條嚴禁在氨區內進行清洗和處理剩余危險物料作業,不得用氨區內的消防水、生產用水沖洗卸氨車輛。
第八章應急處置
第六十五條應急處置以人員安全為首要任務,當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時,應迅速組織人員撤離。
第六十六條發生液氨泄漏時,處理的決策依據是氨氣監測器檢測的氨含量。當出現漏氨報警時,運行值班人員應匯報值長及消防部門,并立即停運相關設備,確認自動消防噴淋裝置啟動,攜帶便攜式漏氨檢測儀進行就地測量確認。靠近氨區前,應明確上風位,進入氨區必須穿戴好全身防護用品。
第六十七條液氨輕微泄漏
1.做好個人防護,立即關閉相關閥門,切斷氨氣泄漏源,防止氨繼續外漏。當氨泄漏量達規定值時啟動自動消防噴淋裝置,進行水稀釋、吸收泄漏的液氨和氨氣,防止氨氣擴散。
2.迅速搶救被困和受傷人員。
3.根據危及范圍做好標志,封鎖現場,組織檢修人員進行搶修,將氨泄漏程度減至最低。
第六十八條大量液氨泄漏處理
1.立即發出應急警報,通知危害區域(本企業員工和周邊居民)的人群迅速撤離,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在泄漏范圍不明的情況下,初始隔離距離至少150m,然后進行氣體濃度檢測,根據有害氣體的實際濃度,調整隔離和疏散距離,嚴格限制無關人員進入。
2.應急救援搶險小組投入搶險救援時,必須穿戴合適的防護用品,佩戴防氨面罩或正壓式呼吸器,切斷可能的泄漏源,開啟消防噴淋;消防人員在上風口負責用開花或噴霧水槍進行掩護、協助操作,以控制危險源,搶救受傷人員。
3.一旦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應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斷電措施,組織人員進行撲救,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有人員受傷時,應立即搶救傷員,同時向醫療部門(機構)求救。
4.做好事故現場保護、警戒和事故處理工作。
第六十九條氨泄漏引起著火時,不可盲目撲滅火焰,必須遵循“先控制、后消滅”的原則,首先設法切斷氣源,再滅火。若不能切斷氣源,則禁止撲滅泄漏處的火焰,必須用噴水進行冷卻。
第七十條人員急救處理
1.當液氨與皮膚接觸時,應立即脫去被污染的衣服,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徹底沖洗皮膚,并迅速就醫。
2.當液氨與眼睛接觸時,應立即提起眼瞼,用大量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徹底沖洗眼睛至少15min,并迅速就醫。
3.當人體吸入液氨時,應迅速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保持呼吸道通暢。如呼吸困難,應進行輸氧;如停止呼吸,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醫。
第九章管理要求
第七十一條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xx)》,液氨儲量大于10t屬重大危險源。應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條氨區投運前應對氨區進行安全評估,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以后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第七十三條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氨區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并保證氨區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完善氨區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得到執行。明確氨區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部門(班組),并對氨區設備系統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第七十四條企業應當在氨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寫明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辦法。將可能發生的事故后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以適當方式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
第七十五條企業應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應急救援物資,制定氨區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現場處置方案,堅持持續改進。
罐區安全管理制度12
倉儲罐區設有300立方固定頂鋼罐甲醇罐2個,甲醛罐2個。甲醇屬甲B類火災危險物質,甲醛屬乙B類火災危險物質,倉儲罐區是危險物質集中的地方,為貯存重大危險源,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預防措施,保證生產安全。
公司特制定以下制度:
1.加強消防管理,嚴禁倉儲罐區有明火現象的發生,嚴禁煙火。
2.保護消防器材設施的'完好和良好的使用狀態。
3.倉儲罐區的各種設備必須專人使用、專人管理。
4.各儲運車輛必須停穩后方可作業,作業時必須掛接地靜電導鏈,操作中必須防止物料外溢,操作中人員不準離開。
5.加強罐體安全維護,日常要觀察罐體、管線是僻腐蝕穿孔、滴漏,如有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及時向上級匯報。
6.為保證安全,倉儲罐區必須限量存放物料。天氣炎熱時,必須打開噴淋設施,保證物料存放安全。
7.在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8.倉儲罐區不準未成年人進入。
9.不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不準進入其崗位。
罐區安全管理制度13
一、總則
1、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是為燃機開車提供點火用燃油,也是火災易發部位。為確保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安全運行,保護分廠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包括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安全防護制度,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安全管理制度,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防火制度。
二、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安全防護制度
1、柴油罐區周圍要建立禁區,并有嚴禁煙火標志。柴油罐區周圍必須設有防火堤,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堤內的凈容積應不小于油罐的總容積,一旦出現事故時,可以容納全部存油。防火堤要堅固耐用。
2、罐區的附近應設符合規定要求的避雷裝置,將強大的雷電電流沿防雷設備導入大地,避免在油罐上產生火花。
3、消除靜電。一切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都要嚴格接地。具體如下:
1)凡與管道相連,用于油罐、油槽車和油桶裝卸油的所有膠管,都必須用纏在軟管外或設在軟管內的銅導線進行接地。
2)槽車在裝卸作業時,車體應嚴格接地。接地線的一端在卸油管道法蘭接頭專用的薄片上,另一端接在車上;或使用專用接地裝置。
3)第一次向新油罐或清洗過的油罐灌油,應緩慢進油,液面上不應浮有任何雜質污物。
4)輸油設備嚴禁使用皮帶傳動,以防摩擦產生靜電火花,引起火災和爆炸。
4、建立完善的消防設施。消防設備、器材及工具要齊全完整。
5、嚴禁在油罐區進行會產生火花的錘擊物件等作業。
6、禁止未帶防火帽的機動車輛進入柴油罐區。
三、柴油罐區(柴油泵房)安全管理制度
1、新建和檢修后灌注油品時,各種安全設備必須在灌注油品前安裝配備好。
2、不能懸空向罐內輸油,以免產生靜電。向罐內輸油的油泵的工作能力不應超過呼吸閥的工作能力,以免損壞油罐。
3、嚴禁在雷電時輸送油品,防止雷電感應而引起火災事故。
4、為了保證油品不從貯罐溢出,在卸油品時,要注意罐內液面,定時巡檢現場磁翻板液位。
5、帶油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要經過油水分離,符合國家的'污水排放標準后才可排放。
6、柴油罐區(柴油泵房)的動力作業必須嚴格按動火級別規定進行審批,并做好嚴密的防火措施后方可動火,動火中應有監護人始終在場,動火后應徹底清理動火現場并對現場安全狀況進行確認后方可離開。
7、嚴禁攜帶火種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庫區;非油罐區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進入。
8、柴油罐區內禁止使用一切電熱用具、生活用火及非防爆的電器和電動工具。
9、柴油罐區工作人員上崗工作期間,禁止穿著化纖類工作服和帶鐵釘類的鞋子。
10、柴油罐區工作人員,必須經消防部門進行化學危險物品專管員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并取得操作證,方可上崗。
11、罐區運行車間對油罐區進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防火檢查,并做好記錄;罐區運行崗位應對油罐區進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防火自查,并做好記錄。
四、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防火制度
1、柴油罐區嚴禁煙火。禁止穿帶釘鞋、攜帶火種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柴油罐區。
2、油罐區嚴禁各類非計劃性的及未經審批的違章動火和用火。
3、罐區的工作人員,必須經消防部門進行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知識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工作人員的管理使用須嚴格按防火安全的要求進行。4。嚴禁外來人員和無關車輛進入柴油罐區,對能產生電火花的電瓶車、汽車等及設備如果沒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嚴禁進入。
5、柴油罐區工作人員必須對消防器材做到熟練掌握使用;做到每周一次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護,定期保養,以確保設施的完好可靠。
6、柴油罐區的罐頂不得裝設非防爆電器和儀表。采用電氣儀表測量油罐油溫、油位時,嚴禁將電氣儀表的線接頭暴露于柴油蒸氣內,以免線接頭產生火花,導致發生事故。
罐區安全管理制度1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要求,為落實倉庫安全工作,制訂以下制度:
2. 危化品儲存安排要按其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嚴禁互為禁忌的危化品混存。
3. 儲存量及儲存安排應按GB15603—1995的`規定。
4. 危化品入庫后應按養護制度認真養護。儲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阻聚劑)短缺等情況,應及時處理。
5. 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6. 外來人員進入庫區前必須交出所帶火種,嚴禁把火種帶入庫區。提貨人員一律不準進入倉庫內,由倉庫發貨員負責發貨。
7. 進入庫內的運輸車輛必須經檢驗合格,并有防火裝置。入庫應登記,出門時需經核對后放行。
8. 人員、貨物出入庫,應嚴格遵守出入庫制度。
9. 本庫人員應嚴格遵守各項防火制度,如有違反,嚴肅處理。
10. 根據儲存的危化品特性和倉庫條件,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滅火劑,以及火災監測、報警裝置。
罐區安全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罐區消防安全管理,保護罐區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罐區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本規則適用于化工廠油庫儲罐區及液化氣罐區。
第四條本規則由廠安全檢查小組負責監督。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罐區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罐區竣工時,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罐區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取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五、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答電話。
第五十五條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獎懲
第五十七條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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