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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環境管理制度

    時間:2025-01-04 09:33:40 制度 我要投稿

    環境管理制度(優選15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環境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環境管理制度(優選15篇)

    環境管理制度1

      環境保護項目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法規遵從:遵守環保法規,避免因違法行為導致的罰款、停業整頓等風險。

      2. 企業形象:展示企業社會責任,提升公眾對企業的信任和認可度。

      3. 資源效率:通過環保管理,優化資源利用,降低運營成本。

      4. 長遠發展:保護環境,確保企業可持續發展,符合綠色經濟趨勢。

      5. 防范風險:預防環境事故,減少對企業聲譽和經濟損失的影響。

    環境管理制度2

      為創造一個整潔有序的辦公環境、增強員工對公司的職責感和歸屬感,推進公司日常工作規范化、秩序化、樹立公司形象,特制定生產系統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一、衛生管理的范圍

      為生產系統各部門、各科隊辦公室、會議室、澡堂、廁所、花壇、門窗等辦公場所主副井材料堆放、機電機修工房的衛生。

      二、衛生管理的'標準

      所有人員務必著裝上崗,持續個人衛生;室內外門窗上無浮塵,地面無污物、污水、浮土;四周墻壁及其附屬物、裝飾品無蜘蛛網、浮塵;照明燈、電風扇、空調上無浮塵;檔案柜內各類資料排列整齊,無灰塵,柜頂無亂堆亂放現象;辦公桌上無浮塵,物品擺放整齊;桌椅擺放端正,各類座套干凈整潔;打印機、配電柜等設備保養良好,無灰塵、浮土;廁所墻面、地面、便池清潔干凈,無雜物、無異味;澡堂墻面、地面清潔干凈,下水無堵塞,各種洗浴設施完好;花壇、綠地內無雜草、雜物;主副井材料堆放整齊有序,無亂堆亂放現象;機電、機修工房內外維修設備擺放整齊,維修人員著裝統一,正確佩戴防護用品;各種車輛(包括叉車、三輪車等)要時時持續車內空氣清新,車外潔凈無塵等。發現一處不貼合以上標準的0,罰款50——100元。

      三、生產系統辦公室負責各科隊衛生管理、督促檢查和評比;各科隊負責人為本科隊環境衛生管理第一職責人;各崗位員工是自己工作范圍環境衛生的直接負責人。

      四、辦公室每周一、周五下午組織各科隊負責人統一進行衛生大檢查,并把檢查結果準確記錄,每月匯總,對成績好的進行表揚,成績差的進行批評和督促更改,并把每次檢查和每月匯總結果在公示欄公布,對排行最后的科隊進行處罰。

      五、各辦公室內嚴禁抽煙,辦公及經營場所內不準隨地吐痰,亂扔紙屑、煙頭、瓜果、皮核等,發現一處,扣除負責人50——100元。各科隊要搞好本單位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每一天務必檢查并在第一時間內清掃干凈;要認真對待環境衛生管理和衛生檢查評比工作,積極主動地搞好生產系統環境衛生。

      六、衛生檢查評比結果累計存檔匯總,列入年終評先樹優工作的資料。

    環境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了規范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繳存、使用和管理,保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根據《**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的繳存、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存保證金。

      第四條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證金繳存、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保證金繳存、使用中的問題。

      第五條保證金及其利息屬采礦權人所有,專門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采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義務,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經驗收合格后,依法返還其繳存的保證金及其利息。

      第六條保證金標準按照不低于治理恢復費用的原則,根據開采礦種、礦區登記面積、開采方式、采礦許可剩余年限等因素綜合確定保證金,具體計算公式為:

      應繳存保證金金額=單位面積繳存標準×礦區登記面積×采礦方式影響系數×面積影響系數(按照累進制計算)×采礦許可剩余年限(剩余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保證金繳存標準及影響系數見附表。

      保證金繳存標準、影響系數的調整,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七條礦區在縣級行政區域內的,由礦區所在地的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證金的繳存工作。

      礦區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證金的繳存工作。

      對大型礦山企業,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證金的繳存工作。

      第八條保證金賬戶,由采礦權人在與負責繳存工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級的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

      第九條采礦權人在領取采礦許可證時,應當向采礦登記機關出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保證金繳存承諾書》,按照采礦登記機關核定的保證金數額和繳存期限,將保證金存入保證金賬戶。

      國土資源部頒發采礦許可證的,采礦權人繳存保證金數額和繳存期限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保證金繳存承諾書》樣式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條保證金實行一次性繳存和分期繳存兩種方式。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3年(含3年)以下的,采礦權人應當一次性全額繳存保證金。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3年以上的,可以分期繳存保證金,其中10年(含10年)以下的,首次繳存的數額不低于應繳存總額的40%;10年以上的,首次繳存的數額不低于應繳存總額的20%;余款逐年平均繳存,并在采礦許可年限屆滿前1年全部繳足。

      第十一條采礦權人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或者開采方式的,采礦權人應當向采礦登記機關重新出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保證金繳存承諾書》,并按重新核定的保證金數額和繳存期限繳存保證金。

      第十二條采礦權人轉讓采礦權的,轉讓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保證金及利息一并轉讓給受讓人,并由受讓人向采礦登記機關重新出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保證金繳存承諾書》,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

      第十三條依法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其保證金按照下列規定返還:

      (一)一次性治理完畢,驗收合格的,自驗收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將采礦權人繳存保證金及利息全額返還采礦權人;

      (二)按照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分段、分期治理,對已治理且驗收合格的工程,自驗收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將已治理面積應繳存的保證金及利息返還采礦權人。

      采礦權人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質量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采礦權人組織驗收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其保證金按照下列規定返還:

      (一)一次性治理完畢,驗收合格的,自驗收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將采礦權人繳存保證金的90%返還采礦權人;

      (二)按照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分段、分期治理,對已治理且驗收合格的工程,自驗收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將已治理面積應繳存保證金的80%返還采礦權人。

      采礦權人驗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時,應當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參加。自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3年內,為工程質量觀察期,在觀察期內沒有出現質量問題的,保證金余款及利息全額返還采礦權人。

      第十五條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治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礦權人可以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提取部分保證金:

      (一)一次性治理,治理費用超過1000萬元的,可以提取的保證金金額不超過已繳存總額的50%;

      (二)按照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分段、分期治理,治理費用超過500萬元的,可以提取的保證金金額不超過已繳存總額的65%。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提取保證金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當會同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審核;不予提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返還保證金或者準予提取保證金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繳存保證金的開戶銀行。銀行接到書面通知后,方可辦理保證金返還和提取業務。

      第十七條采礦權人對破壞的`礦山地質環境拒不治理的,其繳存的保證金及利息不予返還,由負責繳存工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治理費用從保證金及利息中列支。保證金及利息不足以支付治理恢復費用的,由采礦權人補足。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前款規定組織治理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工程時,應當建立保證金及利息支出臺賬。采礦權人有權查閱治理費用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保證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十九條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保證金監督管理制度,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采礦權人未繳存保證金的,由負責繳存工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繳存;逾期不繳存的,按照《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保證金繳存承諾書》的約定,追究采礦權人的違約責任,并不予辦理采礦權轉讓、變更登記、延續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繳存標準核定采礦權人應繳存保證金的;

      (二)未按照規定返還或者準予提取保證金的;

      (三)截留、擠占、挪用保證金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前已領取采礦許可證的,采礦登記機關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2個月內,通知采礦權人依法繳存保證金;采礦權人應當自收到繳存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采礦登記機關申請核定應繳存保證金數額,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存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環境管理制度4

      為了保持一個良好的公司形象及干凈整潔的工作環境,特此制定如下衛生條例,每一個員工均需嚴格遵守。

      第一條每周行政人員需根據公司現狀及人員配備制定出衛生值日表,以當周值日表為基準。

      第二條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及責任相互督促及個人自覺保持辦公室及辦公室衛生間環境的整潔、干凈。

      第三條每一位員工需無條件遵守以下條例:

      3.1離開辦公桌需將座椅推入辦公桌內;

      3.2離開辦公位置超過半個小時需將計算機完全關閉。并將相關文件擺放整潔;

      3.3辦公桌面需擺放整齊,不得隨意丟棄堆放各類與工作無關的私人物品;

      3.4廢棄文件和廢紙應放入指定位置,每周或者每半個月清理一次;

      3.5公司配備的個人電腦應經常清除灰塵,保持個人配備電腦的干凈整潔;

      3.6值日衛生表按照輪換監督制,即:當日值日員工需接受行政部衛生監督(以下簡稱衛生監督員)。

      第四條當日值日員工需提前20分鐘到達公司進行辦公室及衛生間的清掃及擦拭。下班后督促每一位同事將桌面整理干凈并將座椅擺放好,當日垃圾不許過夜,垃圾筐滿出后需自覺倒掉。

      第五條衛生監督員需在值日同事清理工作結束后進行嚴謹的檢查,如發現不合格要求其返工。

      第六條值日員工無條件接受衛生監督員的`監督檢查,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脫或拒絕衛生監督員的檢查和監督。每次完成衛生工作后主動要求衛生監督員的檢查,并在值日表上簽字。

      第七條值日員工有權指導并要求每一位員工保持辦公室及衛生間環境的干凈整潔。

      第八條每逢國家法定節假日或需接待重要賓客的參觀來訪,應提前一天由行政組織全體員工大掃除一次。

      第九條衛生監督員不能徇私,以借口或形式草率檢查值日員工的工作。

      第十條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執行,由公司行政部負責監督實施,最終解釋權歸公司行政部。

    環境管理制度5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了給生產員工營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加強對生產作業環境的管理,提高生產效率,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作業環境管理制度。

      第2條 工廠中所有涉及生產作業環境方面的相關工作均按本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3條 本制度中的生產作業環境不僅包括生產的主要現場,也包括進行檢驗的輔助生產現常

      第2章 設備布局要求

      第4條 生產設備的布置首先要滿足工藝流程的要求,其次要滿足安全與衛生的要求。

      第5條 在布置各種大、中、小型生產設備時要綜合考慮便于操作、安全、作業流動等因素,同時確保各設備之間留有足夠的空間,具體要求如下。

      1.生產設備的間距以活動機件達到最大范圍計算,其中小型設備與中型設備的間距不小于一米,大型設備的間距不小于兩米。

      2.生產設備與生產現場的墻、柱之間的距離同樣按活動機件達到最大范圍計算,小型或中型生產設備與墻柱的間距不小于0.8米,大型生產設備與墻柱的間距不小于0.9米。

      3.小型生產設備的操作空間不小于0.6米,中型生產設備的操作空間不小于0.8米,大型生產設備的操作空間不小于1.1米。

      第6條 在布置大型機械設備時,應考慮操作設備時原料、半成品、成品和廢料如何擺放,同時確保操作者的動作不干擾別人,所以,必須留有寬敞的通道和充足的出料空間。

      第7條 對于產生強烈噪聲的設備,如不能采取減噪措施降低其噪音,則應將其布置在離生產現場較遠的地方,同時需要注意不得影響其他部門的辦公環境,管理制度《作業環境管理制度》。

      第8條 對生產現場中高于兩米的運輸線,必須設置防護網或防護罩進行保護。若使用防護網,則其網格的大小應以能阻止所運輸的物件墜落于地面為標準,運輸線的兩端應設置防護欄,其高度不得低于一米。

      第3章 工位器具、工件、材料的擺放管理

      第9條 生產現場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必須按照操作順序,整齊地放入指定的.區域,并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加以固定,禁止亂擺、亂放。

      第10條 生產所用的工位器具、模具、夾具、量具等必須放到指定的地方,以防止混亂或墜落傷人。

      第11條 生產用原材料必須限量放入生產現場,以免造成生產現場的擁擠或導致發生其他事故。存放量的具體標準如下。

      1.白班不超過加工額的1.5倍,夜班不超過加工額的兩倍。

      2.大件原材料必須按照額度領取,禁止超過當班的生產額度。

      第12條 在生產現場碼放各種物料時不得超高,一般碼放高度不允許超過2.5米(物品單位超高除外),高度與寬度的比例不超過2∶1;易滾動的物品要有墊塊進行固定;堆垛的底部要牢靠,垛與垛之間的間距要合理,以便于吊裝和搬運。

      第4章 地面狀態管理

      第13條 合理地規劃生產現場的地面,用不同的顏色將生產現場的地面劃分為不同的區域,安全通道必須以綠色、醒目的標志標示出來。

      第14條 生產現場所劃定的各區域間距要合理,其中人行通道不得小于一米。

    環境管理制度6

      1.1目的

      為貫徹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城鄉統籌,科學指導和引導村莊整治,切實推進我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依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村鎮規劃標準》、《村鎮規劃編制辦法》和《建設部關于村莊整治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導則。

      1.2規劃任務

      村莊整治規劃的基本任務是,在村莊總體規劃所確定的村莊規劃建設原則的基礎上,進一步確定村莊整治的建設規模、范圍和界限,對村莊建設進行綜合布局與規劃協調,具體安排村莊住宅和供水、供電、道路、綠化、環境、排水等以及其它配套設施建設,為村莊居民提供切合當地特點、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人居環境。

      1.3規劃依據

      1.3.1鄉(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1.3.2縣或(鄉、鎮)域村莊布點規劃;

      1.3.3鄉鎮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1.3.4村莊總體規劃;

      1.3.5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技術規范與標準等。

      1.4規劃編制原則:

      1.4.1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條件、區位條件和資源條件等,因地制宜,統籌兼顧,綜合部署村莊的各項建設。

      1.4.2有利于發展農業生產,方便生活,提高農民生活質量。

      1.4.3合理用地,節約用地,保護耕地,充分利用丘陵、緩坡和其它非耕地,推進節能省地型村莊建設,避免鐵路、重要公路和高壓輸電線路穿越,避免沿公路展開布局。

      1.4.4處理好近期與遠景發展,改造與新建的關系,突出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引導從事第一產業的農村人口在村莊集中居住,鼓勵從事第二、三產業的農村人口進城鎮居住就業,推進城鎮化進程。

      1.4.5保護農村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避開山洪、風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或海水)淹沒、地震斷裂帶等自然災害影響的地段,避開自然保護區、有開采價值的地下資源和地下采空區。

      1.4.6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分步實施。

      1.5規劃范圍和村莊規模

      規劃范圍指行政村或自然村范圍。整治村莊的人口規模大于200人(或50戶以上)的大、中型基層村和中心村;新規劃建設的村莊規模應盡可能超過200人以上。

      1.6規劃的制定

      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由具有規劃編制資格的單位具體承擔。

      1.7規劃審批實施

      村莊整治規劃應當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章規劃的主要內容

      2.1村莊整治規劃的分類

      2.1.1村莊整治規劃分為改建擴建型和新建型村莊規劃。

      2.1.2改建擴建型村莊:現有一定的建設規模,便于組織現代農業生產,具有較好的或可能形成較好的對外交通條件,擁有值得保護利用的自然或文化資源,具有一定的基礎設施并可實施更新改造,村莊周邊用地能夠滿足改建擴建需求。

      2.1.3新建型村莊: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確需規劃建設的村莊,如移民建村、遷村并點及其他有利于村民生產、生活和經濟發展而新建的村莊。

      2.2村莊整治規劃的要求

      2.2.1改建擴建型村莊:應妥善處理新舊村的建設關系,積極推進舊村的改造和整治,合理延續原有的空間格局,有序建設新村,形成合理有序的空間結構。舊村改造要重視保護和利用歷史文化資源,挖掘其文化內涵,體現地方特色;對現有建筑進行質量評價,確定保護、整飾、拆除的建筑,注意保護原有村莊的社會網絡和空間格局;加強村莊綠化和環境建設,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提高村莊居住環境質量。村莊擴建要與原有村莊在社會網絡、空間形態、道路系統等方面保持良好銜接,在建筑風格、景觀環境等方面有機協調;在原有基礎上沿1—2個方向集中建設,避免無序蔓延,盡量形成團塊狀緊湊布局的形態;統籌安排新舊村公共設施與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2.2.2新建型村莊:應與自然環境相和諧,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區明確,設施配套完善,環境清新優美,充分體現濃郁鄉風民情和時代特征。

      2.3用地標準

      2.3.1新建型村莊規劃,其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宜控制在80~100平方米之間;

      2.3.2改建擴建型村莊規劃,其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以現狀人均建設用地水平,根據《村鎮規劃標準》的級別和允許調整幅度確定。

      2.3.3村莊規劃中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廣場、綠化及其它用地(生產建筑、倉儲、公用工程用地)所占比例:居住建筑用地占55~70%、公共建筑用地占6~12%、道路廣場用地占9~16%、公共綠地2~4%、其它用地占5~10%。

      2.4公共設施規劃

      2.4.1公共設施包括文化、體育、教育、醫療衛生、行政管理等公益型公共設施和日用百貨、集市貿易、食品店、糧店、綜合修理店、小吃店、理發店、娛樂場所、物業管理公司、農副產品加工點等商業服務型公共設施。

      2.4.2布置原則:配套水平與村莊人口規模相適應,并應與村莊住宅同步規劃、建設和使用;公益型公共設施宜集中布置,形成村莊公共活動中心;應結合村莊公共設施中心或村口布置公共活動場地,滿足村莊交往活動的需求;小學應按人口和服務半徑及其它要求進行布點。

      2.4.3配套指標:按每千人1000~2000平方米建筑面積計算。

      2.5住宅規劃

      2.5.1原則:應以雙拼式、聯排式為主,積極引導公寓式住宅建設。應遵循適用、經濟、安全、美觀、節能的原則,推廣新型節能型建筑材料;應適合農村特點,體現地方特色;應避免單一、呆板的布局方式;人畜分離。

      2.5.2標準: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xx0平方米。

      2.5.3住宅日照間距應符合有關規范規定。盡可能南北朝向,盡量避免東西向布置。房屋間距舊村改造不得小于南側建房高度的0.7倍,新村建房不得小于1.0倍。山墻之間的距離不得少于2米(屬消防通道的.還應滿足消防要求)。

      2.6基礎設施規劃

      2.6.1道路交通規劃

      主要道路:紅線寬度10~14米,建筑控制線16~20米;

      次要道路:紅線寬度6~8米,建筑控制線10~12米;

      宅間道路:紅線寬度2~5米;

      主、次道路間距宜為120~300米;

      注意配置公共停車場。

      2.6.2給水工程規劃

      給水工程規劃包括用水量預測、水質標準、供水水源、輸配水管網布置等;用水量應包括生活、消防、綠化、管網漏水量和未預見水量。

      2.6.3排水工程

      排水工程規劃包括確定排水體制、排水量預測、排水系統布置、污水處理方式等。

      村莊排水體制一般采用合流制,有條件地區可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量應包括污水量和雨水量。污水量按生活用水量的75~90%計算;雨水量參考鄰近城市的暴雨強度公式計算。

      2.6.4供電工程規劃:包括確定用電指標,預測用電負荷水平,確定供電電源點的位置、主變容量、電壓等級及供電范圍;確定村莊的配電電壓等級、層次及配網接線方式,預留配電站的位置,確定規模容量。

      2.6.5電信工程規劃:包括確定固定電話主線需求量及移動電話用戶數量,預留郵政服務網點和建設移動基站的位置。

      2.6.6廣電工程規劃:有線電視、廣播網根據村莊建設的要求應盡量全面覆蓋。有線廣播電視管線原則上與村莊通信管道統一規劃、聯合建設。村莊道路規劃建設時應考慮廣電通道位置。

      2.6.7能源利用:保護農村生態環境,大力推廣節能新技術,積極推廣使用沼氣、太陽能等清潔型能源。

      2.6.8環境衛生設施規劃:

      確定生活垃圾處理方式。積極鼓勵農戶利用產生的有機垃圾作為有機肥料,實行有機垃圾資源化;結合農村改水改廁,逐步提高無害化衛生廁所的普及率,推廣水沖式衛生公廁。

      2.6.9消防規劃:村莊按規范設置消防通道,主要建筑物、公共場所應設置消防設施。

      2.6.10防洪規劃:按二十年一遇以上標準,安排各類防洪工程設施。

      2.7豎向規劃

      村莊豎向規劃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確定道路控制高程、建筑室外地坪規劃標高等。

      原則:合理利用地形地貌,減少土方工程量;滿足排水管溝的設置要求;符合各種場地的適宜坡度;利于建筑布置與空間環境設計;自然坡度大于8%時,宜選用臺地式;建筑場地標高應與道路標高相協調,高于或等于鄰近道路的中心標高。

      2.8景觀環境規劃

      2.8.1原則:重點加強村口與公共中心的景觀環境建設,營造標志性景觀效果;合理利用特殊地形地貌,形成地方特色;結合民俗民風,展示地方文化,體現鄉土氣息。

      2.8.2建筑風貌規劃:根據村莊整體風格特色、居民生活習慣、地形與外部環境條件、傳統文化等因素,確定建筑風格及建筑群組合方式;村莊建筑風格應整體協調統一,并能體現地方特色;住宅應以坡屋頂為主,盡量運用地方建筑材料,形成較鮮明的地方特色;各類公共建筑除滿足功能要求和方便人的活動外,必須與村莊環境相協調,注重特色空間的營造;新建建筑應強調與原有建筑風貌的協調。

      2.8.3綠化系統規劃:充分利用現狀自然條件基礎,盡量在劣地、坡地、洼地布置綠化,植物配置宜選用具有地方特色、易生長、抗病害、生態效應好的品種。

      2.8.4河道景觀規劃:盡量保留現有河道水系,并加以整治和溝通,保持岸線自然走向,采用斜坡形式,并與綠化相結合。河道設計應滿足防洪和排水要求。

      2.8.5環境小品設計:包括場地鋪裝、圍欄、花壇、園燈、座椅、雕塑、宣傳欄、廢物箱等。場地鋪裝,形式應簡潔,用材應鄉土化,利于排水;圍欄設計要美觀大方,宜采用通透式;路燈、指示牌、廢物箱等風格應統一協調;各類小品主要布置于道路兩側或公共空間,尺度適宜,結合環境場所要求,采用不同的手法和風格,營造豐富的村莊環境。

      第三章村莊整治的技術文件要求

      3.1專項規劃編制要求

      以上各專項規劃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并和取舍。

      3.2技術文件要求

      3.2.1進行村莊整治的規劃,基本成果要求是“三圖三表一說明”(現狀圖、規劃圖、設施圖、村莊用地匯總表、主要指標表、行動計劃表、說明書)。

      3.2.2現狀圖。比例尺1:500~1:1000,現狀圖應標明自然地形地貌、河湖水面、道路、工程管線等,各類建筑的范圍、性質、層數、質量等。

      3.2.3規劃圖。比例尺1:500~1:1000,規劃圖紙要標明硬化道路、宅前小路、排水溝渠、公用水塘、集中供水、公共活動場所、公共綠地、集中畜禽舍圈、保留民房、保留祠堂、拆遷民房、違規民房、公共廁所、垃圾集中堆放點等。新增加的建設用地必須明確標明四至范圍,并指出其屬性,包括村外散戶遷建、村內拆遷新建、新增本村村民宅基地等。數量較多的村外整村遷建應明確規定擬遷建的村名和戶數。

      3.2.4設施布置圖。比例尺1:500~1:1000,設施圖應標明道路紅線位置、橫斷面、交叉點坐標標高,給水管線走向、管徑、主要控制標高,排水溝渠的走向、寬度、主要控制標高,配電線路走向和有線電視線路,以及其他有關設施和構筑物的位置等。

      3.2.5主要指標表。包括村莊人口、村莊戶數、公共設施和基礎設施建筑面積、農房拆除率、農房保留率、道路建設或硬化面積、改建溝渠長度、保留空地(含自然狀況與綠化用地)、集中的畜禽圈舍建設面積等。

      3.2.6行動計劃表。包括整治項目清單、項目具體內容、投資額、政府補助情況、項目用工量、村民申報類型、村民選擇程度,開工和完成時間等。

    環境管理制度7

      講究衛生,保持清潔,愛護學校花草樹木、公物是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的要求,也是培養學生縣有高尚文明素養的起點。每個同學必須從點滴小事做起,形成良好的文明習慣,力爭做一名品學兼優的好學生。為此,特作如下規定,希望全校同學共同遵守。

      1、每個學生必須認真完成學校、班級布置的各項衛生掃除、美化校園等勞動任務。對無故缺勤者,各班應給予批評教育。

      2、保持校園、公用設施、教室的'環境衛生整潔。不亂丟紙屑、果殼等廢棄物;不亂涂亂畫;不亂倒垃圾;不在球場以外(如教室、走廊、道路等)玩球。

      3、愛護學校一草一木。每個同學必須做到:不損壞公物;不攀折、搖曳花本;不踐踏墻壁、桌椅;不在花圃、草坪保護區行走、玩耍。凡造成損壞者,照價賠償。對故意損壞、情節嚴重者,給予校紀處分。

      4、美化校園,增進環保意識。按各班的衛生包干區,建立環保責任區。由衛生包干班級負責日常的衛生清掃;樹木、花草的培育、保護。對損壞樹木、花草者進行追究。學校定期對環保責任區進行評比,對環保工作卓有成效的班級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5、保潔和愛護公物人人有責。制度的執行與檢查,政教處負責。值同行政、教師、學生執行檢查事宜。全校師生,如發現有違反以上條款者,人人有權制止、報告。對違反者處理必須公正、及時,處理應有記錄、憑證。對關心愛護學校環境做出成績的師生,將給予表彰、獎勵。

    環境管理制度8

      學校環境教育以人為本,提倡自由、民主、和諧與平等,不僅要達到校園的自然環境美,更重要的是要達到生活環境樂。為了加強學校校園、教室、辦公室衛生的管理工作,讓大家都自覺維護校園環境整潔優雅,培養學生、教師講文明、講衛生的良好習慣,根據我校的實際情況,經校委會研究決定特制訂本制度。

      一、建立組織機構

      (一)學校組織機構

      組長:xxx

      副組長:xxx

      成員:xxx,xxx

      責任人與分工:

      校園:

      辦公室:

      實驗樓:

      實訓樓:

      體育館:

      教學樓:

      宿舍樓:

      餐廳:

      班級及分擔區:(值周教師)

      值周教師每周對衛生進行監督檢查時分片、分組檢查,并將檢查結果納入班級量化考核中。

      (二)班級組織機構

      各班級設勞動委員和衛生監督員一名,勞動委員負責班級值日輪流表的制定和各值日小組的值日監督,衛生監督員對每天室內外分擔區的衛生保持進行監督,每天上午下午各一次,如有不合格的及時通知勞動委員告知值日生進行處理。

      二、實施辦法

      (一)責任區制度

      全校衛生實行分時段、分片包干制,明確職責,責任到人,我校公共區域(包括主次干道、公共綠地、體育場等)的清掃與保潔日常由生產實習處劃分班級分擔區進行清掃。分擔區小垃圾箱由分擔區班級及時清倒到垃圾車內,如果已滿及時通知門衛,告知環衛及時清走。學生宿舍內衛生由舍務處分配宿舍值日生處理,并按照宿舍相關管理條例執行,行政樓廁所由保潔員負責清掃,辦公室由教師自行清掃。教學樓班級及走廊由班級分擔區負責清掃,實驗樓實訓樓的實驗實訓室的衛生由實驗班級進行打掃。餐廳衛生由餐廳工作人員負責清掃。

      (二)環境保持保持制度

      1.禁止在我校內公共場地傾倒、堆放垃圾,禁止將衛生責任區內的垃圾掃入道路或公共場地,禁止隨地吐痰和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及各種廢棄物。

      2.公共區域的衛生至少每日早中晚各清掃一次,并須采用適當方法減少灰塵飛揚,做到無垃圾、無積水、無死角。

      3.公共區域的排水溝應經常清除污穢、保持清潔暢通。公共廁所保持清潔,做到無異味、無污穢,對于公共廁所和垃圾堆放處要定期實施藥物噴灑,滅殺蠅蛆。

      4.任何個人不得在窗外擱置、懸掛物品,禁止在樹干、電線桿、建筑物上張貼懸掛各種海報、條幅、標語及廣告宣傳品(我校統一安排的除外)。

      5.車輛停放必須按照規定區域和位置停車,嚴禁亂停亂放。

      6.我校內的樹木、花草要定期養護和整修,保持鮮活完好,任何人不得損毀、攀摘或向綠化帶拋灑垃圾,不準利用樹木晾曬衣物。

      7.有毒、有害的危險品及可造成二次污染的'廢棄物嚴禁隨意丟棄。

      (三)檢查制度

      1.值周教師分片分時段每天對學校室內外及校園衛生進行檢查,將檢查結果通告給班主任,并將結果計入班級量化考核。

      2.學校校園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組織人員對校園內外進行不定期抽查,每周只好檢查4次以上。

      3.學校校園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每月組織人員到宿舍和餐廳至少檢查一次。

      4.每個班級每天要對本班級的室內外分擔區至少上下午各自檢一次。

      5.每個責任人及實驗實訓室及辦公室負責人對所負責的區域每天至少自檢一次。

      6.政教處定期組織人員對班級衛生每周至少抽檢3次以上。

      7.教務處每周對辦公室衛生每周至少要抽檢一次。

      (四)衛生檢查標準

      1.教室

      (1)地板無果皮、無紙屑、無積水、無痰跡、無灰塵、無印跡、無腳印。

      (2)墻壁無蛛網、無灰塵、無印痕。

      (3)一米墻無幼兒手跡、無足印、無畫痕、無劃痕。

      (4)踢角線無印跡、無灰塵。

      (5)墻上附屬物(如開關等)無印跡、無灰塵、無污點。

      (6)門臉、門框、門把手、無灰塵、無污點、無印痕、框無粉塵。

      (7)窗臺、窗棱、窗護欄、無灰塵、無污點、無印痕、框無粉塵。

      (8)玻璃干凈、明亮,無灰塵、無污點、無印痕。

      (9)燈管、燈架干凈,無灰塵、無污點。

      (10)頂棚無蛛網、無灰塵、無印痕。

      (11)主題板無字痕、無污點、無印痕,框無粉塵、掛帖物無灰塵、無污點。

      (12)課桌椅無字痕、無污點、無印痕、無畫痕、無劃痕,桌下、桌腿無粉塵、無污點、無印痕,桌面玩教具排放整齊。

      (13)室內裝飾掛貼物無破落、無掛塵、無污染、無污物。

      (14)物品柜無與主題無關雜物、無落塵、無字痕、無污點、無印痕、無畫痕、無劃痕。

      (15)被褥整潔干凈、疊放整齊、無污跡。

      (16)多媒體柜無污點、無印痕、無落塵、無水痕、不放雜物,連接用電源線、數據輸送線放置合理整齊。

      (17)儲物柜無污點、無印痕、無落塵、無水痕、不放雜物,連接用電源線、數據輸送線放置合理整齊。

      (18)書架圖書擺放整齊,無皺折、無破損、無污點、無污跡。無水痕、無落塵、無涂跡。

      (19)辦公桌表無堆放私人物品、無堆放無關物品、辦公用品清潔整齊、放置有序,無字痕、無污點、無印痕、無畫痕、無劃痕,桌下、桌腿無粉塵、無印痕。

      (20)衛生工具擺放整齊,拖把在指定位置掛放。

      2.環境衛生

      (1)地面潔凈,無果皮、紙屑,無碎磚爛瓦。

      (2)建筑物無亂涂現象,門窗擦拭干凈。

      (3)花園無雜草、枯葉、枯枝、紙屑。

      (4)打掃及時,無垃圾存留。

      (5)樓梯扶手、樓道瓷磚每日擦拭保持清潔。

      3.宿舍衛生

      (1)地面墻壁無灰塵,無痰跡、無糖跡、無果皮、紙屑,門窗、玻璃干凈、明亮,窗臺、棱無灰塵。

      (2)物品擺放整齊,被子疊放棱角整齊,枕頭放在被子上,鞋子統一放在鞋架上,牙刷放在茶杯里且刷頭統一朝右,毛巾折半后擺放上架。

      (3)不該有的物品統一關鎖在衣柜里。

      4.個人衛生

      勤理發、勤洗澡、勤刷牙、勤換衣、勤剪指甲、不化妝、不佩戴首飾、不紋身,不穿奇裝異服,不吸煙、不喝酒,不隨地吐痰,不亂扔果皮、紙屑。

      (五)衛生檢查評比制度

      1.政教處每周將值周教師的檢查結果進行公示,每個學期對班級衛生的等級進行匯總寫入班級量化考核,并對班級進行排名。

      2.教務處對辦公室衛生每周檢查一次,學期末進行匯總,作為評選文明辦公室的條件之一寫入。

      3.宿舍對住宿生按舍進行評比,把衛生等級作為評選優秀舍長、文明宿舍、優秀住宿生的條件之一。

      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環境管理制度9

      為貫徹學校辦公室、校工會關于改善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創建文明處室的通知精神,搞好辦公室內部環境衛生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辦公室各科室都建立、健全衛生值日制度,值日人員須每天打掃室內衛生,保持窗明幾凈。

      二、全體工作人員要努力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不亂扔紙屑、煙頭,不隨地吐痰等。

      三、工作人員不得在辦公室大聲喧嘩談笑,保持辦公場所的安靜嚴肅與和諧。

      四、辦公室及各科室要每天打掃衛生一次,及時清理垃圾,保持地面清潔,桌面整潔。室內茶具、桌上文件資料放置整齊。重要文件要妥善保管,謹防丟失。

      五、公勤人員應嚴格遵守工作制度,每天早晨上班前認真打掃好各學辦公室衛生,備好開水,清洗茶具,水盆等物,保持室內整潔干凈。每天早晨上班前清掃辦公樓樓道、樓梯、扶手衛生,并及時清理樓道內的水跡等臟物,每隔三天必須徹底清理樓道一次,保持辦公樓道的清潔。

      六、值班室值班人員負責搞好總值班室的衛生,保持值班室整潔、美觀。

      七、愛護和保持辦公室場所衛生,除上級規定檢查外,每周五下午要對各股室衛生進行全面清掃。

    環境管理制度10

      1、隊長是本隊安全文明及環保施工的第一責任者,對全隊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負責。

      2、負責組織實施全隊安全生產、健康環境管理目標。

      3、負責組織全隊人員學習與執行上級有關安全施工的規程、規定和措施,帶頭遵章守紀,及時糾正并查處違紀行為。

      4、認真組織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動,及時總結與布置安全生產、健康環境管理工作,并作好活動記錄。

      5、認真進行每天的安全講話和班后安全小結。

      6、經常檢查施工場所的安全情況,確保本隊人員在施工中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7、負責進行新上崗人員的第三級安全教育和變換工種人員的`崗位安全教育。

      8、在工程施工前,負責組織本隊參加施工人員接受安全技術交底。負責開工前安全施工條件的檢查與落實。對危險作業的施工點必須設安全監護人。

      9、督促全隊人員進行文明施工,收工時及時整理作業場所。

      10、貫徹實施安全文明施工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做到獎罰嚴明。

      11、組織全隊人員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訓,及時改進安全工作。

    環境管理制度11

      1、為保證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防治污染,提高和改善環境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2、環境保護設施,是指為防治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對環境的污染、改善環境質量所建成的處理處置、凈化控制、再生利用設施,以及配套的設施運行監控系統。主要包括生活污水處理利用設施、工業廢水處理利用設施、工業固體廢物處理利用設施、生活垃圾處理利用設施、自動監測系統等設施。未經上級環保部門批準不得隨意停用、拆遷或損壞。

      本廠的環保設施包括:廢氣收集凈化設施、消防洗消廢水收集池。

      3、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是指從事環境保護設施操作、維護、管理、保證設施正常運行,對污染物進行處理、處置和利用的活動。

      4、各部門應建立健全環保設施的維護保養、檢修、操作運行等規章制度。

      5、環境保護設施運行包括以下兩種方式:

      ①自行運行:是指污染物產生單位對自己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運行、維修和管理,對污染物處理處置和利用,并承擔相應環境責任的活動。

      ②委托運行:分為代理運行和社會化運行。代理運行: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接受污染物產生單位的委托,對其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維修和管理,對污染物處理和利用,并承擔相應環境責任的活動。社會化運行: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接受污染物產生單位的委托,利用社會投資或自己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為其提供污染物的處理處置和利用的`社會化服務,并承擔相應環境責任的活動。

      6、自行運行環境保護設施達不到污染排放標準要求的,必須實行委托運行。本公司的環保保護設施是自行運行。

      7、各班組應加強對環保設施的巡檢,并做好環保設施的維護與保養,定期對環保設施進行清掃、檢修,確保完好率100%,做到環保設施與主體生產設施同步運轉。

      8、環境保護設施投入運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施施工和建設,無工藝設計缺陷和工程質量問題,設施建設應優先采用“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導則”推薦的技術。

      ②能滿足所處理處置污染的需要并能連續正常運行,污染物排放能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要求。

      ③通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項目竣工驗收。

      ④配備設施故障或污染事故發生時的預警和污染預防應急處置設施。

      ⑤環境保護設施運行單位應按照上述條件(但不僅限于上述條件)。組織對將投入運行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考核,符合上述條件的設施方可投入運行。不符合運行條件的環境保護設施投入運行的,由設施運行單位承擔由此導致的相關環境責任。

      9、已建成的環境保護設施,嚴重不符合建設要求的,應限期進行技術改造,達到要求后方可投入運行。

      10、環境保護設施運行實行資質許可制度。所有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的單位必須取得環境保護設施運行資質許可證書。未取得環境保護設施運行資質許可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活動。

      11、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現場操作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制度,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現場操作和管理的人員必須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未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現場操作和管理崗位的工作。

      12、環境保護設施運行崗位培訓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

      13、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生產設施同步運行。環境保護施投入運行后,應保證設施無故障正常運行、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與環境保護設施配套的自動監控設施應符合《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的要求。

      14、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員持證上崗、崗位責任、操作規程、事故預防和應急措施、運行記錄臺帳、監測報告、運行信息公開,做好運行記錄,確保與主體生產設施的同步運行率達到100%。

      15、要對環保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及時消除設備缺陷和隱患,環境保護設施運行出現故障時,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維修或更換。因不可抗拒原因,設施必須停止運行時,應當事先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說明停止運行的原因、時段、相關污染預防措施等情況,并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恢復設施運行的,環保部門責令污染物產生單位停止生產,待環保設施修復后,經環保部門批準,方可恢復生產。

      16、環境保護設施運行單位因設施運行不正常發生污染事故時,必須在1小時內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消除環境污染,確保環境安全。

      17、定期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設施運行情況。主要內容包括:設施的運行狀況、污染物排放情況、取樣和監測情況、連續運行記錄等。

      本廠有義務將設施的運行狀況、日常監測數據和各項管理制度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公從監督。

      18、必須接受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現場檢查,如實報告情況,提供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不得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

      19、環境保護設施委托運行服務合同必須按照合同法的要求明確有關各方的權利責任義務和服務要求與承諾。合同正式簽署后,合同正式文本應于10天內向當地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0、環境保護設施委托運行活動必須嚴格按照運行合同的內容進行,違反合同造成的后果由違反合同一方承擔由此而引發的相關責任。

      21、境保護設施運行單位權利和義務:

      ①按照規定程序和途徑取得或放棄設施運行權。

      ②不受地域限制獲得設施運行業務,從設施運行委托單位獲得運行服務費。

      ③無違法行為不得被剝奪設施運行管理權,正常運行業務不受干涉。

      ④嚴格遵守設施委托運行合同,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⑤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承擔違反本條例和設施運行不達標排放產生的環境責任。

    環境管理制度12

      實驗室環境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

      1. 保障人員安全:防止實驗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意外傷害,確保實驗人員的`生命安全。

      2. 保持設備效能:良好的管理制度能延長設備壽命,降低維修成本,提高實驗效率。

      3. 保證實驗結果的可靠性:穩定的實驗室環境是獲取準確、可重復實驗結果的基礎。

      4. 遵守法規:符合國家及行業的環保法規要求,避免因違規操作帶來的法律風險。

      5. 提升科研形象:一個有序、安全、環保的實驗室是科研機構專業素養的體現。

    環境管理制度13

      一、綠化、綠地管理

      第一條 旅游景區園林綠地管理應以“科學管理,綠地維護,精心培育,加強保護”為原則,為客人創造美觀舒適,具有一定觀賞價值的旅游風景點。

      第二條 全體員工都需要愛護景區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有權制止各種損害綠化的行為。

      第三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改變綠地使用性質。確需臨時占用的,需經綠化主管部門同意,并按規定期限恢復原狀。因臨時占用綠地造成花草、樹木損失的,由占用部門負責賠償。

      第四條 綠地內進行工程施工,須報環境工程部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必須拆除綠地范圍內臨時設施,清理干凈場地,恢復綠地,并經環境工程部驗收后方可離場。

      第五條 禁止下列損壞綠地的行為:

      (一) 依樹蓋房或者圍圈樹木;

      (二) 在綠地內設置營業攤位;

      (三) 在綠地內堆物堆料;

      (四) 在綠地內亂倒亂扔廢棄物;

      (五) 刻畫樹木、攀折花木;

      (六) 其他損壞綠地、植被及其相關設施的行為。

      第六條 綠化養護應實行分級管理措施。瀏覽區為一級養護管理區;半開發區、宜林地區為二級養護管理區。

      第七條 樹木支撐合理、規范,無安全隱患

      第八條 綠地內不許有渣土、白灰及影響植物生長的其他物料。

      第九條 樹木長勢良好,樹形自然美觀,樹冠豐滿完整,枝葉茂盛,葉色正常,無明顯的枯枝和死叉。

      第十條 花壇、花盆輪廓清晰,整齊美觀,植物配置合理,修剪及時,無殘花敗葉。

      第十一條 草坪保持清潔、整齊,無高大的雜草,清除雜草原則上不得使用除草劑。

      第十二條 植物追肥澆花后,應及時中耕松土,防止土壤板結。

      第十三條 對植物花卉是否要求使用無味、清潔的有機肥,盡可能減少化肥的用量。

      第十四條 植物要懸掛植物名牌,特殊植物要有植物介紹牌。養護人員要經常巡護,對殘破牌進行及時更換,保持狀態良好。

      第十五條 養護人員要對管轄的植物的生長發育進行及時、準確的記錄,掌握其生長習性,從而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二、植物的保護

      第一條 景區環境工程組應按照《風景名勝條例》的要求,做好本轄區花草樹木的日常保護工作。

      第二條 景區及外圍保護地帶的樹木,不得隨意砍伐和破壞,確因生產、生活及科研需要進行撫育更新或砍伐的,須按照《風景名勝條例》的要求,經環境維護部門審查,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實施。

      第三條 在景區內發生下列行為的,環境工程組應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交由執法大隊予以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處理。

      (一) 未經批準隨意采集野生植物;

      (二) 未經批準砍伐樹木;

      (三) 攀摘樹枝花果以及釘、剝、劃樹木;

      (四) 損壞圍欄、水管、噴頭、站石等園林設施;

      (五) 在綠地內損壞植被、開荒種糧菜、打獵、放火、野炊、開山采石取土、放養畜牧、灶墳等;

      (六) 在花壇、草坪、綠籬內裝卸貨物、堆放雜物和設置營業攤位;

      (七) 以車輛碾壓、沖撞綠化植物或園林設施;

      (八) 在樹木、花卉、綠籬旁搭灶生火、焚燒雜物、開挖施工損壞植物;

      (九) 在綠地內亂倒亂扔廢棄物及傾倒污水;

      (十) 其他損壞綠地、植物及設施的行為。

      三、古樹名木的保護

      第一條 古樹名木范圍: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惜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二條 對景區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專人養護。

      第三條 環境維護部門每年年底前對景區瀕危古樹統計造冊,并組織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進行研討,逐株制定特殊養護方案。

      第四條 建立古樹名木的檔案盒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加強養護管理。

      第五條 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如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古樹名木養護管理措施。

      (一)保持、優化其生態環境。不隨意搬遷古樹名木,不在其周圍修建房屋、挖土、傾倒污水垃圾等,盡量保持其正常的生態環境。

      (二)加強肥水管理。應采取“薄肥勤試”的施肥原則;對地勢低洼或者地下水位過高,應注意排水;土壤干旱時,應注意適量補充水分。

      (三)補充微量元素。通過化驗古樹生長使用的土壤,對于缺少的微量元素,應加以補充;對于過量的.聲譽的微量元素應當加以控制。

      (四)及時防治病蟲害。

      (五)針對傷疤和樹洞進行外科手術治傷、補洞。

      第七條 古樹名木死亡的,應當報經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單位確認,查明原因、責任,方可處理。

      《景區病蟲害防治管理制度》

      一、 病蟲害防治管理原則

      第一條 防治園林植物病蟲害應該貫徹“預防為主”科學防控,依法治理,促進健康”的方針。以人、環境為中心,利用各種有效措施,尤其是充分發揮綠地獨特的生態群落中的各種有利因素,達到預防和控制病蟲害的目的。

      第二條 園林崗位人員、園藝崗位人員負責園內病蟲害的調查并及時上報辦公室,組織防治方案的實施。

      第三條 文保部門負責古建筑蟲蛀的調查并及時上報辦公室,組織防治方案的實施。

      第四條 辦公室將調查情況及時上報景區管理者,核實情況后組織相關人員制定防治方案,并下發有關部門。

      二、 病蟲害防治程序

      (一)全面普查

      (二)常年檢查

      (1) 定期巡查

      (2) 環境工程組檢查

      (3) 設殺蟲燈檢測

    環境管理制度14

      第一條:目的

      為營造整潔、舒適的辦公環境、創立禮貌、整潔、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塑造良好的企業形象,規范辦公環境衛生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辦公區域的衛生管理與辦公設備的使用維護。

      第三條:制度資料

      一、各公司部門衛生區域劃分:

      ①瀘州十建負責辦公樓(以樓梯階劃分)南片場地及一樓衛生間的打掃;

      ②策劃部負責本辦公室門前走廊至樓梯階;

      ③林鑫公司負責辦公樓北片場地的打掃;

      ④財務部與采購部負責二樓樓梯階以南的走廊衛生打掃(財務部周一、周三、周五;采購部周二、周四);

      ⑤辦公室負責樓梯間以北的走廊;

      ⑥長達嵐皋監理公司負責樓梯間以北的走廊及二樓至三樓的樓梯階衛生打掃;

      ⑦工程部負責樓梯階以南的走廊衛生打掃。

      二、日常衛生清掃工作安排:

      1、每一天上班前,按時清理各自職責衛生區的衛生工作,并堅持衛生清潔。

      2、隨時堅持地面、墻面及其他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不亂丟垃圾、不吐痰,不亂張貼,能及時清理污物。

      3、所負責的衛生區域走廊及階梯,至少須每日清掃一次,并須采用適當方法減少灰塵的飛揚,保證地面無污物和其他剩余遺留垃圾。

      4、使用會議室的員工應愛護會議室設施、堅持會議室的整潔,會后應將座椅歸還原位、擺放整齊,及時清理會議產生的垃圾,關掉電器、照明電源。

      5、辦公區域所有的綠化植物由就該負責區域的公司定期進行一次葉面清理與維護工作。

      第四條:監督與獎懲

      1、公司辦公室不定期對公司負責區域的環境衛生進行檢查,對發現的環境衛生問題,第一次勸導職責人進行及時整改,第二次要求責令整改同時通報其直接上級,第三次對職責人給予一周辦公區域衛生打掃的`處罰。

      2、每周由辦公室人員對各公司負責的區域的環境進行檢查,如有發現不貼合以上要求,一次罰款10元,請大家做好自律。

      3、公司辦公室人員必須以身作則,理解所有同事的監督,發現有違規定的行為,可向公司辦公室主任,總經理反饋。同時,公司辦公室理解員工對于其他人員的環境衛生維護方面問題的反映與投訴。

      4、懲罰只是手段,創造良好辦公環境才是我們真正的目的,期望大家共同努力,搞好工作環境衛生!

    環境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街,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行政街、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區以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范圍由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三條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規劃、市政園林、衛生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協助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現損害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應當責令行為人改正,對其進行教育;依法應當給予處罰的,及時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收到通報后應當及時查處,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告知相關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建設需要的經費。

      本市逐步實現市容環境衛生作業的社會化服務,不斷提高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水平。

      第七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廣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制定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市制定的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嚴于國家標準的,適用本市標準。

      第八條 提倡和鼓勵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維護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社區。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衛生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

      第十條 各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均可以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舉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對被舉報的行為進行處理,對署名舉報的,應當予以答復。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第十一條 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文化、教育、衛生、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

      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景區等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采取各種形式進行市容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

      第十三條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范圍,由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劃定。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工廠等單位的責任區,各自負責;

      (三)臨街店鋪的責任區,由經營者負責;

      (四)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所、商場、飯店等場所的責任區,由開辦者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五)文化、體育、娛樂、游覽、公園、公共綠地和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責任區,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六)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鐵路的責任區,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七)珠江廣州河段、河涌沿岸單位使用的岸線水域的責任區,由使用單位負責;

      (八)施工工地的責任區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的責任區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應當納入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范圍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由經營者負責;沒有經營者的,由所有權人負責。

      第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其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一)市容整潔,無亂擺設、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

      (二)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第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對其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履行。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要求行為人清理,并可以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舉報。有關部門在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市或者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十八條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內街內巷的市容環境衛生,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沒有特定經營管理單位的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區域以及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市容環境衛生,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的有關質量標準組織清掃保潔。

      第十九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監督檢查制度,對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條 本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規劃、設計、建造等應當符合國家、地方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二十一條 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外立面應當定期清洗、粉刷或者整飾。

      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的陽臺外、窗外不得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的范圍和該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陽臺和窗戶的護欄、防盜網、空調設備托架、遮陽(雨)篷、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設置,已建成但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應逐步改造。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因建設或者舉辦節慶、文化、體育活動等特殊需要,經批準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并在建設或者活動結束后及時拆除、清理臨時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曬廢舊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

      第二十五條 市政公用設施、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等公共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保持完好、整潔。

      產權單位或者管理維護單位對倒塌或者損壞的樹木及電線桿、交通護欄、路牌、站牌(亭)、果皮箱、消防栓、井蓋等設施,應當及時清理、修復。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綠籬等設施和樹木上吊掛、晾曬物品。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霓虹燈、標語、招牌、電子顯示牌、燈箱等戶外設施,應當按規定設置,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戶外設施的設置單位,應當負責日常維護保養,對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破損的戶外設施,應當及時修復、清洗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樹木、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設置橫額、標語等宣傳品或者刻畫、涂寫。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于固定的公共招貼欄中。

      因重大活動或者政治性、公益性活動等需要臨時張貼、設置橫額、標語等宣傳品的,設置單位應當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內批復,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置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范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設置,并保持整潔美觀、字跡清晰,無破損、殘缺,期滿后及時拆除,恢復原狀。

      第二十九條 在市區行駛的交通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

      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物品,應當密封、包扎、覆蓋,不得撒漏。

      第三十條 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設施的設置單位、管理單位應當保持照明設施的完好、整潔,污損的應當及時修復、清洗或者更換。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市道路的清掃保潔,生活垃圾、糞便的收集、運輸和處理,主要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第三十二條 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對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進行,減少對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響,減少對環境的二次污染。垃圾應當日產日清,運輸垃圾不得撒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垃圾掃入下水道或者堆積在人行道、馬路、花壇、綠化帶。

      第三十三條 公共場所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瓶罐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扔動物尸體等廢棄物;

      (四)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占用道路、廣場從事經營性車輛清洗活動;

      (六)影響環境衛生的其它行為。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批準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應當按照批準范圍堆放整齊,占用期滿應當立即清場;

      (二)施工工地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臨時廁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環境衛生設施;

      (三)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四)回填或排放渣土應當及時清運,并符合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規定;

      (五)施工產生的污水應當按有關規定排放;

      (六)施工工地應當設置機動車清洗槽,車身、車輪經清洗干凈后,方可駛離工地;

      (七)產生的廢棄物應當及時清理。

      第三十五條 開挖道路應當設置護欄和警示標志。施工產生的渣土,應當在工程完工的當天清理。

      清疏溝渠、下水道的淤泥,應當用容器裝載,當天運至指定地點并沖洗干凈現場。不得將淤泥傾倒在路面或者河涌。

      城市公共綠地的養護單位應當保持綠地整潔、美觀,及時清除綠地內的垃圾雜物。

      栽培和修剪臨街樹木、綠籬、花壇、草地等產生的泥土、枝葉,作業者應當在當日清理干凈。

      第三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庫、池塘拋棄、傾倒廢棄物。

      船舶應當配置垃圾收集容器。船舶停靠在珠江廣州河段的,其廢棄物由沿岸碼頭的管理單位負責收集。船舶運載或者裝卸散體、流(液)體物料及廢棄物,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漏撒。

      第三十七條 集貿市場的開辦者應當設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場內和周圍環境整潔,垃圾日產日清。

      集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自備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攤位和經營場地周圍的整潔。

      第三十八條 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經營活動,應當保持場所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油污流溢和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九條 收購廢舊物品的經營者應當保持收購場所整潔,采取措施防止廢舊物品向外散落。廢舊物品存儲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收購的廢舊物品采取圍擋、遮蓋等措施,不得影響周圍環境。

      第四十條 居民飼養寵物不得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對寵物的糞便應當即時自行清理。

      第四十一條 本市逐步實行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具體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條 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按規定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 生活垃圾應當在經批準設立的垃圾處理場(廠)處置。處置生活垃圾,應當遵守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和有關規范。

      第四十四條 居民應當自覺維護居住區的整潔,不得在屋頂和公共場所堆積垃圾、雜物。

      居民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的時間、地點、方式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條 提倡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塑料袋、發泡飯盒、筷子、拖鞋、牙刷等用品。

      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限制使用前款規定的一次性用品,對已使用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回收利用。

      第四十六條 食品加工、飲食經營者和單位食堂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單獨收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排放。

      餐廚垃圾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或者化糞池。

      糞池應當定期維護、疏通、清掏,糞便應當運到指定的地方處置。糞池堵塞、糞便外溢時,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疏通、清除。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有關單位求助或者接到有關的投訴時,應當先及時組織疏通、清除,再分清責任,由責任者承擔疏通、清除費用。

      第四十八條 單位和居民因建設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繕、裝修等產生的建筑垃圾等廢棄物,負責施工的單位、個人應當及時清運,或者堆放在物業管理單位、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由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清運,清運費用由產生垃圾的業主承擔。建筑垃圾必須運至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場所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

      第四十九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經批準后,方可從事建筑垃圾的處置。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條 工業垃圾、醫療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隨意拋棄。

      第五十一條 死鼠應當放入死鼠收集容器。動物尸體及變質腐爛的動物產品,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拋棄。

      第五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和清潔衛生費。

      第五章 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五十三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及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編制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糞便處理廠、生活垃圾焚燒廠、生活垃圾堆肥場、生活垃圾填埋場、餐廚垃圾處理廠、建筑垃圾填埋場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專項規劃和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四條 新城區開發,舊城區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區等綜合開發建設,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制定環境衛生設施設置、配套建設的規劃和設計方案。

      配套建設的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方案建設,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五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關閉環境衛生設施。確需拆除、關閉的,有關單位應當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規劃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五十六條 提倡和鼓勵商場、餐飲、賓館、加油站等場所內的公用廁所在營業時間向社會開放。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市容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的建筑物、構筑物的陽臺外、窗外或者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綠籬等設施和樹木上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責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采取強制拆除等措施,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因建設或者舉辦節慶、文化、體育等活動,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在建設或者活動結束后未及時拆除、清理臨時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未拆除、清理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采取強制拆除等措施,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曬廢舊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設置戶外設施影響市容的,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強制拆除,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產權或者管理維護單位對倒塌或者損壞的電線桿、站牌(亭)、井蓋等設施未及時清理、修復的;戶外設施的設置單位未及時修復、清洗或者拆除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破損的戶外設施的,責令限期修復、清洗、拆除,拒不修復、清洗、拆除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擅自在樹木、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設置橫額、標語等宣傳品或者刻畫、涂寫的,未按照批準的要求臨時張貼、設置橫額、標語等宣傳品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物品撒漏的,責令車主清掃干凈、恢復原狀,對車主處以污染道路面積每平方米五十元罰款。

      (十)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設置單位、管理單位對污損的照明設施未及時修復、清洗、更換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將垃圾掃入下水道或者堆積在人行道、馬路、花壇、綠化帶的,責令改正或限期清理,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瓶罐等廢棄物的,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亂倒垃圾、污水、糞便等廢棄物的,每次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亂扔動物尸體的,每頭(只)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開挖道路未按規定設置護欄和警示標志,未按規定清理渣土的;清疏溝渠、下水道未按規定清運淤泥、沖洗干凈現場的;公共綠地的養護單位未按規定及時清除綠地內的垃圾雜物,栽培、修剪臨街樹木、綠籬、花壇、草地未及時清理干凈因作業產生的泥土、枝葉的,責令改正,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規定,將淤泥傾倒在道路、河涌的;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庫、池塘拋棄、傾倒廢棄物的,處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罰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計算,最高罰款總額不得超過五萬元;船舶不按規定配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罰款;船舶運載或裝卸物料、廢棄物造成漏撒導致環境污染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五)項、第三十八條規定,占用道路、廣場從事經營性車輛清洗活動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經營活動未采取措施導致污水、油污流溢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影響周圍環境的,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收購、存儲廢舊物品未采取措施導致廢舊物品向外散落、影響周圍環境的,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對寵物的糞便未即時清理的,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八)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未將清掏的糞便運至指定地點處置的,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本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將建筑垃圾等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排放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十一)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處置建筑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環境衛生設施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設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或者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建設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擅自拆除、關閉環境衛生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六十一條 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人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或者以暴力、脅迫等方法阻撓其執行職務的,或者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對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未將發現的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及時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通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接到通報后未及時查處,致使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與行政處罰相互脫節,情節嚴重的;

      (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對舉報、投訴的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未及時依法處理、未將處理結果答復署名的舉報、投訴者的;

      (三)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未將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書面告知責任人,使責任區的責任人未履行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而致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臟亂的;

      (四)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對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內街內巷和沒有特定經營管理單位的公共區域、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未履行組織清掃保潔的責任或者監督管理不力,或者未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導致市容環境臟亂的;

      (五)作為管理維護單位的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對倒塌、損壞的公共設施未及時組織清理、修復的;

      (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違法行為人,對依法應當處罰的違法行為人不予處罰的;

      (七)負責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的工作人員參與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經營活動的;

      (八)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在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項目招投標過程中徇私舞弊、串通投標的;

      (九)負責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的工作人員非法收受行政相對人財物的;

      (十)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貪贓枉法,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本規定實施范圍以外的地區,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參照適用的,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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