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優選4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1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對壓力容器用焊接材料的訂貨、驗收、保管、發放和使用作出規定,以滿足壓力容器用焊接材料的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壓力容器制造中所使用的焊接材料。
2.焊接材料的采購
2.1.焊接材料由物質供應部根據焊接責任人的要求負責采購。有特殊要求的焊材,當圖樣或技術要求中對焊材的超過標準規定的附加要求或進口焊材的技術要求,不能采用相應的'上述制度采購及驗收時,采購技術條件由焊接工藝人員提出,經焊接責任人審核后作為采購依據。
2.2.焊接材料品種和數量根據庫存量訂貨,特殊焊材品種和數量根據材料預算訂貨。
2.3.常用焊材的訂貨應根據歷年焊接材料質量狀況擇優定點,盡量減少供應廠家。
3.進廠驗收
3.1.進廠的焊材,必須具有內容齊全的質量證明書,由生產技術部門核對質量證明書,若與有關標準規定不相符時,由生產技術部門負責與供方聯系,材料庫保管員填寫復驗申請單與質量證明書一起提交材料檢驗部門,編寫材檢號進行驗收,并按企標Q/LSJM.G.05-20xx《壓力容器焊接材料驗收管理制度》進行復驗。
3.2.調撥進廠的焊材,須有質量證明書或加蓋供材單位檢驗公章和經辦人章的有效復印件,否則不予驗收。
3.3.焊料質量證明書及復驗報告由材料檢驗責任人移交焊接責任人保管,材料質量鑒定書技術部存檔。
4.焊材保管
4.1.合格焊材按廠家、品種、規格、牌號、批號、入庫時間、分類堆放,各自焊材應有明顯標記。
4.2.焊接材料必須保持通風良好、干燥、并配有干、濕度計,焊接材料、包裝必須完好不得隨意打開。焊接材料堆放,離地面、離墻0.3m以上,以防受潮變質,室溫必須保持10℃以上,相對濕度小于60%。每日9時30分、16時30分記錄溫、濕度。庫房內嚴禁存放油、水等濕物。
4.3.焊接材料的發放,應保證先進的先發放。
5.焊材管理
5.1.焊接材料的領取
5.1.1.生產部設焊材庫對壓力容器焊接材料實行統一管理,向生產部組發放烘烤合格的焊材。
5.1.2.焊接材料的入庫、發放應與臺帳相符。
5.1.3.焊接材料入庫后,要按不同的規格、牌號、入庫時間分別放置,并有明顯的標記,以免混淆。
5.2.焊接材料烘烤
5.2.1.焊接材料發放前,必須按說明書及有關技術文件要求進行烘烤,并做好烘烤記錄。
5.2.2.烘箱內應有明顯的標記和分隔措施,標明所烘烤材料的牌號及規格,以免混淆。酸、堿性焊接材料應分箱烘烤。
5.2.3.每次烘烤數量以一天用量為限,在烘箱內鋪放成層狀,放置均勻,一般每層堆放5-6根焊接材料厚度,使其烘烤達到規定要求。
5.2.4.在烘箱內嚴禁烘烤其他物品。
5.2.5.烘烤后的焊接材料,放入溫度100±10℃的保溫箱內,不同牌號、規格的焊接材料應有明顯的標記和分隔措施。
5.2.6.對焊工交回的焊接材料,應重新按規定烘烤,堿性焊接材料和不銹鋼焊接材料的重新烘烤次數不得超過3次。
5.2.7.焊材應遵循先到貨先發放的原則,防止反復烘烤和長期積壓。凡未烘烤或焊芯有銹跡的焊接材料,不允許使用。
5.3.焊接材料預算
5.3.1.技術部根據要求,編制產品制造所需的焊材預算,預算規定的焊材牌號、規格、數量是生產班組和焊材庫領發焊材的依據。
5.4.焊材發放與回收
5.4.1.焊材庫根據生產部的生產任務,確定需烘烤的焊材數量,以滿足生產需求。
5.4.2.施工者開具領料單的焊材牌號與制造廠下達的焊材牌號必須相符。
5.4.3.焊工領取焊材時,必須持由經鉚焊組長簽字的領料單。領取焊接材料還需持有焊接材料保溫筒,在有關臺帳上作好記錄,方可領料。
5.4.4.保管員發放焊接材料時,根據領料票開具的重量換算為焊接材料根數發放給領料焊工,并在發料臺帳上作好記錄。
5.4.5.生產班組需要進行焊接材料代用時,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材料代用手續及認可證明,焊材庫保管員方可發料。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2
1、目的:建立容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檢驗、附件程序
2、范圍: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3、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4、程序:
4.1總則
4.1.1嚴格貫徹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容器規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則》,加強壓力容器的管理,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確保安全長周期運行。
4.1.2本規定由各級壓力容器管理人員貫徹執行,各級安全技術人員負責監督檢查。
4.1.3本規定適用余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管理:
4.1.3.1最高工作壓力Pw≥0.1MPa;(不包括液體靜壓力,下同)
4.1.3.2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積(V)≥0.025m3;
4.1.3.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標準沸點(在一個大氣壓下的沸點)的液體。
4.1.4壓力容器的分類,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執行。
4.2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管理與修理改造
4.2.1.1.壓力容器的設計權,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同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設計應由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準,三類容器的設計,應報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備案。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應有審查批準的字樣。
4.2.1.2.設計單位應嚴格執行容器規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暫行規程》的規定,并對所設計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4.2.1.3.制造壓力容器,必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和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制造三類容器,還必須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批準。
4.2.1.4.制造壓力容器,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并執行設計、測繪、原材料、工藝、質量驗收等管理。
4.2.1.5.壓力容器的焊接和探傷檢驗工作,必須由取得當地主管部門考試合格的人員進行。
4.2.1.6.制造壓力容器,必須嚴格執行容器規程,國家有關規定和廠制訂的壓力容器質量檢驗規定。
4.2.1.7.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必須經各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才能進行。
4.2.1.8.安裝壓力容器時,必須嚴格按照圖紙施工,并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
4.2.2使用與管理
4.2.2.1.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必須時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安裝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從事壓力容器安裝建監理工程師應具備壓力容器專業知識,并通過國家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
4.2.2.2.下列壓力容器在安裝前,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向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所在地的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壓力容器名稱、數量、制造單位、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及安裝地點,辦理報裝手續:
1、第三類壓力容器。
2、容積大于等于10m3的壓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產裝置中同時安裝的各類壓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氣儲存容器。
6、醫用氧艙。
4.2.2.3.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本規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范、規章。
2、制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參加壓力容器定購、設備進廠、安裝驗收及試車。
4、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5、壓力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8、壓力容器事故的搶救、報告、協助調查和善后處理。
9、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10、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4.2.2.4.工程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統一保管,技術檔案內容按容器規程第117條執行。
4.2.2.5.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應按《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要求辦理登記手續。
4.2.2.6.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程和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4.2.2.7.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對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與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由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或授權的使用單位負責。
4.2.2.8.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9、其他異常情況。
4.2.3修理改造
4.2.3.1.從事壓力容器修理和技術改造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的單位。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同意并報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備案。修理或改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圖樣、施工質量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
4.2.3.1.1.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壓元件的更換、矯形、挖補,和符合本規程第51條規定的對接接頭焊縫的焊補。壓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變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改變壓力容器運行參數、盛裝介質或用途等。
4.2.3.1.2.壓力容器經修理或改造后,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壓力容器檢驗、修理人員在進入壓力容器內部進行工作前,使用單位必須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要求,做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時,嚴禁人員進入。
4.2.3.3.采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采用挖補或更換,不應采用貼補或補焊方法,且應符合以下要求:
4.2.3.3.1壓力容器的挖補、更換筒節及焊后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參照相應制造技術規范,制訂施工方案及適合于使用的技術要求。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準。
4.2.3.3.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確認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應再做無損檢測,確認修補部位符合質量要求。
4.2.3.3.3母材焊補的修補部位,必須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補長度應滿足要求。
4.2.3.3.4有熱處理要求的,應在焊補后重新進行熱處理。
4.2.3.3.5主要受壓元件焊補深度大于1/2壁厚的.壓力容器,還應進行耐壓試驗。
4.2.3.4.改變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介質、溫度、壓力、用途等)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或國家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后,由具有資格的制造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標志;經具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后,由使用單位重新辦理使用證。
4.3檢驗
4.3.1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內外檢查和內壓試驗三種。檢驗間隔為:
4.3.1.1.外部檢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4.3.1.2.內外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為3級,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耐壓試驗:對固定式壓力容器,每兩次內外部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移動式壓力容器,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4.3.2內外部檢驗級、耐壓試驗及低溫(絕熱)壓力容器具體檢驗要求執行容器規程133-139條規定。
4.4安全附件
4.4.1安全閥爆破片的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國家勞動部發給的制造許可證,才能進行制造。使用單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安全閥的使用管理按本廠安全閥管理安全管理執行。
4.4.3容器上裝有爆破片時,爆破壓力不得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并能保證使容器內的壓力迅速泄放。
4.4.4有毒、易爆介質容器的爆破片排口應設放空導管,并引至安全地點或妥善處理。
4.4.5爆破片應每年更換一次,超壓未爆破的爆破片,應立即更換。
4.4.6爆破片的爆破壓力復驗時(在工作條件下試驗)應有設備主管和安全技術人員在場。
4.4.7壓力表的裝設、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壓力表至少每年校驗一次,新購進的壓力表應經校驗后才能使用。經檢驗后的壓力表應有合格證鉛封。
4.4.8壓力表必須經計量部門批準的單位和人員進行檢驗。
4.4.9低壓容器的壓力表精度不低于2.5級,中壓以上容器應不低于1.5級。
4.4.10壓力表盤直徑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裝設壓力表的位置,應便于操作人員觀察,且避免受高溫,凍結及震動的影響。
4.4.11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裝三通旋塞式形閥,以便拆下校對或更換壓力表,盛裝蒸汽的容器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有存水彎管。盛裝高溫及強腐蝕介質的容器與壓力表之間,應有隔離緩沖裝置。
4.4.12工作介質為氣液兩相共存的容器,應裝設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
4.4.13盛裝易燃、劇毒、有毒介質的液化氣體的容器,必須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計式自動液面指示器。
4.4.14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上應有防止液面計泄漏的裝置和保護罩。
4.4.15液面計的汽、液相連管上應裝設有切斷閥,還應有排污閥,以便清洗和更換。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3
1、目的:建立容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檢驗、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范圍: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3、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4、程序:
4.1總則
4.1.1嚴格貫徹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容器規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則》,加強壓力容器的管理,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確保安全長周期運行。
4.1.2本規定由各級壓力容器管理人員貫徹執行,各級安全技術人員負責監督檢查。
4.1.3本規定適用余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管理:
4.1.3.1最高工作壓力Pw≥0.1MPa;(不包括液體靜壓力,下同)
4.1.3.2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積(V)≥0.025m3;
4.1.3.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標準沸點(在一個大氣壓下的沸點)的液體。
4.1.4壓力容器的分類,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執行。
4.2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管理與修理改造
4.2.1.1.壓力容器的設計權,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同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設計應由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準,三類容器的設計,應報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備案。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應有審查批準的字樣。
4.2.1.2.設計單位應嚴格執行容器規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暫行規程》的規定,并對所設計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4.2.1.3.制造壓力容器,必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和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制造三類容器,還必須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批準。
4.2.1.4.制造壓力容器,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并執行設計、測繪、原材料、工藝、生產、質量驗收等管理制度。
4.2.1.5.壓力容器的焊接和探傷檢驗工作,必須由取得當地主管部門考試合格的人員進行。
4.2.1.6.制造壓力容器,必須嚴格執行容器規程,國家有關規定和廠制訂的壓力容器質量檢驗規定。
4.2.1.7.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必須經各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才能進行。
4.2.1.8.安裝壓力容器時,必須嚴格按照圖紙施工,并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
4.2.2使用與管理
4.2.2.1.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必須時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安裝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從事壓力容器安裝建監理工程師應具備壓力容器專業知識,并通過國家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
4.2.2.2.下列壓力容器在安裝前,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向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所在地的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壓力容器名稱、數量、制造單位、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及安裝地點,辦理報裝手續:
1、第三類壓力容器。
2、容積大于等于10m3的壓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產裝置中同時安裝的各類壓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氣儲存容器。
6、醫用氧艙。
4.2.2.3.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本規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范、規章。
2、制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參加壓力容器定購、設備進廠、安裝驗收及試車。
4、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5、壓力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8、壓力容器事故的搶救、報告、協助調查和善后處理。
9、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10、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4.2.2.4.工程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統一保管,技術檔案內容按容器規程第117條執行。
4.2.2.5.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應按《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要求辦理登記手續。
4.2.2.6.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4.2.2.7.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對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與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由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或授權的使用單位負責。
4.2.2.8.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9、其他異常情況。
4.2.3修理改造
4.2.3.1.從事壓力容器修理和技術改造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的單位。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同意并報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備案。修理或改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圖樣、施工質量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
4.2.3.1.1.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壓元件的更換、矯形、挖補,和符合本規程第51條規定的對接接頭焊縫的焊補。壓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變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改變壓力容器運行參數、盛裝介質或用途等。
4.2.3.1.2.壓力容器經修理或改造后,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壓力容器檢驗、修理人員在進入壓力容器內部進行工作前,使用單位必須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要求,做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時,嚴禁人員進入。
4.2.3.3.采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采用挖補或更換,不應采用貼補或補焊方法,且應符合以下要求:
4.2.3.3.1壓力容器的挖補、更換筒節及焊后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參照相應制造技術規范,制訂施工方案及適合于使用的技術要求。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準。
4.2.3.3.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確認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應再做無損檢測,確認修補部位符合質量要求。
4.2.3.3.3母材焊補的修補部位,必須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補長度應滿足要求。
4.2.3.3.4有熱處理要求的,應在焊補后重新進行熱處理。
4.2.3.3.5主要受壓元件焊補深度大于1/2壁厚的壓力容器,還應進行耐壓試驗。
4.2.3.4.改變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介質、溫度、壓力、用途等)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或國家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后,由具有資格的制造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標志;經具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后,由使用單位重新辦理使用證。
4.3檢驗
4.3.1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內外檢查和內壓試驗三種。檢驗間隔為:
4.3.1.1.外部檢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4.3.1.2.內外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為3級,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耐壓試驗:對固定式壓力容器,每兩次內外部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移動式壓力容器,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4.3.2內外部檢驗級、耐壓試驗及低溫(絕熱)壓力容器具體檢驗要求執行容器規程133-139條規定。
4.4安全附件
4.4.1安全閥爆破片的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國家勞動部發給的制造許可證,才能進行制造。使用單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安全閥的使用管理按本廠安全閥管理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4.4.3容器上裝有爆破片時,爆破壓力不得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并能保證使容器內的壓力迅速泄放。
4.4.4有毒、易爆介質容器的爆破片排口應設放空導管,并引至安全地點或妥善處理。
4.4.5爆破片應每年更換一次,超壓未爆破的爆破片,應立即更換。
4.4.6爆破片的爆破壓力復驗時(在工作條件下試驗)應有設備主管和安全技術人員在場。
4.4.7壓力表的裝設、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壓力表至少每年校驗一次,新購進的壓力表應經校驗后才能使用。經檢驗后的壓力表應有合格證鉛封。
4.4.8壓力表必須經計量部門批準的單位和人員進行檢驗。
4.4.9低壓容器的壓力表精度不低于2.5級,中壓以上容器應不低于1.5級。
4.4.10壓力表盤直徑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裝設壓力表的位置,應便于操作人員觀察,且避免受高溫,凍結及震動的影響。
4.4.11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裝三通旋塞式形閥,以便拆下校對或更換壓力表,盛裝蒸汽的容器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有存水彎管。盛裝高溫及強腐蝕介質的容器與壓力表之間,應有隔離緩沖裝置。
4.4.12工作介質為氣液兩相共存的容器,應裝設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
4.4.13盛裝易燃、劇毒、有毒介質的液化氣體的容器,必須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計式自動液面指示器。
4.4.14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上應有防止液面計泄漏的裝置和保護罩。
4.4.15液面計的汽、液相連管上應裝設有切斷閥,還應有排污閥,以便清洗和更換。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4
一、壓力容器管理人員的職責
1、機械電力處職責
(1)負責監督和協調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應配備專業的管理人員。
(2)負責組織貫徹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關壓力容器的規程、規定及文件。
(3)負責壓力容器注冊登記和使用證的取證工作。
(4)負責壓力容器的檢驗計劃執行情況。
(5)負責審定壓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審核驗收方案、參加驗收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壓力容器專業管理的技術培訓工作。
(7)負責組織編制、審核、匯總和上報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計劃年報。
(8)參加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及上報工作,并對預防事故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9)檢查分廠對壓力容器的使用維護和安全裝置的校驗工作。
2、分廠職責
(1)分廠廠長對本分廠的壓力容器安全使用負全面責任,應負責組織編制壓力 容器的檢驗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2)各分廠負責本單位的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建立、健全與管理工作;
(3)負責編制和上報壓力容器的檢驗方案和檢驗計劃。
(4)負責填報壓力容器年變更情況及申請新用壓力容器使用證工作。
(5)參與壓力容器的安裝、檢修、檢驗后的竣工驗收工作,并按規定登記上報和保管有關資料。 (6)負責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學習和輔導工作。
(7)做好安全裝置的定期檢驗和管理工作
(8)參與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負責預防措施的貫徹。
(9)負責貫徹上級有關壓力容器萬面的決定和工作安排。
(10)負責編制壓力容器一般修理、改造及更新萬案。
二、操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1、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監察機構進行安全技術和崗位操作法學習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證上崗。
2、操作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壓力容器的技術特性、系統結構、工藝流程、工藝指標、可能發生的事故和應采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會',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結構、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會排除故障。
3、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嚴禁超壓、超溫運行。
三、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
1,壓力容器操作工必須持'證'萬可獨立操作。操作人雖戍熟悉設備及容器技術特性、結構、工藝流程、工藝參數、可能發生的事故和日采取的防范措施、處理方法。
2設備運行啟動前應巡視,檢查設備狀況有否異常;安全附件、裝置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接頭、閥門有否泄漏,并查看運行參數要求,操作工藝指標及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的規定,做到心中有數當符合安全條件時。力可啟動設備,便容器投入運行。
3容器及設備的開,停車必須嚴格執行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分段分級緩慢升、降壓力,也不得急劇升溫或降溫。工作申應嚴格控制工藝條件,觀察監測儀表或裝置,附件,嚴防容器超溫、超壓運行。
對于升壓有壁溫要求的容器,不得在壁溫低于規定溫度下升壓。對液化氣體容器,每次空罐充裝時,必須嚴格控制物料充裝速度,嚴防壁溫過低發生脆斷,嚴格控制充裝量,防止滿液或超裝產生爆炸事故。對于易燃、易爆,有毒害的介質,應防止泄露、錯裝,保持場所通風良好及防火措施有效。
4對于有內襯和耐火材料襯里的反應容器,在操作或停車充氮期間,均應定時檢查壁溫,如有疑問,應進行復查。每次投入反應的物料,應稱量準確,且物料規格應符合工藝要求。
5工作中,應定時、定點、定線、定項進行巡回檢查。對安全閥、壓力表、測溫儀表、緊急切斷裝置及其它安全裝置應保持齊全、靈敏、可靠,每班應按有關規定檢查,試驗。有關巡視,檢查、調試的情況應載入值班日記和設備缺陷記錄。
6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操作人員有權采取緊急措施停止壓力容器運行,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和部門:
(1)容器工作壓力,工作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各種措施仍不能使之正常時;
(2)容器主要承壓元件發生裂紋、賦包、變形、泄漏,不能延長至下一個檢修周期處理時;
(3)安全附件或主要附件失效,接管端斷裂,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時;
(4)發生火災或其它意外事故己直接威脅容器正常運行時。
7壓力容器緊急停用后,再次開車,須經主管領導及技術總負責人批準,不得在原因未查清、措施不力的情況下盲目開車。
從壓力容器運行或進行耐壓試驗時,嚴禁對承壓元件進行任何修理或緊固、拆卸、焊接等工作。對于操作規程許可的熱緊固、運行調試應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范。
容器運行或耐壓試驗需要調試,檢查時,人的頭部應避開事故源。檢查路線應按確定部位進行。
9進入容器內部應做好以下工作:
吩切斷壓力源應用盲板隔斷與其連接的'設備和管道,并應有明顯的隔斷標
記,禁止僅僅用閥門代替盲板隔斷。斷開電源后的配電箱、柜應上鎖,掛警示牌;
(2)盛裝易燃、有毒、劇毒或窒息性介質的容器,必須經過置換、中和、消毒、清洗等處理并監測,取樣分析合格;
鋤將容器人、手孔全部打開,通風放散達到要求。
10對停用和備用的容器應按有關規定做好維護保養及停車檢查工作。必要時,操作者應進行排放,清洗干凈和置換。
四、巡線檢查制度
設備技術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巡回檢查制度作好巡回檢查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匯報和處理。巡回檢查的項目應包括:
各項工藝操作指標參數、運行情況、系統平衡情況;
容器封頭、法蘭、閥門及管件密封情況,是否存在泄漏;
3保溫層、防腐層和保護層是否完好;
容器本體及其管道振動情況;
容器基礎是否完好、地腳螺栓是否松動、銹蝕;
容器是否存在傾斜等異常現象;
閥門等操作機構潤滑是否良好;
安全閥、壓力表、爆破片等安全保護裝置的運行、完好狀態;
是否存在其它缺陷。
五、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制度
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與內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1外部檢驗是在運行條件下或停車時對在用壓力容器進行的檢驗,使用單位根掘具體情況制定檢驗計劃和方案,外部檢驗每年至少檢驗一次。
2外部檢驗工作由使用單位進行,使用單位也可將檢驗工作委托給具有容器檢
驗資格的單位。外部檢驗的檢驗人員資格須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或認可。使用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檢驗計劃,安排檢驗工作。
3外部檢驗一般以宏觀檢查和安全附件檢驗為主,必要時進行測厚檢查。檢查項目按照《容檢規》的要求。
4安全附件檢驗按規程相關要求進行。
5外部檢驗發現容器存在異常情況和問題時,使用單位應認真分析原因,及時采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隱患應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6內外部檢驗是按一定的檢驗周期在在用壓力容器停車期間進行的較為全面的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l級和2級的在用壓力容器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6午;安全狀況等級3級的,檢驗周期-般不超過3年,容器檢驗周期可根據《容規》適當延長或縮短。
7在用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工作由獲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資格認可的檢驗單位 (取得在用壓力容器自檢資格的使用單位可以檢驗本單位自有的在用壓力容器,下同)進行。從事在用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的檢驗人員應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則》的要求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檢驗資格證書 。
8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應做好檢驗的安全防護工作,嚴格遵守使用單位的安全生產制度。
9各分廠負責制定本單位的在用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計劃并報機電處,安排內外部檢驗工作,做好內外部檢驗工作的現場準備工作,確保所提供檢驗的壓力容器處于適宜的待檢驗狀態;提供安全的檢驗環境,負責檢驗所必需的輔助工作(如搭腳手架、配起重設置、提供檢驗用電、水、氣等),并協助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工作。
10規定的內外部檢驗項目是基本要求,檢驗員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實際檢驗
項目和內容,并進行檢驗工作。
11固定壓力容器的水壓試驗為每兩個內外部檢驗周期內進行1次,移動壓力容器一般為每6年進行i次。
六、壓力容器管理操作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1從事壓力容器管理和操作的人員應經過棗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培訓考核合格發證后上崗。
2操作工應經常參加生產調度處組織培訓的壓力容器操作法,并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3參加總廠組織的有關技術、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和t訓學習。
4從事壓力容器管理和操作的人員應熟悉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等相關標準規程中的內容和知識。
七、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是安全地管理、使用、檢驗、維修壓力容器的重要依據。「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管轄范圍內的所有壓力容器,都必須建立技術檔案。并且要求建立一臺一檔,容器的技術檔案包括;
1汪力容器的使用登記證;
2原始設計、制造資料(包括壓力容器的設計計算書、竣工圖紙、質量證明書,監檢證明書,;
3三類容器安裝質量證明書及監督檢驗報吉;
4使用資料
(1)壓力容器的運行記錄 (包括生產周期、累計運行時間、主要工藝參 數工作壓力、工作溫度波動范圍等);
(2)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報昔;
(3)壓力容器變更記錄 (包括修理和改造方案等記錄);
(4)壓力容器安全附件校驗、修理和更換記錄;
(5)壓力容器事故記錄和事故分析報告;
(6)其它技術資料和記錄。
八、壓力容器事故處理制度
1對盛裝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壓力容器應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據需要建立搶險隊伍,并定期演練。
2對事故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應以書面形式報吉主管部 門和安全監察部門。
3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嚴重事故后必須立即報吉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后還必須直接報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撿檢疫總局。
4事故報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們事故發生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
(2)事故發生地點、時間(年、月、日、時、分);
(3)事故設備名稱;
(4)事故類別以及事故概況;
(5)人員傷亡、經濟損失。
5事故發生部門及有關人員,必須實事求是地向事故調查組提供有關設備及事故的情況,如實回答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并對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6按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報告壓力容器事故,并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做到事故發生原因不查清不放過、有關人員沒有接受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措施不放過,以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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