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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務人員管理制度

    時間:2025-02-11 09:03:37 制度 我要投稿

    勞務人員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務人員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勞務人員管理制度

    勞務人員管理制度1

      為規范本公司勞務派遣操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及蘇州市勞務派遣相關細則,新的勞務派遣細則要求與用工單位必須簽訂有限勞務派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要求用工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合法用工,切實保障員工的切實利益,因此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企業派遣合同簽訂:

      1、按照當地派遣法規定與用工單位簽訂相應派遣協議,明確派遣人數、工作地點、工作崗位、薪酬福利、用工時間、社會保險、職業病及工傷處理、勞動保護條件、費用及支付時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協議解除條件等。

      2、做好與用工單位合同的存檔工作。

      二、人員的輸送:

      1、按照國家勞動法及勞務派遣發的要求,積極及時為用工企業組織符合條件的人員,不得輸送未滿16周歲的童工,不得輸送孕期女職工,避免相應勞動糾紛。

      2、盡量不組織輸送大批量  三、派遣工勞動合同

      1、員工自入職起一個月內,依法為每位員工簽訂兩年的勞務派遣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2個月的試用期,收集員工相關資料(個人資料、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照片、聯系電話等),做好合同登記,建立員工信息檔案。

      2、明確派遣工的工作單位、工作崗位與地區,明確與員工的權利與義務;

      3、明確合同解除方法及違約責任;

      4、員工合同簽訂后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用工手續。

      四、勞動報酬

      1、明確員工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派遣員工享有和該單位員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明確派遣工按計時工資制或者計件工資制結算工資。

      2、明確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資發放時間、福利制度、就餐住宿等要求。

      3、員工薪水須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無故拖欠或克扣,必須以貨幣形式發放,不得以實物替代。

      五、社會保險

      1、積極宣傳當地的社會保險法,讓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員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按照當地社保繳納規定依法為每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個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繳。

      3、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時及時進行救治,并按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履行相關義務。

      六、工作時間

      1、每位員工工作時間每周為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按用工單位執行;

      2、用工單位安排加班加點的,按國家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3、每周每月加班時間須控制在國家法規允許范圍內。

      七、休息休假

      1、員工依法享有各類有薪假期(病假、年假、產假、探親假、工傷假等),做到員工勞逸結合,切實保證員工的.合法權益。

      2、切實保障員工每周有一天休息,不得長時間高強度工作。

      八、勞動紀律

      1、切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遵守用工企業打卡出勤制度。

      2、服從用工單位工作安排,不得頂撞上級領導,遇事向用工單位直接領導溝通或和勞務派遣公司駐廠人事(相關負責人)聯系。

      3、有事休假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九、離職手續辦理

      1、員工因故需要離職,須按合同規定試用期內的提前一周,合同期內的提前一月提出書面離職申請,獲得用工單位批準后,報備人力資源公司,并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交還單位領用的物品,清算清公司的借款等。

      2、用工企業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憑離職單復印件至人力資源公司辦理離職手續,結算工資等費用。

      3、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一周內,由人力資源公司及時為其辦理社保轉移及合同解除手續。開具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書。

      十、其他

      1、勞務派遣須符合”三性原則”,臨時崗位不得超過半年,替代性崗位為因產病假原因出現的崗位,輔助性崗位為單位主營業務提供服務的工作崗位,具體要有企業、員工或工會集體確認。

      2、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在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單位用工總量的10%。

      3、建立用工臺賬,有每個企業的人員資料、合同簽訂情況表。

      4、完善信息網絡系統,賬目清晰,數據真實完整、各類工資性帳表須保存2年以上。

      5、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依法納稅。

      6、規范管理,合法經營、有序管理。

      7、虛心接受勞動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與工作指導,參加各類勞動法規培訓工作,提升公司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提高公司的運營能力與服務品質。

    勞務人員管理制度2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 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處理違反規定的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 根據用工單位使用派遣員工的條件要求,公司面向社會進行公開招聘、面試、篩選,對符合條件要求的,經用工單位面試合格并確認后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并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

      第六條 用工單位對派遣員工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后可由公司委托用工單位進行招聘、面試、篩選,用工單位確定錄用名單后,由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并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

      (三)勞動合同管理

      第七條 公司建立派遣員工名冊,并根據我省相關規定做好用工備案。

      第八條 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時,用工單位應核實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第九條 派遣員工派遣期滿、用工單位繼續使用的,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續簽手續。如派遣員工逾期辦理,視為派遣員工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此產生有關責任由派遣員工承擔。

      第十條 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協商一致并書面通知公司后,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如派遣員工逾期辦理,視為派遣員工已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及其變更內容,由此產生有關責任由派遣員工承擔。

      第十二條 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第十四條 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派遣員工須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依法生效之日起10內向公司書面提出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公司將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 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告知書》與本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告知書》內容詳見附件),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十六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第十七條 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等相關職業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資格或經用工單位認可后正式上崗。

      第十八條 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十九條 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并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 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 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的民事、刑事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 上崗前,公司對派遣員工進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應遵守的規章制度、告知書、勞動合同、社保政策以及勞務派遣協議中有關工作崗位性質、社會保險、勞動報酬等方面的內容進行告知及詳細解釋。

      第二十三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與崗位相關的或針對性的從業業務知識、安全技能等培訓由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應積極參與學習,配合用工單位的培訓考核工作,通過學習提升自身素質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的.制定、監督、執行,派遣員工應嚴格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考核標準和制度。

      第二十五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用工單位可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相關責任。派遣員工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派遣員工的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派遣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派遣員工若與用工單位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或保密協議的,請嚴格遵守。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派遣員工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由用工單位按月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不再通過公司轉付。派遣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違約金。

      (六)勞動報酬

      第二十七條 派遣員工的工資(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由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公司三方協商一致后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確定。派遣員工每月應發工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由用工單位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的工資總額,派遣員工應服從用工單位管理、接受用工單位的考核。其他福利待遇、年終獎金、補貼,由用工單位依法確定。社會保險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

      加班費由用工單位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派遣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派遣員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及個稅后,確定實發金額,及時足額發給派遣員工本人。用工單位也可與公司簽訂工資發放的《補充協議》,由公司委托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但用工單位每月應將加蓋公章的工資發放表交給公司留存備查。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查詢,公司必須給予答復。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后,在次月工資造表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工資通過銀行發放,派遣員工入職時應提供公司指定銀行的銀行卡號,并保證真實有效,以便及時發放工資,工資發放日按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約定的日期且用工單位必須確保在約定發放日前5天把工資轉賬到公司賬戶。

      (七)社會保險

      第三十條 派遣員工入職辦理參保手續時,須及時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參保材料,如因提供參保材料不完整不真實或因原單位未辦好減員手續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致使派遣員工無法及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均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的轉移、接續手續按照經辦機構規定執行,派遣員工涉及轉移、接續的,應積極主動與公司協調辦理,逾期不辦理或延期辦理造成待遇享受受損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均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

      第三十二條 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三十三條 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繳費時間不得遲于員工的工作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三十四條 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后,由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六條 派遣員工不享有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條 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后,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九條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其他

      第四十一條 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

      相關內容:

      一、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二)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

      (三)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

      (四)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五)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七)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

      (二)工作地點;

      (三)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五)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七)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八)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

      (九)經濟補償等費用;

      (十)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十一)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十二)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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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員工和*****(以下簡稱“公司”)三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勞務派遣人員是指與公司訂勞動合同被派往用工單位工作的勞動者,上述被派遣的勞動者特指用工單位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依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條勞務派遣人員應如實向公司提供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婚姻證明、子女證明、近期體檢報告以及親筆填寫準確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公司。因個人資料失實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條勞務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忠于職守,誠實可靠,服從公司及用工單位的管理,積極完成用工單位分配的各項任務。

      第二章勞動合同及試用期

      第五條由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低于年。試用期限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執行。

      第六條經用工單位要求,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期滿需要續簽勞動合同時,須經本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協商確定。

      第七條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等依據《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八條勞務派遣人員辭職或被公司解聘,應按規定辦理檔案、辦公、財物、技術資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義務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如勞務派遣人員疏忽丟失或蓄意損壞,應予以賠償。

      第三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規定

      第九條勞務派遣人員上崗前應學習、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與相關規定。

      第十條派遣期間,公司或用工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勞務人員的技能,可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用工單位應根據工作崗位性質對派遣勞務人員進行生產技術和安全教育培訓,并按有關政策規定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相關的勞動保護用品和負責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工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通知公司,并及時將受傷的派遣人員送往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工單位墊付。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

      傷殘等級鑒定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賠償金額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應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工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第十三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有權隨時將該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進行二次派遣或為其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利益造成損害的;

      4、勞務派遣人員同時與其他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5、隱瞞個人真實情況,導致公司與用工單位的相關用工信息錯誤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務派遣人員及公司,將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為其進行二次派遣或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1、勞務派遣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務派遣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經用工單位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派遣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派遣協議無法履行,經當事人(三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派遣協議和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工單位因生產經營組織發生變更或因業務流程再造,依法裁減人員的;

      5、日常工作檢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職責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無故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的;

      6、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期滿的;

      7、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

      第十五條勞務派遣人員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用工單位可根據各崗位工作職責要求適當調整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勞務派遣人員應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確需加班應經用工單位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并經勞務派遣人員同意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單位應當安排勞務派遣人員調休,無法安排調休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報酬。加班報酬的支付方式與其工資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

      第十七條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由公司根據《員工薪酬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和用工單位的崗位要素進行合理核算,支付標準不低于當地(滕州市)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勞務派遣人員在醫療期內的工資標準以及女性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工資標準按照政府相關法律法規及參照公司工資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公司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五種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和勞務派遣人員工傷事故處理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由公司按照上月考勤情況核算支付,工資的發放時間為當月的十五日,如遇節假日可以順延。

      第二十條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加班費、社會保險費等,由用工單位以勞務費的形式轉帳給公司指定帳戶,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工資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等。

      第六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假期

      第二十一條勞務派遣人員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勞務派遣人員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的休息休假按照國家和用工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三條勞務派遣人員的日常管理及考勤工作由用工單位實施,用工單位應于每月5日前將勞務派遣人員的上月出勤情況報送公司人資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條對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內容包括:出勤、病事假、遲到、早退、曠工等項目。

      第二十五條勞務派遣人員應嚴格執行用工單位的考勤制度,按時到崗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二十六條勞務派遣人員違反用工單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單位將參照用工單位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以上各項規定如與公司管理規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管理規定適用公司內全體勞務派遣人員。

      第二十九條本管理規定自20xx年3月開始執行。

    勞務人員管理制度4

      一、基本原則

     。ㄒ唬﹩T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員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單位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員工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同工同酬規定。員工在無工作期間,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ǘ﹩挝粦酱儆霉挝幌騿T工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員工。

      二、工資構成

      員工的工資由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部分構成(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三、工資支付

      (一)單位實行工資

      (按日、按周或者按月等)發放制度,日期將工資(如每月xx日將上月或本月工資)直接支付給員工本人(或委托銀行代發);如遇到休息日,工資發放提前至最近一個工作日支付。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依法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或者由用工單位委托單位依法支付。

      (二)單位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工資支付臺賬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員工簽名等內容。工資支付臺賬至少保存二年。

     。ㄈ﹩挝话凑辗、法規的規定,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下列款項:

      1.員工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員工個人應當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3.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代扣的其他款項。

      四、福利

      單位除按時足額發放工資外,應督促用工單位向員工提供與本單位勞動者享有相同的工作餐、交通車、宿舍等福利,以及籃球場、羽毛球場、健身房、圖書室等各種文娛設施。

      五、參加工會員工

      有權在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勞務人員管理制度5

      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勞務)協議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招聘方式

      第五條一般情況下,用工單位自行負責招聘及面試,確定符合條件派遣員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如用工單位需要,可書面委托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工單位須派人參加面試,面試合格,由用工單位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如用工單位全權委托公司進行派遣員工招聘,將參照第六條的辦法執行,并另外支付相應的招聘服務費用。

      勞動合同

      第八條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經用工單位確認,用工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條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前臺辦理簽訂手續。

      第十條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十四條公司應與被派遣員工在發生實際用工情況的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若派遣員工不適應工作,應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并辦理相關手續,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不給予任何經濟或者民事賠償。

      第十六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第十七條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資格后正式上崗。

      第十八條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并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九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被派遣員工因病造成無法正常工作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被派遣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讓他人代替本人上崗。若發現代崗行為,公司即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被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另外,代崗人在代崗期間出現一切責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崗人員承擔。

      第二十二條派遣員工不符合用工單位的崗位,或者是上崗員工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違規操作,由公司核實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可對派遣員工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培訓考核

      第二十四條用工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要,需對派遣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用工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二十六條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勞動報酬

      第二十八條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確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為被派遣員工支付。

      第二十九條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后,確定實發金額,并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業務部提出申請,公司必須及時答復。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后,調整到下個月內進行結算。被派遣員工不得以此為由,故意遲到早退或者煽動其他被派遣人員,或者曠工。否則,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社會保險

      第三十條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后,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三條派遣員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四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條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后,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六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則

      第三十八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條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有限責任公司。

    勞務人員管理制度6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相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勞務派遣人員,是指由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給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用工人員。所稱的靈活人員,是指除勞務派遣人員外,公司通過互聯網平臺、中介服務機構、勞動力市場等渠道雇傭的臨時提供勞務服務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公司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的安全管理,堅持“誰用工、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僅限于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并依法嚴格控制勞務派遣人員數量。

      第五條 原則上不得安排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從事危險崗位工作,確有需要的,應當在經驗豐富的職工帶領和監護下進行作業。確需安排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從事危險作業的,應當指定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第六條 公司將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明確其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第七條 勞務派遣人員享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并應當履行相應義務。靈活用工人員的安全生產權益參照勞務派遣人員予以保障。

      第八條 公司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的相關部門負責對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進行安全管理。

      第九條 公司工會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依法組織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其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公司應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明確各自承擔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職責以及具體內容。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與用工人員簽訂勞務合同。

      涉及實習學生的,還應當與實習學生委派單位、學生簽訂三方實習協議,明確勞動安全防護條件和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勞務派遺協議、勞務合同、實習協議應當載明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等事項,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一條 在簽訂勞務派遺協議或勞務合同前,應當對擬用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進行審核,確保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涉及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等特殊崗位的,還應當審核技能職業資格證書等信息。

      第十二條 對勞務派遣人員或靈活用工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保證其具備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建立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

      第十四條 教育和督促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十五條 及時關注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的身心狀況和行為習慣,對行為異常人員及進行心理疏導和精神慰籍。

      第十六條 為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正確佩戴使用。

      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勞務派遣協議,向公司派遣符合崗位要求的勞務人員,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保險費。公司可以視情形為靈活用工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生產經營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

      第十九條 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

      第二十條 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應當掌握本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條 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等特殊崗位的,應當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等相應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報告。

      第二十三條 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有權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二十五條 加強對實習學生及其他實習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實習學生及其他實習人員的委派單位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實習學生委派單位和實習單位應當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

      第二十六條 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不落實崗位貴任,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公司相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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