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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傳染病疫情登記和報告制度
醫院傳染病疫情登記和報告制度
1.認真按實記載門診日志,門診日志為發現、檢索傳染病的基礎資料。15歲以下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必須記載家長姓名、學校年級及班級。
2.檢驗科、放射科發現傳染病的陽性結果時,要詢問并登記病人的詳細住址和電話號碼,同時電話報告防保科和臨床首診醫師。
3.臨床首診醫生在接到檢驗科或放射科的報告后,應及時填寫傳染病報告卡,報告防保科。
4.傳染病疫情報告實行首診負責制,任何責任疫情報告人在首次診斷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后,應立即填寫新的傳染病報告卡,卡上標記的星號必填,同時報告防保科。對于疑似傳染病病人,應在短期內填寫傳染病訂正卡,并上報防保科。
5.防保科根據傳染病報告要求,立即進行網絡直報或卡報市疾控中心,并認真填寫傳染病總登記簿和肺結核轉診登記簿,保存傳染病報告卡3年。
6.對于15歲以下急性弛緩性麻痹(AFP)疾病病人應立即電話報告防保科,同時填寫傳染病報告卡,要求詢問患兒家長姓名、住址、電話號碼。
7.報告時限:甲類和乙類甲管的傳染病在2小時內,乙類傳染病在6小時內,丙類傳染病在12小時內。
8.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于2小時內向醫院辦公室、衛生局報告。
9.住院部發現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應及時填寫傳染病報告卡,并電話報告防保科,同時轉塵潔分院治療(肺外結核和結核性胸膜炎除外)。
10.日常診治過程中發現傳染病暴發苗頭,應立即電話報告防保科,防保科核實后及時向市疾病中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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