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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來施工管理制度

    時間:2025-01-18 12:20:03 玉華 制度 我要投稿

    外來施工管理制度(精選17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外來施工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外來施工管理制度(精選17篇)

      外來施工管理制度 1

      一、總 則

      為了加強公司對外來施工單位的管理,確保外來施工單位在公司項目建設、設備安裝調試、維修檢修等施工作業時能夠有序、安全地進行,保護施工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入公司生產車間前的安全管理規定

      2.1 生產部在工程項目招標前要安排參加競標的施工單位到生產辦接受安全資質審查,審查合格的施工單位,方可參加投標。

      2.2 施工隊伍承擔公司的工程項目后,在辦理外來工程項目合同的同時,必須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簽訂《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合同》。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如發現有不簽施工安全合同進行施工的現象,對施工單位罰款1000-5000元。

      2.3 簽訂《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合同》的施工單位到生產部領取入公司安全培訓的資料,辦理安全教育的手續,由生產辦統一對施工單位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和考核,考試合格者發放《安全教育合格證》。

      2.4 安全教育合格的施工單位,填寫《外來安全信息登記表》,上報《HSE作業計劃書》,計劃書中對風險識別、風險評價以及風險消減措施等方面的內容要全面、詳細、符合實際,經生產辦審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三、進入生產車間安全管理規定

      3.1 外來施工單位持《安全教育合格證》到公司生產部辦理入廠證,不持《安全教育合格證》的施工單位,公司生產部不予辦理入廠證。

      3.2 施工現場的各類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配戴安全帽。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上崗,必須按要求配備勞動保護用品,如:防護衣、帽、鞋、手套、眼鏡、防毒面具等。不準穿能產生靜電的衣服、帶鐵釘的鞋進入易燃易爆危險區域施工。

      3.3 工程開工前,要按施工總平面的布置,安排作業棚、休息室、辦公室、攪伴站、施工材料堆場預制場地等,所有布置必須經安全部門審核。生產區域內嚴禁有人居住。

      四、 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規定

      4.1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要設有安全警示標志,施工現場危險區域(如坑、進等)必須設置危險標志。夜間要設紅燈警示,必要時設專人監護。

      4.2 搭建臨時建筑物應提交申請,并附有具體區域相鄰建筑、管線位置圖,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報安全質量環保審批,批準后方可搭建。

      4.3 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的人員名單組織施工,不得私自雇用名單外人員。如施工單位缺少某種特種作業人員需外雇時,要事先將雇用人員名單報生產辦審批,經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入本公司 。違反此規定每發現一人,個人罰款50元,單位罰款2000元,轉包單位罰款10000元。并通報全公司,停止施工。

      4.4 未經允許,不準占用消防通道,需占用或破路工程,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在規定時間內完工后,立即恢復道路的正常使用,以保證消防通道暢通。

      4.5 凡申請特殊作業(如:動火、高空、有限作業、動土、臨時用電等)的施工單位必須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到生產部辦理手續,經批準后按批準的時間、地點等作業,施工單位要隨身帶作業票,不得轉借他人,在接受檢查時要出示作業票,不能出示作業票或借口在他人手中的.按無票單處理,罰款1000-5000元。導致事故的,按《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合同》規定進行經濟處罰并追究責任。

      4.6 在施工現場嚴禁使用汽油等揮發性強的易燃液體擦洗設備、配件、工具和衣物等。

      4.7 施工人員嚴禁進入非本單位施工區域或場所,不得亂動、亂碰或拆卸任何設備零件、附件等。自覺維護作業區域內的建構筑物、設備管線和安全消防設施,在作業中可能對其構成影響或威脅時要立即提出,并采取妥善措施預以保護。

      4.8 外來施工單位在作業過程中因違章給本公司造成設備損壞、財產損失、人員傷害的應負責賠償經濟損失,所賠償的經濟損失由本公司相關部門確認落實。

      4.9 車輛進入生產區域要安裝阻火器,按規定路線行駛,在指定位置停放。遇有異常情況要聽從統一指揮或熄火停車,嚴禁進入禁行路線。

      4.10 外來施工人員要隨身攜帶各種證件(如:入廠證、安全教育合格證、焊工證等),并接受檢查,發現無證或不帶證件,按規定進行處罰,嚴重者,停止施工。

      4.11 施工單位在作業過程中發生險情或事故,應積極采取措施搶救,并立即通知生產部及相關部門,不得隱瞞和私自處理事故。否則,按《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合同》相關條款處理。

      4.12 施工單位要切實加強施工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合同》各項條款、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管理局、及本公司的管理制度,施工中造成嚴重后果,應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4.13 本公司各級安全管理人員有責任經常檢查外來施工單位在作業過程中是否貫徹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有權對違規者進行制止、處罰、停止施工作業。并及時向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匯報,不認真履行職責者,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五、施工完成后安全規定

      5.1 施工結束后,生產部根據施工過程中安全檢查、考核結果,按照《外來施工單位綜合安全考核表》對施工單位進行綜合評價,綜合得分70分以下的單位,安全風險抵押金不返回。綜合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的單位,根據施工過程中的違規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罰款。

      5.2 施工單位持《外來施工單位綜合安全考核表》到有關單位辦理安全風險抵押金退還手續和付款手續。有關單位必須根據《外來施工單位安全綜合考核表》結果,辦理退款和付款手續。否則,由此引起后果,由責任單位負責。

      5.3 安全風險抵押金不足時,外來施工單位應補足。否則,本公司將從有關單位工程款中雙倍扣除。

      六 、附 則

      6.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 本制度由本公司生產部負責解釋。

      6.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外來施工管理制度 2

      (一)審查資質

      1、施工前安環部、技術處必須對施工單位(簡稱方乙方)進行認真審查,不能滿足資質要求的不準從事施工作業。

      2、對乙方的安全資質要求

      (1)乙方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應具備所從事工程項目作業要求,安全資質合格證件齊全,符合施工質量要求;

      (2)必須有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和健全的安全防火規章制度,有足夠的安全專業管理人員,施工管理能力強,施工隊伍穩定、素質高;

      (3)安全施工經歷、技術力量、員工人數以及機械裝備能滿足工程項目作業要求;

      (4)安全消防設施防救護器具、職業安全健康防護用品應滿足工程項目的需要;

      (5)有可靠的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措施,近年來未發生過重大施工質量及人身傷亡事故;

      (6)法人代表、項目負責人必須經過安全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持特種作業證、證書的種類、數量應適應工程需要。

      (二)施工前,乙方負責人必須到施工所在單位(簡稱甲方)有關部門商定《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協議書》相關條款,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按要求簽訂主及其附件《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協議書》。

      (三)乙方必須向甲方有關部門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對乙方人員在施工過程中,違章違紀的罰款可以安全風險抵押金中扣除。施工結束,乙方施工人員沒有違章違紀,沒有違反《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協議書》條款及各項規章制度,應全部退回安全風險抵押金。未經甲方安全部門審核、簽字,財務部門不予工程結算。

      (四)對乙方的安全教育要求

      1、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要根據作業情況有針對性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使員工了解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辦法;作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措施;作業可能發生的事故和搶救辦法;

      2、乙方必須由甲方施工主管部門負責聯系組織,到甲方接受安全部門對其員工的安全教育,進入生產裝置區、局部停車施工或危險要害崗位和重點部位施工,必須進行三級教育后方可進入施工現場作業。教育考核合格者取得甲方安全部門簽發的《臨時安全作業證》,方可從事作業;

      3、每項工程施工前,甲方必須在技術交底的同時進行安全交底,不進行安全交底的項目不準施工。

      (五)乙方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到甲方安全部備案,辦理機動車輛入廠通行證,否則不準進入廠區內,機動車輛進入廠區或生產裝置內,要決定服從廠區的車倆管理。

      (六)乙方應根據施工現象的需要,可合理設置作業柵、倉庫、動火區等,但需要繪制平面圖,辦理臨時建筑審批手續或動火證,經甲方施工主管部門同意,安全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如因施工需要變更時,必須重新辦理臨時建筑審批手續。要建立有關安全管理制度,設專人負責管理。

      (七)乙方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技術監督部門簽發的特殊工作作業證,并經技術監督部門當年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乙方應對參加實施高、難、險項目的特種作業人員進行身體檢查,患有職業禁忌癥真,不準從事特種作業。

      (八)對工、機具的準備要求

      1、乙方在施工中所需的工、機具必須符合上述的有關規定和施工現象的'安全要求,具有規定的主管部門檢查或校驗合格證書。使用的壓力容器,不行經技術監督部門(或授權檢驗部門)檢驗合格,有檢驗合格證;

      2、施工前,乙方負責人要組織專人對使用的工、機具進行認真檢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嚴禁使用。檢查過的工、機具要進行登記,報甲方安全部備查。

      (九)為了加強領導、強化管理,乙方應建立必須的組織機構。隊、班、組要有專(兼)職安全人員,并派專人負責現場安全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安全工作首長責任制”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制。

      二、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一)生產與安全的交接

      1、甲方生產部門,以生產車間、生產管理中心、基建部、安全部為一方;以外來施工單位為另方進行檢修設備、管線、裝置的交接。

      2、填寫交接書,其主要內容:

      (1)有關系統(管線、設備)置換情況、取樣分析數據;

      (2)加盲板位置及數量,相關閥門、管線所處狀態;

      (3)儲存危險物料的部位及數量;

      (4)安全注意事項等;

      (5)交方的設備、管線、工況環境,必須達到安全施工的要求。

      (6)交接雙方根據交接書所填寫內容到現場共同確認、確認后雙方在交接書上簽字,然后方可施工。

      (7)乙方施工結束后,甲乙雙方有關人員要共同組成檢查組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查確認,當查無問題后,雙方在交接書上簽字。

      (二)乙方要根據需要和有關規定到業主的相關部門辦理施工動土作業證、動火作業證、用火證、臨時用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電氣(儀表)工作票、安全施工任務書等有關的票證書,進行作業風險評價,提出風險消減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操作規程并經業主審核。各種票、證、書必須按規定填寫簽字,工作時必須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三)雙方協商確定的施工區域的安全防火工作,由乙方全部負責,要有管理制定,責任到位,根據需要應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保證道路暢通,因施工占用道路須按辦理有關短路手續。

      (四)乙方施工人員入廠后,必須在指定區域內作業。未經允許,不準到指定區域活動,不準私自動用、拆、改、損害廠區的一切設備、設備和其他物品。

      (五)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按規定佩帶好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管理人員要佩帶安全標志。

      (六)乙方人員必須接受公司及甲方安全管理管理部門的監督。乙方各級管理人員應經過深入施工現象檢修工作,制止違章。

      (七)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由乙方負責,但甲方安全監察人員有權對乙方人員依法進行檢查管理對違章、違紀現象有權制止,必要時可令其停止工作,接受安全教育,并按廠有關管理規定給予罰款處理,可從安風險抵押金中扣除。

      (八)乙方在施工中,發生各類事故應及時向甲方通報,甲方接到信息過后,需要組織搶救時,應協調組織搶救。提供方便。

      (九)施工現場危險地區,如坑、孔、溝、井等,必須設置危險標志、架設護欄,夜間要設紅燈警示。施工結束要及時恢復。

      (十)工地材料堆放必須整齊穩固,邊角余料應堆放指定地點,做到文明施工。

      (十一)進入裝置區內施工動火的現場監護人由甲方施工所在車間指派,獨立的新工程動火作業,現場監護人可有乙方自行指派,監護要熟悉現場情況,懂消防知識,佩帶明顯標志,監護人因事離開現象,應停止動火作業。

      (十二)土方作業一般規定

      1、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腳底的方法挖土。挖土施工必須按土質情況留一定的邊坡;

      2、挖出的土方距溝邊至少保持0.8米距離,推土高度不大于1.5米;

      3、采用機械挖土,挖土機回轉范圍內不準進行其他作業;

      4、在有害氣體聚集的地方挖土,必須進行有害氣體檢測,所有人員不準在地炕、地槽內、地溝內休息。

      5、在地炕、地溝邊緣及土壤自然坡角范圍內不大設置、通過各種機械設備。

      (十三)焊接的一般規定

      1、應檢查施焊范圍內的井、地溝、水封等處,采取可靠措施方準動火;

      2、雨天不準露天進行電焊作業,在潮濕的地溝、金屬構架及天車上焊接作業時,要有專人監護,并有防觸電措施;

      3、電焊作業的零線與焊口之間距離不準大于600毫米,且焊件良好接觸;

      4、電焊機的零線、接地線的焊接工作回線均不準搭在易燃、易爆物品上,也不準接在管線。儀表保護套管及設備上;

      5、焊接(切割)處下面不準有人或易燃、易爆物品。切割時切掉的物件應有防止掉落的措施。

      6、焊接、切割密閉空心件時,必須留有排氣孔;

      7、受熱能分解出有害氣體的圖層或襯套里的容器里,禁止焊接作業;

      8、合刀閘開關,身體要避開開關,并一次推足,然后開啟焊機;

      9、在人多作業場所焊接,應設置防護擋板;

      10、不準用焊炬(割炬)火焰照明;

      11、在水泥地面(或石子)上割物件時,中間要墊鐵板;

      12、不準用明火檢查氣瓶漏氣。減壓閥凍結,要用溫水解凍不得用火烤;

      13、乙炔帶、氧氣帶要嚴密不漏,接頭要把牢;

      14、手或手套及氧氣表有油脂時,不準觸及氧氣閥門;

      15、氧氣表、乙炔表必須靈敏好用。

      (十四)電焊機一般規定

      1、電焊機應放在干燥處,雨天要有防雨設施;

      2、各電焊機之間,焊機與墻之間,均應留有不小于1米得空道。

      (十五)電焊把線一般規定

      1、把線必須采用必須的橡膠電纜且絕緣良好、無破損,否則需用膠布纏好;

      2、不準將把線放在電弧附件或熾熱的焊線上;

      3、把線不準沾油,否則必須清理干凈。

      (十六)氧氣瓶一般規定

      1、氧氣瓶不準靠近熱源,夏季要有防曬設施。不準接觸油脂,與明火距離應保持不小于10米得距離。

      2、瓶中氧氣不準用盡,需保留50kpa的余壓,氣瓶安全附件要完好;

      3、氧氣瓶不準與可燃氣體放在一起,同乙炔氣瓶應保持不小于5米得距離。搬運時,應防止撞擊。

      (十七)乙炔瓶一般規定

      1、使用、運輸、儲存乙炔瓶時,其環境溫度不準超過40度;

      2、不準敲打、撞擊氣瓶,不準靠近火源和電氣設備存放氣瓶,與明火距離不得小于10米;

      3、氣瓶不準倒置,不能同氧氣瓶混放運輸;

      4、乙炔瓶、氧氣瓶均不得設置在高壓線或管線下面。

      (十八)電氣設備一般規定

      1、施工現場架設的高壓電源線路,必須符合電氣規程要求,在易燃易爆區域架設電源必須符合防火防爆有關規程,施工現場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照明;

      2、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使用ⅰ、ⅱ類手持電動工具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

      3、配電箱應固定、完整,箱內禁放雜物,配電箱離地面高度應在1.3—1.5米,室外配電箱應有防水坡;

      4、鐵殼配電箱應接地良好。

      (十九)拆除工程一般規定

      1、拆除工程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未拆除部位應保持穩定,不準挖、切、推倒的方法拆除;

      2、拆除物件不準隨便向下拋扔,也不得把拆除物件集中在樓板上堆放;

      3、不穩固的部件必須先行加固后再進行拆除;

      4、腳手架兩端及轉角處,每割6—7根立桿必須設支桿和剪刀撐,高度大于7米或無法搭設支桿時豎向每高兩步,橫向每隔3—4根立桿應將腳手架與建筑物連接;

      (二十二)起重吊裝一般規定

      1、起重吊裝機械、素具不準超載使用。吊裝前必須核對吊裝荷載,計算選用吊車臂桿幅度、繩索、滑輪、卷揚機等必須采可靠安全措施,否則不準吊裝;

      2、廠區院內吊裝不得利用廠區管道、電桿、正在運行的機電設備基礎作錨點。

      (二十三)管鉗作業一般規定

      1、管工使用小型工具組對管口時必須采取可靠防護措施,防止管件下落傷人;

      2、鉗工拆裝螺栓不得用力過猛,嚴禁在活口扳手手柄上加用套管;

      3、設備拆洗作業必須把零部件放牢,防止滾動、掉落。

      (二十四)檢查與考核

      1、基建部、生產車間、生產部和安環部依據本規定實施檢查。

      2、基建部、生產車間、生產部和安環部依據有關規定對施工單位和施工所在單位實施考核和處罰。

      外來施工管理制度 3

      為加強我校治安綜合治理,嚴格控制、管理外來施工人員,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外來施工人員系指非本校職工,臨時在我校施工作業的外來人員。

      二、外來施工人員管理工作應遵循管理與教育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誰聘用,誰負責;誰容留,誰負責的原則。

      三、由施工單位的負責人到總務處辦理登記手續(注明地點、人數),并組織外來施工人員持身份證辦理《臨時出入證》。

      四、外來人員在校施工期間必須遵紀守法,如違反法律、法規或學校的規章制度,除依法追究其責任,賠償損失,情節嚴重者建議用工單位將其辭退。情節嚴重者,追究其用人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五、各用工單位和外來施工單位除督促外來人員辦理有關證件和手續外,還應負責對本單位務工人員進行遵紀守法和防火、防盜、防意外傷害、防災害事故等安全教育,嚴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六、外來施工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1、自覺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配合學校及用工單位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2、自覺愛護學校財產,不損壞校園花草樹木,不損壞學校設備、設施;

      3、不聚眾賭博,不打架斗毆,不酗酒滋事,不偷拿公私財物;

      4、不在校園內游蕩、逗鬧、亂竄亂跑,不影響他人工作、學習和生活;

      5、進出校門、樓門自覺接受門衛檢查,并出示《臨時出入證》;

      6、不私拉亂接電線,不使用電爐,不隨意生火,不在施工場地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7、不做任何有礙團結和安全的事,杜絕任何不文明的舉止行為。

      外來施工管理制度 4

      第一條 為了適應公司生產建設發展和深化改革的需要,確保公司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和秩序,保障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參加公司所管轄單位新建、擴建、技改、檢維修等工程項目的外來施工單位及外來人員,應執行本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外來施工單位(已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公司子公司除外)進入公司進行工程項目施工前,必須經公司HSE管理部門對施工單位進行確認和查核,才能進入公司作業。

      1、確認施工單位營業能力和經營范圍。

      2、確認施工單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

      3、確認施工單位的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措施。

      4、審查施工單位施工和安全業績。

      5、審查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所持的上崗證件。

      6、審查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所持的特種作業證件。

      7、若有工程轉包,要審查轉包合同及轉包隊伍的資質。

      HSE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對安全資質審查不合格者,HSE管理部門有權對施工隊伍予以否決。

      第五條 公司和施工單位要按《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合同書。合同書中必須有安全條款或安全作業協議書,合同書中的安全條款應包括以下內容:

      1、施工單位必須遵守公司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和規定,服從公司的HSE監督管理。

      2、施工單位要承擔向施工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完好的、功能安全的機械、工具和設備。

      3、施工單位要根據國家、公司的法令、制度和規定要求,承擔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4、施工單位要根據公司的有關勞動保護制度規定,為施工作業人員提供合乎標準的勞保護具。

      5、施工單位要制定確保工程項目安全進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并交HSE管理部門審查。

      6、明確施工單位對施工作業中發生事故的責任。

      7、施工單位要明確對轉包單位所承擔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作業開始前,必須做到:

      1、健全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網絡,明確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并佩戴明顯標志。

      2、落實施工、檢修方案,定人員、定安全措施及事故預案、定工程質量標準、定檢查制度,并經公司審查認可。

      3、施工單位要與施工人員簽訂安全承包協議。

      第七條 施工單位人員進入生產裝置施工現場前,必須接受入廠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由HSE管理部門根據合同期限辦理入廠證,憑證進廠。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為:

      1、國家、公司的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和紀律、安全生產特性、特殊危險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2、與施工作業有關的車間(裝置、部位)的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項、安全制度、安全設施和對勞保護具的特殊要求等。

      3、針對公司的特點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業的有關專業安全要求等。

      第八條 施工單位進入生產裝置進行施工作業,要嚴格執行公司的各項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第九條 為確保生產裝置改擴建、檢修等施工全過程處于有序受控狀態,公司有關主管部門要責成施工單位編制施工進度網絡計劃,并組織HSE管理部門和生產裝置負責人進行銜接、溝通、交底。

      第十條 公司要設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職責明確,對安全施工實行有效監督,有安全否決權。

      1、做到組織落實、措施落實,特別要加強對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督和管理。

      2、嚴格按公司有關安全制度和規定,監督施工單位辦理入廠作業證和各項施工作業票證。

      3、監督施工單位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紀律,只要現場有施工人員,必須有安全監護人員。

      第十一條 公司有關主管部門、HSE部門和生產裝置要抓好施工隔離措施的落實和現場情況交底。

      1、審查、批準施工單位的施工區域隔離方案,組織對區域隔離措施完成后的驗收。

      2、凡與改擴建、檢維修等施工項目相關的工藝管線、下水井系統等,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質的工藝管線隔離必須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統的'溝、井、漏斗等必須嚴密封堵。施工隔離區內凡與生產有關的工藝設備、閥門、管線等,均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3、凡在生產運行的裝置區域內施工作業,而又無法實施區域隔離的,必須由公司和施工單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條落實,檢查確認。

      第十二條 生產裝置必須加強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

      1、制定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事故處理預案,并組織職工進行學習和演練。

      2、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穩的相應措施并認真執行。

      3、現場有施工作業時,嚴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正常采樣、脫水等操作要預先通知施工單位暫停施工。遇有異常情況如緊急排放、泄漏、事故處理等,要迅速鳴笛警報、及時報告處理。

      第十三條 在生產裝置改擴建、檢修等施工期間,工程主管部門、安全部門要會同施工單位有關人員,組織聯合檢查組按時對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違反安全制度和規定的施工單位和個人進行處分,對性質嚴重的要停止作業直至予以辭退。

      第十四條 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應按集團公司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上報,查明原因,分清雙方責任,嚴格按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各外來施工隊伍進入華勝公司施工均需參加華勝公司HSE施工評比活動,并繳納3萬元抵押金,每季度由HSE部門對各施工隊進行季度評分,并在年終進行評分匯總,采取相對應的獎罰措施,以加強對外來施工單位的HSE管理力度。

      第十六條 除本規定外,施工中還要嚴格遵守國家及公司的有關安全規范和專業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七條 公司HSE管理部在監督檢查中對存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發出“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外來施工單位在公司范圍內作業時,因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管理不嚴不力等因素造成集團公司級人身傷亡事故或重大事故(含火災、爆炸),及年內受到多次警告切情節嚴重的將罰出華勝公司。不得繼續在公司范圍內承接項目建設和檢維修工程。

      外來施工管理制度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外來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特制定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外來施工單位是指從事山西xx能源發展有限公司內部建筑、維修、改造、設備檢修、安裝等施工項目。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山西xx能源發展有限公司。

      第二章 職責

      第四條 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安全管理由公司安全部門負責。

      第五條 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施工管理由生產運行部門負責。

      第三章 外來施工的安全管理

      第六條 外包單位必須持有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承包工程資質,特殊項目的工程承包必須有質量監督部門的證明。

      第七條 外包施工單位應具備施工簡歷和三年安全施工記錄。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技術素質要符合工程要求。

      第八條 承包方必須有滿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

      第九條 建筑施工承包單位必須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條 為了落實安全與經濟承包掛鉤,施工單位施工前必須到安全部門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協議書要明確應負的安全責任和處罰條款),辦理有關開工手續。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遵守發包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發包方安全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對安全部門提出的意見及時整改,對情節嚴重者有權立即停止工作,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由施工單位負責。發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產運行的不安全情況,必須立即報告發包方安全部門。

      第十二條 施工管理部門應對外包工程安全施工負責,負責審查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派專人辦理有關工作票手續,進行施工監督,并進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應有雙方簽字,并到安全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在危險性的區域作業,如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管道爆破、塌方、水淹或因氣候變化等易引起人身傷害的場所作業,施工承包單位應制定完善的組織、技術、安全措施,經發包方審查后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 安全管理部門,應建立施工檔案,施工檔案應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安全資質證書、三年以上的施工安全證明、施工安全、技術、組織措施、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考試成績、安全交底書面材料、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等。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不得亂動、亂碰運行設備,不得亂接水源、電源、氣源,遵守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施工期間凡承包方違章作業,按山西沁水順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安全獎懲規定進行處罰,給發包方造成財產損失者,承包方應負責賠償。因承包方負主要責任造成的人身事故由承包方負責。

      第十七條 施工結束后應當到安全部門辦理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的終止手續。

      第四章 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施工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將考試成績報安全部門備案,經安全部門審核合格后方可準許施工。

      第十九條 施工人員進入廠區前應接受安全部門的入廠安全教育,

      第二十條 施工人員應到門衛辦理人員入廠登記、出入證件等有關手續方可進廠,煙、火、手機存入門衛煙火柜,每次進出要出示證件,配合門衛檢查。

      第二十一條 施工人員應遵守公司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及勞動紀律。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為施工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并規范使用。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認真進行嚴格的安全管理,發生的違章行為,與本單位員工同等處罰對待。

      第二十四條 施工管理部門指派的監理人員,應熟悉生產現場,監理人員確實做到始終如一,認真負責,監護到位,對人身和設備的安全負責。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任何疑問,應立即停止施工,向監理人員或甲方領導請示,經甲方人員排查清楚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通過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員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有安全自我防護意識,在施工中做到“四不傷害”。

      第二十七條 嚴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適應安全施工要求的人員進行施工。

      第二十八條 承包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方可持證上崗。

      第二十九條 施工人員在施工中要遵守勞動紀律,不準在施工現場與施工無關的地方逗留,不準隨意串崗,不準亂碰、亂動所有運行的設備,要愛護保護好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安全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措施。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條 因承包方人員誤動、誤碰運行設備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承包方承擔。

      第三十一條 因承包方檢修、施工質量不良造成的故障,包括在保質期內發生的故障,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 因承包方安全管理不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安全措施不完善、落實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方承擔。

      第三十三條 因承包方負主要責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承擔,造成人身重傷的處罰5000元,造成人重傷以上事故的處罰10000元。

      第三十四條 承包方發生人員行為違章的如:不帶安全帽、登高作業不系安全帶的等,視情節處罰每人次100—500元。

      第三十五條 承包方未辦理開工手續擅自開工的,施工結束不辦理結束手續的,處罰1000元。

      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施工人員將手機、煙、火帶入防爆區域的,每人次處罰200—500元。

      第三十七條 承包方擅自亂接電源、水源、氣源的,處罰500元。

      第三十八條 承包方無票作業的,處罰500元,監督人員處罰100元。

      第三十九條 其它違章事項按照發包方安全獎懲辦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施工事故的調查,按照公司事故調查規定由公司安全部門執行。

      第四十一條 以上處罰條款,公司財務部門接到安全部門下達的處罰通知單在工程結算時扣除。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外來施工管理制度 6

      總經理職責:

      1、總經理是本公司系統安全施工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公司系統的安全施工和本規定的執行,以及本公司系統各級安全施工責任制的建立、健全與貫徹落實負全面領導責任。

      2、直接領導或委托行政副職領導本公司安全監察部門。對本公司安全監察機構和所屬施工企業安全監察機構的建立和健全負責。

      3、必須將安全工作列入本公司重要議事日程,定期主持召開安全情況分析會,聽取安全監察部門的匯報,協調解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4、審定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目標計劃。主持公司安全工作會議,部署安全施工工作。

      5、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和反事故措施經費的及時提取和使用。積極采取措施,為職工創造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6、對安全工作做到重獎重罰。

      7、及時檢查、指導安全工作,解決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8、組織并主持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審批“重大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職責:

      1、總工程師對本公司的安全技術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組織編制并審核公司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3、組織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的學習、考試及取證工作。組織安全技術教育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取證工作。

      4、組織編制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組織編制各工程施工項目安全施工措施分類(重大、重要、一般)編制、審批的程序。負責審批程序中規定的重大施工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

      5、審批技術革新及施工新技術、新工藝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6、組織安全設施的研制及推行工作。

      7、參加公司安全大檢查。組織對頻發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決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術問題。

      8、參加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參加事故的技術鑒定及技術性防范措施的審定。

      工人安全施工責任:

      1、認真學習并自覺執行安全施工的有關規定、規程和措施,不違章作業。

      2、正確使用、維護和保管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進行檢查。

      3、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專業使用的機械、設備及工器具。

      4、施工項目開工前,認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書上簽字。

      5、作業前檢查工作場所,做好安全措施,以確保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下班前及時清理整頓現場。

      6、施工中發現不安全問題應妥善處理或向上級報告,愛護安全設施,不亂拆亂動。

      7、認真參加安全活動,積極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議。幫助新工人提高安全意識和操作水平。

      8、對無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經安全交底的施工項目,有權拒絕施工并可越級上告。有權制止他人違章;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9、尊重和支持安全監察人員的工作,服從安全監察人員的監督與指導。

      10、發生人身事故時應立即搶救傷者,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報告;調查事故時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分析事故時應積極提出改進意見和防范措施。

      (二)安全施工教育培訓制度;

      1、各級領導必須參加每年年初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教育與考試。對新聘任的各級領導必須進行崗前安全教育與考試。

      2、每年組織一次有本單位施工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專職安監人員和施工班(組)長參加的安全教育培訓與考試。此項工作應由經理或主管施工副經理、總工程師負責,教育部門主辦,安監部門配合。

      3、建立勞動保護教育室。運用各種形式,廣泛開展安全施工宣傳教育活動。

      4、每年年初和新工程開工前,組織施工人員進行一次安全工作規程、安全施工管理規定及本公司安全規章制度的學習和考試,考試合格并取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5、對新職的人員(包括合同工、臨時工、代訓工、實習人員及參加勞動的學生等)必須進行時間不少于三天的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三)安全施工檢查制度;

      公司除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外還應進行定期每季度一次的安全大檢查,檢查包括:一般性檢查,階段性檢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這幾種檢查可以結合進行,也可以分別進行。

      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

      1、查領導——是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是否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并付諸實施;是否做到“五同時”,以及各級安全施工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2、查管理——查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帳表冊卡的建立及執行情況;查安監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安全管理效能;查安全網絡的組織和活動情況;查工地和班(組)安全管理工作。

      3、查隱患——查施工現場存在的事故隱患;查違章違紀;查安全設施及安全標志的設置;查文明施工情況。

      4、查事故處理——是否真正做到了“三不放過”;是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統計和上報。

      (四) 安全工作例行會議;

      1、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基建安全工作會議,對整個年度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做一個全面的.總結,布置年度安全工作要求。

      2、召開的安全工作會議,應由行政正職組織和主持。

      3、安全工作會議應有完整的記錄,并立卷存檔。

      (五)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制度;

      職工在施工活動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含急性中毒),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要求,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認真進行調查、分析、處理、統計和上報。

      1、記錄事故(不含嚴重未遂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由班(組)長主持調查、處理并登記后向工地專職安全員報告。

      2、輕傷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由班(組)長報告工地專職安全員,工地專職安全員應在當日報告公司工程處安監部門。

      輕傷事故由工地主任主持調查、處理并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于事故發生后3日內報送至安監部門。

      3、記錄事故中的嚴重未遂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工地專職安全員,由專職安全員立即報告公司工程處領導和安監部門。

      嚴重未遂事故由工地主任主持,安監部門參加,進行調查、處理并填寫“嚴重未遂真故報表”報送安監部門。

      4.、重傷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給公司工程處負責人和安監部門。公司工程處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用辦法(最遲不超過24小時)報告給公司負責人和安監部門、當地勞動部門以及主管電力公司安監部門重傷事故由公司工程處經理主持調查、處理并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一個月以內報送公司或當地勞動部門批復。

      5、死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

      (1) 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公司工程處負責人和安監部門。公司工程處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查清基本情況,并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公司安監部門和工會組織,以及當地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設區的市一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

      公司負責人或安監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在24小時內將事故概況轉報給公司負責人或安監部門以及電力工業部建設協調司。

      (2) 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由公司經理參加或組織,會同公司安監部門、工會組織和當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

      “職工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事故發生后一個月內報送公司或勞動部門批復,同時應報送電力工業部建設協調司,并抄送參加事故調查的有關單位及部門。

      (3)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由公司總經理或基建副總經理負責組織,會同同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監察部門、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必要時,電力工業部派員參加事故的調查。

      “重大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事故發生后45天內報送公司或省級勞動部門批復。同時應報送電力工業部,并抄送參加事故調查的有關單位及部門。

      6、發生特別重大死亡事故應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7、發生重傷、死亡、重大傷亡事故,就近施工人員應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搶救傷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8、企業對發生的事故,應在查清原因,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按照本規定有關獎懲的規定和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理。

      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六)獎懲制度;

      2、消除事故隱患,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的;

      5、堅守崗位,忠于職守,在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罰:

      1、對輕傷事故的責任者,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5、對重大傷亡事故負主要和直接責任者,應給予開除留用或撤銷行政職務的處分;負次要和領導貢任者,應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記過及以上處分。

      6、對造成特別重大死亡事故的責任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外來施工管理制度 7

      1目的

      為了進一步加強外來施工單位(包括:建筑單位、反腐單位、安裝單位、包裝單位以及各種形式的工程單位等)的安全管理,杜絕外來施工單位因安全管理不嚴而引發的各類事故,保證公司財產不受損失和員工的人身安全不受傷害,依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匯編》“承包商管理制度”制定如下安全管理規定。

      2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規范》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393號令)

      3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雇傭的外來施工或提供服務的個人或單位。

      第一章職責

      第一條公司各分管職能部門(保衛部、安監部、生產技術部、機修車間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對公司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對承包商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外來施工單位應對承包的工程建設中的安全施工負全面責任。施工單位的行政正職是本單位安全施工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施工負全面領導責任,應全面落實全員安全施工責任制。

      第三條公司安監部負責依據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來制訂和完善《外來施工單位安全管理規定》,并負責巡檢公司范圍內外來施工單位的作業安全情況。

      第四條外來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要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規范》的要求,單位伍要有資質,人員要有相關作業的資格證;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入廠證及管理工作,施工單位應按公司規定提供出作業人員的資格證和照片,報送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統一為持證人員制定上崗證。

      第五條施工所在車間應對施工現場實施安全監理,承擔相應的安全監理責任。對于發現的問題,應要求施工單位立即進行整改,按公司《外來施工單位安全管理規定》對其進行考核,對于問題嚴重者,應書面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向公司生產調度中心和安監部報告。

      第六條各職能部門協同安監部,按照公司要求對外來施工人員進行入廠前安全培訓管理,并由各職能部門負責建立外來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檔案、對外來施工方的資格審查、簽訂《外協安全合同》和對施工過程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與協調工作。

      第二章管理規定

      (一)公司職能部門安全管理要求

      第七條公司進行招標時,嚴把資格審查關,嚴禁無資質的施工單位參加投標。資格審查的內容依據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中控制程序的要求。

      第八條公司各部門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393號令)”以及公司各項管理制度,盡職盡責,奉公守法。

      第九條根據分管和職責范圍,按照設計規范、施工規范嚴格把關,確保工程質量,杜絕工程質量事故。

      第十條加強對外來施工單位安全作業的監督管理,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各種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強化安全監察工作,落實責任、保障安全。

      第十一條不得對施工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工期。

      第十二條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伍的施工器具、安全器材,因不足或存在其它缺陷但仍繼續施工的,安監部人員有權停止其施工,并根據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停工所帶來的損失由施工單位和公司安排施工的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四條進入施工場地,必須按照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五條不得隨意帶領與工程無關人員進入施工場地。

      (二)外來施工單位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各種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強化安全監察工作,落實責任、保障安全。根據施工生產進度,施工單位應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簽證、督促實施。實行安全措施自檢、互檢、驗收合格制,未經驗收的安全措施一律不準使用。

      第十七條外來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公司《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外來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施工作業,必須遵守:

      1、外來施工單位伍進入工作現場,必須按規定進行危險作業申請,經車間或部門同意后,方可辦理相關作業票證進行施工;屬于非危險作業的施工,由車間或部門進行安全告知后方可作業。嚴禁未經許可擅自施工。

      2、進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高空作業要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作業部位按照要求設置安全平臺、護欄,條件不具備時,必須系安全帶,掛設安全網。安全帶、安全網、安全帽必須有材質證明,使用半年以上的安全帶和安全網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腳手架搭設好后要經過檢驗方可使用。

      3、加強對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用具、用品的管理。特別要加強對大中型施工機械的安全管理,制定具體的管理實施細則和相應的管理、使用、操作制度。

      4、所用安全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用具、用品必須是具有相應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

      5、相關現場監護人應首先對施工器材和安全防護器具進行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進行作業。

      6、任何機械設備不準帶病作業。施工用電設備必須可靠接地,并全部安裝漏電保護器開關。機械檢修時,必須拉閘停電,電箱上鎖,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警示牌。

      7、高空使用的組合鋼模、扣配件、氧氣瓶、乙炔瓶和一些散物等必須保證安全吊運,嚴禁隨意凌空拋灑。

      8、在易燃易爆區域施工,必須使用防爆工器具。

      9、大中型設備吊裝要有詳細的安全技術方案,吊裝機械、索具使用前認真檢查合格,吊裝使用的錨固點應設置在牢固可靠處并經受力分析、計算。吊裝必須組織嚴密,統一指揮,吊裝臂下嚴禁站人、停留。

      10、建筑物框架、高塔平臺、高速運轉設備、高電壓區等主要施工區的遮欄、護欄、欄桿等必須符合設計和規定要求,安全標示牌、警告牌等配備齊全并安裝牢固。在建工程的臨建設施、設備、未裝欄桿的平臺、空中通道及槽、溝、坑等都要根據具體情況做好臨時防護圍欄和警示標志。施工區各類孔(洞)溝蓋板,須符合設計要求,齊全、平整、安全、牢固。

      11、對于建設單位、監理單位下發的有關“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單”,施工單位必須按期認真整改。

      12、非施工的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必須到調度中心辦理審批手續并通知相關部門后,方可由公司相關人員帶領進入。

      第十八條外來施工單位的培訓:

      外來施工單位應加強安全教育,定期組織安全施工規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的學習,堅持特殊工種持證上崗,對特殊工種按規定進行培訓考核,未經培訓的電工、電焊工、起重工、司機、機械作業人員、指揮人員等一律不準上崗作業。

      1、各施工單位及主要負責人進入公司時,要將所有施工人員及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報安監部備案。

      2、安監部負責與外來施工單位簽訂《外協安全合同》;組織對外來施工單位進行入司前的公司級安全培訓教育,做好培訓記錄,未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不準進行作業。

      3、各職能部門應對施工單位進行進入現場前的安全教育,其內容包括:作業現場的特點,主要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進入現場的安全注意事項等。

      第十九條外來施工單位的安全資源配置:

      1、明確安全管理組織結構,按要求配備安全員;

      2、員工資質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3、為檢修人員配備必需的個人防護用品;

      4、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設施、設備、防護器具、安全標志等。

      第二十條作業過程的監督內容如下:

      1、對于較為危險的施工作業,必須經公司相關部門檢查認可,并安排專人現場監護;

      2、外來施工單位應定期組織內部安全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3、各職能部門應采取定期和隨機檢查的形式對外來施工單位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記錄;

      4、對于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和合同的行為或違章作業,公司相關部門有權對其進行處罰,并責令其停工。

      第三章處罰與獎勵

      一、事故處罰

      第二十一條對于違反有關安全規定,或管理不嚴造成事故的將給予事故發生單位或個人經濟處罰:

      1、施工期間發生重大傷亡或特別重大死亡事故除了按本規定處理外,還需參照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和國家、地方有關法規處理。

      2、發生死亡事故,罰款20000元/人;重復性發生,加倍處罰。

      3、發生重傷事故,罰款5000元/人;重復性發生,加倍處罰。

      4、發生重大的設備事故、機械事故,罰款20000元/次;重復性發生重大事故,罰款30000元/次。

      5、施工現場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罰款10000元/次。

      6、發生一般設備事故,罰款5000元/次;發生一般火災事故,罰款5000元/次。

      7、因違章發生輕傷事故,罰款300元/人次。

      8、施工、調試原因造成的試車障礙罰款1000元/次。

      9、因消防、避雷設施(包括臨時設施)不完備或起不到應有作用,造成的損失由所屬區域施工單位承擔。

      10、由于施工單位的責任對其他單位人員造成傷害或導致建設單位廠房、設備、設施損壞的,除按上述規定罰款外,應由施工單位賠償所有損失。

      11、建設單位施工管理部門以及相關責任部門要對施工單位發生事故承擔連帶責任,發生重大事故,主要責任人罰款2000元,次要責任人罰款1000元,領導責任人罰款1000元;一般事故,主要責任人罰款500元,次要責任人罰款200元,領導責任人罰款200元。

      二、違章處罰

      第二十二條對于外來施工單位安全違章的,根據情況,分別給予當事人、當事人所在單位批評教育、口頭警告、責令整改、會議通報和經濟處罰。對違章的處罰標準如下:

      1、個人著裝及防護。

      (1)施工現場穿拖鞋、高跟鞋者,罰款20元/人次,并責令退出施工現場;

      (2)施工現場穿裙子、短褲、背心或赤膊者,罰款20元/人次,并責令退出施工現場;

      (3)在易燃易爆現場穿戴鐵釘的鞋,罰款50元/人次,并責令退出現場;

      (4)勞動防護用品的佩戴情況的檢查考核:不戴安全帽、罰款50元(辦公室、車輛駕駛室內除外);坐安全帽者,罰款20元/人次;切割、焊接及敲打作業不戴防護鏡罰款50元;其他危險性作業未按照國家規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罰款50-100元;

      (5)高空拋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者,罰款50元/人次;

      (6)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罰款50-200元;

      (7)動火、登高、受限空間、設備檢修、抽堵盲板、斷路等危險性作業未辦理作業許可證(項目建設期間在本單位辦理作業證)或者未按照作業許可證要求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每項罰款100-1000元;

      (8)現場施工人員高空作業要按照要求設置安全平臺、護欄,不具備條件的必須系安全帶,否則每人罰款50元;

      (9)在粗苯、煤氣管線(或帶煤氣作業)、焦油區域實施作業,必須使用防爆工具,違者罰款300元。發現后要求整改,但整改不力的罰款500元;

      (10)動火證作業應盡量移至于安全區域,動火作業、高空作業、起重作業、反腐等危險作業中應配備安全隔離網或警戒線,使施工現場與外界隔離,違者罰款100元;

      (11)進行氣割作業時,乙炔瓶與明火的距離不小于10米,與氧氣瓶的距離不小于5米,乙炔瓶、液化氣瓶要設阻火器,所有氣瓶都要保證壓力表正常使用,壓力表不規范或漏氣,違者每項罰款50元;

      (12)非焊工作業人員嚴禁焊接作業,電焊機線路要保持完好,電源接頭要規范,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老化破損、接頭多、裸露等重大安全隱患,違者一次罰款100-1000元;

      (13)粗苯區域嚴禁使用手機,違者罰款200元;外賣粗苯過程中安全員及押運人員實施全程監護,監護過程中必須佩帶防毒面具;無人監護、無佩戴防毒面具,每項予以罰款200元;

      (14)不得亂動生產用工藝閥門等控制系統及生產設備,如果有需要必須通知車間,由操作人員進行,違者罰款500元;

      (15)焊、割作業結束后,必須及時徹底清理現場,清除遺留下來的火種,關閉電源、氣源,把焊割炬放在安全的地方,違者罰款100元。

      2、遮欄、護欄、欄桿、蓋板

      (1)土建工作面腳手架上,永久欄桿遮攔或護攔不符合要求(確因安裝需要除外,但必設臨時防護設施)的罰施工單位100元/處(誰施工、誰負責);不合格的罰款60元/處;無安全標示牌、警告牌,罰款50元/處;

      (2)工作平臺(包括腳手架平臺)不符合要求,每處罰款20元;

      (3)孔(洞)無蓋板及其它措施,罰款20元/個;通知不整改,延期一天罰款50元/個(誰施工、誰負責);

      (4)溝道無蓋板,又無防護措施,罰款20元/米;通知后不更改,每延期一天罰款50元/米;

      (5)孔洞蓋板強度或形狀不符合要求,罰款20元/處;

      (6)采用標準化蓋板,沒有或漏焊限位鐵件,罰款20元/處;

      (7)未經建設單位同意任意在樓板、平臺上開孔及墻壁上開孔、罰款200元。

      (8)隨意拆除安全設施罰款200元/處,造成他人傷害視情節輕重從嚴處置。

      3、施工機械

      (1)施工機械帶病運行,罰款500元/臺;

      (2)施工機械無安全操作規程,罰款100元/項;

      (3)大、中型起重機未進行定期的負荷試驗,罰款1000元/次。

      4、施工用電

      (1)閘刀、插座無蓋,罰款50元/個;

      (2)電源引出無插頭,罰款500元/個;閘刀電源引出掛接,罰款100元/路;

      (3)電源箱內線路零亂,罰款50元/個;

      (4)未經建設單位電源管理人員允許,擅自搭接電源,罰款100元/處;

      (5)未按規定接裝漏電保護器的,罰款50元/處,若使用失靈的漏電保護裝置罰款100元/處;

      (6)電氣設備必須專人操作,非電工人員,不得在電氣設備上實施任何操作,需要進行電氣操作時,應及時通知所屬單位電工或公司外圍電工實施,違者罰款500元;

      (7)其他未按規定使用施工電源的,罰款50元/次。

      5、腳手架及架板

      (1)在主要人行通道上架設的腳手架影響通行作業,罰款100元/處,罰款后三天之內不整改者,加罰200元/處;

      (2)腳踏板不符合強度要求的,罰款20元/塊;

      (3)散鋪架板兩端不用鐵線綁扎,罰款20元/塊;

      (4)散鋪的架板無雙欄桿措施,罰款100元/跨;有護欄無防上下滑落措施,罰款50元/跨;

      (5)上、下腳手架要有符合規程的爬梯,若沒有或不符合要求罰款50元/處;

      (6)斜道腳手架必須有雙欄桿和防滑措施,無雙欄桿或防滑措施罰款100元/處。

      6、安全網

      (1)無安全平網、立網;安全網不全或者滯后,50-500元/處;

      (2)安全網破損,整改通知發出2天內未處理,100-1000元/處。

      7、其他

      (1)對不服從公司相關職能部門管理的,罰款200元/次;因不服從安全監察管理,打罵公司有關安全管理人員的從重處罰,并責令清除出施工單位,情節嚴重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2)施工現場發現有與施工無關的閑雜人員逗留、亂竄,罰所在區域施工單位50元/人次;

      (3)施工車輛在廠內行駛時,主干道時速不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車間、倉庫及拐彎處時速不超過5公里,每發現超速罰款100元/輛次,不戴防護帽進入生產區,違者罰款200元;

      (4)對于安全檢查中查出的安全隱患,不按期整改又不采取其他防護措施的,每處罰款100-1000元;

      (5)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的,每位從業人員對項目部負責人罰款50-100元;

      (6)用電設備不符合安全要求;私自亂接、亂扯亂拉電線等違反安全用電管理規定的行為,罰款100-500元;

      (7)嚴禁在軌道上、五大車劃線處停留、休息的罰款100-1000元;

      (8)其他違反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的現象每項罰款50-1000元。

      (二)對于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和生產部門的安全違章,將根據情況,分別給予當事人或其單位批評教育、口頭警告、通報批評和經濟處罰。違章處罰標準如下:

      1、進入施工現場不按規定穿戴安全防護用品,罰款50元/人次。

      2、工作不負責任,發現施工單位違反本制度安全規定要求,不及時制止或要求其整改者罰款50元/次。

      3、違反本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罰款100元/次。

      4、帶領與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入施工場地或區域的,罰款100元/次;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未加及時制止的,罰款100元/次。

      5、未按規定安排施工監護人員,或監護人員不能盡職盡責的,罰款200元。

      6、由于監管不到位,沒有及時發現施工存在問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按照事故損失大小和影響工期長短,給予責任人或部門相應處罰。

      三、獎勵

      對于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到位、安全措施落實,在較長時間內(半年以上)從事較大項目風險施工不出現安全事故,在各級安全檢查中無違紀違規行為的施工單位,經公司領導研究同意后,給予安全獎勵。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對施工單位或其人員的經濟處罰將以通報的形式下發,罰款從工程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條相關制度:

      1、《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2、《安全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

      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外來施工管理制度 8

      1.目的

      為加強企業內部管理,規范外來施工人員在廠區的行為,確保外來施工人員在廠區作業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外來施工人員,包括:土建、設備安裝、獨立承包施工等。

      3.工作程序

      3.1外來施工方管理人員需接受我廠安全培訓教育后方可進入廠區,此項培訓由安全環保科負責組織進行。

      3.1.1培訓內容包括:規章制度、環保知識、產品特性。

      3.2外來施工方的施工人員由其施工管理人員負責安全培訓。

      3.3施工方在施工前,必須先同甲方簽定安全環保管理協議。

      3.4經雙方培訓教育合格后,乙方施工人員應到甲方公司保衛部門辦理進入廠內務工的出入證。沒有經過安全教育的,不得向公司保衛部門申辦出入證。

      3.5施工人員應在規定區域內工作,不得隨意進入與工作無關的生產場地,要服從廠方工作指派人或負責人的指揮,不得擅自超出廠方規定范圍行動。

      3.6施工方廠區施工時必須單獨辦理我廠規定的各類作業票證,不得隨意動用甲方的一切設備。

      3.7外來施工人員不得私自接水、電、汽(氣),因施工需要必須征得我廠同意,并安裝相應的計量儀表,按規定繳費。

      3.8安全環保科有權審查進入廠區的施工隊伍的營業執照和施工資質,對無營業執照和施工資質不符合的或失效的,有權予以清退出廠。

      3.9安全環保科有權經常監督、檢查外來施工人員對安全要求的.執行情況,對違章作業有權加以制止和處罰。

      3.10凡因違章操作造成的安全環保事故,甲方概不負責,一切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3.11所有外來施工方施工前,根據實際情況向安全環保科交納1000-10000元的安全風險保證金,待施工完畢退還。廠方各相關管理部門(如設備科、土建辦、安全環保科、生產科等)對在現場檢查到的不符合要求的項目的處理可在此保證金中扣除。

      外來施工管理制度 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的范圍: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第三條 從事生產、儲存、保管、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章 生產與使用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危險化學品項目時須報請省、市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和批準。項目建成后須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產。

      第五條 凡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編制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經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條 凡從事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必須熟知物品的危險性質、預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護及火災撲救方法等。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會處理事故。

      第七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受壓設備(貯罐、塔、各類容器等)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的電氣、儀表、報警、聯鎖等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并要經常對其進行維護檢測。

      第八條 凡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根據物品種類和性質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風降溫、防腐、防潮、泄壓、監測、報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設施。

      第九條 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配備相應的安全消防設施和防護器材。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應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如發現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一條 生產危險化學品能產生靜電的場所,均須有導除靜電的設施。

      第三章 儲存與保管

      第十二條 儲存和保管危險化學品,必須進行驗收登記,并定期檢查。臨時存放廢舊危險化學品,及時上報上級安全環保部.進行處理。保管人員要選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化學品性質和安全管理知識的人員擔任。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要按其化學性質分類、分區,儲存不準超量。到達儲存限量時,儲存時間不得超過3天。并留有相應的防火間距(通道)和通風口,儲存地點距生產裝置、罐區、管廊、電纜橋架、下水井等設施的安全防火距離不得小于30米。

      第十四條 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滅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同庫儲存,應設專用倉庫、場地或專用儲存室。

      第十五條 遇火、遇潮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準在露天、潮濕處存放,要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存放。對于怕凍、曬的危險化學品,應有防凍、防曬設施。

      第十六條 儲存和保管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應采用先進的消防、通訊、報警、滅火裝置,有毒物品應配備防護面具及隔離、消除、吸收毒物的設施,并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十七條 儲存和保管危險化學品的倉庫,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并納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 裝卸與運輸

      第十八條 液化氣充裝站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通過交通部門資質認定。未經資質認定的車輛,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押運人員等,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市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押運人員等,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裝材料要適應物品的性能,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分解等情況,應立即妥善處理。

      第二十一條 回收的'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不準改做他用。

      第二十二條 包裝和運輸危險化學品要貼印警示標志,標志應符合《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190-1990)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不準超量充裝,充裝速度不得大于規定值。

      第二十四條 裝卸和運輸危險化學品要輕拿輕放,防止撞擊、磨擦、拖拉、重壓和傾倒。

      第二十五條 化學性質或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準混合裝運。

      第二十六條 裝運危險化學品車輛通過市區時,應遵守地方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路線和時間,中途不準隨意停車。

      第二十七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配備押運人員或保安人員。

      第五章 報廢與銷毀

      第二十八條 報廢和銷毀有燃燒、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征得化工廠主管安全的部門和化工廠主管領導的同意。

      第二十九條 批量報廢、銷毀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制定安全處理方案。

      第三十條 負責報廢、銷毀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包括監護人員),必須熟知物品的化學、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項。

      第三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在報廢、銷毀處理前,應進行分析、檢驗,根據物品的性質,分別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燃燒等相應處理方法。

      第三十二條 劇毒或對環境有污染的危險化學品,不準直接排入下水,不準傾倒在地面上。

      第三十三條 化學性質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準混合銷毀。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中油集團、管理局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由化工廠生產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外來施工管理制度 10

      1、目的

      為了規范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圍

      包括外來施工單位的資質審定、安全協議簽訂、教育、安全檢查等。

      3、職責

      3.1設備科負責外來施工單位的資質審定。

      3.2安全科負責與外來施工單位簽訂安全協議,對外來人員的安全教育及施工安全進行檢查。

      4、資質管理

      外來施工單位必須應有與其施工項目相對應的施工資質,由設備科負責在施工協議簽訂時審查。

      5、教育及檢查辦法

      5.1外來人員在施工前,由設備科聯系安全科進行施工前的施工安全教育。施工人員到達現場后,由現場車間進行安全教育。

      5.2安全科對外來施工單位的.作業過程進行不定期檢查,施工區域所屬單位負責安全確認,發現問題及時與施工單位、設備科聯系處理。

      5.3現場車間應指定專人負責對施工單位的作業進行全程質量安全監督,保證施工區域或相鄰區域的工藝、設備安全。

      6、安全協議簽訂

      6.1在每項工程或維修作業開工前,由安全科負責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協議。

      6.2施工安全協議由施工單位、設備科、現場車間共同制定,安全科負責審核。

      6.3施工安全協議中應包括“水、電、氣”停送及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吊裝作業的管理要求。

      外來施工管理制度 11

      為了加強對外來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監督其施工行為,防止各種事故發生,維護基地正常的生產、生活、工作秩序,確保基地財產及員工生命安全,制定本規定。

      一、 凡外來施工單位在本基地范圍內從事明火、火花作業,進行土建、設備安裝、調試與維修,線體改造等作業,均適用本規定。

      二、 人員管理:

      1、 外來施工單位在基地內作業超過五天以上的,須憑相關業務部門證明,持施工人員名單、身份證復印件、1寸紅底免冠照片到保安部辦理臨時出入證,憑證在指定區域活動,如跨區域活動,對當事人罰款20元-100元。作業5天以內的提供人員名單并由相關部門確認到保安部備案,憑身份證經保安核對后方可進入施工場所;

      2、 如需在基地宿舍住宿,憑業務部門證明,到后勤服務部辦理住宿手續,并將住宿名單、宿舍房間號報保安部備案。在宿舍區必須遵守有關規定,違者將依據《住宿管理制度》予以處罰;

      3、 施工人員不得在基地內從事"黃、賭、毒、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違者視其情節予以罰款50元-300元,情節嚴重的,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4、 施工單位須將本單位負責人,施工現場負責人姓名及聯系電話告知安委辦,以備工作聯系之需要;

      5、 所有施工人員必須遵守本基地的各項規章制度,如有違反,將視其違反事由和情節,依據規定予以處罰。

      三、 施工管理:

      1、 施工單位作業前,必須到安委辦簽訂《外來施工單位安全管理責任書》,并且到施工所在地的部門填寫《生產基地施工單》,指定現場監護人員,經施工所在地的部門同意報安委辦審批后方可施工。

      2、 施工單位從事電工、金屬焊接切割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駕駛、設備安裝、測試與維修,登高架設等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政府主管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違者,將責令停工,并對施工單位罰款人民幣300元,對當事人罰款100元,直至改正,方可繼續施工。

      3、 非緊急情況嚴禁動用消防設施,不得用消防水沖洗施工場所,浸泡磚塊或攪和泥漿、沙漿等,違者對施工單位罰款200元-500元,對當事人罰款100元,如有損壞,由施工單位承擔維修費用。

      4、 嚴禁在生產區內任何場所吸煙,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香煙等危險源進入生產區,違者,對當事人罰款50元-200元。

      5、 施工單位必須根據施工現場特點及施工內容,制定安全施工管理措施,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每日檢查施工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6、 施工單位必須保持施工現場整潔,及時清理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垃圾、雜物等。土建工程確因施工場所條件限制,需將施工所產生的垃圾廢物堆放在室外的,不得影響交通及環境,并應當天清理。不自行清理經通知后拒不整改的,并對施工單位罰款100元-200元,責令停工。

      7、 從事高空作業時,必須在施工現場地面設置安全標志,清理地面可燃物,疏散地面人群并指定專人在地面負責安全工作。違者,責令停工。

      8、 施工中如有明火或帶火花作業,必須清理施工場所可燃物,并自行配備應急消防器材,如滅火器等。如施工單位不能自己解決,可向安委辦暫借滅火器,每個押金100元。如果滅火器被損壞或使用,按實價予以補償。

      9、 施工人員在施工現場不得穿拖鞋、赤背,必須戴安全帽,正確佩戴和使用與其所從事的工作所必須的勞動防護用具和用品,違者,對當事人予以20元以上的罰款。

      10、 施工單位車輛須按規定停放,不得在轉彎處、消防設施、消防通道及危險品倉等處停放。機動車駕駛員在基地內駕車行駛時速 不能超過15公里,違者按《TCL王牌惠州第二生產基地車場管理秩序及室外場所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款處罰。

      11、 施工單位運輸散體物料"沙、石"等出入基地時,須采取措施防止散體物料撒落在地上。違者,責令清潔地面,并罰款100元。

      12、 施工單位必須接受施工現場監護人、保安員、安全員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立即整改,對違反以上規定的單位和人員,現場監護人、保安員、安全員可視其情節進行罰款,暫扣工具,直至強令停止施工等處理。

      13、 施工現場發生火災或傷亡事故時,施工單位必須立即組織撲救和救護工作,防止事態的擴大,并報告安委辦實施支援。現場 救援行動結束后,應保護現場,配合安委辦或其他相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不得隱瞞真相。

      14、 施工單位及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施工計劃、施工方案及相關技術要求進行作業,不得違規操作或無證作業。如屬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給本基地的財產或員工造成損害的,除賠償損失外,還可視情節罰款,責令停工整改,直至將相關責任人送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15、 施工單位進行土建作業時,須提前一日告知后勤服務部、動力設備部等相關部門,等相關部門做好相應工作后方可施工。

      外來施工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化工廠對外來施工單位的管理,確保外來施工單位在化工廠項目建設、設備安裝調試、檢修等施工作業時能夠有序、安全地進行,保護施工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入化工廠前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條 生產辦在工程項目招標前要安排參加競標的施工單位到生產辦接受安全資質審查,審查合格的施工單位,方可參加投標。

      第三條 施工隊伍承擔化工廠的工程項目后,在辦理外來工程項目的同時,必須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簽訂《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合同》。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如發現有不簽施工安全合同進行施工的現象,對施工單位罰款1000-5000元。

      第四條 簽訂《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合同》的施工單位到生產辦領取入化工廠安全的,辦理安全教育的手續,由生產辦統一對施工單位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和考核,考試合格者發放《安全教育合格證》。

      第五條 安全教育合格的施工單位,填寫《外來安全信息登記表》,上報《HSE作業書》,計劃書中對風險識別、風險評價以及風險消減措施等方面的內容要全面、詳細、符合實際,經生產辦審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入化工廠安全管理規定

      第六條 外來施工單位持《安全教育合格證》到化工廠生產辦辦理入廠證,不持《安全教育合格證》的施工單位,化工廠生產辦不辦理入廠證。

      第七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各類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配戴安全帽。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必須按要求配備勞動保護用品,如:防護衣、帽、鞋、手套、眼鏡、防毒面具等。不準穿能產生靜電的衣服、帶鐵釘的鞋進入易燃易爆危險區域施工。

      第八條 工程開工前,要按施工總平面的布置,安排作業棚、休息室、辦公室、攪伴站、施工材料堆場預制場地等,所有布置必須經安全部門審核。生產區域內嚴禁有人居住。

      第四章 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規定

      第九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要設有安全警示標志,施工現場危險區域(如坑、進等)必須設置危險標志。夜間要設紅燈警示,必要時設專人監護。

      第十條 搭建臨時建筑物應提交申請,并附有具體區域相鄰建筑、管線位置圖,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報安全環保審批,批準后方可搭建。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的人員名單組織施工,不得私自雇用名單外人員。如施工單位缺少某種特種作業人員需外雇時,要事先將雇用人員名單報生產辦審批,經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入化工廠。違反此規定每發現一人,個人罰款50元,單位罰款2000元,轉包單位罰款10000元。并通報全化工廠,停止施工。

      第十二條 未經允許,不準占用通道,需占用或破路工程,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在規定時間內完工后,立即恢復道路的正常使用,以保證消防通道暢通。

      第十三條 凡申請特殊作業(如:動火、高空、有限作業、動土、臨時用電等)的`施工單位必須按化工廠有關規定執行,到生產辦和生產運行部辦理手續,經批準后按批準的時間、地點等作業,施工單位要隨身帶作業票,不得轉借他人,在接受檢查時要出示作業票,不能出示作業票或借口在他人手中的按無票單處理,罰款1000-5000元。導致事故的,按《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合同》規定進行經濟處罰并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在施工現場嚴禁使用汽油等揮發性強的易燃液體擦洗設備、配件、工具和衣物等。

      第十五條 施工人員嚴禁進入非本單位施工區域或場所,不得亂動、亂碰或拆卸任何設備零件、附件等。自覺維護作業區域內的建構筑物、設備管線和安全消防設施,在作業中可能對其構成影響或威脅時要立即提出,并采取妥善措施預以保護。

      第十六條 外來施工單位在作業過程中因違章給化工廠造成設備損壞、財產損失、人員傷害的應負責賠償經濟損失,所賠償的經濟損失由化工廠相關部門確認落實。

      第十七條 車輛進入生產區域要安裝阻火器,按規定路線行駛,在指定位置停放。遇有異常情況要聽從統一指揮或熄火停車,嚴禁進入禁行路線。

      第十八條 外來施工人員要隨身攜帶各種證件(如:入化工廠證、安全教育合格證、焊工證等),并接受檢查,發現無證或不帶證件,按規定進行處罰,嚴重者,停止施工。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作業過程中發生險情或事故,應積極采取措施搶救,并立即生產辦及相關部門,不得隱瞞和私自處理事故。否則,按《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合同》相關條款處理。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要切實加強施工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合同》各項條款、國家的有關法律、管理局、**以及化工廠的管理制度,施工中造成嚴重后果,應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二十一條化工廠各級安全管理人員有責任經常檢查外來施工單位在作業過程中是否貫徹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有權對違規者進行制止、處罰、停止施工作業。并及時向化工廠安全管理委員會,不認真履行職責者,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第五章 施工完成后安全規定

      第二十二條 施工結束后,生產辦根據施工過程中安全檢查、考核結果,按照《外來施工單位綜合安全考核表》對施工單位進行綜合評價,綜合得分70分以下的單位,安全風險抵押金不返回。綜合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的單位,根據施工過程中的違規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罰款。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持《外來施工單位綜合安全考核表》到有關單位辦理安全風險抵押金退還手續和付款手續。有關單位必須根據《外來施工單位安全綜合考核表》結果,辦理退款和付款手續。否則,由此引起后果,由責任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安全風險抵押金不足時,外來施工單位應補足。否則,輕烴分餾化工廠有關單位將從工程款中雙倍扣除。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中油集團、管理局、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化工廠生產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外來施工管理制度 13

      為深入推進基建項目和外委隊伍的監管,提升整體安全管理水平,保證外委施工單位在公司內的正常施工,響應集團公司2009年1號文件對外為施工單位“五個關口”“五個統一”的號召,特建立本制度。

      1、把好“準入關”,工程項目招標前,施工單位必須向安全部提供其詳盡的資質證明,待安全部依據相關法律、標準確認其符合其施工范圍內施工的相關資質后,方可有資格進入投標程序。

      2、把好“責任關”,與中標單位簽定工程合同的.同時,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人必須與安全部簽署《外委施工單位安全協議》和《安全保證書》,并繳納安全保證金,協議中要明確安全的管理流程和責任流程;

      3、把好“穩定關”,施工單位開工前必須持施工人員身份證進行登記備案、辦理相關手續,人員如有變化及時聯系進行備案更新,出入廠要接受保安檢查。

      4、把好“監督關”,認真履行監管職責。

      4.1外來施工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及教育,否則不準施工。

      4.2外來施工人員應嚴格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嚴格遵守所從事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有關安全規定,做到遵章守制。

      4.3進入作業場所的外來施工人員,一切施工作業一定要做到“確認”在指定的范圍內進行工作,不許擅自進入車間或危險場所,不得亂動有關設備、閥門、器具,以免發生危險。

      4.4進入廠區內任何地點不準吸煙,在防火防爆區域內不準擅自動火,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并經有關部門批準。

      4.5外來施工人員應按規定使用好勞動防護用品,如:入廠必須配戴安全帽,登高須佩安全帶等,其防護用品按合同規定由外來施工人員自理。

      4.6外來施工人員自備的機電設備的安裝地點,由設備部等有關單位與所在單位共同確定,設備安裝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確保安全裝置齊全可靠。未經批準,不許隨便設置或擅自變動施工地點,電源由設備部指定并負責接電,外包工單位不得私自亂接。

      4.7本廠的機電設備、車輛及工器具嚴禁擅自動用。

      4.8從事任何施工作業一定要事先與安全部有關人員和所在單位負責人聯系,一定要清楚施工地點、部位、沒有確認前不準施工,嚴禁盲目亂干。

      4.9每次進入施工現場前,包括高空作業、地下設施作業及設備容器內部作業等,應與現場當班班長或負責人取得聯系并經同意,否則不許施工。且應當尊重工廠人員的意見,施工中發現異常情況威脅生產安全或發生事故的應及時與現場生產人員聯系,以便及時處理。

      4.10施工作業必須保持道路暢通。施工中的垃圾雜物、易燃物等應隨時清除到指定的地點,嚴禁野蠻施工,就地亂扔亂拋施工垃圾。

      4.11外來施工人員違反安全規章制度和違章作業的行為,人人有權制止,并根據其情節由有關單位按規定進行批評教育或扣除相關的違約金,直至停止其工作或取消合同。

      4.12定期、不定期的接受公司或上級公司安監部門以及其他監管機構組織的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對于所查處的問題要引起重視立即整改落實。

      對重大安全問題或反復出現未能及時整改的隱患,要接受檢查單位對其進行的違約處理,性質嚴重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4.13外來施工單位負責人是其所在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人,要遵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施工中要帶頭遵章守紀,遵守安全規章制度,不得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當施工與安全發生矛盾時,應先解決安全問題后再施工。

      不得只顧掙錢不顧安全。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經常對其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識與安全素質。

      5、把好“驗收關”,做到“一工程、一措施、一評估、一驗收”制度,確保項目的安全和質量。

      外來施工管理制度 14

      第一條為了保障外來施工人員的施工過程作業安全和個人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參加新建、擴建、技改、檢修等工程項目的外來施工單位及外來人員,應執行本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公司方(甲方)必須對外來施工的單位(乙方)合法性、技術水平和安全保證條件進行確認。其內容:

      1、驗證乙方營業執照及經營范圍是否符合要求。

      2、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能否滿足工程需要。

      3、乙方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第四條甲方對乙方的確認,要由設備、安全聯合審查,認證后,方能委托。

      第五條甲乙雙方要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簽訂安全協議書。合同中,必須有安全條款,明確雙方的安全工作責任。

      臨時追加的項目,除按程序補辦手續外,要由安全科審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實施。

      第六條乙方施工前,必須落實施工或檢修方案,定人員、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質量標準、定檢查制度等工作,并經甲方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條乙方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做到:

      1、明確雙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為安全工作第一負責人。

      2、明確雙方現場安全管理的對口工作人員。

      3、甲方向乙方介紹本公司廠規廠法及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明確安全技術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條件。

      4、甲方有關人員陪同乙方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熟悉作業現場及環境,一同落實安全措施。

      5、甲方安全科要同乙方簽訂外來施工安全協議書。

      6、甲方對乙方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場所,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作業,并向甲方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乙方在施工期間,必須做到:

      1、現場作業中,必須嚴格執行甲方規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電、動土等管理和審批制度,并取得甲方主管部門的批準,方可作業。

      2、施工和檢修機械,工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3、負責現場施工人員不得任意將火種攜帶入生產區內,并須按公司規定著裝。

      4、現場工作人員應接受甲方主管部門的安全檢查和監督,對違章作業人員或妨礙甲方安全生產的作業,甲方有權令其糾正、處罰或停止作業。

      第九條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自覺落實好各項安全措施,絕對保證甲方人員、生產和設施安全;及保證自身設施和人員安全。如果因管理不善及違章作業等原因造成損失或事故,一切責任由乙方完全承擔。

      外來施工管理制度 15

      規范外來施工人員,對其各種行為做到有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我公司范圍內承包工程的單位(包括二次承包工程單位)必須到綜合部辦理有關入廠手續、接受安全部的安全教育、登記有關事項,以利廠區安全保衛工作。出入廠人員、車輛應自覺接受門衛檢查。進廠車輛應放置在指定位置,出廠物資由綜合部簽發出門證。

      二、各施工單位對所有施工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否則不得分配工作。

      三、外來施工人員應嚴格遵守我公司一切安全規章制度,嚴格遵守所從事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有關安全規定,不得違反。電工、焊工、起重機司機、機動車輛司機及其他特殊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持證上崗。

      四、外來施工人員及民工,一切施工作業一定要在指定的作業范圍內進行工作,不許擅自進入車間或危險場所,不得亂動有關設備、閥門、器具,以免發生危險。

      五、進入廠區任何地點不準吸煙,不準擅自動火,動火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安全部批準辦理動火證后,方可動火。

      六、外來施工人員應按規定使用好勞動防護用品,如:進入施工場地必須戴安全帽,登高須佩安全帶等。

      七、外來施工人員自備的機電設備的安裝地點,由我公司設備部或生產車間共同確定,設備安裝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確保安全裝置齊全可靠,未經批準,不許隨便設置或擅自變更地點,電源由設備部指定并負責接電,施工單位不得私自亂接。

      八、外來施工單位,未經我公司領導同意,嚴禁擅自動用我公司的機電設備、車輛及工器具。

      九、從事任何施工作業一定要事前與設備部有關人員和現場負責人聯系,一定要清楚施工地點、部位,沒有確認前不準施工,嚴禁盲目亂干。每次進入施工現場前,包括高空作業,地下設施作業及設備容器內部作業等,應與現場負責人員取得聯系并經同意,否則不許施工。應尊重現場負責人員的.意見,施工中發現異常情況威脅生產安全或發生事故時應及時與現場負責人員聯系,以便及時處理。

      十、施工作業必須保持道路暢通。施工中的垃圾雜物,易燃物等應隨時清除到指定的地點,嚴禁野蠻施工,就地亂仍、亂拋施工垃圾。

      十一、外來施工人員違反安全規章制度和違章作業的行為,人人有權制止,我公司安全員現場巡查監督,并根據情節按規定進行批評教育或處以罰款,直至停止其工作。

      十二、外來施工人員由于違章引起事故或影響生產造成損失者,應由施工單位負責,并視情節賠償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三、外來施工人單位負責人是其所在施工單位的安全負責人,要遵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施工中帶頭遵章守紀,遵守安全規章制度,不得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當施工進度與安全發生矛盾時,應先解決安全問題后在施工。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經常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識與安全責任感。

      外來施工管理制度 16

      第一條為了保障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和健康,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參加新建、擴建、技改、檢修等工程項目的外來施工單位及外來人員,應執行本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廠方(甲方)必須對外委施工的單位(乙方)合法性、技術水平和安全保證條件進行確認。其內容:

      1、驗證乙方營業執照及經營范圍是否符合要求。

      2、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能否滿足工程需要。

      3、乙方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第四條甲方對乙方的.確認,要由機動、安全聯合審查,認證后,方能委托。

      第五條甲乙雙方要依照《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合同書。合同中,必須有安全條款,明確雙方的安全工作責任。

      臨時追加的項目,除按程序補辦手續外,要由質量安全環保處審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實施。

      第六條乙方施工前,必須落實施工或檢修方案,定人員、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質量標準、定檢查制度等工作,并經甲方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條乙方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做到:

      1、明確雙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為安全工作第一負責人。

      2、明確雙方現場安全管理的對口工作人員。

      3、甲方向乙方介紹本單位廠規廠法及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明確安全技術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條件。

      4、甲方有關人員陪同乙方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熟悉作業現場及環境,一同落實安全措施。

      5、甲方質量安全環保處要同乙方簽訂安全協議書。

      6、甲方對乙方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場所,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作業,并向甲方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乙方在施工期間,必須做到:

      1、現場作業中,必須嚴格執行甲方規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電、動土等管理和審批制度,并取得甲方主管部門的批準,方可作業。

      2、施工和檢修機械,工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3、負責現場施工人員不得任意將火種攜帶入廠內,按廠部規定著裝。

      4、現場工作人員應接受甲方主管部門的安全檢查和監督,對違章作業人員或妨礙甲方安全生產的作業,甲方有權令其糾正、處罰或停止作業。

      第九條乙方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或其它事故,應由乙方負責調查和處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乙方在上報其主管部門時,應同時抄送甲方主管部門和質量安全環保處,由甲方質量安全環保處報上級備案。

      外來施工管理制度 17

      1、外來施工單位的人員施工前必須到保安部消防中心辦理手續,并接受安全教育后方能施工;

      2、施工人員一律佩戴臨時出入證,進出要自覺接受保安人員檢查,攜出物品(私人物品除外)一律憑雇請部門負責人簽發的出閘紙放行,凡有證不戴,無證進酒店,使用過期證件,冒用他人證件均屬違反管理規定;

      3、施工人員要注意儀表儀容,不得赤腳,不準許穿背心、拖鞋;

      4、施工人員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和施工的'要求。按指定的路線行走活動。不得擅自進入客用區,不得使用客用設施,未經批準,不得使用員工福利設施(洗澡等);

      5、施工單位及施工人員嚴格執行消防、動火、用電和使用易燃物品的有關規定;

      6、施工人員在進場前辦理進入登記手續,進場施工時佩戴由保安部核發的出入證,不得在施工的樓層、地點接待來訪親友,不得留宿客人;

      7、違反以上規定者,將視情節處罰直至拒絕有關人員進酒店施工,若屬施工單位管理不善,將責成該單位責任人限期改正,否則將上報總經理取消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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