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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院關于加強教風建設的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教風建設是學校的一項中心工作,它關系到我校辦學水平和辦學層次的提高,是培養高層次、高素質專門人才的根本保證,同時也是文明校園建設的一項主要任務,對于形成“嚴謹治學”的教風、“勤學敏行”的學風和“求實明法”的院風起著關鍵性作用。為此,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教風建設
第二條 教育學院(教師教育學院)黨委、行政以《高等教育法》、《教師法》和《臨沂大學教育學院(教師教育學院)教師基本崗位職責》為準則,完善有關課堂、考勤、考試、學籍管理等規章制度和教學檢查制度,制訂教育學院(教師教育學院)教風評估標準,高標準、高質量進行教風建設。
第三條 教風建設是教師隊伍建設的一個方面,教師隊伍的建設是教風建設的關鍵。
1、不斷深化教改,加強對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的研究和改進。
2、在教學中努力貫徹教學法原則,即理論聯系實際、啟發式少而精、教與學雙邊活動三個原則。
3、教師應為人師表、愛護學生、教書育人,嚴禁在課堂上講授違反四項基本原則和不利于學生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四條 穩定教學秩序是保證和提高教學質量的基本條件。
1、教師上課不得遲到和隨意提前下課;嚴禁教師無故曠課。
2、教師因特殊情況不能上課時,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請假兩節課要先經教研室主任批準,并報教務秘書備案;請假超過兩節課要經教研室主任同意,并報院分管教學工作的領導批準,并報教務秘書備案;請假一周以上須經教研室主任同意,并報院分管教學的領導和院長批準,并報教務秘書備案。
3、嚴禁教師擅自更改上課的時間和地點。特殊情況須經教研室主任同意,并報院分管教學工作的領導批準。
4、教師應認真備課、授課,認真批改作業,要做好課堂考勤,維持課堂秩序。
5、教師要按教學大綱要求做好考試命題。嚴守命題紀律,不得降低要求,不得漏題。要嚴把考試關,做到公正、客觀、合理地評分,不徇私情,不隨意加分、扣分,不弄虛作假,不拿分數與學生做交易。
第三章 教風建設的檢查與評估
第五條 院黨委采取抽查和定期檢查的方式,對各教研室的教風建設進行檢查督導。
第六條 教育學院(教師教育學院)黨委依照評估標準對各教研室的教風建設進行年度綜合評估,對成績優良者予以表彰。評估成績 同時作為各教研室領導考核的內容之一。個人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直至行政處分,并作為考核和綜合測評的內容之一。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各教研室應根據本規定進一步制定實施細則,并報院教學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本規定解釋權及未盡事宜的處理歸院教學辦公室。
第十三條 本規定從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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