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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畜禽養殖管理制度

    時間:2025-01-18 10:39:56 飛宇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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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禽養殖管理制度(精選12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畜禽養殖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畜禽養殖管理制度(精選12篇)

      畜禽養殖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畜禽養殖行為,預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環境污染,保障畜產品質量安全,促進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畜牧法》、《環境保護法》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的規劃布局、畜禽養殖場的設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養殖過程的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畜禽,是指在人工飼養條件下、以經濟利用為目的的家養陸生動物,包括豬、牛、兔、犬、雞、鴨、鵝、等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

      第三條 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區域畜禽養殖的規劃布局以及畜禽養殖過程的監督管理。

      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用地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地畜禽養殖管理工作的領導,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切實承擔起對畜禽養殖場選址把關、審核、申報和日常監管的職責。

      第四條 控制非規模養殖場,規范發展規模養殖場(或養殖小區),鼓勵發展適度規模生態養殖場。

      本辦法所稱規模養殖場是指由單個主體投資建設、養殖規模達到本辦法要求的畜禽養殖場。

      本辦法所稱養殖小區是指在適合畜禽養殖的地域內,按照基礎設施完備、集約化養殖的要求,由多個養殖業主進行專業化、標準化養殖,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畜種、統一防疫、統一管理、統一服務、統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及本辦法規定要求的養殖區域。

      第二章 規模標準和條件

      第五條 規模養殖場的標準:母豬存欄5頭以上;生豬存欄100頭以上;奶牛存欄5頭以上;肉牛存欄10頭以上;蛋禽存欄1000只以上;肉(土)雞存欄20xx只以上;肉羊存欄100只以上;兔存欄500只以上。

      達不到上述標準的畜禽養殖場則稱為非規模養殖場(戶)。

      第六條 養殖小區的標準:生豬存欄500頭以上;奶牛存欄20頭以上;肉牛存欄50頭以上;肉羊存欄500只以上;兔存欄1000只以上;雞存欄10000只以上。

      第七條 新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養殖用地和配套設施;

      (二)具備為其服務并有相應資質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四)具備符合環境保護規定條件的治污設施及生態養殖條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畜禽養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飼養人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健康標準,按照防疫要求做好個人衛生消毒、防護工作,并接受專業知識的教育,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飼養人員的生活區域應當與畜禽養殖區域分開。

      第三章規劃布局

      第九條 畜禽養殖區域劃分為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適宜養殖區。

      禁止養殖區是指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區域;交通主干道及旅游通道等區域;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限制養殖區是指村莊及畜禽養殖會直接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村莊周邊區域。

      適宜養殖區是指上述規定區域以外的符合生態養殖要求的其他區域。

      第十條禁止養殖區內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本辦法頒布前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應限期搬遷或關閉。

      限制養殖區內嚴格控制畜禽養殖場的數量、規模,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已有的畜禽養殖場應當限期治理,確保排放污染物符合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治理后仍未達標排放的畜禽養殖場應當限期搬遷或關閉。

      適宜養殖區內鼓勵發展適度規模生態畜牧業,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當地環境承載量的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適度規模、種植業、林業與養殖業結合的原則發展。

      第四章用地管理和養殖場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畜禽養殖用地應堅持鼓勵利用廢棄地、荒山荒坡地等未利用地,鼓勵利用園地、種植業基地發展農牧結合生態養殖及畜禽排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盡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則。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牧結合、節約用地的原則,在本鄉鎮符合生態養殖要求的適宜養殖區預留用地空間,將規;笄蒺B殖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實養殖用地,滿足養殖用地需求。

      第十三條規;笄蒺B殖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作為設施農用地辦理用地手續,不納入農用地轉用范圍,不占建設用地指標;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于永久性建(構)筑物,其用地依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占用林地的應辦理林地使用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為有效解決畜牧用地建設和農用地保護的矛盾,對確需占用耕地的,鼓勵推廣既適用又可有效恢復耕作層,并與生態畜牧業相適應的規模畜禽養殖場建設,采取架空或預制板鋪面隔離等耕作層保護措施,不得破壞耕作層,并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與業主簽訂復墾協議,期滿后由業主負責復墾。

      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申請:養殖業主先向養殖用地所在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申請畜禽養殖用地,經土地所在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后,再持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復印件、土地復墾協議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用地申請。

      (二)初審:鄉鎮人民政府會同環保部門及基層國土所對所申請用地的用途、規模、選址等內容進行審核并進行現場踏勘,審核同意后出具選址意見和選址圖(標明配套設施用途、用地面積、拐點坐標),報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三)審批: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保、國土等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進行現場踏勘,縣環保、國土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出具意見后,由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書面批復。

      (四)驗收:對建設完工的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由業主向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h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核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按要求進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準養殖。

      第十六條 畜禽養殖用地批準后,不得擅自將用地改變為非農業建設用途?h國土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用地全過程管理,確保規模養殖場(小區)規范用地。

      第五章養殖管理

      第十七條 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應按照畜禽養殖技術標準和要求進行飼養,建立完善質量控制措施,科學合理使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落實人員做好記錄與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依照相關規定,按畜禽養殖批次建立畜禽養殖檔案。畜禽養殖檔案包括畜禽引進繁育、畜禽防疫、疾病診療、飼料獸藥使用、糞便處理、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畜禽銷售等記錄。畜禽養殖檔案應當真實、完整、及時,不得偽造,并保留兩年以上。

      第十九條 畜禽養殖業主負責對畜禽養殖污染實施治理,承擔環境保護責任。養殖場(小區)排放養殖污染物,應當符合規定的排放標準,禁止向水體直接排放畜禽糞便、污水等。鼓勵支持將畜禽排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生態還田、生產沼氣、生產有機肥等。

      第二十條 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按照國家動物防疫規定,配合動物衛生監督管理機構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第二十一條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拋棄、銷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第二十二條 從事畜禽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和獸藥;

      (二)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泔水飼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飼喂畜禽;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建設的畜禽養殖場(小區),按非法占用土地進行查處。對于已經建成、符合生態養殖要求但尚未辦理審批手續的畜禽養殖場,縣國土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督促畜禽養殖業主及時補辦用地審批手續。拒不辦理的,按非法占用土地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 對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或排放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圍環境嚴重污染的畜禽養殖場,縣環保部門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議,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畜禽養殖場應向做出限期治理決定的縣環保部門提交限期治理計劃,并定期報告實施情況。提交的限期治理計劃中,應規定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方案?h環保部門在對畜禽養殖場限期治理項目進行驗收時,其驗收內容中應包括上述綜合利用方案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依法進行處罰: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體傾倒畜禽糞便等廢渣的。

      第二十六條畜禽養殖場(小區)未按規定做好強制免疫或者強制免疫后未加施免疫標識的;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未按規定建立畜禽養殖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由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畜禽養殖管理制度 2

      為了加強規模養殖場的檢疫監管,規范畜禽養殖場的養殖生產環節,實施規范化管理,全面提高畜產品質量和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動物防疫法》、《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一、規模養殖場(小區)的建設和生產管理應嚴格遵守

      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等規定,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防重于治”的原則,防止動物疫病發生,提高養殖效益。

      二、規模養殖場(小區)應經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

      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核合格后,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并在當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

      三、從事畜禽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

     、暹`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

      ㈡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喂家畜;

     、缭诶鴪龌蛘呤褂美鴪龅奈镔|飼養畜禽;

      畜禽養殖管理制度 3

      為加強畜禽養殖場大中型沼氣工程管理,保證其安全運行,參照有關行業標準,結合實際,特制定下列守則,請各地參照執行。

      一、運行管理

      1、大中型沼氣工程竣工驗收后方能投入運行,試運行期間承建單位必須派專業人員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

      2、運行管理和操作人員應持有職業資格證書(沼氣生產工),必須熟悉掌握本沼氣工程工藝和設施、設備的運行要求與技術指標,必須熟悉國家行業標準《規;笄蒺B殖場沼氣工程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ny/t1221-2006。

      3、操作人員,應切實執行操作規程中的各項要求,按時準確地填寫運行紀錄。

      4、工程的工藝系統圖、崗位責任、工作圖表、操作規程等,應示于控制室明顯部位。

      5、設備啟動應做好全面檢查和準備工作,確認無誤后方可開機運行。

      6、發現運行異常時,應采取相應處理措施,及時上報負責人并記錄后果。

      7、工程各種設施、設備應保持清潔,避免水、泥、氣泄漏。

      二、安全操作

      1、沼氣站必須對新進站的人員進行系統的安全教育,并建立定期的安全學習制度。

      2、沼氣站應在明顯位置配備消防器材和防護救生器具及用品。

      3、應制定火警、易燃及有害氣體泄漏、爆炸、自然災害等意外突發事件的'緊急預案。應在主要設施醒目位置設立禁火標志,嚴禁煙火。

      4、運行管理人員和安全監督人員必須熟悉沼氣站存在的各種危險、有害因素和由于操作不當所帶來的危害。

      5、各崗位操作人員上崗時必須穿戴相應的勞保用品,做好安全衛生工作。

      6、對產生、輸送、貯存沼氣的設施應做好安全防護,嚴禁沼氣泄漏或空氣進入厭氧消化器及沼氣貯氣、配氣系統;嚴禁違章明火作業;貯氣柜蓄水池內的水嚴禁隨意排放,冬季防凍,以防罐內產生負壓損壞罐體。當水封的水ph小于6時及時換水。外表注意防銹。

      7、厭氧發酵罐溢流管必須保持通暢,應保證厭氧發酵罐水封高度,冬季應每日檢查。環境溫度低于0°c時,應防止水封結冰。

      8、凡在對具有有害氣體或可燃氣體的構筑物或容器進行放空清理和維修時,應打開人孔與頂蓋,采用強制通風措施24小時,采用活體小動物進行有害氣體檢測無誤后檢修人員方可進入,池外必須有人進行安全保護,防止意外發生。

      9、電源電壓波幅大于額定電壓5%時,不宜啟動電機。電器設備必須可靠接地。操作電器開關,應按電工安全用電操作規程進行。信號電源必須采用36v安全電壓以下。

      10、沼氣站嚴禁煙火,并在醒目位置設置“嚴禁煙火”標志;嚴禁違章明火作業,動火操作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經過安全部門審批;禁止石器、鐵器過激碰撞。操作人員應熟練掌握,并會使用滅火器。

      11、各種設備維修時必須斷電,并應在開關處懸掛維修標牌后,方可操作。

      12、上下爬梯,在構筑物上以及敞開池、井邊巡視和操作時,應注意安全,防止滑倒或墮落,雨天或冰雪天氣應特別注意防滑。

      13、清理機電設備及周圍環境衛生時,嚴禁開機擦拭設備運轉,沖洗水不得濺到電纜頭和電機帶電部位及潤滑部位。

      14、嚴禁非專業人員啟閉有關的機電設備。

      15、具有有毒、有害氣體、易燃氣體、異味、粉塵和環境潮濕的地點,必須通風良好。

      16、設備、設施維護保養按設備說明書進行。

      17、避雷針每年應在雷雨季節前保養一次。

      畜禽養殖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和控制畜禽傳染病的傳播,促進畜牧業生產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畜禽,是指豬、馬、牛、羊、犬、兔、雞、鴨、鵝等家畜家禽。

      本辦法所稱畜禽產品,是指未經加工熟制的畜禽的肉、油脂、臟器、皮張、毛、骨、蹄、角、血液、精液、種蛋、乳等。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畜禽飼養、運輸、屠宰、銷售及畜禽產品生產、運輸、加工、冷藏、銷售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青島市及各縣級市(區)畜牧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畜禽及畜禽產品的檢疫管理工作;其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具體負責畜禽及畜禽產品的檢疫監督工作。工商行政、衛生、商業、交通、公交、財政、物價、技術監督、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畜牧部門做好畜禽及畜禽產品檢疫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青島市及各縣級市(區)畜牧行政部門所屬的畜禽防疫機構具體負責畜禽及畜禽產品的檢疫工作。其中,符合定點屠宰條件并依法取得獸醫衛生合格證的縣以上國有屠宰廠、肉聯廠對其屠宰的畜禽自行負責檢疫,并出具檢疫證明。

      鄉鎮畜牧獸醫工作站負責轄區內畜禽及畜禽產品的產地檢疫和上級機構委托的檢疫工作。

      第二章檢疫工作

      第六條畜禽及畜禽產品銷售與運輸實行檢疫制度,憑檢疫證明出售與運輸。

      畜禽出售前,應當經所在地鄉鎮畜牧獸醫工作站進行產地檢疫,經檢疫合格后,方可出售。

      銷售種用、乳用、役用畜禽及出口畜禽,應當經當地縣級以上畜禽防疫檢疫機構進行產地檢疫。禽及畜禽產品運出市、縣級市(區)轄區的,貨主須在啟運前到所在地的畜禽防檢疫機構辦理運輸檢疫手續,運輸單位和個人憑有效檢疫證明承運。

      對乳用牲畜(奶牛、奶山羊),每年春秋兩季各檢疫一次。經檢疫合格的,憑檢疫證明銷售乳品。鮮奶收購單位不準收購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牛奶、羊奶。

      第七條從本市轄區外調入畜禽及畜禽產品,貸主應當在抵達后24小時內,向當地畜禽防疫檢疫機構申報驗證。查驗合格后,方準存養或上市。畜禽防疫機構可根據需要進行抽樣檢查。

      第八條屠宰畜禽前,應當查驗畜禽產地檢疫證明或運輸檢疫證明,檢查無誤后,方可屠宰。前列證明,存放備查。

      第九條畜禽屠宰的檢疫檢驗規程進行。經檢疫檢驗合格,出具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明,并在胴體加蓋驗訖印章或標記;包裝的畜禽產品,其包裝上必須印有獸醫衛生合格標記,憑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明出場(廠、點)。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明,除豬、馬、牛、羊、犬等大中型牲畜實行一畜一證外,其它畜禽產品按批出具證明。

      第十條對生豬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定點屠宰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畜牧行政部門核發的獸醫衛生合格證,配備相應的檢疫人員;

      (二)有必要的檢疫設施、儀器和設備;

      (三)有符合規定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四)有相應的檢疫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及其保障措施;

      (五)國家規定的其它條件。

      定點屠宰場(點)應當具備省有關規定所規定的條件。

      屠宰戶必須到當地政府指定的定點屠宰場(點)進行屠宰加工。

      定點屠宰場(點)從業人員應當按規定辦理身體健康檢查手續,檢查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一條縣以下定點屠宰場(點)的檢疫工作,由當地畜禽防疫檢疫機構具體負責,各級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符合定點屠宰條件的縣以上國有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工廠,其屠宰的畜禽產品須加蓋市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統一制作的`驗訖印章和本廠的驗訖印章。所在地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可派員駐廠進行監督,也可定期或不定期地派員監督。

      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在實施前款的監督檢查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檢疫費用。

      第十三條活畜禽憑有效的檢疫證明上市,鮮肉憑當日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明上市。

      第十四條禁止經營下列畜禽及畜禽產品:

      (一)封鎖疫區內;

      (二)無檢疫檢驗證明的或檢疫檢驗證明不符合規定的;

      (三)染疫的;

      (四)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

      (五)其他不符合獸醫衛生規定的。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市和各縣級市(區)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按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市場肉類的檢疫監督工作及進出我市(進出口過境的除外)的畜禽及畜禽產品檢疫實施監督檢查。其獸醫衛生監督人員執行任務時,應當按規定出示檢查證件。

      對在畜禽宰殺過程中向畜禽及其產品注水的,由畜牧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對突發重大疫情和重大疫情隱患,畜牧行政部門應當采取相應的緊急處理措施,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建立舉報獎勵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有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的權利。對舉報查實的,由畜牧行政部門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十七條畜禽飼養場、屠宰場、肉類聯合加工廠及其他定點屠宰場(點)等單位及在集貿市場從事畜禽及畜禽產品經營的個體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畜牧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獸醫衛生合格,領取獸醫衛生合格證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獸醫衛生合格證,實行年審制度。獸醫衛生合格證應當按規定設置在明顯位置。

      第十八條對市場銷售畜禽及畜禽產品無合格檢驗證明、胴體未加蓋驗訖印章或肉體可疑的,由工商行政、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暫扣。經獸醫檢疫人員補檢合格補發證明后,方可上市銷售;經檢驗不合格的肉類,應當在檢疫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并對環境、器具消毒。

      第十九條畜禽飼養、儲存、屠宰場所和肉類聯合加工廠等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畜禽防疫及獸醫衛生的有關規定,經審查合格,方可辦理施工等有關手續;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畜牧行政部門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有關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條有關檢疫檢驗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撤銷其自檢資格。

      (三)違反第十四條(一)、(三)、(四)項規定的,按貸值的1至2倍處以罰款。

      (四)違反第十四條(二)項規定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按貸值的20%至50%處以罰款。

      (五)違反第十七條有關規定未取得獸醫衛生合格證從事畜禽及畜禽產品經營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從違法營業之日起計算,按累計營業總額的10%處以罰款。

      (六)違反第十九條有關規定的,按該工程費用的1%處以罰款。

      (七)假冒、偽造、涂改檢疫證明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按本條(三)、(四)、(五)、(六)項處罰的罰款最高額不超過30000元。

      第二十一條對在畜禽屠宰過程中向畜禽及其產品注水和銷售注水畜禽產品的,畜牧行政部門可暫扣其畜禽及畜禽產品,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畜牧行政部門收繳其獸醫衛生合格證,屬定點屠宰場(點)的,由有關部門取消其定點屠宰資格。

      第二十二條違反工商行政、衛生、物價等有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妨礙、阻撓獸醫衛生工作人員執行公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予以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畜禽檢疫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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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定詳細的操作手冊,涵蓋所有管理環節,確保員工明確職責和流程。

      2. 設立專職的管理人員,負責監督制度執行,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3. 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制度執行效果,適時調整和完善。

      4. 加強與行業專家的合作,引入最新的養殖技術和管理理念。

      5. 建立反饋機制,鼓勵員工提出改進建議,持續優化管理制度。

      6. 對外公開透明,接受消費者和社會的監督,提升品牌形象。

      通過上述方案,養殖場將構建起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實現可持續的'、高效且環保的養殖生產。

      畜禽養殖管理制度 6

      為實施上述管理制度,建議采取以下方案:

      1. 制定詳細的操作規程,明確各環節責任,確保執行到位。

      2. 定期培訓員工,提升其專業技能和安全意識。

      3. 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統,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4. 設立監督機制,定期評估制度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優化。

      5. 加強與行業專家、政府部門的合作,獲取最新政策和技術支持。

      通過上述方案的`實施,我們期望畜禽養殖場能在高效、安全、環保的環境中持續發展,為社會提供優質的畜禽產品。

      畜禽養殖管理制度 7

      雞 舍 管 理

      一、 公共區域衛生區整潔,無雜物,雞舍內地板清潔、無臭味、無雜物,五天全面消毒一次;

      二、 做好雞舍衛生等日常工作。內墻,天花板無蜘蛛網、塵灰,保溫架無明顯雞糞,清欄后及時打掃消毒;

      三、 電線線路干凈、整齊、不零亂,定期檢查,防止老化、破損;

      四、 飼料桶、水壺干凈衛生,數量與雞群比例恰當,高度適當;

      五、 小雞嚴格保溫,定期消毒,定期防疫接種,并做好防獸工作;

      六、 不同齡雞群不得混養,病雞及時隔離,密度大及時分群飼養;

      七、 做好每批、每次進出欄、成活率、死亡數的紀錄。每天死亡雞十只以上馬上匯報,沒三天報一次存欄數到生產部;

      八、 每天更換消毒水,進入各棟雞舍必須消毒,并關好各棟各間的雞舍門;

      九、 每天注意觀察雞群精神狀態、飲水量,飼料量,并做好紀錄;

      十、 每天做好各棟雞群詳細產蛋時間、產蛋數、產蛋率、破損率、合格率的數據,制作表格上報,不合格的蛋挑出后要由生產部負責人簽字才可以處理,并以五天為一個周期作產蛋曲線圖;

      十一、 種蛋每天晚上要進行消毒,并分類管理、儲存,每天上報的數據要準群如實,公司定期結合孵化率、市場部數據進行檢查;

      十二、 雞群要按規定投放EM原露、活力99和抗生素。

      飼 料 、藥 品 管 理

      一、 倉管人員要積極學習有關飼料及藥品方面的理論基礎知識、管理常識和貯存方法,在工作和學習中提高自己的業務素質;

      二、 對現有的飼料和藥品要進行登記、分類、造冊;

      三、 存放飼料的場地要保持干燥、通風、衛生、潔凈;

      四、 采購員對外購飼料時要認真檢查、嚴格檢驗,凡發現不符合標準的飼料要提出拒絕并及時向上級反映,以便及時處理,對于因某種因素知情不報者,公司將按照損失給予處罰;

      五、 檢驗合格的飼料,應堆放整齊,并需符合規定的高度、數量,避免其接觸地面,做好防潮、防雨、防火、防盜等工作;有特別要求的飼料要特別存放處理;

      六、 經常檢查庫房情況,對于漏雨、進水等情況,要及時修善或轉移等,經常做好滅鼠防鼠工作,禁止用霉變飼料飼喂動物;

      七、 做好飼料、藥品統計工作。認真填寫日飼料、藥品的數量紀錄,每月上報一次出庫表;定期統計飼料庫存數字,對需要進購的`,提前5天寫成計劃報表及時向采購員申報,保證飼料的連續性;

      八、 每次進購飼料,需專人清點、登記;

      九、 對于藥品保管要做到細心、認真、一絲不茍,對所有的藥品要分類放置;

      十、 對毒、劇藥,凡瓶上無標簽的應當補上(毒藥標簽紅邊、紅字,劇藥標簽紅邊黑字),并設專柜、立專賬,使用人有登記手續,嚴防事故發生。絕對不允許飼料與醫用藥品混放;

      十一、 要求低溫保存的疫苗及藥物,應按照藥物瓶簽表明的保存溫度分別保存于冰箱、冷凍室等,避免藥物過早失效或變質;

      十二、 有效期限的藥物,如抗生素(青霉素)、生物制品(疫苗)和生化藥等,進購時要注意藥物瓶簽上的生產日期,分期分批堆放(前批號)和其后注明的有效年限或直接標明的有效期和失效期,近期失效的宜先用;

      十三、 易燃、易爆和具腐蝕性藥物,在藥房中存放少量,存放處宜避開火源;

      十四、 易潮、風化、氧化、碳酸化或易揮發的藥物,除保存加蓋密封外,較長時間不用的,宜在瓶蓋涂臘封口,對周圍濕度、溫度和陽光照射條件也要注意;

      十五、 忌陽光照射的藥物和添加劑,如維生素、魚粉等,應裝于藍色或棕色玻璃瓶并放陰暗處。容器如果無色透明宜先用黑紙包裹,然后再裝盒或放在不透光的木柜中保存;

      十六、 易發霉或生蛀蟲的藥物,如中草藥,保存宜注意保持藥物的干燥等;

      十七、 為取藥方便,藥物的擺置還應當按一定的順序,一般內用與外用藥分開放,不同劑型的分開存放等。

      生 產 防 疫

      為了防止疫病的發生和流行,保護生產安全,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蛋雞衛生防疫制度。

      一、 衛生防疫委員會

      為了更好的監督、貫徹、執行衛生防疫制度、特組織衛生防疫委員會(防委會)。由總經理及畜牧獸醫技術人員、生產部負責人和飼養員、工會代表組成,并由總經理任主任委員。防疫會職責如下:

      (一) 制定衛生防疫、疫苗使用制度,并負責公布施行;

      (二) 對場內所有員工及其家屬,進行衛生、防疫的宣傳教義工作;

      (三) 監督與指導各雞舍認真執行衛生防疫制度;

      (四) 參與并指導場內臨時疫情的緊急防治工作;

      (五) 設立值班人員,專人檢查每天的蛋雞精神狀態,飼料、飲水、衛生等情況并做好紀錄。

      二、 日常防疫工作內容

      (一) 飼養員每天應嚴格按要求記錄好蛋雞日記等各項工作記錄;

      (二) 非生產人員不得進入生產區,本場的生產人員和工作人員進入生產區,經2~3個消毒池消毒后方可進入;

      (三) 消毒池內的消毒液要及時更換,以保證有效;

      (四) 飼養員要堅守崗位,不得串棟,器具及所有設備都必須固

      畜禽養殖管理制度 8

      1.禽場及孵化場工作人員不許在場外及自己家中飼養家禽和從事與養禽有關的業務,養禽場工作人員所需的蛋和肉產品,必須經檢疫無病并由本場供應。

      2.防止人員、來訪客、飼養用具和雜物傳播疾病。對于易從外界帶來病原體的媒介物(包括工作人員、推銷員、買蛋商、運送工人和來訪客等),都應嚴加管理和監督。每次進入生產區前應沖洗、消毒、更換衣帽鞋等。所有的一切用具和運輸工具都須經嚴格沖洗消毒后,才能進入禽場和禽舍。獸醫人員使用的各種診療器械,必須經高壓消毒后,才可進入禽舍內使用。墊料要經陽光曝曬后或經消毒藥熏蒸后使用。

      3.實行專業化生產和全進全出。在條件允許時,最好實行專業化生產。有條件的可分為育雛場、成年蛋禽場、孵化場、種禽場等,更要避免畜、禽混養。如育雛場僅飼養1~49日齡的小雛,或1~120日齡的禽,而成年禽場則全是120日齡以上的成年禽,這樣避免了成年禽的病傳染給幼雛。

      最普遍的做法是采用整棟禽舍的全進全出制飼養。即一批禽出舍后,禽舍經沖洗消毒-火焰燒灼消毒-噴霧消毒-熏蒸消毒等徹底的.消毒程序后,再空置1~2周,然后引進下一批禽。這樣就可以大大減少疫病的發生。因為許多疫病發生和中止有一個較固定周期,采用“全進全出”就不會給疫病以接力感染的機會。

      4.定期對禽舍、孵化室及禽群進行噴霧消毒,尤其是生產過程中的帶禽消毒。及時清理墊料和糞便,保持清潔衛生。

      5.提供和保持良好的環境條件,避免和減輕應激反應。禽舍要通風良好、風速宜小、光照能控制,禽舍和禽籠結構要合理、保持適宜的濕度和溫度、保持禽舍空氣新鮮。要避免過分擁擠、頻繁捕捉、轉群、斷喙、免疫接種和突然聲響等應激因素的危害。

      6.合理處理淘汰的病禽和死禽。對于淘汰的病禽應及時送往指定的屠宰場急宰,在獸醫監督下加工處理。死禽充分焚燒或深埋,糞便和墊料等運送指定地點做生物熱等無害化處理。

      7.配合做好殺蟲滅鼠,否則消毒工作會事倍功半。蚊、蠅、蠓、蚋、虱和老鼠,是很多病的傳播媒介。搞好環境衛生、消滅蚊蠅孳生地、殺滅體外寄生蟲,經常捕捉老鼠,場內禁養犬、貓等,防止飛鳥進入場內等。

      管理是把養殖工作做好的重藥因素之一,只有把管理做好,才能更好的把雞養好。不管行情的好壞(行情不可控),咱們養殖戶只有把自己的本職工作——把雞養好,才能得到經濟效益最大化!

      畜禽養殖管理制度 9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使用效益,依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

      本辦法所稱貼息,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補貼。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均為無償投入。

      第四條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重點用于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經濟和社會領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項目;

     。ǘ┍Wo和改善生態環境的投資項目;

      (三)促進欠發達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投資項目;

     。ㄋ模┩七M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投資項目;

     。ㄎ澹┓蠂矣嘘P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按照宏觀調控的要求,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工作重點,嚴格遵守科學、民主、公開、公正、高效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統籌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對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投資項目應當適當傾斜。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應當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投資補助和貼息的目的、預定目標、實施時間、支持范圍、資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時限要求等主要內容,并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性質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相應的投資補助和貼息標準。國家級專項規劃或者專門規定中已經明確規定了上述內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制定工作方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專項規劃和有關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內容的,工作方案均應當公開,便于地方政府和企業開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 需要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項目,應當向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提交資金申請報告。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初審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后,批復并下達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第二章 資金申請報告的申報 第八條 資金申請報告由需要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項目單位提出,報送項目匯總申報單位。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初審,將符合條件的項目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為項目匯總申報單位。

      第九條 按照規定應當報國務院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項目,可以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時一并提出資金申請,不再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也可以在項目經審批或者核準后,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按照規定應當由地方政府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批準后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按照規定應當由地方政府核準或者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椖繂挝坏.基本情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ㄈ┥暾埻顿Y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ㄋ模┕ぷ鞣桨敢筇峁┑钠渌麅热。

      國務院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已經審批、核準的投資項目,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的,其資金申請報告的內容可以適當簡化,重點說明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第十一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附具以下文件的復印件:

     。ㄒ唬⿲嵭袑徟芾淼恼顿Y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ǘ⿲嵭泻藴使芾淼钠髽I投資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核準批復文件;

     。ㄈ⿲嵭袀浒腹芾淼钠髽I投資項目的備案意見。

      第十二條 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的資金申請報告,應當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以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對資金申請報告是否符合有關政策要求、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進行嚴格審查,對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第三章 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資金申請報告后,重點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關工作方案的要求;

     。ㄈ┓贤顿Y補助和貼息資金的安排原則;

     。ㄋ模┨峤坏南嚓P文件齊備、有效;

      (五)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第十四條 單個項目的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原則上均為一次性安排。對于已經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不重復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五條 采用貼息方式的,貼息資金總額根據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貸款總額、當年貼息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貼息率應當不高于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的上限。

      第十六條 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可以單獨辦理或者集中辦理。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審查結果,對同意安排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資金申請報告單獨批復,或者在下達投資計劃的同時一并批復。

      第十七條 對于補助地方的數量多、范圍廣、單項資金少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下達投資規模計劃,明確投資目標、建設任務、補助標準和工作要求等,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分解安排到具體項目,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對分解安排具體項目的合規性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要加大監督檢查工作力度。

      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 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

      第十九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將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實施情況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條 項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設目標的,項目單位和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情況和原因。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必要時可以對投資補助和貼息有關工作方案和政策等開展中期評估和后評價工作,并根據評估評價情況及時對有關工作方案和政策作出必要調整。

      第二十二條 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國家發展改革委接受單位、個人對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各級地方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分工,對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加強監管,防止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保證政府投資資金的合理使用和項目順利建設實施。

      第二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進行稽察,對稽察發現的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和項目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二)違反規定的程序和原則批準資金申請報告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對項目單位的資金申請報告審查不嚴、造成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損失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情節,在一定時期和范圍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國家發展改革委五年之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責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ㄒ唬┨峁┨摷偾闆r,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二)違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項目前期工作的;

     。ㄈ┺D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ㄋ模┥米愿淖冎饕ㄔO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ㄎ澹o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的;

     。┚懿唤邮芤婪ㄟM行的稽察或者監督檢查的;

     。ㄆ撸┢渌`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吨醒腩A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31號令)同時廢止。

      本內容來源于政府官方網站,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

      畜禽養殖管理制度 10

      動物養殖場養殖檔案制度

      一、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1、生豬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2、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

      3、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

      4、生豬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5、生豬養殖代碼;

      二、飼養種豬應當建立個體養殖檔案,注明標識編碼、性別、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種類型,母本的標識編碼等信息。

      三、生豬調運時應當在個體養殖檔案上注明調出和調入地,個體養殖檔案應當隨同調運。

      四、養殖檔案和防疫檔案保存時間:商品豬2年,種豬長期保存。

      動物養殖場畜禽標識制度

      一、新出生仔豬,在出生后30天內加施畜禽標識;30天內離開飼養地的,在離開飼養地前加施畜禽標識。

      二、豬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標識,從外地引進的生豬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標識,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生豬的標識嚴重磨損、破損、脫落后,應當及時加施新的.標識,并在養殖檔案中記錄新標識編碼。

      四、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不得運出養殖場。

      五、畜禽標識不得重復使用。

      動物養殖場物預防免疫接種制度

      一、準時準量免疫接種,做到頭頭免疫注射

      二、注射疫苗時,小豬一欄換一個針頭,種豬一針筒疫苗換一個針頭。病豬不能注射,病愈后及時補注。

      三、接種活菌苗前后1周停用各種抗菌素。

      四、發生過敏反應肌注腎上腺素;為預防過敏反應及加強免疫效果可在注射疫苗前飲水添加維力康等抗應激、免疫增效劑藥物。

      五、各種疫苗要按要求進行保存,凡是過期、變質、失效的疫苗一律禁止使用。

      六、免疫接種必須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免疫程序》進行。

      七、免疫注射時,盡量不打飛針,嚴格按操作要求進行。

      八、做好免疫計劃、免疫記錄。

      動物養殖場產地檢疫申報制度

      一、為有效防控動物疫病,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動物養殖場的動物在離開養殖場前必須實行產地檢疫申報。

      二、規模養殖場的動物在出場時應提前2天向當地鎮農技服務中心申報檢疫。

      三、申報檢疫的動物必須經強制免疫和佩戴動物標識后,方可申報。

      四、規模養殖場的動物經鎮農技服務中心檢疫人員檢疫合格后方可出場。

      五、運輸動物的車輛裝載前和卸載后應清洗消毒,并取得動物運載工具消毒證明。

      六、未經檢疫的動物禁止調離本場,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實行隔離觀察、治療。

      七、申報產地檢疫數作為項目申報核定出欄數的重要依據。

      八、違反上述規定將按《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動物無害化處理管理制度

      一、經營場所、養殖場(戶)必須制定無害化處理制度。

      二、檢疫中發現的病死畜禽及染疫畜禽產品,按照規定在檢疫人員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各市縣動物防疫監督管理機構對無害化處理制度的落實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和檢查,對不執行制度及造成疫情傳播者,按法規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四、必須建立無害化處理檔案,對無害化處理的畜禽及畜禽產品必須作好記錄,并列入檔案管理。

      五、無害化處理措施和方式必須按照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和GB16548—2006進行。

      六、無害化處理的場所建設必須科學合理,遠離居民區、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動物用藥管理制度

      一、采用環保型消毒劑,勿用毒性殺蟲劑和毒性滅菌(毒)、防腐藥物。

      二、藥品、添加劑的購入,分發使用及監督指導,須從正規大型規范廠家購入,并嚴格執行國家《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獸藥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藥品購入、檢測和使用需由國家授權和獸醫藥使用規范,并結合各進口國的要求實施,以防止濫用。盡量減少用藥。藥品的分發、使用須由獸醫開具處方,并監督指導使用,以改善體內環境,增加抵抗力。

      三、獸用生物制品購入、分發、使用,必須符合國家《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

      四、場房建設有利于消毒隔離,統一生物安全措施與衛生防疫制度。

      養殖場動物疫情監測報告制度

      一、物疫情監測報告實行第一責任人制度。養殖場負責人為動物疫情監測報告第一責任人。

      二、養殖場須設專職人員(動物疫情測報員),負責動物疫情監測和上報工作。

      三、在發現有疫情發生時,必須在2小時內向鎮農技服務中心報告。

      四、監測報告的內容包括動物疫病流行病發生地點,發生狀況和蔓延趨勢。

      五、實行零報告制,每月3日前,動物疫情報告員將上月動物疫病發生情況上報鎮農技服務中心。

      六、鎮農技服務中心在接到動物疫情員重大疫情發生報告時,應1小時內報至縣獸醫衛生監督所。

      七、養殖場應建立動物疫情測報員、報告員崗位職責以及工作考核及獎懲制

      養殖場動物消毒管理制度

      一、裝卸動物、動物產品的車輛在裝前、卸后要嚴格按照《動物防疫法》的要求開展消毒工作。

      二、動物及動物產品要嚴格按照GB16548—2006進行消毒。

      三、存放動物的圈舍、動物的屠宰車間,每天堅持清掃、消毒一次。

      四、對規模養殖場、散養戶必須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進行嚴格消毒。

      五、對經營畜禽及畜禽產品的場所必須定期消毒。

      六、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工作人員、服裝、污染場所必須進行嚴格消毒。

      七、要規范使用消毒藥品,領取、配置應有記錄,手續齊全。

      畜禽養殖管理制度 11

      1、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2、一切生產工作要按計劃執行,在生產過程中當計劃發生變化時,生產管理人員必須迅速合理的做出生產計劃的調整。

      3、要獎罰分明,對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

      4、落實對現場的監督協調管理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保障各環節的'正常運行(制定現場管理查核表)管理人員每日對現場進行點檢,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這是現場管理者的每日日課。

      5、培訓員工具有熟練的操作技能,人員的合理分工搭配。

      6、充分做好生產前物料的領用備料工作,更換規格時做到快速換線。

      7、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范疇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8、加強來料品質管控,做到把下工序當成客戶,不把不良品流到下工序,落實工序互檢,加強信息的反饋。

      9、時刻關注品質,重視品質問題的改善,針對異常問題的發生必須徹底找出問題發生的根源所在,才能有效的預防和改善。

      10、制定特種操作崗位制度,持證上崗,徹底排除一切危險隱患源,加強安全制度監督管理。

      畜禽養殖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規范和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管理,健全科學、民主的投資決策機制,提高投資效益,依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內涵】本辦法所稱中央預算內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以下簡稱資本金注入項目或項目),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并表現為國有股權或國有股份的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適用外延】對以下經營性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采用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并體現國有股權或者國有股份。

      (一)重大自主創新、轉型升級工程;

      (二)重要前瞻性戰略性產業發展項目;

     。ㄈ┲卮蠡A設施、基礎產業項目;

     。ㄋ模┢渌m宜采用資本金注入方式進行投資的項目。

      第四條【項目決策】資本金注入項目實行審批制,包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情況特殊、影響重大的項目,還需要審批開工報告。建設內容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項目,可以合并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五條【資本金注入方式】項目單位應當在申報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提出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議。

     。ㄒ唬┮约扔泄緸轫椖糠ㄈ说,應附既有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接受中央預算內投資轉為國有股權或國有股份的相關決議。

     。ǘ┮詳M組建的項目公司為項目法人的,應附項目法人組建方案和項目法人各方股東同意接受中央預算內投資轉為國有股權或國有股份的相關承諾。

     。ㄈ┰诤侠泶_定出資人代表出資比例、保證資本金及時足額用于相關項目的前提下,項目單位可以提出資本金注入的其他方式。第六條【咨詢評估、專家評議】審批資本金注入項目時,一般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

      委托評估應當引入競爭機制,并遵循國家有關規定。特別重大的項目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七條【出資人代表】以資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所形成的資本金屬于國家資本金。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審批項目時應當確定國家資本金出資人代表。出資人代表可以由中央管理企業、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地方管理企業等國有獨資公司擔任,行使出資人權利,享有《公司法》及項目法人章程規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實現國家出資意圖。

      第八條【其他條件】資本金注入項目應當符合規劃、產業政策、環境保護、土地使用、節約能源、資源利用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信息公開】凡不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機密,法律法規未禁止公開的資本金注入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將項目審批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項目決策

      第十條【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甲級工程咨詢機構編制,要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闡述申請使用國家資本金的依據和理由,提出選擇出資人代表、項目法人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初步建議。項目建議書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規定要求。

      第十一條【項目申報】項目建議書編制完成后,按照項目單位的隸屬關系,分別由中央有關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中央管理企業、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中央有關部門、中央管理企業、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申報時,應附上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的意見。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申報的項目,如涉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職能,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相關部門收到征求意見函后,應在20 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已完成核準或備案手續的項目,擬申請以資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應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另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其中,已經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可以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二條【審批項目建議書】對符合有關規定、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批復項目建議書時,應當明確國家資本金出資人代表、項目法人(或項目法人組建方案)以及資本金注入方式,并根據需要將批復文件抄送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在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中規定批復文件的有效期。第十三條【建議書批復的效力】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開展可行性研究,并按規定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手續。

      第十四條【重大項目公示】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批準項目建議書之后,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期間征集到的主要意見和建議,作為編制和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參考。

      第十五條【編制可研報告】項目建議書批準后,項目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甲級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落實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并按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尚行匝芯繄蟾娴木幹聘袷、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規定要求。

      第十六條【特殊要求】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除相關規定內容外,還應闡述以下內容:

     。ㄒ唬┘扔泄卷椖糠ㄈ饲闆r或擬建公司項目法人的組建方案;

     。ǘ╉椖糠ㄈ说某鲑Y方式、數額、比例;

     。ㄈ┥暾堉醒腩A算內投資資本金注入的數額和出資比例;

      (四)選擇出資人代表的具體方案;

     。ㄎ澹╉椖拷ㄗh書批復中要求說明的其他問題。

      第十七條【招標內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以下招標內容:

      (一)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的具體招標范圍(全部或者部分招標);

     。ǘ╉椖康目辈、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擬采用的招標組織形式(委托招標或者自行招標)。按照有關規定擬自行招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書面材料;

     。ㄈ╉椖康目辈、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擬采用的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按照有關規定擬邀請招標的,應當對采用邀請招標的理由做出說明。第十八條【附送文件】項目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附以下文件:

     。ㄒ唬┏青l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ㄈ┉h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

     。ㄋ模╉椖康墓澞茉u估報告書、節能評估報告表或節能登記表;

      (五)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按規定可以直接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除外);

     。┍巨k法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及項目法人各出資方簽訂的出資協議;

     。ㄆ撸╉椖糠ㄈ俗曰I資金證明文件,有關金融機構的貸款承諾文件;

     。ò耍└鶕嘘P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審批可研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有關規定、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明確國家資本金出資人代表、項目法人以及資本金注入方式,并根據需要將批復文件抄送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對于情況特殊、影響重大的項目,需要審批開工報告的,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中予以明確。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中規定批復文件的有效期。

      第二十條【出資比例】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明確國家資本金數額及所占股比。以既有公司為項目法人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資產評估情況,確定國家資本金所占股比。以擬組建的項目公司為項目法人,各方股東全部以現金方式出資的,按國家資本金在項目法人資本金總額中所占份額確定國家資本金所占股比;不是全部以現金方式出資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資產評估情況,確定國家資本金所占股比。國家資本金折算股權或股份的價格,不得低于同時期項目法人其他股東出資的折算價格。

      第二十一條【可研批復的效力】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確定建設項目的依據。以擬組建的項目公司為項目法人的,應當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盡快組建項目法人,辦理有關法人注冊登記手續。項目單位可以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按照規定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正式用地手續等,并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甲級工程咨詢機構進行初步設計。第二十二條【編制初步設計的要求】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的有關要求,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投資概算、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一切費用。

      第二十三條【重大變更】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估算總投資百分之十的,或者項目法人、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四條【申報和審批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初步設計編制完成后,應按規定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法律法規對資本金注入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于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在核定投資概算后委托有關部門審批初步設計,有關部門應將初步設計批復文件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審批初步設計或核定投資概算時,應委托國家投資項目評審中心或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其他機構進行評審。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應當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出資比例調整】審批初步設計時,投資概算發生變化的,或國家資本金到位時資產評估情況發生變化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確定的原則,重新明確國家資本金數額及所占股比。

      第二十六條【出資協議】項目法人的各方股東應當在初步設計批準后及時與國家資本金出資人代表簽訂出資協議。國家資本金按要求到位后,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出資人代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等手續。出資協議應當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收回全部或部分國家資本金時,項目法人的其他股東應當收購出資人代表的相應國有股權或國有股份,退還國家資本金本金及約定回報。收回的國家資本金本金及約定回報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籌安排。

      第二十七條【外商投資】項目法人股東中含有外國投資者或者臺港澳投資者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終止等有關手續。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二十八條【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是資本金注入項目的項目建設單位。對于實行代理建設制度(“代建制”)的資本金注入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項目管理單位承擔項目建設實施的相關權利義務,嚴格執行項目的投資概算、質量標準和工期要求,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將項目交付項目建設單位。第二十九條【項目開工】資本金注入項目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在具備國家規定的各項開工條件后,方可開工建設。對于按照規定需要審批開工報告的項目,應當在開工報告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三十條【資金下達及會計處理】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有關規定可一次或分次向出資人代表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出資人代表應當按規定及時足額將國家資本金撥付給項目法人,形成國有股權或國有股份,不得截留、挪用或無故拖延,不得改變國家資本金的使用方式,未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不得要求項目法人返還。國家資本金的會計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出資人代表義務】出資人代表應當委派有關人員擔任項目法人的董事和監事,監督項目法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項目建設。

      第三十二條【招標采購】資本金注入項目的招標采購,按照《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從事資本金注入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具備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

      第三十三條【報告制度】建立項目建設情況報告制度。出資人代表應按照規定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定期報告項目建設進展情況。

      第三十四條【概算調整】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確需調整投資概算的,由項目單位提出調整方案,按規定程序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復概算百分之十的,原則上先商請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待審計結束后,再視具體情況進行概算調整。概算調整批準后,按規定辦理國有股權或國有股份變更手續。

      第三十五條【風險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保險和工程擔保制度,加強資本金注入項目的風險管理。

      第三十六條【檔案管理】資本金注入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工作。項目檔案驗收不合格的,應限期整改,經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七條【竣工驗收】資本金注入項目建設完成后,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報請有關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項目后評價】資本金注入項目建成運行后,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依據有關規定,組織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對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審批文件的主要內容開展項目后評價,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央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不斷提高政府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第三十九條【股權轉讓】已經建成的資本金注入項目,需要轉讓國有股權或股份的,出資人代表應在報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后,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辦理。轉讓所得價款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籌安排。

      第四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監督檢查】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監察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能分工,對資本金注入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出資人代表和項目法人應當積極配合。

      第四十一條【投訴和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有關部門要依法接受單位、個人對資本金注入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四十二條【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限期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反本辦法規定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的;

     。ǘ┪窗匆幎〒芨痘蚴褂媒ㄔO資金的;

     。ㄈ⿵娏罨蛘呤谝忭椖繂挝贿`反本辦法規定的;

     。ㄋ模┮蚬室饣蛑卮筮^失造成重大損失的;

     。ㄎ澹┢渌`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第四十三條【出資人代表的法律責任】出資人代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其出資人代表資格并另行確定出資人代表,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亓、挪用國家資本金的;

     。ǘo故拖延撥付國家資本金,影響資本金注入項目建設進度的;

     。ㄈ└淖儑屹Y本金使用方式的;

     。ㄋ模⿲椖拷ㄔO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隱瞞不報,給項目建設造成重大損失的;

     。ㄎ澹┣址疙椖糠ㄈ撕戏嘁、嚴重影響項目建設進度和質量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第四十四條【項目法人的法律責任】項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停止撥付、核減或收回國家資本金,有關部門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做出相應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峁┨摷偾闆r騙取項目審批和國家資本金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開工的;

     。ㄈ┪唇浥鷾噬米蕴岣呋蚪档徒ㄔO標準、改變建設內容、調整投資規模的;

     。ㄋ模┺D移、侵占、挪用國家資本金,或擅自改變國家資本金使用方式和內容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芙^為國家資本金出資人代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以及阻礙或拒絕國家資本金出資人代表行使法定權利的;

      (七)其他各項建設資金不能按時足額到位,嚴重影響項目建設進度和質量的;

      (八)不按國家規定履行招標程序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第四十五條【工程咨詢機構的法律責任】有關工程咨詢機構在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開展咨詢評估、項目后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評估意見嚴重失實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其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撤銷資質等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職務責任】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沒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質量責任】資本金注入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項目法人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等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參照】中央有關部門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及職能分工,制訂本部門、本地方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四十九條【解釋權】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原國家計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相關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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